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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动态丨《厦门经济特区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发布

中国海事
2024-11-12

重 磅

新《海环法》生效后全国首部船舶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来了!

 


2024年8月27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厦门经济特区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紧扣新发展理念,遵循立法精神,对标国际一流,彰显厦门特色,充分体现系统性、实用性、创新性,是丰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法治内涵的又一生动实践。



01


坚持“船-港-城”一体化治理主线


“港-城”联动协作

明确部门间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管职责,强调相关部门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联动管理,共享相关信息。


“船-岸”无缝接轨

首次允许港内船舶执行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标准。要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单位应以视频形式记录作业过程并保存不少于三个月备查,强调使用并如实填报电子联单,推动实现船舶污染物“上岸”全流程可视化监管。

点击查看违法后果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视频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限保存视频记录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单位未使用规定的电子联单或者未如实填报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02


打造两个绿色发展都市圈



厦漳泉绿色发展都市圈

以立法形式推动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的厦漳泉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共商、共享、共建大格局。

厦金绿色同城生活圈

发挥厦门对台独特优势,探索建立厦金低碳示范航线与船舶污染防治沟通协调机制。



03


提升船舶污染三端治理能力


前端

首次在立法中提出推进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接收、处置设施建设;

首次推进建设休闲旅游船舶燃料供受作业场所、站点,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中端

首次明确清洁能源、新能源供受作业要求;重申特定情形下船舶作业主体告知义务;相关方案、预案明晰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加强作业活动全过程监管

后端

首次提出对参与不明油污应急清除单位给予适当补偿;鼓励船舶污染应急清除社会力量建设,升级应急处置保障体系



04


规范四类污染防治“更严标准”


不得违法鸣笛

除特殊情形外,船舶不得在毗邻居住区、文教区及其他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海域内鸣放号笛或者从事噪声、振动超标的经营与作业活动。

不得违法使用废气清洗系统

船舶不得将闭式废气清洗系统产生的洗涤水及残渣排放入海或者进行海上焚烧,不得在厦门海域使用开式废气清洗系统。

不得持续排放黑烟

船舶不得持续排放黑烟,具体实施细则将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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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连续排放黑烟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得擅自开启铅封或不按规定进行盲断

港内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直接通往舷外的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排放管路、阀门进行铅封或盲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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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未有效铅封、盲断或者擅自启封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05


创设五维绿色智能“更新举措”


首次提出近零碳排放燃料动力推广应用,率先以立法形式推动改造、新增的厦门籍船舶使用电池动力或近零碳排放燃料等。

首次探索区域航运碳交易与碳排放评级机制“厦门模式”,推进航运能耗和碳排放统计、监测、核算、预测一体化融合。

首次细化特别保护海域排放要求,船舶在本市海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等特殊保护海域禁止排放压载水和沉积物,降低水下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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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依法划定的上述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压载水、沉积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丰富船舶污染“数智化”监管路径,将遥感监测、无人机监控等新兴技术引入立法;明确相关部门通过电子监测设备或委托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证据采集的合法性。

鼓励船舶污染物智能接收设施使用,认可此类设施出具的电子凭证效力,确保使用便捷、留痕可查、单证有效。



厦门海事局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来源:福建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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