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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 || 聊聊翻墙炒币被罚的事

注:本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等。如需付费咨询、委托,跳转文末联系方式。朋友圈流传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翻墙炒币被罚到归零。现在网上假消息太多,不敢轻信,一贯严(dan)谨(xiao)的我又开始翻查出处。几经波折,终于找到了官网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了上图的真实性。本想截图一份无码的,不知为何,被限制了。只能24小时候再试。总之,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真实的。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10月02日06时许,接群众匿名举报,某处有“翻墙”工作室,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朱某某、胡某、郑某某、孙某4人,以挂VPN的方式,擅自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通过某境外网站与境外需要购买某虚拟货币的客户取得联系,随后在某境外交易APP上用某货币,低价买入某虚拟货币,再高价卖出,从事销售某虚拟货币的工作。经核查,现场查获的4人均系该工作室员工,工作室的老板是廖某。廖某负责提供运营工具,8部手机、8套电脑,工作室运营期间共获利9万元。廖某的行为已构成擅自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廖某责令停止联网,处以警告并处罚款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万元,收缴作案工具手机8部、电脑8套。处罚依据是什么?分析具体内容之前,先看看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什么?本案中,如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述,具体涉及3个法律条文。逐一看看。认定vpn翻墙行为违法,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6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第六条
12月19日 上午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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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 || 聊聊某宝的加密基金广告

注:本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等。如需付费咨询、委托,跳转文末联系方式。朋友圈前几天被某挖矿判决的快讯刷屏;今天又被某宝广告刷屏。一堆币圈即将放松监管,有望拨云见日的言论开始了……一句话评论,纯属自嗨。不过币圈从未少过这类自嗨。乐呵下也挺好,过几天自然就平淡了。某宝的广告内容就不再重复发了,相信很多人在别处也都看到了。推广的是一只QDII公募基金。先解释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是指满足一定条件,经证监会批准在国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抛开长长的定义,普通人只需要注意一件事——经证监会批准。QDII的监管主要由证监会负责,强调的是投资的真实性和产品的合规性。也就是说,能在市面上发行的相关基金产品,至少在监管层面是经过层层审核的,是合规产品。肯定会有人问,是不是说明监管层开始放开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允许一定限度的合规自由交易了?很可惜,答案是,并不是。我国关于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近三年间一直未有任何变化。对于QDII的投资范围,是相对多样化的。国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经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均在被允许投资的范围内。但在QDII+FOF的形式,募集资金是在基金的层层嵌套下,最终有一定比例流入加密市场。此处隐含了2个问题。第一,证监会的审核未必是穿透到底。既然并非穿透到最底层资产,即代表证监会最初批准时或许根本不知道最终投资的是加密市场;第二,最终流入加密市场的资金比例占基金全部份额的比例是多少。据相关资料显示,比例不足8%,极少的一部分,这一基金也并非世俗意义上的加密基金产品。在上述前提下,允许该产品上市,并不代表监管措施的放开,更不代表监管层允许加密货币自由交易。至于,为什么会有申购限额?QDII满足了境内资金合规出海的需求,考虑到我国的外汇管制制度,因此外汇管理局会负责分配投资额度,以及对资金合规出境进行监管。根据最新的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该基金公司的全部额度是14.7亿美元,分配到该基金的只能更少,所以会有限制大额申购的情况出现。再强调一次,相关基金产品的出现,并不代表我国放松对币圈的管控。说说另一方面的问题,广告法项下的合规问题。上文说到,最终流入加密市场的资金不足8%,那么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不足8%的比例,却以“加密货币飙涨”为噱头大肆宣传,是否合规?尤其是在境内明确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的大背景之下。首先,这类宣传是否会被定性为广告法上的虚假宣传,或者是“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旦认定属于上述情形,20万-100万的罚款或许逃不掉。其次,相信某宝应该对该广告内容并不实质知情。事实上,黄金高涨的那段时间,某宝和几大平台也一度为相关基金发布过广告。而通常这类广告合同的签署、上页面,内容的审核多数是靠广告商自觉。但既然收取了广告费,发布了广告,一旦查处,相关责任也逃不掉,只能说,这次事件是一次警醒。最后,关于币圈广告,我个人的态度一直是建议客户尽量避免的。虽然圈内不乏各种堂而皇之的推广,但在目前的监管背景下,尤其是类似某宝一类的大平台,又是营利行为,应当更为谨慎,加强风控审核。再次强调,以上仅为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或者合规建议。过往文章:虚拟货币
12月12日 下午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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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卡 || 银行卡止付,怎么处理?

注:本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等。如需付费咨询、委托,跳转文末联系方式。文末有冻卡群,有需要的朋友欢迎一起交流。冻卡有很多名词,止付、管控、冻结……搞不清名词解释,容易绕歪路,找不到解决办法。解冻,方向比努力更重要。昨天,有位也是检察系统离职的律师问我,涉诈被害人被冻卡了,怎么处理?为什么被害人会被冻?这是反诈大背景下的一种保护性措施,称为“被害人保护性止付”。当蜀黍发现A存在被骗可能的情况下,会对被害人名下银行卡进行保护性止付,以防止被害人再次被骗。一般是如果A曾经向诈骗账户有过转账回款的,会被采取保护性止付;此外,反复不听劝还是要给诈骗账户转账的,也会被采取保护性止付。止付,有什么后果?通常,蜀黍会对被害人名下所有银行卡进行止付。止付一般会导致银行卡无法进行正常的转账、取款、支付等操作。约等于卡的日常功能都被暂停了。止付,多久能恢复?保护性止付,通常是半个月。连续止付,一个月。实践中,一般会比上述时间多个几天。蜀黍系统和银行系统的对接反应时间。所以,到点了,没有解除止付的,耐心再等几天。急用钱,怎么办?如果这半个月或者一个月,对个人生活造成了比较大的影响,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尤其是年底,又快过年了了,很多地方要用钱。申请解除,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找蜀黍说明情况。通过后,一些地区的蜀黍会安排陪同前往银行柜面取现。48小时止付,是什么情况?48小时止付,是“紧急止付”,一般是针对涉案嫌疑银行卡。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资金,通过止付进行拦截,防止一级级流转。如果在48小时内确认涉案银行卡与相关诈骗案件有关联,则转用冻结措施。如果排除嫌疑,则到期自动解除。实践中,经常发生48又48的套娃现象,蜀黍需要时间调查,耐心再等等。往期文章:冻卡
12月11日 下午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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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卡 || 火律,有人抄袭你文章

注:本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等。如需付费咨询、委托,跳转文末联系方式。文末有冻卡群,有需要的朋友欢迎一起交流。本文旨在借“抄袭事件”说说为何冻友会被骗。这标题确实眼熟,和我上月月底写的很像,不过这年头标题撞了也不能说什么,先看内容吧。点开文章,第一行就不好了。火小律的文章比这家号称“全国解冻头部领域”的解冻团队,至少早了10天。而且吧,抄文章就抄了,怎么连“注释”也抄,他家文章之前从来没有注释,是不是这样才显得更专业更像律师?好歹格式调一下啊,这段硬插进去的注释明显和底下文字的板式都协调……再看看正文。先看对方的:再看火小律的:再看对方的:再看火小律的:不一一对比了。无非是惯常的抄袭套路。相信写过论文的人会更有感受。原文是A+B+C,抄袭文一定是先打乱顺序变成C+A+B。紧接着,每个部分改换细节字句,或者再加100字自己的内容,不排除是别处抄来的。这么一加工,查重软件多半查不出,活生生一篇“原创”就诞生了。只能说上面这家团队抄的粗糙了,语句都不怎么改。微信后台也是,加了些图片竟然识别不出相似了……对了,这家号称头部的解冻团队最早一篇文章是今年6月22日发布的…………火小律从2020年就开始关注冻卡了,深度经历了当年的冻卡潮、断卡行动,预言了帮信罪的骤增。其实,抄袭一直是网文作者最头疼的事情。火小律从币圈第一篇文章就开始被抄袭。2019年年12月,火小律授权“吴说区块链”发表《前检察人士独家解读:币圈人最易涉及的五大刑事风险》一文。万万没想到,5年后的现在,也还有号称币圈专业律师在“抄”。现在的币圈犯罪早已不是当年的形势了,太误导公众了……说这些不是纯粹吐槽,是想提醒各位读者,尤其是那些认为“二次被骗”的冻友、或者刑事案件当事人和家属,不要轻信任何网络信息。对方发你一张解冻的聊天记录,就信以为真了?有没有想过,这张图可能是从别人那“嫖”来的呢?或者是自己改头像编造的对话呢?对方发一个取保的文书,就是他的办案成果了?不能是别的律师的?不能是他十个案件中唯一一个取保?直播间里的咨询者都是真实的吗?他们怎么能如此精准的避开敏感词,故事又如此生动?那么多难言之隐、甚至黑灰产业居然愿意在网络上吐露给陌生律师?有没有mcn公司的运作?有没有水军?这些都是委托人需要多多思考的。多数被骗源于轻信。不调查、不梳理逻辑,被销售们一套话术洗完脑就签单了,后果只能自行承担。这类往往事后再翻合同,会发现完全不是销售说的那回事。销售们说的天花乱坠,各种能解冻,团队很专业……却完全不提风险。本质上就是不专业。专业的律师一定会提前排雷,一定会提前告知风险,和你签署风险告知文书,以免后续扯皮。给些建议吧:1.区分法律咨询和律师。不要以为带着“法律”、“咨询”、“事务所”的一定是律师。2.律所远不及律师本人重要。大所也有不靠谱的,小所也有认真的。最重要的是具体承办法律事务的律师本人靠不靠谱。3.看行动、不要被话术蒙蔽。只谈成功,不谈风险,多半有坑。夸夸其谈,不说具体怎么做,多半不是他做。最后,也提醒各位,不要因为前期被骗了,就一杆子打死全行业。只能说,任何行业都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我们强烈建议签单多思考,不被话术欺骗,但我们也绝不替委托人过往的过失买单。需要加入冻卡群的朋友,添加下方微信、备注冻卡群。“火小律”公众号创始人,火伊婕律师,上海久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刑委会副主任,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主要执业方向: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及疑难复杂刑民交叉案件。END如何联系我们微信号|HYJ_Lawyer新浪微博|火小律联系方式:18117286505邮箱:18117286505@163.com
12月10日 下午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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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 || 3起判例深度解读NFT维权难根本原因

注:本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等。如需付费咨询、委托,跳转文末联系方式。2021年,NFT,毫无争议的获得柯林斯词典的年度热词榜首。仅在当年,NFT一词的使用次数增长11273%。似乎所有人都期待着NFT可以有别于数字货币,能够在国内市场发生持续长久的影响。2022年,“胖虎打疫苗”案横空出世。该案被称为“中国NFT第一案”,无论是对于NFT领域的知识产权合规和维权,亦或是对NFT市场的持久化运作,都有着重要意义。2024年,似乎NFT又渐渐消无声息。某头部平台至今都未开放二级市场,一些中小平台的藏品也“烂”在了购买人的手中。再观法律维权市场,90%都是“胖虎案”后的以“版权”为关键词的侵权案,不厌其烦的打着,其他类型的维权案或是少见,或是难获支持。作为普通购买者,为什么NFT维权难?火小律搜罗了3起案例,一起来看看。1案例一:深圳福田法院诈骗案第一起案例,火小律称之为“低配山寨版”,来自广东深圳福田法院。2022年6月,陈某注册成立A公司,在无ICP证等信息服务备案情况下,开发B平台公开销售某款数字藏品,并对外宣传其发售的藏品为限量,投资稳赚不赔。7月,B平台首发某款数字藏品。在“保本回购、稳定升值”的宣传话术下,大量用户购买。一个月内,对外售出近3万份藏品。其后陈某开放二级市场交易,通过操控账户、雇佣水军等方式虚增交易价格、炒作市场热度从而归集资金。共从平台套现90余万元。10月至11月,陈某停止服务器续费,关闭平台,用户无法提现和查看“数字藏品”。12月,陈某被抓获。福田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5000元。2案例二:上海普陀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第二起案例,火小律称之为是中配平庸版,来自上海普陀法院。2022年8月,A下载S公司运营的APP注册成为用户。8月至12月期间,A陆续在APP上消费19万余元,均用于购买数字藏品,并可通过S公司的私链进行查看。2022年12月,S公司宣布停止APP运营,并且要求用户以购入价20%申请退款。A不同意。S公司最终停止了APP运营,A购入的相关数字藏品也无法查看。A起诉要求S公司退还全部货款。普陀法院认为,双方关于数字藏品的交易行为,符合买卖合同性质。且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反公序良俗,合法有效。最终经调解,S公司及其股东共同返还A部分款项。3案例三:上海闵行法院HOTDOG侵权案第三起案例,火小律称为“高配玩家版”,来自上海闵行法院,用户起诉HOTDOG运营方上海BD公司退款。2023年5月,C注册成为“HOTDOG”app会员。后在平台购买了30余万元的数字藏品。自6月底起,HOTDOG运营方BD公司通过修改规则等方式,导致C购买的数字藏品被强制下架、置换或者关闭交易通道无法交易。C起诉要求BD公司以购入价即30余万元回购相关数字藏品。BD公司认为,第一,C不享有上述数字藏品的物权或者所有权,仅获得有限的财产性权益;第二,根据《用户服务协议》,平台有权对藏品进行上架、下架、置换、分解或者调整寄售状态等操作,并且C手动勾选同意该协议。平台亦多次发布公告,之后才进行相关操作,故不存在侵权行为。闵行法院认为,第一,数字藏品有别于物权、债券、知识产权等权利客体,是一种具有网络虚拟财产属性的特殊“物”。在法律没有明确其属于物的前提下,数字藏品不具有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第二,BD公司出具的《用户服务协议》以及发布的公告是否具有合法性,属于合同效力的审查问题,并非是侵权案件的审查范围,故C以侵权责任纠纷主张BD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缺乏依据。最终,驳回C的全部诉请。不了解HOTDOG的朋友,简单介绍下,HOTDOG的前身是“AI潮流”,成立于2018年,是社交电商平台,提供球鞋秒杀、鉴定等相关服务。2022年2月,随着国内数字藏品市场迅猛发展,正式改名为HOTDOG,开始专注打造潮流元宇宙平台,数字藏品是主营业务之一。此外,HOTDOG也是国内最早开放二级市场的平台之一。4“不正经”评述3起案例,有着一丝丝共性。平台或是宣布关停、或是修改规则,导致用户持有的数字藏品大幅贬值、甚至归0。通常遇到类似状况,用户多是希望以刑法来规制平台相应的行为。然而,现实很骨感,3起案例中仅1起入刑,所以本文也将深圳福田案称为低配山寨版。该案中陈某的行为几乎踩中了“入刑”的每一个坑,无牌无证运营、虚假宣传、保本高利、自雇水军哄抬价格、短期内卷款跑路,赤裸裸的诈骗手段,被抓住了,想不定罪都很难,神仙难救。想到了一张网图(侵删),先声明,无意引起地域之争,也无关地域,仅用来形容“手段”的变化或直接导致结果的不同。再声明,也绝没有暗指任何一个平台存在不法行为。5正经案件评述这3起案例,尤其是闵行法院的案例,反映出了一个底层的致命问题,也是很多网友难以理解的问题——明明是自己真金白银买的NFT,怎么到头来所有权竟然不是自己的?是的。这个问题很难简单解释清楚。不想说一堆法律名词了,只能这样解释吧。币圈很早年就几乎一致公认BTC是财产,那时候,法律界称它为“计算机数据”,盗窃BTC,不是盗窃罪,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随着时间慢慢过去,几年之后,一二线城市才渐渐开始有“盗窃罪”的判例,三四线城市还在“数据罪”or“盗窃罪”左右摇摆……NFT,也是类似,至少目前的司法实务界,没人敢堂而皇之的将其定性为“物”。既然不是“物”,就更谈不上所有权了。火小律从6年前就开始写币圈的法律文章了,但只写过1篇关于NFT的文章。为什么?当初我也认为,相较于BTC等数字货币,NFT因为有载体,或许更容易在法律上获得认可,从而合规发展。但“胖虎案”后,关于NFT的法律属性,争议不断,那阵子我跑去听了好几位行业大咖的讲座。几场之后,我意识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一个连“物”属性都争不下的NFT,它的法律维权之路只会比BTC更难走。这不是几个法学家能解决的,也不是基层法院法官敢拍板的。只能靠一群勇敢的人,选定一个先进先行的法院,一路一审、二审、再审打下去,让更高更有魄力的人“不得不”作出司法定论。事实也确实如此,在胖虎案的影响下,NFT著作权侵权案审判思路已成形,实务中案件数在上升,法官敢立案敢下判决。而其他类型的案件,难如登天。诚如闵行法院判决书的那句话“在法律没有明确其属于物的前提下”,乍听,是甩锅,但也透露着无奈,一名基层法官的无奈。因此,或许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用户是弱势的,因为他们不了解法律,不了解这些歪歪绕绕,一心只知道“花钱买的就是自己的”这一最朴素的逻辑,最后撞了南墙还想不通是为什么。而平台,毫无疑问是强势的,规则的制定者,也占尽了目前法律空白的“便宜”。只能说,任何一个新兴事务,都会存在一段时间的法律空白,需要靠市场推动法律的进步。而早期吃螃蟹的散户,不仅仅是勇敢者先享受世界,伴生的也是空白法律无法及时保障自身权益的巨大潜在风险。期待哪位勇敢的人撬动杠杆,让NFT的法律属性早日有定论。提个建议,或许可以从深圳互联网法院开始尝试。好久没写长文了,等有空再写篇NFT用户起诉平台的常见认(败)知(诉)误(点)区吧。“火小律”公众号创始人,火伊婕律师,上海久中律师事务所刑委会副主任,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主要执业方向: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及疑难复杂刑民交叉案件。如何联系我们微信号|HYJ_Lawyer联系方式:18117286505邮箱:18117286505@163.co
12月9日 下午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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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卡 || 涉诈被冻,怎么处理?

注:本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等。如需付费咨询、委托,跳转文末联系方式。文末有冻卡群,有需要的朋友欢迎一起交流。涉诈被冻,情况比网赌被冻复杂。单纯网赌被冻的,直接跳转《冻卡
12月6日 下午 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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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 || 怕冻卡,现金交易更安全?

注:本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等。如需付费咨询、委托,跳转文末联系方式。文末有冻卡群,有兴趣的朋友可添加申请进入。冻卡形势严峻,不少币圈的朋友因为怕出金冻卡,开始思索线下现金交易,并且询问交易风险。坦白说,出金是有冻卡风险,但现实世界中,没被冻的,更多。所以,先想想为什么会被冻?脱离平台自己联系的?没找带盾的商户?为了几毛钱黑心了一下?实名认证没查验?没走银行卡?轻信了所谓的朋友?…………出金总有风险,这世上不可能有百分之百安全可靠的办法,只能说降低风险概率。事前工作做足了,再被冻,只能是不幸,是“命”。回到现金交易。如果你问我,虽然凡事无绝对,但我只能说和冻卡相比,现金交易的综合风险更高。1线
12月4日 下午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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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卡 || 惩戒新规施行以前的惩戒人员怎么办?

注:本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等。如需咨询、委托,跳转文末联系方式。文末有冻卡群,有兴趣的朋友可添加申请进入。《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以下简称“惩戒新规”)今日正式施行。还不了解新规说了什么的,跳转公众号旧文或底部冻卡全集。回复下冻友最关心的问题,惩戒新规施行以前的惩戒人员怎么办?惩戒期限从哪天开始计算?惩戒期限从哪天开始计算?根据新规,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惩戒对象,惩戒期限自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惩戒措施效力当然施用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惩戒对象,惩戒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经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人员,也就是一般的出租、出借但不构成犯罪的两卡人员,惩戒期限自认定之日起计算。实践中,一些地区是按照做笔录的日期开始认定的,也有一些地区是按照最终文书确定的日期开始认定的。对于被多次惩戒的,期限累计计算,但连续执行期限不得超过5年。换而言之,如果不是连续执行的,不受5年限制,存在惩戒2年,期满过一阵又被惩戒2年,期满过一阵又被惩戒2年的“套娃”情况出现。惩戒新规施行以前的惩戒人员怎么办?新规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施行前,实施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行为的,不适用本办法。可以看出,存在一个明显的时间节点,或者说时间分割线——《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施行时间,也就是2022年12月1日。对,惩戒新规选择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施行两周年的时候正式施行,也是对过往的经验的总结和改良。回到正题,如果冻友是在2022年12月1日前被惩戒的,很遗憾,惩戒新规和你没有任何关系,继续按照旧规定执行,也就是说,5年,还是5年,没变。还有一种情况,细心的冻友应该也发现了,惩戒新规的着眼点是“行为”,并不是“被惩戒时间”。也就是说,如果冻友是2022年12月1日前施行的相关行为,但2022年12月1日之后才被发现、进而被惩戒的,也不适用新规。只有行为是2022年12月1日后施行的,才适用新规。换而言之,到今天这一时间节点,是不可能存在冻友因为新规施行而惩戒期提前届满的情况的。未来半年到一年内,会出现。总之,新旧规定目前是并用的状态,新规不完全覆盖旧规。
12月1日 下午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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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卡 || 公安部发布最新《惩戒办法》,实行分级惩戒,不再5年一刀切

注:本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等。如需咨询、委托,跳转文末联系方式。文末有冻卡群,有兴趣的朋友可添加申请进入。昨日,2024年11月26日,公安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惩戒办法》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坊间消息已经听说很久了,传的就是分级惩戒,不再是5年一刀切,现在锤子正式落地,看看怎么说的。一、惩戒对象有哪些?共有两大类人员会受到惩戒。第一类是因为实施电诈网络犯罪,或者关联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常见的关联犯罪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等。第二类是两卡人员。涉及到的行为是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以及为上述卡、账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惩戒的数量起点定在了“3”(包括“3”),也就是超过了“3”,会受到惩戒。例如,3个账户以上、3次以上、向3个以上不同对象等等。有2个例外,一个是如果数量未达到3,但造成较大影响、确有惩戒必要的,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也可以列为惩戒对象。至于什么是较大影响、确有必要,只能看手势。还有一个是如果采用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的,“1”就可以。二、惩戒措施有哪些?共有3种惩戒措施,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金融惩戒措施有3种。一是,限制非柜面出金功能,水电煤等自动扣款除外;二是,停止支付账户业务,向本人同名账户转账的除外;三是,暂停开立新户。电信网络惩戒措施有3种。一是,限制手机卡、固话的功能及过户等业务;二是,限制以名下电话卡注册的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的功能及业务;三是,不得开立新卡新账号等。另外,可以申请保留一张名下非涉案电话卡。信用惩戒措施有2种。一是,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严重失信主体信息进行公示;二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三、惩戒措施有多久?针对第一类人员,也就是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3种惩戒并用,为期3年。针对第二类人员,也就是常说的两卡人员,3种措施并用,但仅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期2年。如果在惩戒期限内被多次惩戒的,惩戒期限累计执行,但连续执行期限不得超过5年。注意是连续,也就是说,分段叠加是可以超过5年的。惩戒到期后自动解除。四、惩戒如何申诉?如果对惩戒认定有异议的,或者相关惩戒措施到期未解除的,可以申诉。申诉方式不限,当面、电话、书面均可,建议还是书面留痕最佳。公安机关应在收到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诉人需要提供的材料,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向申诉人书面反馈核查结果,对于不予解除惩戒措施的应当说明理由。需要加入冻卡群的朋友,添加下方微信、备注冻卡群。冻卡旧文:冻卡
11月27日 上午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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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卡 || 99%的卡都能解冻?从没人和你说解冻成本

注:本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等。如需咨询、委托,跳转文末联系方式。文末有冻卡群,有兴趣的朋友可添加申请进入。最近遇到几个情绪激动的冻友,一上来就各种喷,吐槽之前找的解冻都是骗子之类的。先声明,某科某音某x的,均和“火小律”公众号无关。很多冻友被冻了,异常着急,赶紧找某音或x团队。上来就问,能不能解冻?对方说,能。冻友再问,保不保成功?对方说,解冻率99%(配各种案例+解冻聊天记录)。冻友问,多久?对方说,快的十天。冻友问,多少钱?对方报价。付款,成交。最后,没解冻的那些,开始大骂骗子。为什么没解冻?因为你没问过解冻成本。你会说,对方也没说啊。对,因为卖产品的很少会在一开始说产品隐患,说了,你多半就不买了。优秀的销售会迎合客户的心态说出客户想听的话,例如“善意取得”、“很容易证明”、“搞得定”,从而顺利售出产品。如果你要我回答,解冻成功率近乎99%,是不是这么回事?如果你只想要一个“Yes
11月26日 下午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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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卡 || 涉诈被冻,为什么A地收了材料就解冻,B地一定要退赔?

注:本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等。如需咨询、委托,跳转文末联系方式。文末有冻卡群,有兴趣的朋友可添加申请进入。很多冻友问,自己的银行卡进了涉诈款项,被好几个地方冻了。先联系了A地冻卡机关,邮寄了材料,没多久就解冻了。再联系B地冻卡机关,非要本人去,不能邮寄,去了,做完笔录,一定要退赔才能解冻。为什么同样的涉诈被冻,处置方式还不一样?是不是熬着也能像A地一样不用退赔就解冻?经常听各种人讲述自己的冻卡经历和解冻经历。说实话,解冻这个事情,即使成功了,A地的经验也未必能照搬全抄到B地。解冻,有不变的基本盘,也有各种变量。如果不了解透彻其中的基础逻辑,一心只想无脑抄作业,未必能等来你想要的结果。本文打算说一些解冻案外因素,那些你或许不知道、却又非常重要的案外因素,有时会直接决定能不能解冻。说案外因素之前,先说下为什么它们重要。会有人问,不应该是法律规定最重要么?是的,确实是法律为先。但,在涉刑财产处置领域,更讲究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怎么理解这话?长期以来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人”的重视程度远远大于对“物”的重视程度,以至于涉刑财产处置方面的法律规定非常繁杂,可以简单粗暴的理解为东一榔头西一棒槌。在这样的背景下,各处置规则间存在明显冲突、且冲突频发,加之不同时期的刑事政策变化会导致惩戒犯罪和保障合法财产权之间的平衡点也一直在变化。种种因素下,纵有法律,也不足够,某种程度上而言,非常依赖办案人员对具体法律规定的组合理解和适用。正因为上述的现状存在,了解案外因素,是解冻这一法律课题的必修课。这里,结合过往的解冻经验,总结了4个因素。第一个因素,蜀黍对善意取得的认识。很多鸡同鸭讲,背后的核心都是双方认知上的巨大分歧。蜀黍怎么认识冻友提出的交易场景中的善意取得,决定了他心中的天平是倾向解冻、还是退赔。冻友会说,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就那么三个要件,全中国都一样,执法者更应该遵循。是的,本该是的,但文字叙述就一定会产生歧义,这么多同案不同判,也是因为法官对相同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同导致。冻卡也是如此,所以了解蜀黍对善意取得的认识,很重要,标准答案不太重要,同频才能共振。第二个因素,当地的工作口径。不可否认,每个地方有每个地方的规矩。这样一刀切的做法,有利有弊。利的是,保证了当地执法的统一性,不会S民警这么做,X民警那样做。弊在于,一刀切一定有不合理的地方存在,而且无处说理,甚至出现政策压倒法律的情况,势必侵害到一些冻友的合法利益。举个例子,某个地区的蜀黍告诉我们,他们当地的口径是涉虚拟货币出金被冻,不问缘由,一律退赔才能解冻。第三个因素,相关财产的控制情况。例如诈骗团伙有没有被抓获、“卡农”有没有被抓到、冻友的卡所在的链条上,有没有财产被控制到。类似文章开始提到的情况,更多的原因是A地已经实际控制了诈骗款项,要么是人抓到了、财产去向查到了或者冻结了;要么是其他被冻的卡主甘愿吃哑巴亏、提前退赔了全部款项,被害人已经签了谅解。大概率是后者,所以不用冻友再赔了,寄个材料就能解冻了。至于B地,没控到钱或者没退到足够的钱,所以还得要求冻友退赔。第四个因素,被害人的不稳定因素。冻卡机关一定会考虑被害人可能引发的信访投诉等潜在不稳定因素,来权衡是否解冻。有冻友说,难道不怕我们投诉吗?和被害人相比,冻友的投诉不算什么。目前反诈形势严峻,追赃挽损压力甚大,被害人肯定是天平更重的一侧。很多时候的退赔,都是诈骗分子早就把诈骗款转移到境外了,钱追不回来。于是不管三七二十一,要求“卡农”、中间环节的人来退赔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这一点是否公平?甚至“帮信罪”对“卡农”、一级卡主的大范围追责,是否打击面太广?都是需要斟酌的问题,本文不多讨论。搞清楚以上4个案外因素,解冻事半功倍。另外,也提醒涉诈被冻的冻友们,时刻关注自己是否上了两卡人员名单或者被总对总管控。解卡简单,解名单解管控,烦。需要加入冻卡群的朋友,添加下方微信、备注冻卡群。部分冻卡旧文:冻卡
11月22日 下午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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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卡 || 卖U被冻,为什么怎么解释都没用?

注:本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等。如需咨询、委托,跳转文末联系方式。文末有冻卡群,有兴趣的朋友可添加申请进入。“人是无法摆脱自己思想上的局限去思考问题的”不少冻友,有这样的体验。无论怎么和蜀黍解释,都没有用,完全是鸡同鸭讲,指不定还要被劈头盖脸骂一通,争到面红耳赤,最后陷入僵局,耗着……为什么陷入僵局?为什么怎么解释也说不清?浅了说,沟通不畅;深了看,认知差异。有人说过,所谓“沟通”,只有弱势方才会想要沟通,强势方是不屑沟通的。冻卡、解冻,决定权在蜀黍手上,谁强谁弱,一目了然。作为弱势方的冻友,想要达成解冻的目标,实现有效沟通是必须的。有效沟通的前提,一方面是证明材料的梳理,另一方面是沟通姿势(话术)。一味强调自己的立场、用强势方明显抵触的话术去说明,注定越谈越糟,最后各自情绪上了头,吃亏的还是自己。那么,怎么沟通才有效?沟通之前,必须了解双方的认知差异。冻友常见的认知:冻友1:我是正规平台交易的,也KYC了,来源合法。冻友2:我是市场价格卖的,对方也实名,属于善意取得。冻友3:虚拟货币交易不违法,国家并不禁止个人间的交易。………………换到蜀黍这端,他们又是怎么想的呢?坦白说,我们国家地广人多,不同地区的蜀黍,对币圈的认知,差异非常大。甚至同一个省份、同一个市,不同区县的认知,很可能都不一样。在此只能列举几个常见的典型的认知,分别对应上面冻友的认知。蜀黍A:什么来源合法,U商不是洗黑钱,就是电诈帮凶。蜀黍B:什么善意取得,明明收到的就是被害人的诈骗款。蜀黍C:虚拟货币交易,就是违法的。/
11月19日 上午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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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 || 武汉抢U案,“钱包”的问题必须引起重视了

注:本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等。如需咨询、委托,跳转文末联系方式。文末有冻卡群,有兴趣的入。武汉发生了一起USDT线下抢劫案,案情很简单,诉讼过程有点曲折。2023年1月,W通过网络与小D联系,表示愿意以32万元现金购买等值的USDT。双方谈妥线下见面交易。因为小D不在武汉,就让叔叔大D前去交易。两人说好,收到现金后,大D发通知,小D线上转U至W指定的钱包。
11月14日 上午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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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卡 || 网络赌博被异地冻卡六个月,该怎么处理?

注:本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等。如需咨询、委托,跳转文末联系方式。文末有冻卡群,有兴趣的朋友可添加申请进入。网络赌博被异地冻卡六个月,该怎么处理?这篇文章主要写给WD第一次被冻的朋友,以及看了很多内容依旧不了解WD被冻处理的朋友,属于科普性质。网赌被冻,大范畴上可以分为2类。第一类,纯网赌被冻。第二类,网赌提现被冻。简单说下第二类,网赌提现被冻,多半是因为卡上流入了黑钱,比如涉诈资金。怎么分辨自己究竟是单纯因为网赌被冻,还是网赌提现涉诈被冻?最简单的是问冻卡机关,网赌专案就是第一类,被害人报案就是第二类。不想惊动蜀黍的,先看冻卡和网赌操作间隔时间。如果是很久前的网赌,基本是第一类;如果近期才提现就被冻,第二类居多。再看有没有影响名下其他银行卡。没有,大概率第一类;有影响,第二类居多。这里,我们只讨论第一类情况,单纯因为网赌被冻。不少人说自己是1年前、甚至2、3年前玩的,早就不碰了,为什么还会被冻?很正常,盘口刚被端,通过平台数据识别到你的卡了。通常,网赌专案处理到一定阶段,被冻卡的朋友会收到短信、信件,大致内容是【xxx局】在侦查一起xxx案件中,发现涉案资金和你名下银行账户有交易往来,账户已被依法冻结,请在xx天内提供xxx材料。不提供的,xxx……联系人:xxx,电话:xxx。或者是直接用公众号公告的方式告知,见下图。一般公众号还会附表格,被冻卡的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卡号、归属行。注:图片截自麻阳警务动态公众号没收到短信那些之前,可以找银行询问冻卡机关信息,自己主动联系。要不要处理?能不能躺平?分情况。第一种,卡上没钱、钱很少,躺平吧;第二种,卡上余额不少,远大于网赌金额,赶紧处理;第三种,工资卡等重要用途的卡、又无法更换,赶紧处理。很多人纠结,去了会不会被按头?基本不会。网赌专案,找赌客,首要目的还是钱,不是人。有没有发现,很多网赌专案都在不知名小城市。顺便讲下法律依据,网络赌博属于治安案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同样的,即使在期限内可以处罚,也还涉及管辖、程序等问题,很麻烦。总之,去异地解冻,按头概率很小。不过,言语震慑摁头的概率还是有的。能不能不去?是有概率的。去之前肯定是先电话沟通,沟通的顺畅,寄材料,全程远程也是可以实现的。如果一定要去,什么流程?去之前,自查下流水,哪些涉赌,大致金额多少,心里有个数。如果对方也告诉了涉案金额了,看看对不对的上。再打电话问下,要带什么材料。一般是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被冻卡的开户资料、交易流水,如果有能够证明卡内资金合法来源的相关证明,一并带上。到了当地,先做笔录。没什么注意事项,只要知道人家已经拿到后台数据了,绑定银行卡,注册手机号,上下分记录,登录记录等等,只多不少。做完笔录,算账,不同地方算账方式有些差异。如果网赌金额不大,那也不用太计较;如果金额大,可以计较下,少一点是一点呗。如果有合法资金来源证明,极力争取。然后就是最重要的环节了,处置。最好的结果是提前解冻,不怎么好的是请示领导,等于未知,最不好的是让等着。等什么呢,等最后案件到法院走完了,扣划之后再解冻。如果是最后一种,那就很漫长了,再等个半年是再正常不过的了。所以,提醒那些想先观望6个月的冻友们,未必到期了就自动解冻,续冻的,不少,最终被扣划的,也不少。最后,补充一句,以上说的是一般情况。总有些例外的,林子大了,什么都有。添加下方微信,可进冻卡交流群~~END如何联系我们微信号|HYJ_Lawyer新浪微博|火小律联系方式:18117286505邮箱:18117286505@163.com
11月11日 下午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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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卡 || 很多人都在用错误的方式证明自己是“善意取得”

注:本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等。如需咨询、委托,跳转文末联系方式。文末有冻卡群,欢迎加入。冻友常常诉苦,自己作为普通持卡人,没有能力审核辨别交易对象的资金是否合法。又常常疑惑,为什么无论自己怎么交涉,对方都无法理解自己是“善意取得”?很多人不自知的是,自己一直在用一种错误的方式证明善意取得。究竟,在刑事案件中,善意取得管不管用?又该如何证明?“善意取得”在刑事程序中管不管用?一些人说,善意取得是民法上的概念,在刑事程序中不管用。究竟是不是?先看一个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参考案例——高某等诈骗案,案号是(2022)京02刑初60号。基本案情是拍卖诈骗,谎称能帮被害人将藏品高价拍卖,以佣金、服务费等名义骗取1400余万元。和“善意取得”相关的内容是,被告人高某让自己母亲办了一张银行卡、申请注册成立A拍卖公司,并用母亲名下的银行卡收取诈骗款。案发后,高某母亲挂失了账户,把卡里剩余27万余元取走了。高某母亲声称,这些钱是儿子之前问自己借的,后来还给自己的,属于“善意取得”,不能追缴。注:图片截取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官网最终,法院认为,这27万余元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应当依法追缴。理由是,第一,高某母亲明知卡内钱款是诈骗所得;第二,高某母亲无法证明自己和高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看到这里,虽然钱被追缴了,但可以明确的是,即使在刑事程序中,善意取得制度也同样适用。为什么我的“善意取得”举证没用?既然能适用,为什么不少人的“善意取得”的说法没被采纳?很多人不明白的一点是,善意取得的证明责任,在自己,不在公家,且100%在自己。这个时候,公家处于一种“随时挑刺”的状态,好比平时我们挑他们的刺儿。如果不能100%的证明,有那么点模棱两可说不清的,基本就是举证失败,保不住钱。举几个常见的反面教材。类似案例中的偿债的说法,是实践中非常常见的一类说辞。一句“这是他还我的钱”,就够了吗?显然不够。得拿出当初借钱时的借条、打款记录。拿得出,完成了基础的举证。可惜,不少人拿不出。是不是没机会了?也不是,看怎么说了。通常会怎么说?多半是说,念在亲友面子上,写借条伤感情;现金给的,不是转账的。十个有九个是这么说的。估计听的人耳朵都起茧了。典型的无效说法。以为这样能蒙混过关,不可能的。即使是真实情况,口说无凭,必须得复核。每个知情人、包括借款人都把当时借钱的来龙去脉回忆下,看看笔录对不对得上。对不上,钱还是没了。再举一个例子,虚拟货币交易。收到过很多人发来的自证清白的材料,说不管用,要找律师。材料里一般都是平台聊天记录+交易记录,再加上一份自写说明,叙述下交易过程,表达下自己是良好市民之类的。坦白说,基本没用,因为没有证明自己是“善意”的证据。问了下对方买币干嘛,就算审核了么?肯定回答行情好着急进场或者扛单的啊,总不可能答复洗米的咯。对方是实名付款的,和平台一致,就没问题了么?骗子也可以实名的啊。让对方提供水单,就算查过了?显然不是,但也承认总比那些连水单都不要的强。说一千道一万,核心是“举证不利”。这个不利,一方面在于一些人没有“善意是要自证”的意识,另一方面在于一些人不知道该如何自证。该如何证明“善意取得”?关于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的审查,实践中主要从主观明知、合理对价、取财方式等方面综合判断。具体而言,如果明知是犯罪所得财产的,依法追缴;如果以明显低于市价、甚至是无偿取得涉案财物的,依法追缴;如果通过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依法追缴。不少人是卡在了“主观明知”这一难题上。坦白说,我相信很多人确实是“不明知”的,但这只是道德意义上或者世俗意义上的“不明知”,不是法律上的概念。要学会如何转化成法律上的“善意”。法律上的“善意”,是要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很多人诉苦,自己作为普通持卡人,没有能力审核辨别交易对象的资金是否合法。这是一种很消极的防御辩解,既然法律规则定下了举证责任在自己一方,那么与其抱怨,不如适应,试着找出路。注:图片来自网络从正面理解,审查义务,就意味着要有“动作”,该问的要问,该索要的要索要。什么都不做,肯定不行。但,只是象征性的“动一动”,也是不够的。从反面理解,意味着要证明自己“非恶意取得”,在提供必要的合同、转账凭证等能够反映出自己取得涉案财物的缘由、对价、方式等基本事实证据外,还应对交易过程中的异常点能够作出符合常情常理的解释。尤其是一些特殊的交易场景,场外换汇、虚拟货币交易,和普通外贸收赃、借贷收赃不一样,注定是需要提供更多的证明材料、做更多解释说明的。添加下方微信,备注进冻卡交流群~~因为一些原因,日后冻卡的内容会逐步转移至群内分享。END如何联系我微信号|HYJ_Lawyer新浪微博|火小律联系方式:18117286505邮箱:18117286505@163.com
11月7日 上午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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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卡 || 关于冻卡,实践中5个常见现象

注:本公众号原则上每周四上午8时更新,不定期加更,重点关注刑事法律相关内容,感谢关注。另,本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等。如需咨询、委托,跳转文末联系方式。上周发了一篇关于冻卡与解冻的文章,因为一些不可言说的原因,两个多小时就光荣牺牲了。日后关于相关话题的文章将逐步转移。考虑建个群,方便交流冻卡与解冻问题,以及各地的解冻现状,互帮互助。有需要的后台加v,申请入冻卡群。冻卡,一直是币圈、外贸圈的老生常谈。经历过冻卡潮的人,基本也了解怎么回事,大致该怎么处理。这里就不多说了。新被冻的可查阅旧文:《虚拟货币
11月4日 下午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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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 || 洗钱司法解释施行后,币圈刑事风险不变

注:本公众号每周四早8点更新,感谢支持。八月下旬,两高《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施行。《解释》涉及到虚拟货币的,其实只有一句。即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为掩饰、隐瞒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六)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少客户见火小律非发任何解读,于是乎私下来咨询,原因是看到很多网络解读都说币圈刑事风险变高了,想了解下细节。甚至有几个不了解币圈刑事案件办理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都和火小律调侃,币圈完了,平台没了,交易堵死,没戏了。只能无奈回了句,你们离币圈太远,误解太深,别听风就是雨。针对这一条规定,本文只说明1个问题,超出的,如有需要,欢迎私下咨询。#
9月5日 上午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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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烩 || 从法官被杀案说起

昨天,一则法官被杀害的通报,震惊了法律界。和司法系统的几个朋友聊了下,大家都不免感慨,11年进法院,21年当上副庭长,10年的功夫干上去,得多拼死拼活的。好可惜,才37岁。(注:图片来自郾城区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冷不丁的在几个群里和网络上看到一些负面评价,说什么枉法裁判之类的。甚至,还有号称法律共同体的人拿法官的办案量说事——“遇害法官去年审结428件案件,今年至今审结271件,按月工作日22天计,该法官每天审结1.6件案,如此大的工作量,如何保证案件质量?”看完这段,不禁呵呵。体制内年轻法官为了赶案子,加班已是常态,每年都不断上升的案件数,上级法院各种层出不穷的考核指标,结案率、上诉率、诉调率,还有头顶上的法官责任制,分分钟倒查30年。这些没有经历过的人,又有什么资格说风凉话呢,换你去那个岗位,或者换你被动承办那么多案件,又能做成什么样呢?坦白说,看到一些负面评价还被高赞,是很悲哀的,司法的悲哀。确实,你可以说每个地方都有老鼠屎,但不代表多数人都是老鼠屎,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普通单位犯了错,大不了扣奖金或者卷铺盖跑路,法官这个岗位,犯了错何止卷铺盖走人,分分钟进去。即使有一些害群之马进去了,也不能否定剩下的所有人。只能说,这个时代,情绪是最不值钱的,网上随便发泄下,都不需要动脑,但伤的是一颗颗实实在在的心。这位法官办的是道交类案件。说实话,这类案件是我最不要接的,琐碎、流程化、原告要求多、被告多数是保险公司,一上来就是各种不认不赔,动不动上诉(据说这是保险公司对应诉律师的硬性要求,不知真假)。实践里,很多道交案子都有黄牛一条龙服务了,医院蹲着的或者其他渠道的负责案源和接案,少则几百多则小几千的启动律师费,甚至有人拍胸脯赢了再付律师费,专人写诉状,ctrl+c,ctrl+v,改名字和事实,专人去开庭,不管判多少,无良的再抽个比例。坦白说,在这样的一条龙里,除了开庭的,都不是律师。这类案子,说难度高么,并不高。有证据的按证据来,没证据的按地方标准判,每个名目都有明确的裁判标准,简单说,你可以理解成,一张表格,对号入座,填完,一加,就行了。所以,对于常年只办同一类案件的法官来说,结案已成肌肉记忆了,哪怕不加班,一天1.6件算什么。外头黄牛一个月都能处理好几百件。再说回这次的案件,原告诉请1.8+万元,法官判9k+元,其中的主要差额是14天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原告说住了29天医院,只提供了15天的记录,法院查实后14天并没有实际住院,只开了1盒口服止痛药和3盒止痛贴。前文也说了,一些地区保险公司律师通常都是一百样不认的态度,有证据的都不认,没证据的更不认了,这14天没住院的肯定更不认了。在原告举证不利的情况下,法官不支持这14天,很正常。哪来的枉法裁判。今天牢骚多了,就多说几句,火小律离开体制已经5年了,说实话,每次看到一些同样从检法离开、转行律师的人反过头来义正言辞的大肆指责检察官不负责、法官不专业,都很不是滋味。我承认,业务水平是有差别,自问我还在体制内时,闲余偶尔也会和同事吐槽谁谁谁办案水平不行,但都是私下的,没必要上纲上线各种小作文乱发,甚至是对一个陌生的人。你不能指望都是高业务水平,都是逻辑思路清晰的,一个编程团队还有写不来基础代码的呢。换句话说,如果都是高标准的办案能手,像我们这样出来的,当起辩护人,和当年同系统的人打对台,又有什么优势呢?最重要的是,即使到今天,我依然没忘记,我很幸运的接受到了检察系统最专业的培养,我几乎所有专业上的根都是检察系统赋予的,这一点一直很感恩,人不能忘本。今天你可以指责曾经待过的系统,明天也可以批判现在待的律师行业,自身的意义又在何处呢?都是法律共同体啊。一个年轻生命的陨落,还是在案件当事人的手中,真心令人唏嘘。曾经的我1.上海检察系统工作7年2.海关总署部属院校海关法专业3.某互联网上市公司负责法律合规扫码关注我们微信号|HYJ_Lawyer新浪微博|火小律联系方式:18117286505
8月13日 上午 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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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 || 深圳法院:借贷投资虚拟货币,还钱支持,还币不行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陆某仍应返还梁某81万元,利息及出借A币等损失应由梁某自行承担。
7月30日 上午 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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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私募基金4大高危刑事风险及量刑标准(上)

近期咨询私募基金领域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和家属增多,几乎都是一报名称就能在网上搜到铺天盖地报道的。上一波还是5年前,在资管新规出台、金融降杠杆的大背景下,行业积累的系统性风险集中释放,汹涌的暴雷潮。这一轮,在经济下行、扶优限劣的大背景下,又是一波。私募基金领域暴雷,所涉及的罪名相对集中。本文重点讲述当前背景下的4大高危刑事风险,以及对应的最新的量刑标准,以供参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4大特征,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这4大特征缘何而来?源于监管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要求,即私募基金必须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合格投资者募资,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一旦全面突破上述监管要求,相关从业机构或者从业人员即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基协备案并不是排除“非法性”的免死金牌。看看最新的量刑标准:集资诈骗罪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核心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有,则很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从两方面开展重点审查“非法占有目的”。一方面严查发行过程中约定的投资项目、底层资产是否存在虚构,销售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承诺等诈骗方法;另一方面严查募集完成后资金流转情况及最终流向,例如募集资金是否未用于约定项目,是否存在抽逃转移资金、是否有大额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和投资等。一旦查实虚构或转移资金等,则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换句话说,如果私募基金投资的底层标的是真实的,也不存在抽逃、转移、隐匿、挥霍等情形,即便部分资金用于募新还旧、支付运营成本,也不能一杆子打死的能认定相关人员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也远高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实践中,上述两个罪名,占据了私募基金领域犯罪的80%以上,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重中之重,需要高度关注。曾经的我1.上海检察系统工作7年2.海关总署部属院校海关法专业3.某互联网上市公司负责法律合规扫码关注我们微信号|HYJ_Lawyer新浪微博|火小律
7月23日 上午 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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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 || OTC高危期,换U非法经营判例又增一个,罚金500万

最近,非法经营罪的案子多了起来。打击面很广,普通的“换钱党”要抓,币圈商户也不放过,总之,都在射程范围内。自打去年年底广州大埔法院的换U构成非法经营罪之后,争议就很大。兑换USDT,从法理上,能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众说纷纭。议论才缓不久,近期又有地方曝出类似案例。是一起重庆的案件。重庆,坦白说,在涉币案件处置上一直比较激进。被告人何某因在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赚取差价获利,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万元。一审判决后,何某并不甘心,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过程中,何某声称所从事的虚拟货币和人民币之间的兑换业务并不构成资金支付结算行为,因此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近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相信,在当前背景下,法理上的争议仍会持续,且短期内得不到解决;同时也相信,乱世,会有不少地方效仿上述案件。只能说,圈内OTC商户们,高危期到了。在经历过冻卡、帮信的洗礼后,非法经营的紧箍咒已然上线。正所谓“雁过拔毛,兽过留皮”,一旦被盯上,“罚金”肯定不少。
7月16日 上午 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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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烩 || 小心被“刑事合规”坑了

合规,一直是这两年的热点话题,尤其是刑事领域。合规不起诉,火的不行。接下来几年,能不能持续红火,火小律的答案是“不能”。事实上,今年的热度已然有所下降了。为什么会想说“刑事合规”呢?原因也是上半年和不少业内业外人士讨论,有些感触。先说下,这里讨论的刑事合规,是大合规,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合规、合规不起诉等。不乏一些客户说,他们或者身边的朋友出事,是被“合规”所累。质疑,究竟该不该做“合规”,甚至直言后悔花了大成本去做“合规”。这事,该怎么说呢?如果是一家正儿八经的企业,几乎全白或者说主营业务干干净净,那么做“刑事合规”是完全没问题的。而且,说实话,这类合规,类似早年的“风控”,控什么呢,例如,企业有没有SOP,流程是否规范,风险点在哪,有没有着重关注,人员规章制度什么的,齐不齐全,出了问题谁主管、谁担责等等各种…………但,如果业务本身就是踩钢丝的,或者说灰的,甚至更深的颜色,压根谈不上“刑事合规”。因为,律师不是“魔法师”,黑的不可能变成白的。对于实控人而言,民事上可能因为架构层层嵌套无法追责,刑事上一穿透,谁也逃不掉。在这样的背景下,往往越是硬做“合规”,越是在“留痕”。打个比方,如果火小律还在检察院,拿到案子,看到相关证据,心证多半是:之前干的好好的,突然整了个合规,还不靠谱,不是心虚是什么。这种情形下,刑法上的主观故意多数是偏向“恶意”,更何况主观本就是个很玄乎的东西。更何况,请来做“合规”的人,是什么水平,也不好说啊。实践中接触到的,被所谓的“合规师”坑进去的,也不少。所以,如果本就是从事高风险行业的,最稳妥的“刑事合规”,只能是果断切割。不碰就不会有危险,毕竟自古来钱快的办法都在刑法里。而如果舍不得切割,那么,所谓的“合规”,实践意义上,只能是两种。一是遇到问题,如何规避;二是如何以最小的成本代价解决问题。但无论哪一种,对律师而言,都存在2大问题。一是有没有能力做到以上这些事?二是有没有胆量做到?且不论其他,第一个问题就难倒市面上90%的律师。这是一个屁股决定脑袋的世界。不同的立场,想法自然就不同。太多律师按照自以为的逻辑辩护着,做着合规方案,却不知公检法三家是什么路子。自以为自己的方案天衣无缝,结果,在真正的司法实践面前不堪一击,完全不在一个维度上,最后要么客户被自己拖累进去了,要么自己被客户牵扯进去了。想起早年银行的一种做法,怎么辨别假钞?最原始也最有用的办法是,天天接触无数真钞、且只接触真钞。因为造假有一千、一万种做法,层出不穷,而真钞就一种,摸久了肌肉记忆,一碰到假的就条件反射的不自在,假的自然无所遁形。解决了第一个问题,来到第二个。这个问题远比第一个重要。面包再多,不也得有命吃嘛。刑法有一万种对付干坏事的人的方法,自然也有一千种对付帮助他们的人的方法。光是针对“律师”的罪名就有好几个。我自问有解决第一个问题的能力,之所以不干,是因为,我深信,在面对危险时,当事人或许第一个“送出去”的就是“律师”。这也是我奉劝不少可能无意识的同行的理由之最,不是之一。前些年虚假诉讼严打的时候,不知道多少民事律师宰了跟头。每当接触到一些毫无风险意识的同行时,真心是捏一把汗。同样的道理,对于想做“刑事合规”的客户,也需要想一想,换位思考,如果成本低到基本覆盖不了“合规者”的自身风险时,这样的“合规”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可能不做也罢。这是一道最基本的算术题。曾经的我1.上海检察系统工作7年2.海关总署部属院校海关法专业3.某互联网上市公司负责法律合规扫码关注我们微信号|HYJ_Lawyer新浪微博|火小律
7月9日 上午 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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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公安说退赃就取保,该不该信?

经常有家属问,公安说退赃就取保,该不该信?家属一方面愿意尽全力保家人,一方面又怕这只是一张“空头支票”。举三个真实的办案经历。A被蜀黍电话传唤,做完笔录,蜀黍说退500w,退完就可以出去了。A家属果断全额退款,确实取保了。1年后,A被移送检察机关,由于涉案金额太大,起诉前检察院直接逮捕了,再也没出来过。B被蜀黍抓获,送押途中,蜀黍说坦白从宽,赶紧退赃,退完办取保。B问退多少合适,蜀黍说自己衡量。B家属按照B的指示退了一个天文数字。之后B再也没出来过。事后才知道,当时蜀黍只掌握了不到B退赃金额1/10的报案金额和事实。C被蜀黍电话传唤,做完笔录,退了赃,办理取保,之后案件移送检察院,认罪认罚签了缓刑。现在定期去司法所报道。这三个办案经历,共同点是都退赃了,但结果各不相同,一个取保了又进去了,一个从头到尾没出来过,一个取保走到了最后。可见,退赃和取保,并没有必然的联系。看案由、看案情。从家属的角度而言,如果退赃,人能出来,多数还是乐意退的。哪怕希望渺茫,也有不少家属愿意搏一搏。还有一些家属会担心,如果不退,反而会害了在里面的那位。从律师的角度而言,总是会倾向根据案情分析退赃之后取保的可能性大小,再建议家属退还是不退。但不能忽略的两点问题是,一来侦查阶段多半了解不到案件全貌,分析难度很大;二来凡事都有个概率,谁能说得准的,简单说背锅风险不小。最终也只能说建议,决定权给到家属。说白了,是法律和情感的博弈。从结果论,如果取保可能性比较大,那不如放手一搏,毕竟人出来、哪怕短暂出来,都是好事;如果取保可能性小,不如狠狠心先不退,晚点再退,还可以作为认罪认罚刑期谈判的筹码之一。但上面这段话是有一个前提的,能定罪。这一点很重要。回想下开篇第二个例子。如果B当时知道蜀黍只掌握了1/10金额,是绝对不可能退那么多的。反过来说,B报出的退赃数字,其实是给蜀黍提了个醒,这案子非常大,而为了“配合”这个退赃数字,蜀黍也不得不继续深挖犯罪事实。更别提如果退赃是要上缴国库的情况了。那么,按照第二个例子的思路,换个角度说,如果蜀黍自己都不敢确定案子能不能入罪呢?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说肯退赃,是不是会给到蜀黍一种感觉,TA肯定有罪,无罪退什么赃呢。这时候,退赃,某种程度上会成为“有罪”的证据。侦查阶段初期,“诈胡”的可能性不小。所以,退不退、退多少,都得看。当然,如果蜀黍报了个数字,最后按照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家属发现退多了,也别指望能退回来,不存在“多退”,只存在“少补”。曾经的我1.上海检察系统工作7年2.海关总署部属院校海关法专业3.某互联网上市公司负责法律合规扫码关注我们微信号|HYJ_Lawyer新浪微博|火小律
7月2日 上午 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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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家人被纪委监委带走了,怎么办?

发现一个很神奇的现象,事情总是扎堆一起来,好像冥冥中有什么磁场一样。近半个月,已经收到近10个关于纪委监委案件的咨询了,分布全国各地。简单总结下家属的常见问题。
6月25日 上午 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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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帮信的注意了,判完刑,还得赔钱(附民事判例)

帮信罪,这几年的大热罪名,学界呼吁着废除帮信的同时,法院已经开始判决帮信的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了。基本案情2022年12月,原告A通过其名下银行账户向被告W的银行账户转账125,000元。原告A发现被骗后立马向某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出具《受案回执》。2023年6月,W因犯帮信罪被Z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原告A向法院起诉,要求W对其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裁判结果法院判决被告W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125000元及利息。值得说明的是,这并不是偶发判决,实际上各地陆续都有类似的判决开始慢慢出现了。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诈骗被害人的福音,但,也是,帮信当事人的噩梦。对于民事诉讼中4个重点问题,逐一简单分析下。Q1已经接受刑事处罚,还要承担民事责任?“自己已经因为帮信罪被刑事处罚了,也没有实际取得涉案款项,不应再承担民事责任”。多数被告会提出类似的答辩意见,试图避免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并没有什么用。法院依然判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简而言之,刑责归刑责,民事责任归民事责任,不影响。判了刑,该赔钱还得赔钱。Q2只有小额获利,也要承担大额民事责任?是的。乍听,非常不合理。帮信的当事人一般只会拿到少量卖卡的钱,少的几百,多的也不过是小几千。但往往卡内流水非常高,和自身获利完全不成正比。实践中,真正的诈骗分子逍遥法外,而帮信的当事人判完刑,还得承担诈骗金额等额的赔偿责任,不能说不冤。只能说,千万别借卡、卖卡。Q3什么情况下,不用赔,或少赔些?例如,刑事审判程序中,诈骗分子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赔,或者退赔了一部分。那么,对应的退赔金额应当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扣除。这里涉及到民事赔偿的一个基本原则——填平原则。即侵权赔偿的主要目的是恢复原状,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是不能依靠损害赔偿额外获利的。也就是说,最多拿回等额的诈骗款,想要以此获利,法律是不允许的。因此,帮信的当事人应该额外关注被害人是否在刑事案件中得到过赔偿,以及赔偿数额是多少,以此减轻自身赔偿责任。Q4诈骗被害人民事起诉,必须关注的点?一是刑事案件的进展。不少被害人民事起诉后,被法院以案件可能涉嫌经济犯罪为由,驳回了。因此,务必等到刑事案件有了明确结论后,再行起诉。二是赔偿金额的确定。帮信涉及的流水往往很多很杂,被害人的损失是否被认定为在帮信的犯罪事实,很重要。如果直接认定了,会省去民事诉讼中很多举证责任。具体的诉讼逻辑,可以参考早年写的一篇文章《金融
6月18日 上午 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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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 || 大学生“撤池子”案,无知者无畏

节前,以澎湃为首的媒体接连报道了河南一起大学生“撤池子”案。“00后”大学生杨某某在境外公有链上发行一款简称为BFF的虚拟币,因撤回流动性引来牢狱之灾。检察机关指控,其发行了假的虚拟币,他人受误导充值5万USDT币后,杨某某迅速“撤资”,导致他人损失5万USDT币,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二审5月20日开庭,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说来也巧,上个月,火小律恰巧和圈内人士聊到过“撤池子”的话题。对于其中的刑事风险,深谈了下,但看的出,说了白说。没想到还不到一个月,就有媒体报道相关案例,果断转发。深深的想起那句话,一百次详尽的法律解读,不如一个生动的司法案例。回到大学生“撤池子”案,其实案情很简单,发币、添加流动性,撤池子,大幅亏损。没什么可多讲的,懂的都懂。看了下辩护律师的辩点,坦白说,毫无意义,当然不排除是在“没话找话”。这起案件的辩护关键,从头到尾,不在于BFF是真币假币,也不在于USDT属性,更不在于被害人罗某有没有错误认识。为什么这么说?因为这些点,辩与不辩,都不影响定罪。第一,真假币问题。如果证明是假币,对公诉人有利;反过来说,就算证明是真币,只要上述这波“撤池子”操作坐实,依然是诈骗罪。第二,USDT属性。部分币种可以作为刑法上的财产进行保护,已是共识,没有争论的必要。而币圈存在的法理政策上的争议,更不是二三线城市法院可以辩的明的。第三,罗某错误认识问题。辩护律师提出罗某是圈内科学家,熟知冲土狗套路、投资风险等。从法律角度而言,只要罗某一句“没想过对方这么快撤池子”,认识错误就坐实了,辩无可辩。另外,辩护律师还提出,罗某投资BFF币,实际上是赚钱了,因为截至庭审时,罗某钱包里的BFF币可兑换6w+USDT。哎,无力吐槽。这种话,当饭后谈资怎么说都行,作为专业律师,提出这样的观点,只会让公诉人和法官轻视,牺牲掉当事人本就不大的刑期下行空间。火小律曾在JC系统工作过多年,深知公诉人指控犯罪的逻辑。其实,这起案件,从查明事实那一刻起,杨某某构成诈骗罪已是“九死一生”。证据链上唯一不稳的一环是“非法占有故意”。24秒撤池子,几乎已经可以推定杨某某的“非法占有故意”,但定罪讲究主客观相一致,24秒撤了,是客观行为,需要结合杨某某主观认知,公诉人的论证逻辑方才稳固。而众所周知,查明主观,素来是公诉人面临一道难题。谁知道,杨某某直接自爆,“我只是把大哥割我的割点回来而已,我没少被割。”此话一出,神仙难救。注:内容截取自澎拜新闻微信公众号也有人问如果辩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呢?实质效果不大。这起案件,一旦错过最初侦查阶段,能追求的最优结果便是缓刑。从缓刑的角度而言,两个罪名实质差别不大。案子走到现在这个局面,只能说,可惜了。其实还有很多想讲,不合适了。真心推荐一篇之前写的文章,《刑事
6月11日 上午 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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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麻精药品涉毒案件2大无罪辩护点

最近,接连接到不少麻精药品涉嫌毒品犯罪的咨询。A:海外购买xx减肥药,涉嫌走私毒品……B:帮朋友代开xx药品,涉嫌贩卖毒品……C:患有xx疾病,需要xx国的xx药治疗,涉嫌走私毒品……D:吃剩的xx药,转卖给病友,涉嫌贩卖毒品………………咨询内容大同小异,因为接到的咨询多了,火小律八卦的打探了下,发现似乎是有过类似的“运动”,貌似还不是区域性的。难怪,最近朋友圈一些律师开始转《昆明纪要》(2023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还在想,这不是去年6月发的么,都快过周岁了……火小律团队处理过不少类似案件了,印象最深的是2022年的一起案件,那年太特殊了,正好国庆长假前,当事人被宣告不认为是犯罪,不起诉。当事人和家属都异常兴奋,还拉着火小律一定要发个朋友圈庆祝下。回正题,所谓麻精药品,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简称。这类药品,和刑法意义上的毒品,一线之隔。简单说,如果是正常使用发挥疗效作用的,就属于药品;如果脱离管制被吸毒人员滥用的,则属于毒品。所以,这类案件,最大的无罪辩护点,一定且只能是“证明以医疗为目的”。别小看这几个字,想证明,需要提供一整套证据,通过充分收集客观证据,尽力还原当事人购买药品的实际需求。拍脑袋是行不通的。说一起一手好牌打的稀碎的案件。A患有某种疾病,在小医院简单检查过,各种症状都吻合,也就一直没去三甲医院确诊,通过病友知道海外某药物非常对症,果断网购,不幸被抓。一审时,当事人和辩护人无法提供病情证明,被判有罪;二审时,当事人和辩护人提供了病情证明,无法证明药品对症,维持原判。想再审,找到火小律,仔细一看,二审时提供的证据居然是百度百科,和几篇网上不知道哪找来的论文。这样的证据,真的是太不把刑事审判程序当回事了,简直儿戏。另外,第二大辩点,多是“主观不明知”。关于“明知”这个事,无论是哪个罪名,讲真,公检法和当事人(或者辩护人),真的是有着巨大的“认知鸿沟”。这是一个综合判断的过程,很难几句话说清楚。还是说麻精药品涉毒案件,记得有个异地案件,当事人二审时找到火小律,坚称是转卖药品给病友,甚至都没有加价,但和病友的聊天记录里,病友曾经提出过一句,“我以前xi过du”。最后,因为这句话,当事人被推定主观明知,定了罪。为什么今天只举例失败案例,因为见到太多的自以为是,最后自己买单。在麻精药品涉毒犯罪打击面如此之广的大背景下,尤其是侦查人员天然的带着“有罪视角”看待当事人,还自(头)信(铁)的按照拍脑袋的方式去强调、证明自己无罪,全然不顾检法证据认定习惯,只能是以卵击石。学会换位思考,才能找到真正的出路。曾经的我1.上海检察系统工作7年2.海关总署部属院校海关法专业3.某互联网上市公司负责法律合规扫码关注我们微信号|HYJ_Lawyer新浪微博|火小律
6月4日 上午 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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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总有人问,签了认罪认罚,再请律师来得及吗?

已经遇到不少人来问了,基本都是取保的当事人,案子到检察院,接到电话通知去做笔录。每个当事人,多多少少对案子本身都有些疑问,甚至有些当事人还说有材料没提交,想做笔录的时候一并带去。去之前先来咨询,如果做了笔录,签了认罪认罚,再请律师还来得及吗?讲真,非常能理解这类当事人的心态。自己取保在外,大概率就是缓刑,只要不进去,缓几年都能接受;就算对案件有些疑问,但觉得不诉希望太渺茫了,不争取还好,争取可能花钱又被坑还落不到好结果,不如算了。那既然最差就是缓刑了,请不请律师,意义不大,何必花这冤枉钱。但心里多少有些忐忑,取保也还是有人最后进去了,万一不巧呢,认罪认罚是实刑,该怎么办,还有没有救?!面对这类咨询,火小律完全不考虑成案,就事论事答完就好了。因为事实上当事人请律师的意愿非常之低,可以说几乎没有。说白了,能正儿八经来面询的都已经是当事人中的少数了,正所谓,听话听音,当事人最想问的,根本不是认罪认罚不满意之后再请律师来不来得及,而是缓刑能不能基本确定?想要个近乎于95%以上的确定性。这一点,分析完案情,答案基本八九不离十。回到文章题目本身,认罪认罚之后请律师还来得及吗?这里先排除证据有严重瑕疵或者遗漏重要情节的案件,这类案件,什么时候请律师,都有用,只看律师能不能切中要害,以及下行空间多大而已。普通案件,如果是轻罪,注定起诉,量刑空间并不会很大。那么,签了,哪怕高了些,就认了吧。成年人,签字该承担什么后果,应该知道。好比假离婚,法律上哪有什么假离婚,更何况现在是刑事案件,检察院主导的认罪认罚程序。签了,反悔,找律师,检察官能没情绪么,有情绪了还能好好沟通么,单纯求情式的辩护,能有好结果么……显而易见的道理,换位思考,都能懂。如果是重罪,量刑空间相对比较大,一出一进,多坐几年和少几年还是有差别的。那么,认真说,要请,早点请,这样才有更多的时间和把握争取到相对最轻缓的量刑。很多当事人不懂时机的重要性,拖着拖着,错过了最佳时机,都完全不自知。试想下,本来有大把时间沟通,但审限快到了,彼此耐心都急速下降,尤其是检方,扔了一句“xx年,签就签,不签直接诉法院”,这时候顶在杠头上的只会是当事人,xx年,不轻不重,签么有些不甘心,不签生怕去法院会更高。另外,如果是轻罪,有不诉空间,当事人也确定要争取,也是那句,尽早动。不诉的流程远比起诉复杂,在你拿到不起诉决定书之前,检察官不知道要在检办系统里多开了多少文书,走多少审批流程。这些都需要提前量。说到底,没时间了,可诉可不诉的,也只能诉了。曾经的我1.上海检察系统工作7年2.海关总署部属院校海关法专业3.某互联网上市公司负责法律合规扫码关注我们微信号|HYJ_Lawyer新浪微博|火小律
5月28日 上午 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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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 || 案例:受贿比特币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受贿罪

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的比特币,构成什么犯罪?窃取他人的比特币,又构成什么犯罪?比特币,是计算机系统数据,还是虚拟财产、商品?今天,分享一起很有意思的比特币受贿案例。基本案情被告人H曾任职某公安局,主要职责是掌握计算机信息网络违法犯罪动态、侦查网络违法犯罪案件等。被告人H在负责一起案件的过程中,获取了一段涉案电子数据,并将数据发送给了其朋友J——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H请J帮助鉴别上述数据。J告诉H上述数据为比特币数据,但秘钥被二次加密,无法取出。后J破解密钥并盗取了其中一部分比特币,还将此事告知H。H要求J将比特币退回,J告诉H公安机关无法追查,让其放心,并称H以后如有资金需求可随时联系,H予以默认。事后H也未及时上报此事,而是多次向J索要现金,共计450万元。后来,比特币暴涨,H又向J索要比特币,J向H提供的地址转账200枚比特币,时价1200余万元。最终,经过一审二审,H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案例简评简单从法律角度划下重点:1.越来越多的地区开始认可比特币的财产属性,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仅仅可以成为盗窃罪、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也可以成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2.二审法院很谨慎,犯罪事实只表述为收受200枚比特币,没有折算成人民币。说明政策文件的威力依旧足够大。题外话为什么觉得这起案件很有意思?一来,涉比特币受贿案,曝光的极少;二来,受贿对象不是什么大领导,而是普通GA承办,而行贿人则是虚拟货币网络科技公司。涉币案件在很多地区都是由网安负责办理的,处置涉案虚拟货币也已形成了固定模式,主要由GA机关选定相关网络科技公司负责。而事实上,这类网络科技公司,既没有司法鉴定或者司法审计等有职能部门公布的名册,也没有细致的操作规程和行业约束,贸贸然出现在刑事案件中,显得相当不严肃。早年间圈内便有过不少挪用炒币一夜暴跌或故意低卖赚取差价获利的传闻……近些年一些地区也传出过神秘的内部文件,大体是意在规范处置涉案虚拟货币的流程,尤其是定价环节,设定最低警示线,严禁“贱卖”套现。当然,以上都未经官方证实过,纯属江湖传说。另外,火小律在这些年全国办理币圈案件的过程中,渐渐发现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没接触过相关案件的GA通常都很抵触币圈案件,能不碰就不碰;一旦办过了,恨不得有办不完的币圈案件。和案件当事人的关系也很微妙,纯资金盘或者网赌的当事人除外,边权威办案边学习交流圈内“知识”。一些当事人甚至还被发展成业内专家,经常被询问圈内案件的取证思路和具体路径,可谓是“榨干全部剩余价值”。曾经的我1.上海检察系统工作7年2.海关总署部属院校海关法专业3.某互联网上市公司负责法律合规扫码关注我们微信号|HYJ_Lawyer新浪微博|火小律
5月7日 上午 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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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烩 || 犯罪,也讲究“投对胎”

法律是枯燥的,办案是紧张的,好在总能遇到一些啼笑皆非的事,调剂调剂心情。偶尔听听那些故事,感慨,生活真的远比电视剧精彩……#
4月17日 上午 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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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人民法院报:涉币犯罪涉案款物不应一律没收

9月1日,《人民法院报》第6版刊登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王中义、杨聪惠撰写的《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认定及涉案财产处置问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第6版是理论版,也就是说不论对错,纯属探讨。注:图片截自人民法院报官网核心观点是“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且属于合法财产,除非其被持有人用于违法犯罪或直接源于持有人的违法犯罪等,否则应当保护虚拟货币持有人的财产权益。”具体分为2点。第一点是关于涉币犯罪的定罪。文章认为通过骗取、盗窃、抢劫等非法方式取得他人虚拟货币的行为应当定为侵财类犯罪,即盗窃罪、诈骗罪等。熟悉币圈的都知道,当前司法实践的主流做法是将涉虚拟货币犯罪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定罪处罚。但近些年,各种因素加成下,不乏一些地区对稳定币等币种更倾向于认定为财产类犯罪。其实,定什么罪名,即使内心都认同“币”本身的财产属性,身份不同也会导致根本立场不同。被告人多数更倾向于计算机系统类犯罪,毕竟刑期相对较低,被害人自然更倾向于财产类犯罪,毕竟更有利于拿回财产。第二点是关于涉币犯罪的涉案款物处置。文章认为,以被害人有无交易行为作为区分。若无,则涉案虚拟货币全部发还被害人;若有,则视被害人的过错程度,部分发还或不发还,不发还的部分即没收、上缴国库。翻译成大白话,如果被害人的币是躺在钱包里或者账户里被“拿”走了,那就是“飞来横祸”,被害人没有过错,“拿”走币的被告人必须全赔;如果被害人是在涉币投资交易过程中币被“拿”走了,那被害人有过错,“拿”走的币最多只能拿回部分,如果被害人被证明是经常做交易的,极有可能一分都拿不回来。这一点,说实话,于火小律而言,一时半会难以消化。且不说当前刑事行政法律框架下,对于已经查实的涉案财物,是否存在部分发还被害人这一做法。只说理念和思路,也不是很顺。如果第一层观点认可虚拟货币是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又属于合法财产,那么合法财产被不法手段侵害,就应该保护到底。至于被侵害的过程和原委,在所不论,无论如何都不影响对合法财产实施保护。即使被害人因为涉币交易行为等导致持有的虚拟货币受到侵害,事后行政部门可以认定被害人的交易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行政法规等并据此予以罚款等相应的处罚,但不能在刑事法律上直接剥夺被害人依法取回合法财产的权利。总之一句话,既然认可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必须无条件发还,不存在例外。类似作者这般既认为是合法财产,又不想违背915通知而一律发还的折中做法,看似合理,实有和稀泥之嫌,极有可能给已然混乱的涉币案件涉案款物处置再添一份混乱。回到部分发还这一点上,即使是可操作的,按照作者的逻辑,现下司法实践中几乎所有的涉币交易都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对于此类无效行为,被害人是很难自圆其说说明合法性的,其导致的必然结果只能是不发还。所谓的部分发还,只存在于理论中。即使有法官敢于吃螃蟹,如何认定过错比例,也是难题,刑事法律毕竟不同于民事法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宜过大。除却被害人财产发还问题,火小律还想说一点,当前司法实践中涉币案件涉案款物处置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还有犯罪嫌疑人和案外人的财产处置问题。1.犯罪嫌疑人持有的涉及币圈、但明显与所涉案件无关的财产,应当如何处置?2.侦查阶段撤案的、或者不了了之的案件,查扣财产是否应当发还?3.案外人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币圈资产,如何有效证明合法性,维护自身财产利益?以上问题,相信也是不少人的痛点,亟需权威部门明确。曾经的我1.上海检察系统工作7年2.海关总署部属院校海关法专业3.某互联网上市公司负责法律合规扫码关注我们微信号|HYJ_Lawyer新浪微博|火小律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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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 || 关于某网传金融审判会议纪要

,谢谢有不少读者留言能否解读近日热传的《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网传纪要”)。不想让各位读者失望,特发此文,统一说明下,现在并不是合适的时机。因为……官方的稿件尚未正式对外公布。大致说下经过吧。火小律第一次看到网传纪要,是在4月12日。那时还在出差,晚上十一点多伏案工作期间,刷到朋友圈有几位律师转发网传纪要。纪要内容很全,有模有样,文源也标注“最高人民法院”。本想迅速发文解读,但本着一贯严谨的态度,火小律还是选择先核实下来源,再做行动。检索了最高法网站、公众号以及相关合作网站、法律检索网站等各渠道,均未见官方文件。于是询问几位法律圈好友,也未听说此事。解读一事亦因此搁置。4月14日出差回程途中,收到微信消息……注:人名已略去币圈同案不同判已久,各地认知也不齐,就让官方再多研究下吧,也让子弹再飞久一点。即使最终正式稿件和现在网络流传版本关于币圈部分不存在任何差别,一切留待官方正式发布后吧。法律文件,不看官方的、不看最新的,和某度检索的效果也就没什么差别了。待官方文本发布后,火小律团队将第一时间进行深度解读。请各位理解,也感谢大家一直以来的关注和支持,谢谢。曾经的我1.上海检察系统工作7年2.海关总署部属院校海关法专业3.某互联网上市公司负责法律合规扫码关注我们微信号|HYJ_Lawyer新浪微博|火小律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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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 || 币圈案件须知

很久没写币圈文章了,很感谢读者朋友对火小律的关注和支持。近日,一些读者拿着火小律公众号的旧文来咨询币圈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一些问题,还是需要再次提醒下。看内容,更要看发文日期公众号文章内容固然重要,但了解币圈的朋友一定知道,时间点更重要。币圈案件的处置思路和裁判结果,受到国家监管政策的强烈影响。而不同时期,国家的监管政策是不尽相同的,也就是说,案件的处置思路不仅要根据案情调整,更要根据监管政策和裁判风向不断调整。因此,并不是说火小律的文章有问题,火小律对自己的专业性和严谨性还是很有自信的,只是每篇文章都有它的时效性。具体某篇文章,仅能代表发文当时及之前某段特定时间。时间点一旦过了,再套用文章内的内容,未必有效。新时代,旧黄历,或可参考可借鉴,但总有变化,一个道理。看大趋势,更要个案分析每篇文章,都只能根据一些案件或者政策文件,分析当时的裁判风向,再给一些最基础的实用建议。但基础包只能讲最简单粗暴的,更多的逻辑层次和策略无从说起,因此每次都强调,个案不同,还请具体分析,不能千篇一律的套用。套的好,皆大欢喜;套歪了,亏的只能是自己。那些起诉状、答辩状或者辩护意见,ctrl+c、ctrl+v再替换个名字、案由的事,太没技术含量了,也太不负责任了。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圈内好多人现在都能说一句,xxx违反公序良俗,行为无效。这句话基本上在币圈不少人心中宣判了币圈民事案件的“死刑”。事实上,即使在2022年,火小律团队依然通过诉讼或强制执行等司法途径为客户拿回过币或者折价法币。所以,还是要个案分析。好比虚拟货币整个市场暴跌,未必表示每个token都在跌,反之亦然。看案情,更要看管辖地同案不同判,一直是法律实务界普遍存在的难题。即使公检法三家为此出台了不少类案集和官方文件,依然很难根除这个问题。尤其是新型领域,更容易发生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既然不能避免,不如合理利用。这也是火小律经常强调的一点,币圈案件,在哪处理,很重要。举个例子,同样的币圈金融刑事案件,在经济发达地区,处理会相对轻缓很多,即使案件金额上亿,缓刑也不是没有可能;但是在经济落后地区,下手至少不轻,分分钟实刑的节奏。还有一点,你以为不同省市间可能会有差异,但事实上,即使是同一个地区,不同辖区,依然有可能不一样。《中国检察官》杂志半年内分别刊登了2篇关于虚拟货币刑事审判的文章,前一篇当时在圈内传的很火,后一篇基本没人提。很巧,这2篇文章都是北京检察官撰写的,但观点却截然相反。同样是非法窃取比特币的行为,前一篇文章主张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后一篇则主张构成“盗窃罪”。不同的罪名,最直观的是刑期的不同。可见,同城不同辖区都有那么大差别,更别提异地了。感慨一句,天时、地利、人和,缺一不可呐。最后,再声明一点,火小律只对自己的言论负责,也请不要拿其他律师的观点来咨询或指示,谁说的找谁去,谢谢。曾经的我1.上海检察系统工作7年2.海关总署部属院校海关法专业3.某互联网上市公司负责法律合规扫码关注我们微信号|HYJ_Lawyer新浪微博|火小律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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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烩 || 与国际友人之办案趣味

2023开年至今,机缘巧合接洽了几位国际友人的案件,刑事案件也办出了别样的轻松氛围。同事调侃说:有案子喊我哈,出工出力不分钱,能听故事就行……咱讲职业道德的好不……就讲些能讲的……#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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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烩 || 观《毒舌律师》——你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

注:本文含少量剧透,介意慎入。和不少同龄法律民工一样,火小律也是被香港律政剧狠狠熏陶过的,自然不能错过最近热推的《毒舌律师》。因为不想有丝毫剧透,也就没点开过任何推送,基本只是看个标题就滑走了。特意选了个周末早场,意外人也不少呐。能听懂广东话的火小律毫不犹豫的选了粤语版,不得不说,比平时的港片更口语化。如果选普通话配音,应该会失去更多的原汁原味。总体评价么,或许能煽动一定的情绪,但后半部分实在是看的出戏,毕竟港片的剧情一直如此,好在这方面期待不高。并不推荐身边的朋友去院线看,尤其是逻辑卦的,别看。和《毒舌律师》的共鸣点,更多的在于人物经历和一些细节吧。主人公林凉水,法学院毕业后毅然决定做律师,一心伸张正义,结果一穷二白。转行当法官,终年陷在琐碎的小偷小摸案件中,还惨被升职的同事排挤打压。在朋友的劝说下,又开启了律师生涯,幻想华丽转身成为有钱人的金牌大状。再当律师后的第一起案件,是一起虐童案。林凉水过往的法律工作经历告诉他,这案子太容易了,容易到卷宗到不值得多看,案件相关资料、判例都不值得多检索,和当事人胸脯拍碎一切都没问题。膨胀到什么程度,在被害人死亡、无法获取陈述的情况下,面对唯一一位关键证人,只要证人出庭作证说出实情,当事人就可以无罪释放,林凉水选择只和证人当面口头确认。搭档的新手律师质疑林凉水为什么不作书面记录,让证人签字确认。林凉水戏谑的一笑,自己干了这么多年法官,就从没见过什么书面证人证言。典型的经验主义,往往经不起现实的拷打。果然,次日开庭,证人当庭翻供,也因为没有书面证言,林凉水连质问证人为什么翻供的基础都没有。这一记脸,打的太响太重了。最终,当事人被判入狱17年。这是火小律最有共鸣的一段了。为什么?火小律也是从体制辞职转行做律师的,有一段时间,确实也有类似经验主义的问题。一直觉得公诉人一年滚的案件数可能是普通律师5年、甚至10年的案件总数,见过太多太多的案子,知道太多太多的处理方式,怎么样的辩护词公诉人会看,什么样的材料交上去连个回声都不会有。即使换个身份,处理的还是同样的法律问题,自然不在话下。于是,面对一些日常小案,也和林凉水一样,自信、以为运筹帷幄。有时候觉得10年的案件,辩护到5、6年,很不错了,再纠缠细节,意义不大,最多也就差3个月,但可能导致双方沟通状态不太和谐,后续工作未必顺畅。直到有一次和好友聊天,说起去外省市办案的一些经历,发现外省市的检察官对一线城市去的律师普遍态度比较友好,尤其是得知这律师还是从检察系统出来的,更愿意一起探讨法律问题、接纳一些观点。突然,好友问我,你有没有觉得其实你还是在以一个公诉人的眼光审视案件,哪怕你和公诉人交流,看似效果很好,但更多的是你在教公诉人怎么更准确的审查证据、去精准起诉,而不是以一个辩护律师的身份在为你的当事人争取最最大的权益。这个问题,就好像电影里“17年监禁”的结果一样,重重的敲醒了我。是的,律师应该更开放、更大胆、更计较。除非毫无理据,一些可进可出的点,该说就得说,哪怕明知公诉人未必会采纳,也得尝试,万一呢。对当事人而言,3个月,也很重要,甚至说,每1个月都是至关重要的。对,要有“锱铢必究”的精神和毅力。想起那句话,你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扫码关注我们微信号|HYJ_Lawyer新浪微博|火小律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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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FTX维权的简单说明

近日,圈内最大的风波,FTX破产重整。不少投资人咨询维权事宜。说句大实话,很能理解投资人焦虑的心情,也正因为理解,回复也很直接,如有冒犯,还请见谅。其实多数人也都心知肚明。只是,意难平…………为什么呢?从法律上说,FTX案件,不仅牵扯到破产重整,还有证券发行违规、消费者保护等州法律和联邦法律问题。即使在美国境内短期内要解决管辖和法律适用,都很难,更别提后续偿债了,一大号有抵押权的债权人排在普通投资人前面。从成本上说,跨境维权的成本是普通投资人难以承受的,先想想境外律师的费用。这还不包括信任成本……哪怕简单类比下国内暴雷的维权难,跨境维权,有多难,可想而知。与其给假希望,不如趁早抽离。当然,也不是说FTX完全不可能再翻身,比如有人愿意全面收购……如果你抱有这样的信念,那么另当别论。最后,提醒各位维权投资人,切勿轻信一些号称可以提供维权法律服务的人士,以免二次伤害。扫码关注我们微信号|HYJ_Lawyer新浪微博|火小律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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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监视居住,高风险行业人士不得不知的知识点

涉嫌刑事案件后,一般人都知道,要么拘留,要么取保。事实上,除了上面2种之外,还有“监视居住”。这两年,因为各种原因,不少地方喜欢用。也不知日后会不会发展成另一种“常态”。高风险行业人士,有必要提前了解下,关于“监视居住”奇奇怪怪的知识点。毕竟,未知才是最可怕的,知道了套路,也就能反套路了……首先,必须解释下什么是“监视居住”。通俗的说,监视居住,是介乎拘留(逮捕)和取保之间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重点在,人还是被关着的,不像取保那样可以自由行动,但也不像拘留(或逮捕)那样被关在拘留所(看守所)里,一般是自己的住处或者公安指定的地点。其次,说说什么情况会被监视居住。一般而言,那些既不适合拘留(逮捕),又不适合取保的,如怀孕哺乳、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会被监视居住。不过实践中还常见一些因为办案需要、或者某些特殊情况,需要监视居住的。具体情形就不好概括啦,可以笼统的理解为专案、要案,或者有些难言之隐的案件,总之最终解释权归官方所有。再次,有必要说说关在哪。地点很重要,关系到之后较长一段时间的总体生活状况。现在跨地区查案的多,当事人多半在当地是没有自有住宅的,所以,基本都在公安指定的地方。那么公安一般会指定什么地方呢?最常见的是宾馆。住宿条件么,很大程度得看当地的经济状况以及一些奇奇怪怪的因素…………接着,也是当事人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监视居住期间,能见律师吗?理论上是完全可以的。实践中,会受到诸多限制。最常见的是要经过批准,不同地方批准部门还不一样,条件五花八门,得多摸索摸索。偶尔也会遇到一些怪事,譬如当事人会主动说不见律师。还是会劝一句,多听听律师意见,找个懂行的,旁观者清的道理不是瞎说的……当然,办法总比困难多,花点时间总能见上的。最后,监视居住之后会怎么样?监视居住,最长6个月。之后可能会转取保、再走1年,或者转拘留,案子一直走下去,直到判刑;也可能6个月不到就直接放人,案子彻底结束。总之都有可能,是可以从一些迹象合理分析出后续走向的。正是因为这些强制措施之间可以无缝衔接,也没什么制约,会被一些地方用来人为延长办案时间,算是“合理利用规则”长时间控制当事人了。总结下,监视居住好不好呢?从过程看,待遇未必好。几乎不能出宾馆房间,一切行动要受到公安机关的“监视”,但限制确实比拘留所(看守所)少很多,至少不用劳动值夜,也没有作息上的过多限制。缺陷也很明显,一间房关一个人,孤单,没人说话,不像拘留所(看守所)20+人大通铺,起码热闹,有事可以互相问问,前辈会指点一些经验。还可能住在“小黑屋”,四面墙壁,没有窗户,终日见不到阳光。如果办案人员半个月不来做笔录,就得半个月自言自语,还一直被人监视着。如果不幸遇到不规范取证,少不了吃点苦头。要说还有什么提醒,高压状态下,有些话千万不能信,有些承诺千万不能做。扫码关注我们微信号|HYJ_Lawyer新浪微博|火小律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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悼念 || 疫情期间,我失去了最亲爱的外公

浦西封城前,我失去了最亲爱的外公。我们这一辈,很多都是隔代抚养的。我也不例外,是外公外婆从小带大的。外公是知识分子,那个年代的大学生,小时候总喜欢教我各种大道理和数理知识。至今都记得,小学入学,字都写不好的我,外公送的礼物竟然是一套三角尺和圆规。虽已时隔几日,想写些什么,却仍然泣不成声,难以下笔。外公走的很突然,丧事也办的很匆忙很简单。疫情之下,太多的无可奈何了。最悔恨的是,没能陪在外公身边直至最后一刻。医院闭馆管理,被拦在病区门外,眼睁睁的看着医护人员进进出出。短短十几米,却遥不可及,太痛苦了。医生安慰我,前两日走了个老人,家人都被封在小区,连医院都来不了。有朋友发来这段视频,彩虹合唱团的《来自外公的一封信》。听完泪崩。我想,这肯定也是外公想和我说的——“人生漫长,你要乐观、有趣、善良。”外公,我一定会的!扫码关注我们微信号|HYJ_Lawyer新浪微博|火小律
2022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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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 || 肉身出海,有必要吗?

通知:本公号已新建讨论群,有兴趣的读者可后台添加小助手入群。随着行业严监管压力持续增大,尤其是去年924通知后——不少媒体解读称“圈内所有行为将被一网打尽”,越来越多的从业者来问火小律,要不要肉身出海?客观说,火小律很少直接回答。因为来问的基本都有个前难,是身边的朋友一直在劝,或者说讨论这个事。从心理学的角度说,如果这么被劝法,都没有下定决心要走,说明内心大概率是不想出海的。只是被说的总有不安,希望寻个靠谱建议或者求个心安。所以,我要做的,更多是解惑,解答那些“是否存在不可控高风险”的疑惑。火小律始终相信人和人之间是讲究气场相合的,律师和客户之间也是,什么样的客户会选什么样的律师。因此,我相信最终选定火小律的客户,九成九是业内相对合规的一批了。那么,究竟要不要肉身出海呢?真正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解决“肉身出海”的益处。从刑事法律的角度看,在不改变国籍的前提下,归根结底,是“物理隔离”,是直线提高了抓捕的难度系数,而非彻底摆脱了涉嫌刑事犯罪的风险。为什么?刑法有管辖权之说,其中之一是“属人管辖权”,说的是中国人在境外触犯了中国刑法,仍然可以用国内刑法去制裁。只是如果最高刑期在3年以下,可以不追究。注意,是“可以”,换言之,也就是说,存在“不可以”、依然要追究的情况。总之一句话,法网无边。一旦决定出海,做好的一定是此生不回国的打算。最后,认真回答下肉身出海的问题。答案需要从3个维度考量。维度1——行业这里指的是细分行业,是币圈、矿圈、还是链圈,甚至更细。一个做交易所的,和一个开发Dapp的,显然是完全不能同等类比的。如果以1-10分出海论(越高越需要出海),交易所的起分点至少在6分以上,Dapp起分点只会在1。不仅仅是从政策方面考虑行业自身的风险等级,更要看各地以及司法实务对行业的关注度。打击核心犯罪行为时,辅助行业是相对安全的;但当核心犯罪打击效果不佳时,降维打击是必然的跟进策略,此时外围辅助行业就需要提高警惕了。维度2——内容这里指的是具体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对象。最简单的例子,同样是自媒体,A媒体只报道行业新闻,B媒体则各种宣传项目,显然B媒体风险远高于A媒体。C媒体只做Twitter单一媒介,D媒体则电报群、微信群各地开花,显然D媒体风险远高于C媒体。事实上,很多业内企业是多业务存续的。那么,不仅要看主营业务,更要看辅营业务。实践证明不少公司的跟头是栽在那些不怎么盈利的辅营业务上,因为不起眼,所以关注少、警惕性低。维度3——边界这里指的是和业务合作伙伴的边界是否明晰。很多企业并非自身存在问题被查,而是上下游企业被查后被卷进来的。从刑事法律的角度说,边界是否清晰,决定了结果的走向。是认定共犯呢?还是各自构成单独犯罪?或是能撇清责任、全身而退?这一点,圈内人和火小律认知并不相同。不少从业者认为因为一些不能言说的原因,导致很多时候难以区分究竟谁是业务主导者,或者说实际经营者。火小律认为,问题多数是说的清、查的明的,你以为的不留痕迹未必是帮的自己,或者只是埋了一个坑自己的雷。这一块,请多听专业人士建议行事,不要固执己见。说到这个,说句题外话。以前在体制内,偶尔会遇到一些比较搞笑的情况。报捕案件,公安时不常打电话问能不能捕。我说干嘛那么紧张。对方说自己觉得这案子悬,所以多问问,提前做好不捕的准备。我说想多了,这案子很明确,一定会捕。对方非常吃惊,还各种感谢,搞得我以为自己业务不精。同样的,也会遇到一些公安认为铁板钉钉没问题的案子,反而很迅速的被枪毙了,一想到对方据理力争要法律规定的样子,就觉得怎么这都不知道。说这些,主要还是想说明,不同位置的人视角不同,即使同样的法律行业也因为工种不同难免有分歧,更别提不同行业的人了,隔行如隔山呐。全面分析完以上3个维度后,如果能通过一些合规举措有效降低风险,出不出海也就不是问题了。曾经的我1.上海检察系统工作7年2.海关总署部属院校海关法专业3.某互联网上市公司负责法律合规扫码关注我们微信号|HYJ_Lawyer新浪微博|火小律
202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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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取保 ≠ 没事!!!

晚上十一点多,陪家属在派出所等当事人办完取保手续出来……冷不丁看到一中年妇女板着一张脸、气势汹汹的冲进派出所大厅。想这个点,只可能是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了吧,但这架势,也绝不敢贸贸然轻易上前打招呼。过零点、又等了好一会,好容易等到当事人出来了,和同案人一起出来的。就看见刚才那妇女三步并两步的就冲上前,冲着她老公就是一巴掌,是不是打架了?!她老公忙说,不是不是。公安也帮着解释是因为xx事,和打架没关系,让她去办保证人的手续。火小律趁这档会,赶紧给自己当事人解释什么是“取保候审”,之后案件还是会送检察院、也可能送法院blabla,要认真对待…………还没解释完,就听到大厅一阵笑声,还是同案人他老婆,说不是打架就没事,不关里面就没事,出来了就完事了。全场最开心的就属她了,比她老公还乐呵。这对比太强烈了,哎,我赶紧再给当事人敲敲警钟。现在的刑事案件,公安的直接取保率高了很多,检察院不捕率也高了很多。好多当事人就以为,出来了就没事了。并不是,现在,取保和缓刑都未必能完全挂钩,取保后判实刑的比以前多了。但,好些当事人只有临到法院那刻才上紧了发条,认真对待,可惜有些事已经有点晚了。想起当年在体制内,经常给取保的当事人打电话,通知过来做笔录。十个有九个都是回复,什么?这事不是一早结束了么?迟到的更不在少数、堵车、起晚了各种理由。整的我比他还急……-_-||关、不关,只是一种措施。一年后再算账的事,比比皆是,自己的事,还是多上点心呐。对了,打算建个3月限定群,有兴趣的可以后台或者扫码留言,备注关注领域和话题,一定要备注哈。曾经的我1.上海检察系统工作7年2.海关总署部属院校海关法专业3.某互联网上市公司负责法律合规扫码关注我们微信号|HYJ_Lawyer新浪微博|火小律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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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 || 非法集资最新司法解释对圈内有何影响?

昨日,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称为“新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从原来的9条增至15条,主要涉及的罪名有2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其中和虚拟货币行业相关的,其实只有一小项,即新司法解释第2条第8项。第二条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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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烩 || 可以不尊重你,但不能不尊重法律

收工准备过年了…这些天,上海一直下雨,湿漉漉的。难得下的雪,又没见着,只能朋友圈围观下。牛年的句号画的有点“歪”。本想以接待最后一位新客户并成案来画个圆满句号,没想到迎来了一位假借“客户”名义蹭咨询的同行。也是头一回遇到,长见识了。同事调侃说,至少说明专业度获得了对方的认可呀,要不干嘛这么煞费苦心的来呢。呃,好吧好吧,勉强接受,但,多少有些不爽。套用《爱情神话》里的台词“可以不尊重你,但不能不尊重艺术”,是不是,法律人“白嫖”法律人,太卷了。当然,如果有能力做到完全不被察觉,火小律也还是会很佩服的。这一年,还是很感谢各位的支持。虽然自己也觉得写作时有懈怠,周更的也不太及时,也在出差时意外遇到客户说是公众号读者、督促我勤更,但公号统计貌似还可以,没想象中那么差。来年继续努力,保量更得保质,多提供些有益内容。也欢迎大家提更多的宝贵意见。​发现,磁场很重要。最近听好几个同行诉苦,羡慕我的客户通情达理。是啊,其实不止这一年,过往的客户都很nice。即使遇到再愤怒再痛苦的事情,都很克制。沟通也很顺畅,很高效。回想下,有好几个客户给到的初始材料汇总,都已经达到律所助理整理过的标准了,点开那刹那,我都有些震惊。也有老客户调侃,每次找我都得事先准备好,痛并快乐着,准备过程略痛苦,但得到可信的初步预判心里很踏实。其实我也知道自己在接洽初期会问的比较多比较细,很感谢各位的耐心和包容。都说好客户更成就律师,大家朝着共同的目标推进并实现的感觉,很赞。再次感谢大家的支持和理解。希望这样良好的磁场继续保持~对了,很多人在问建群的事。太不好意思了,一直拖着,主要是觉得没时间认真运营,难免辜负进群的各位。有人提议快闪群,解决一些简单需求,也不占用太多时间,感觉可以考虑。不过要再迟一些了,年后立马有一场工作上的硬仗要打,可能会“销声匿迹”一段时间。无论如何,基本满意这一年的状态,再接再厉。马上农历新年了,提前祝大家虎年快乐~有钱有闲有情怀,无病无灾少烦恼~虎年再见~​
202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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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 || 说说“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那些事

年前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2021年12月31日正式施行。根据新规,只有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才属于存在“犯罪记录”。其他情况,譬如案件尚在审理中、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终止调查的,都属于“无犯罪记录”。第二条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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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 || 2021年虚拟货币纠纷维权新形势

又是一年。2021年,随着两份重磅文件,币圈在“消失”、矿业在“消失”。大事记,不列了,相信很多圈内媒体在回顾。2020年最后一篇,留给“币圈维权”,说说维权新形势。1民事维权难,非“一般”的难民事维权,从924通知的——“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说起。事实上,924之前,陆续也有些无效判决,主要依据是94文、289号文。但一些委托投资案件、或者资产托管案件,还是依照普通案件的逻辑来审理的。但,924通知之后,很多都变了。法院系统,谈“币”色变,几乎90%的案件,一提到“币”,基本就是“无效”,基本就是“不受法律保护”。以广东地区的某判决为例,用户丢币、起诉钱包商。法院认为,钱包商的技术支持未能完全起到风险防御作用,且在风险发生时未完全尽到提示义务,需要对用户丢币负上一定责任。因此判决钱包商退还相应的服务费。但钱包内丢失的币,则认为根据相关政策,不受法律保护,因此相关风险由用户自行承担,钱包商无需赔偿。有人会问,既然证实钱包商风控有问题,造成了丢币,不应该退还服务费、外加赔偿损失么?换做其他资产,或许是。但现在标的物是“币”,就不是寻常逻辑了。法院的审判逻辑是,用户和钱包商之间的技术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受到法律保护,那么钱包商收了服务费,却没提供相应的保障,应该退还服务费。至于钱包里的“币”,因为“币”本身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物品,所以丢了,钱包商不负责,用户自担风险。想起日前广州法院的一起判决。合作伙伴删了私钥,造成虚拟货币永久丢失,被起诉。法院依然是“币”不受法律保护的逻辑,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不禁有人问,现在这样的审判思路,岂不是助长了这些案件中“被告”的气焰,更加有恃无恐了,因为不用赔?是的,确实是这样。越保护越难让“币圈”降温。于是,采用了一种近乎釜底抽薪的方式,从最源头开始入手,丢币不保护、被恶意删私钥也不保护,委托投资遭亏损也不保护……等同于告诉“玩家”,如果你能承受的起这个圈子的各种“腥风血雨”,“币圈”随你玩,但,出了事,别来维权,不管。要不想人财两空,远离“币圈”。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逐步将“币圈”边缘化、小众化。2刑事,立案没那么难了和民事的“艰难”相比,刑事看到了缕缕曙光——刑事立案的难度比过往低了很多。也就是说,对被害人的保护工作,又上了一个台阶。过往遭遇虚拟货币诈骗或者资金盘,一圈人各地求立案,还常常被劝退,三不管状态,苦不堪言。但现在,尤其是第四季度以来,以火小律接触到的状况,有了明显的改观。备齐基本报案材料后,在有节奏、有策略的报警方案下,公安机关受理币圈案件的热情高了不少。报案,立案,最核心的还是“证据”,证据齐全了,其他都是锦上添花的内容。一味的拉横幅式或者群体扎堆型报警,效果并不好,更不利于后续跟进。顺利立案后,才能考虑,是否能挽回损失。这一点,不好说,只能说,需要有足够的耐心,不要抱太大太大的希望,反而会有意外惊喜。当然,也遇到不少被害人,在经历各种维权无门后,更希望的是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仅此而已。那么,静观案件走向或者委托个诉讼代理人跟进就可以了。总之,2022年,币圈被害人,行动起来吧~~~对了,细致的读者或许会有疑惑,为什么民事不保护、刑事反而保护加强了?底层逻辑不一样,刑事的底层逻辑脱不开社会秩序和稳定,以及对各类行为的引导、惩罚作用。举个极端的例子,A和B交易违禁品,法律肯定不支持,如果涉诉,合同一定无效。但如果A在交易路上,包里的违禁品被偷了。警察叔叔还是会抓小偷,小偷也会被依法判刑,但包里的东西也不会还给你了。最后,感谢一直以来读者们的支持和鼓励。来年,考虑组个群~~曾经的我1.上海检察系统工作7年2.海关总署部属院校海关法专业3.某互联网上市公司负责法律合规扫码关注我们微信号|HYJ_Lawyer新浪微博|火小律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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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烩 || “披星戴月”去三亚

好久没写杂文了,偶尔写一篇,也是回应大家对火小律生活的关心。其实原本的标题是“三等公民”出差记,想想还是放在文章里面吧。好多人问我忙什么,好多人也以为我不怎么出差。并不是,很少发工作上的内容,朋友圈也基本不会法院、看守所、判决书打卡,偶尔有一些出席某些研讨、活动的照片,更多的是发发文章,哈哈,太想一直走在专业化道路上了。前些天去三亚了。人人都以为火小律去玩了,事实上是出差去了。也是,三亚这地方,谁都不会以为是去搬砖的。这是一场从十月就开始策划的出差,一直以为是自南往北去,下飞机裹上大羽绒的那种。万万没想到,几经波折,拖到十二月,地点也南下了,生生成了羽绒变短袖的节奏。最最不幸的是,上海带星了…………一场“三等公民”出差记开始了。三亚对上海起飞的人民,要求很简单。起飞前48小时以内,2次核酸,阴性。每次间隔必须超过24小时,以采样时间为准。是的,一道看似复杂,但又简单却很麻烦的数学题。于是,连续两天掐着点去做核酸,还要盘算出报告的时间。也因为这个要求,我经历了这三年以来第一次在值机柜台人工值机的差旅……前面浩浩荡荡六个人,排了快半小时。为啥?各种幺蛾子。眼睁睁的看着火小律这个队,和旁边那条队伍里的N个人(N>5)因为核酸,办不了值机手续,太惨了。有的是采样时间不符合48h或者24h的规定,有的是缺一份核酸。哎,当时就感慨,出行前准备工作还是要周全的,尤其是“披星”的日子。回想,当地防疫电话火小律也是打了很久才通的,问了防疫办又问了机场,万无一失才走的。直到轮到火小律值机时才知道为什么那么久。先是检验核酸报告,要一定的时间,像我这样直接健康云页面准备好的,不多,很多人是要当初刷报告的。验完核酸之后,办值机手续,最后还要扫海南健康码,新一轮的登记,从灰码转成绿码,又是时间。不熟练的人,肯定慢的。办完值机,火速去安检。被告知飞机满仓,必须把行李托运了………………呃,什么情况。好吧,也顾不上多纠缠,回头办托运去。好在现在机场没什么人飞,安检很快,登机也很顺。由于前一晚熬夜加班,机上赶紧补个眠,忘了三亚是旅游圣地,机上拖家带口的,小朋友此起彼伏的哭声和欢呼声,好吧,耳塞带上,实在太累了,很快就失去意识了。对了,机上需要填一张《信息登记卡》,下机时要用。律师随身带笔的习惯帮上了忙。落地毫无意外,一群防护服、两辆摆渡车,一机的人浩浩荡荡被拉入某大厅。排队再次查验2次核酸,按情况派发绿牌和红牌。据说,红牌是针对2次核酸间隔时间大于20小时、小于24小时的旅客,需要在机场做完核酸后等结果出来才能走。绿牌呢,针对完全符合核酸要求的旅客,机场做完核酸、不用等结果就可以立马走人。火小律开启了漫长的核酸排队之旅。虽说听人说要在机场等2-3小时,但真轮到自己吧,还是觉得时间难熬。习惯了上海的节奏,来到悠闲的三亚真心有些不适应。嗯,排队,排到拐弯处,以为就这么长,想想也还好。没想到…………这是一直要排到门外的节奏啊。排队路上看到的,作为龟毛的处女座,有些难以接受。终于轮到核酸了,刷个海南健康码,就可以去“捅鼻子”了。习惯了咽拭子,还真有点怕。还没做好心理建设,后方的东北大妈已经开始哀嚎了“哎呀,天呐,这架势,你看见没,那人把人脖子往上仰、额头往后按,哇,那么长,捅进去,太狠了吧,太凶残了吧blablabla……”各位脑补下东北大妈的吆喝劲-_-||话说把防护服穿出了充气宇航服的感觉。莫名带了一丝喜感。辛苦工作人员了。还特意提醒我,会有些不舒服。嗯,这捅的还挺深……………………带着一阵酸爽迅速打车离开,开启搬砖之旅。没想到入住酒店,前台说入琼之后要“3天2检”,问火小律要当地核酸报告。啊,机场刚做过,但没提供报告,也没给二维码什么的。心里想,火小律这类“三等公民”按理说应该是经过最严格检验才能去到三亚的啊,怎么还要检查啊。好在酒店人性化,查了下记录,放过我了。还善意的提醒,记得第二天再去做一次核酸。好的好的好的………………苦涩。第二天抽空去了号称当地最大的医院,最关键人家捅喉咙,真心怕了那股酸爽。还是带着上海的习惯性思维、以为去到一会就可以走,被现实打了脸。先排队挂号、付费。问多久能取报告,说6小时就行,嗯,效率很高,赞一个。大摇大摆的走到检测窗口排队,被提醒还要去“取管”……好吧,还有这一步,去排队取管,五个人,十分钟左右。问多久能取报告,说12小时。什么?!翻倍了?!但也能接受,好吧好吧。那有电子报告吗?有,至少48小时。好的好的好的………………晚点肉身再来一次就好了。取完管,回检测窗口排队,还是五个人,但真心好慢好慢。再回头,身后又有十几个人了。医院决定新开一个窗口分流,趁大家都没发现,火小律果断蹿到新窗口去了。只听到里面的医务人员对着她的同事说“她是外省的,我害怕……”(⊙o⊙)…什么,纳尼,您都全副武装了,怕什么啊。签字确认信息后,开始了取样,说着害怕的医务人员,很认真很认真的拿着长棉棒在喉咙深处,对,深处,一圈又一圈的划着。我都快干呕了,还在划。真的很尽责。习惯性又问了一句多久能取报告,回24小时。什么?!刚那人不是说12小时么?又翻倍了?!不理我。呃…………回程出租车上,和司机师傅调侃,取报告有点太复杂了啊,时间也这么多说法。司机师傅有些愤青,说可不是嘛,他不说6小时能取,你能在这做吗?付了钱了,那就变成12小时啦。再慢一点么,就24小时啦。电子的么,别指望了,没人给你上传,特别慢。好吧…………好多人问火小律,有没有去哪玩。哎,说了你也不信,看的最多的就是酒店阳台外的这片景了。就这景,还被深圳人民调侃,这不就是我窗外天天看的嘛,你还去三亚。呃………………真没去哪,累、人累、心累、事多,上机前还被一新客户鞭策,尽快启动法律程序。好容易最后有个半天可以自由活动。谁也不能想到,火小律是在这里度过的半天…………嗯,没看错,星爸爸。打开笔记本,灌了两杯咖啡,奋战到去机场的最后一刻。可惜了蓝天、阳光和海滩了。本想选个海边咖啡馆,路上太浪费时间,算了算了。等以后有时间,好好去三亚享受吧。因为疫情,三亚的旅游业淡了很多,现在去,性价比还是很高的。到机场,还好离港回沪不验核酸,顺利凭借电子登机牌到了登机口。三亚人民真的很会享受呢,整个候机厅都是按摩椅。点开群,看到工作群里有人因为核酸报告没及时出、上海机场不给办登机;也看到有人为了回京,在医院排队做核酸。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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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第四大罪名,恐怖的“帮信罪”

于是,帮信罪的适用成了一条有效路径。把诸如向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等办卡帮助的“外围”都打掉,斩断核心犯罪团伙的“手手脚脚”,让他们资金链转不起来,无处依存,提高犯罪成本、被抓风险,从而不敢轻举妄动。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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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戏说“非法经营罪”(下)

上期说了禁止经营领域能不能定非法经营罪的认知。(点击跳转:刑事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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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戏说“非法经营罪”(上)

最近琐事缠身,公众号懈怠了,实在抱歉呐。发现一个略奇怪的现象,但凡我认(咬)认(文)真(嚼)真(字)写的文章,一般都没什么人愿意看。反而是随(不)手(负)写(责)写(任)的,阅读量还不错。太难了。言归正传,最近好多人问“非法经营罪”的理解,随意说点吧。一些内容会比较专业比较绕,划个重点吧。(1)禁止经营领域能不能定非法经营?(2)如何理解“违反国家规定”?先说第一点,一直以来,火小律的固有认知都是币圈那些事,想定非法经营太难太难了,例如开个交易所、出口转内销,基本没怎么专注这类资讯。时常也有同行说非法经营风险,都基本置之不理了。不知从何时起,圈内传的愈演愈烈,尤其是9月24日2个通知震荡后,都在说再不跑路来不及了非法经营要一锅端了。当然也有不少同行质疑。所谓“非法经营罪”,最直白的理解,是一些需要持牌经营的业务,你没有拿到牌照,却还在做。那么问题来了,如果这项业务本身是被政府禁止的,也就是根本不可能有牌照,你做了,定不定非法经营?一直以来这都是理论实务界颇有争议的话题。有人说,连违规做持牌业务都可以定非法经营,禁止经营领域更是了,必须定。也有人说,既然规定了只针对许可类行业,就不能随意扩大打击范围,不能定。行话就是“刑法的谦抑性”。目前在一二线城市,司法机关的主流观点是第二种,即认为禁止经营领域不应当存在非法经营行为。最直接的例证是2011年《刑修七》修订时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从原先的“非法经营罪”中分离新设罪名进行处罚。这也是火小律一直以来认为不存在非法经营风险的核心价值来源。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搜下网上判例,目前据火小律所知,94以后大中小型交易平台真正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不超过一只手。基本以区县级法院为主。这说明了很多问题。变相也导致了一些交易所和个人有恃无恐。当然,还是要多嘴说一句,此处仅仅指正常开设交易所等业务,盘圈等请绕行。另外,OTC、自媒体、技术公司等周边业务还是存在较高的非法经营风险的。这一点以后慢慢说。924通知后,业内又开始了新一轮焦虑。坊间更有传闻两高正在制定司法解释,欲将币圈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兜底一网打尽。很多人问过火小律的看法。这里再简单说说。当然具体出不出,静待官方消息。关于“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少说也有10几个。过往的司法解释,某种程度上说,确实正在将一些面临严重监管压力的禁止经营领域纳入打击范围。例如生产瘦肉精、特殊时期哄抬物价、生产赌博机、经营色情类网站等等……也就是说,在实践中,司法解释具备了一定的“造法”功能。因此,确实不排除在高压监管、币圈假性出海屡禁不止的大背景下,通过司法解释将业内一些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进行打击。但具体如何,还需要结合第二个问题进行研究,即如何理解“违反国家规定”,这也是辩护律师在此类案件中常用的辩护意见“违规不违法”是怎么回事。只有解决了这2个核心要素,非法经营罪的大锤才能正式落地。敬请期待《戏说“非法经营罪”(下)》…………曾经的我1.上海检察系统工作7年2.海关总署部署院校海关法专业3.某互联网上市公司负责法律合规扫码关注我们微信号|HYJ_Lawyer新浪微博|火小律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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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烩 || 这一个月尽处理情感纠纷了…………

这不是一篇八卦文章,想看八卦的网友要失望了,没办法,律师执业操守,保密为先,也怕客户打我~~这两天整理材料,冷不丁发现最近处理最多的竟然是情感纠纷,类型还惊人相似,不免有些惊讶。要还在检察院工作,遇到这事也不足为奇。毕竟经常有专项打击活动,那一阵几乎收的都是同类案件,一批接一批,忙个不停。但律师就不太一样了,业务分散,一个月间能处理几单完全相近的案子,有点撞大运的意思。只能说明,市面上一些纠纷冒头了,有样学样的多了,需要引起警惕。盘点了下这几单情感纠纷,可以分为2类。第一类,发生关系后被女方反复索取财物。这类纠纷,通常男方都是国企、事业单位或者知名外企的员工,极度害怕被曝光后对工作、名誉、甚至家庭的影响。女方呢,有可能是同事、商业伙伴、也可能是娱乐场所工作人员、或者号称是学生的网友。男方通常会夸夸其谈,主动吹嘘自身经济状况良好,被女方摸清了底细。发生关系后呢,女方多数会以告发男方强奸,或者去男方工作单位、家庭讨说法为由,不断索要财物。男方则多半很怂,担心脸面,于是乎花钱消灾。久而久之,敌不过女方胃口越来越大,又担心和女方撕破脸会有更大风险,男方进退两难。这类纠纷,还发现一个很奇怪的点,通常男方都觉得是遇到骗子了,想以诈骗进行处理,连那些不怎么做刑事的律师接洽的第一反应也是诈骗。但事实上,这和一般意义上的婚恋性诈骗还是有本质区别的。说白了,这类纠纷基本就发生一次或几次关系,连恋爱都不是,更别什么婚恋诈骗了,杀猪盘除了要钱,也是要花时间精力培养感情的。因此控告诈骗,多半会被卡在立案环节。对于这类,唠叨两句,谨慎交友,少吹嘘少漏财,苍蝇不叮无缝的蛋;遇事不怂,不惹事不怕事,越怕事越来事。第二类,有些特殊,涉公众人物的情感纠纷。通常一方是公众人物,另一方是男(女)朋友或者男(女)性朋友,多是圈外的。近期处理了2单,也巧,一单是公众人物一方,一单是圈外人一方,对双方的心态了解的算是充分。纠纷的起因通常是分手。圈外一方的诉求不仅仅限于经济补偿,也包含情感诉求,且极易反复。僵持不下时,圈外一方多半以网络曝光等鱼死网破两败俱伤的方式相威胁,公众人物一方通常出于维护自身公众形象,唯有不断斡旋。而公众人物的经纪公司、经纪人、圈外一方的好友等也会参与其中,导致场面可能一度很混乱,七嘴八舌意见很多,一旦失控,结局难以预料。这类纠纷,真心建议,从头至尾,请专业律师全程参与,详细告知全部细节。否则,无论男方女方,都有可能遭遇不可承受的舆论或者法律风险。吴某波事件就是典型教材,女方坐牢,男方至今复出困难,两败俱伤。再额外嘱咐一句,别逃避拖延,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引线点燃了,可就不是自己能控制的了。
202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