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 第四大罪名,恐怖的“帮信罪”
近日,最高检发布了2021年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不出意外,前三仍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诈骗罪。
出人意料的是,排在第四的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谁能想到,一个2019年、2020年才慢慢进入大众视角的罪名,短短的两年间,压过其他老牌罪名,跃居第四。
今年1-9月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帮信罪的人数达79307人,同比增长21.3倍。
可能还有人不清楚什么是“帮信罪”。这一罪名,惩处的是那些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典型的帮助行为是向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作为资金流转或转移赃款用。(注:本文也重点以办卡展开重点解说。)
回想2019年初,火小律应邀给某行业协会做讲座时,还在科普“帮信罪”,也曾预言这两年可以多多关注这个罪名,但也万万没想到,竟然如此需要关注。
这一点可以从全国法院过去五年关于帮信罪的一审裁判文书数量看出,从2019年的86份,到2020年的2607份,到2021年的7245份,完全是几何式的暴涨。
注:数据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不少人不禁感慨,帮信罪会成为下一个“口袋罪”吗?
火小律的观点是,不会。
应该说,这两年“帮信罪”的激增,大背景还是“疫情”+“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的综合作用下的一个结果。公安机关的“断卡行动”更是为数字的上涨作出了巨大贡献。
举个例子,诈骗团伙Z实施电信网络诈骗,Z团伙的成员到处找人收卡,办一套银行卡四件套给1k-2k。Z团伙每骗到一笔钱,都快速的通过收来的卡迅速A→B+C→D+E+F放射状转移,最终隐匿于江湖。然而,被害人一报案,公安机关一侦查,发现Z团伙多数头目一早就远遁海外,骗来的钱多数也查无可查,不知去向。
怎么办,难道就这么算了么?越来越多的诈骗团伙、赌博团伙、黑产团伙借着暗网、借着海外,试图逃避法律责任。被骗的人越来越多,财产损失越来越严重,总该有个手段遏制下吧?
于是,帮信罪的适用成了一条有效路径。把诸如向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等办卡帮助的“外围”都打掉,斩断核心犯罪团伙的“手手脚脚”,让他们资金链转不起来,无处依存,提高犯罪成本、被抓风险,从而不敢轻举妄动。
有人说,典型的“抓不到大鱼,抓一些小鱼小虾”。是的,毫无疑问的“降维打击”。但不失为一种方法。而为了彰显刑法的区别对待,对于这些“小鱼小虾”,面临的最高刑期也只是3年,并不会像诈骗犯那样动不动就5年、10年。
为什么火小律认为帮信罪不会成为口袋罪呢?和这两年的打击有关、也和公众的法律意识提升相关。当大家普遍知道一些行为是会被刑事处罚时,便不会有那么多人为了蝇头小利铤而走险了。犹记得18、19年时,有不少大学生,认为帮人办卡、一套1k是个兼职赚快钱的机会,甚至乐此不疲,发动周围同学一起。太无知了,也太可怕了。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理由,在这两年严打的大背景下,帮信罪的认定标准是相对宽松的,这一点,随着打击效果、普法深入等,入罪认定标准会渐渐收紧。怎么说?帮信罪的入罪,有一个要求,即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在实施犯罪活动。
这个“明知”,很难呐,通常被抓后,谁会主动承认说,对,我知道的,那人就是在犯罪。这基本是不可能的,撞上了,是办案人员走大运了。
还是以办卡为例,能遇到的更多的情况是:
A说:Z是我同学,做生意的,有一阵没联系了,说自己卡被限制了,需要卡周转资金,我就借他用了。
B说:对方说办贷款需要再办张卡,我就给他办了啊,U盾那些都给他了。
C说:他们说是兼职,办一套2k,推荐一人0.5k,我就去办了,具体用来干嘛不知道啊。
……………………
这些理由,通常都会被办案人员认为是狡辩,或者明显不合理辩解,都不想多废话,就一句,“你觉得正常逻辑的人会这么操作的,钱那么好赚么”,进而被推定为“明知”。要是还涉及“虚拟货币”等天然敏感圈,想撇清关系就更难了。只要卡内流水足够,或者办卡获利丰厚,就妥妥定罪了。再来个认罪认罚,一波娴熟的流水线操作,案子很快就到法院敲锤子了。
这波严打过后,相信办案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对“明知”的主观认定会相对收紧,过滤掉更多不适合入罪打击的情形。
但,当下,还是要引起足够重视和警惕。珍爱生命,远离“两卡”,远离帮信。
曾经的我
1.上海检察系统工作7年
2.海关总署部属院校海关法专业
3.某互联网上市公司负责法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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