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卡 || 很多人都在用错误的方式证明自己是“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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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友常常诉苦,自己作为普通持卡人,没有能力审核辨别交易对象的资金是否合法。又常常疑惑,为什么无论自己怎么交涉,对方都无法理解自己是“善意取得”?
很多人不自知的是,自己一直在用一种错误的方式证明善意取得。
究竟,在刑事案件中,善意取得管不管用?又该如何证明?
“善意取得”在刑事程序中管不管用?
一些人说,善意取得是民法上的概念,在刑事程序中不管用。究竟是不是?
先看一个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参考案例——高某等诈骗案,案号是(2022)京02刑初60号。
基本案情是拍卖诈骗,谎称能帮被害人将藏品高价拍卖,以佣金、服务费等名义骗取1400余万元。和“善意取得”相关的内容是,被告人高某让自己母亲办了一张银行卡、申请注册成立A拍卖公司,并用母亲名下的银行卡收取诈骗款。案发后,高某母亲挂失了账户,把卡里剩余27万余元取走了。高某母亲声称,这些钱是儿子之前问自己借的,后来还给自己的,属于“善意取得”,不能追缴。
注:图片截取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官网
最终,法院认为,这27万余元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应当依法追缴。理由是,第一,高某母亲明知卡内钱款是诈骗所得;第二,高某母亲无法证明自己和高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看到这里,虽然钱被追缴了,但可以明确的是,即使在刑事程序中,善意取得制度也同样适用。
为什么我的“善意取得”举证没用?
既然能适用,为什么不少人的“善意取得”的说法没被采纳?
很多人不明白的一点是,善意取得的证明责任,在自己,不在公家,且100%在自己。这个时候,公家处于一种“随时挑刺”的状态,好比平时我们挑他们的刺儿。如果不能100%的证明,有那么点模棱两可说不清的,基本就是举证失败,保不住钱。
举几个常见的反面教材。
类似案例中的偿债的说法,是实践中非常常见的一类说辞。一句“这是他还我的钱”,就够了吗?显然不够。得拿出当初借钱时的借条、打款记录。拿得出,完成了基础的举证。可惜,不少人拿不出。是不是没机会了?也不是,看怎么说了。通常会怎么说?多半是说,念在亲友面子上,写借条伤感情;现金给的,不是转账的。十个有九个是这么说的。估计听的人耳朵都起茧了。典型的无效说法。以为这样能蒙混过关,不可能的。即使是真实情况,口说无凭,必须得复核。每个知情人、包括借款人都把当时借钱的来龙去脉回忆下,看看笔录对不对得上。对不上,钱还是没了。
再举一个例子,虚拟货币交易。收到过很多人发来的自证清白的材料,说不管用,要找律师。材料里一般都是平台聊天记录+交易记录,再加上一份自写说明,叙述下交易过程,表达下自己是良好市民之类的。坦白说,基本没用,因为没有证明自己是“善意”的证据。问了下对方买币干嘛,就算审核了么?肯定回答行情好着急进场或者扛单的啊,总不可能答复洗米的咯。对方是实名付款的,和平台一致,就没问题了么?骗子也可以实名的啊。让对方提供水单,就算查过了?显然不是,但也承认总比那些连水单都不要的强。
说一千道一万,核心是“举证不利”。这个不利,一方面在于一些人没有“善意是要自证”的意识,另一方面在于一些人不知道该如何自证。
该如何证明“善意取得”?
关于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的审查,实践中主要从主观明知、合理对价、取财方式等方面综合判断。具体而言,如果明知是犯罪所得财产的,依法追缴;如果以明显低于市价、甚至是无偿取得涉案财物的,依法追缴;如果通过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依法追缴。
不少人是卡在了“主观明知”这一难题上。坦白说,我相信很多人确实是“不明知”的,但这只是道德意义上或者世俗意义上的“不明知”,不是法律上的概念。要学会如何转化成法律上的“善意”。
法律上的“善意”,是要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很多人诉苦,自己作为普通持卡人,没有能力审核辨别交易对象的资金是否合法。这是一种很消极的防御辩解,既然法律规则定下了举证责任在自己一方,那么与其抱怨,不如适应,试着找出路。
注:图片来自网络
从正面理解,审查义务,就意味着要有“动作”,该问的要问,该索要的要索要。什么都不做,肯定不行。但,只是象征性的“动一动”,也是不够的。从反面理解,意味着要证明自己“非恶意取得”,在提供必要的合同、转账凭证等能够反映出自己取得涉案财物的缘由、对价、方式等基本事实证据外,还应对交易过程中的异常点能够作出符合常情常理的解释。尤其是一些特殊的交易场景,场外换汇、虚拟货币交易,和普通外贸收赃、借贷收赃不一样,注定是需要提供更多的证明材料、做更多解释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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