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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政府】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17-08-04 ABC安全

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天津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依法依规,明确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我市环境应急管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响应过程中的职责,使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2)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居安思危,及时预防、控制、消除各类环境安全隐患,提高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尽可能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3)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体系,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作用,并依靠社会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平战结合,整合资源。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的专业和企业环境救援力量,整合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应急物资信息,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1.4 适用范围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诱因不同可分为违法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等。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违法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天津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12〕93号)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按照《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13〕88号)执行。

  由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环保部门全力配合相关主责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1.5.1 Ⅰ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全市或区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区、市)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台湾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7)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1.5.2 Ⅱ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且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区、市)突发环境事件。

  1.5.3 Ⅲ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区县突发环境事件。

  1.5.4 Ⅳ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成立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2.1.2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市委、市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策部署;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指挥我市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指导区县人民政府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跨省(区、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协调工作;负责指挥和协调跨区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 市指挥部下设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市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本市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编写、报送;组织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参与事件的调查、指挥、救援、处置及后评估;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建议;对环境污染事件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提出建议;会同公安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配合主责部门做好由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突发环境事件责任人的监控、立案侦查和逃逸追捕;协助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毒气、化学品泄漏、爆炸事故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等特种灾害事故的控制、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市公安交管局:负责环境应急事件现场交通的指挥、疏导工作,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变化,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行等措施。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负责协调河流的调水、配水;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市管排水系统排水的控制;负责对市管水利工程、库区及自用船舶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并指导区县水利工程、库区及自用船舶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鱼类等水生生物死亡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负责做好有关河道、水库等水体功能区水体环境指标的现场应急监测。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建立移动气象站,开展加密观测,提供现场气象监测预报信息。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与管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并配合有关部门对监控化学品类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后的恢复工作。

  市国资委:参与所监管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教委:负责对学生和教职员工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参与协调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滥采滥挖矿产资源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提供必要的抢险设备。

  市农委:负责组织农业环境污染、畜禽养殖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及扑灭等工作。

  市市容园林委: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危害园林植物的有害生物进行监测预防,组织因生态破坏事故造成园林绿地破坏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卫生局: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的监察对象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2.4 区县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地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较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及时、准确的一手现场材料;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协调本地有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应急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物资调集、专用设备供给等工作;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环境修复工作。

  2.5 专家组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建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库,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从中确定人选建立现场专家组。

  专家组负责研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态势等,提出现场环境应急处置和安全防护措施,指导后期调查评估工作,为环境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指导。

  3 预警

  3.1 预警的发布与解除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等级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经国务院授权,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发布橙色、黄色预警。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蓝色预警,并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市指挥部办公室。预警的解除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预警发布单位通报解除。

  3.2 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应当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责令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环境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和时限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环保局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应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后,及时、准确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对于已发生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区县人民政府应同时抄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对于已发生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信息,区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对于已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市人民政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4.1.2 调查核实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引发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事件的基本情况。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核实,必要时,市环保局给予帮助。对于较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先期调查核实,市环保局负责最终调查核实。对于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

件,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由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先期调查核实。

  4.1.3 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在对突发环境事件研判后上报信息,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方式直接报告;如不能按时上报信息,要说明原因。续报是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信息,视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可续报一次或多次,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应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采用书面报告。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1.4 事件通报

  市指挥部负责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有关情况。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区县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4.2 先期处置

  4.2.1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全力组织开展救援;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危险源,严防污染物进入外环境,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

  4.2.2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前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避免污染物向外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区县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做好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和情绪安抚工作,并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4.2.3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事件信息后,通过多种渠道了解现场及周边相关信息,同时赴现场做好应急调查、监测、处置工作,尽可能了解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及地理位置、水文情况、主要污染物和泄漏的形式及数量、对饮用水水源及人群的污染危害情况、应急监测情况、人员伤亡与疏散情况、可能产生的污染隐患与后果、已采取的应急救援和污染防控措施等信息,为应急响应与处置做好准备。

  4.3 分级响应

  4.3.1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启动Ⅰ级响应,市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组织现场调查及应急处置工作。

  当国务院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启动国家应急预案时,市指挥部配合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3.2 Ⅱ级、Ⅲ级响应

  发生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报经市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市指挥部启动本预案,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组织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Ⅱ级响应,市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市指挥部总指挥兼任现场总指挥。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响应,市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现场总指挥。

  4.3.3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启动区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及时将现场处置情况报市指挥部。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迅速赶赴事发现场,指导、协调、督促区县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根据需要,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协同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开展有关工作。

  4.4 指挥与协调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由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施,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启动并组织实施。

  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及时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等。

  4.5 应急处置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

  (1)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源扩散、人员救援与防护、信息通报与发布等方面的建议,由市指挥部安排实施。

  (2)开展污染源调查和监测工作,查实并切断污染源头,封锁危险场所,严防危害扩散,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3)及时调整和优化监测方案,必要时建立联合监测机制,为全面掌握污染情况提供数据支持。

  (4)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5)调集相关应急物资,采取阻断、覆盖、隔离、过滤、清洗、封闭、中和、稀释、转移等措施处置污染。

  (6)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

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7)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4.6 应急监测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根据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分级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

工作。事件发生初期,现场指挥机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域特点迅速制定监测方案。根据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4.7 专家会商

  现场指挥机构组织专家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和评估,判定污染物种类,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污染区域隔离与解除、人员撤离与返回等措施建议。

  4.8 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指挥部负责提出新闻报道意见及口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新闻办统一发布信息。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4.9 应急终止

  4.9.1 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9.2 宣布终止

  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和消除或环境污染事故紧急处置完成后,由市指挥部或区县人民政府按程序宣布应急终止,并通报各有关单位。必要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做好清理现场、消除环境污染和生态恢复等各项善后工作。

  5.2 调查评估

  市指挥部配合国家开展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开展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提出对现有处置措施的改进意见,并制定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方案,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方案。调查评估报告应在60天内报市人民政府,情况特殊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为保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用于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由担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市和区县各有关部门提出,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由市和区县财政统一安排。

  6.2 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环境污染和扩散。

  6.3 通信保障

  市和区县环保部门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及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指挥通信畅通。各级环保部门要确保“12369”环保热线24小时有人值守。

  6.4 队伍保障

  各区县人民政府建立以环境应急、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为主的应急现场调查、监测队伍;掌握政府、企业、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信息,及时为突发环境事件提供专业救援力量;对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队伍进行培训。

  6.5 技术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建专业较齐全的精干的专家队伍,确保在应急响应时相关专家迅速到位,及时为应急指挥提供技术支持。各成员单位应建立技术协作网络,做好专业技术支撑。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环保部门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自救互救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7.2 培训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培养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3 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县人民政府定期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2.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办备案。

  8.2.3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2.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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