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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案例⑨丨境外司法拍卖船舶如何办理登记?

中国海事
2024-11-13
境外司法拍卖船舶如何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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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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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甲公司通过竞拍购得新加坡高等法院司法拍卖的船舶A轮,具体流程如下:甲公司委托国外某公司代理参加A轮的竞拍,2021年12月15日,新加坡法院通过电子邮件向甲公司发送了《中标通知书》,告知甲公司竞拍成功及付款要求。2021年12月30日,新加坡法院出具了A轮的《卖契》(Bill of Sale),并与甲公司签订了船舶交接协议。2022年1月12日,新加坡海事部门签发了A轮的注销证书。2022年3月,甲公司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A轮船舶所有权登记。






01案例分析

船舶司法拍卖,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接受委托或依职权拍卖船舶以取得拍卖价款的强制措施,也是处理海事纠纷、实现海事债权的重要途径。但世界各国关于船舶拍卖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不尽相同,导致船舶司法拍卖的国际承认存在障碍。2022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效力公约》(简称《北京公约》),该公约明确赋予司法出售证书作为证据具有域外效力,统一各国确认司法出售具备国际效力的规则,填补了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效力方面的空白。目前《北京公约》尚未生效。那么,当前如何确定境外司法拍卖行为的合法性、如何认可境外司法拍卖船舶的效力是登记机关面临的难题。针对本案例,我们认为主要难点在于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明确:

一是我国对外国法律文书的承认问题。根据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对他国船舶司法拍卖的承认,都以不能够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违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原则。若新加坡有关船舶司法拍卖的法律规定与我国法律有冲突,则该船的司法拍卖在我国就很难得到承认。两国法律是否存在冲突是一个复杂问题,登记机关难以查明。此外,新加坡法院的司法拍卖是否符合新加坡法律规定也需进一步确认。

二是《卖契》能否作为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海事法院因船舶司法拍卖而出具的法律文书为拍卖成交确认书、船舶移交完毕确认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依法拍卖取得的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指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及船舶移交完毕确认书。上述规定是针对我国法院司法拍卖而言的,并不适用于境外司法拍卖,而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境外法院司法拍卖的适用情形。

三是《卖契》等文书的效力及真实性问题。公证认证手续是验证国外文书真实性的有效方式,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简称《海牙认证公约》)对我国生效之前(该公约自2023年11月7日起对我国生效),我国领事认证实行“双认证”制度,其中对于国外出具的、拟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文书,需先在当地办理公证、认证,再到中国驻外使馆办理领事认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外形成的公文书证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因此,新加坡法院出具的《卖契》须经公证认证后方具备证据效力。且《卖契》附有公证书及海牙认证,其公证书及海牙认证都附有生效条件,即须经我国驻新加坡使领馆认证后方能生效。案例中的上述材料实际未经我国驻新加坡使领馆认证。

在《北京公约》尚未生效的情况下,鉴于国外法院船舶司法拍卖法律关系复杂,办理相关船舶登记应充分研判风险,并合理规避风险,保证登记合法合规。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对策:

一是由甲公司委托律师对新加坡关于船舶司法拍卖的法律及文书进行法律查明,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证明A轮的司法拍卖符合新加坡法律规定,新加坡法院出具的相关文书能够证明甲公司合法取得该船所有权。

二是认可《卖契》作为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并不排除《船舶登记条例》对因外国法院拍卖取得船舶的适用。根据国际交易习惯,国际船舶买卖合同普遍将《卖契》作为船舶交接时卖方必须交付的文件之一,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船舶登记法律也将《卖契》作为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虽然对于《卖契》,我国法律并无相关规定,但具体到此案例中,《卖契》是新加坡法院出具给竞拍人的法律文书,其作用类似于我国法院出具给竞拍人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且符合国际交易惯例。因此,在确认《卖契》为新加坡法院依法出具的法律文书,且真实有效的基础上,《卖契》和船舶交接文书可作为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三是完成《卖契》的公证认证手续。该案例发生于2022年,《海牙认证公约》尚未对我国生效,相关公文书应适用“双认证”制度。新加坡法院出具的《卖契》附有当地公证书及海牙认证,其公证书及海牙认证都注明须经我国驻新加坡使领馆认证后方能生效。因此,应要求甲公司完成《卖契》的领事认证手续。




02知识延伸

(一)《联合国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效力公约》(简称《北京公约》)

《北京公约》旨在通过建立一个统一的船舶司法出售的国际效力制度,解决船舶司法出售跨境承认问题,通过增加国家间的规则协调以保障买方通过一国司法出售程序取得船舶所有权在其他缔约国得到承认。该公约对司法出售的清洁物权效力、司法出售后船舶的注销或登记、司法出售后不得扣船等制定了统一规则。其基本规则是,在某一缔约国进行的司法出售,如果其具有授予购买人清洁物权的效力,则在所有其他缔约国都将具有同样的效力。同时,该公约明确船舶司法出售结束之后,应向购买人签发证明已获得清洁物权船舶的“司法出售证书”,除非缔约国法院确认明显违反公共政策,经持有司法出售证书的船舶购买人的申请,缔约国的登记机关应当注销登记、变更登记。《北京公约》的生效将有效降低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境外司法拍卖船舶登记的相关风险。

(二)《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简称《海牙认证公约》)

2023年11月7日,《海牙认证公约》对我国生效,极大便利、简化了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在缔约国之间公文书仅需要办理海牙认证,无需办理领事认证手续。《海牙认证公约》第一条明确,公约适用于已在一缔约国生效且必须在另一缔约国出示的公文,公文书包括一国法院或法庭相关的机关或官员出具的文书,包括由检察官、法院书记员或司法执行员出具的文书等。本案例中的《卖契》性质上应属于此类文书,因此,在《海牙认证公约》对我国生效后,对于缔约国出具的《卖契》仅需办理海牙认证,无需再办理领事认证手续。需要注意的是,只要一方不属于《海牙认证公约》缔约国,海牙认证便不适用,必须办理领事认证。


来源:船舶登记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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