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 || 非法集资最新司法解释对圈内有何影响?
昨日,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称为“新司法解释”)。
新司法解释从原来的9条增至15条,主要涉及的罪名有2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其中和虚拟货币行业相关的,其实只有一小项,即新司法解释第2条第8项。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第2条说的是哪些行为可以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第8项从原来的“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修改为“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标红部分是新增的内容。
简简单单“虚拟币交易”这5个字,意义非凡。对投资人来说,最大的利好或许是刑事立案范围扩大了。
币圈维权难,是个客观事实,表现之一在于立案难。
过往,项目方跑路、资金链断裂,投资人一般会报案处理。通常会遇到2种情况。第1种情况,项目方募集的是法币,那么恭喜了,你的立案之路进入简单模式,只要证据齐全,加把劲,公安机关通常会以集资诈骗罪、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调查。第2种情况,项目方募集的是虚拟货币,如ETH、USDT等,不涉及任何法币,那么很遗憾,你的立案之路进入地狱模式,困难重重,公安机关通常会以虚拟货币不受保护为由拒绝立案。
这次的新司法解释,明确加入“虚拟币交易”这一非法集资行为方式,显然监管层希望为惩治虚拟货币非法集资犯罪提供更有效、更直接的法律依据。或许会改变目前募集虚拟货币无法立案的囧境。
换而言之,一些钻法律空子的项目方危险了。
但,具体操作口径如何,还有待进一步明确。究竟是哪种形式的虚拟币交易,是虚拟货币之间的交易,还是虚拟货币与法币之间的交易。如果是前者,那么虚拟货币的价格如何认定,这都是圈内老生常谈、但刑事司法界一直回避的问题了。
最简单的例子,如果是单纯的募集虚拟货币,是以虚拟货币的市场价格论?还是以投资人购得该币种时花费的法币价值论?如果是前者,是否又有违94文、924文件中不得定价的原则?这些都需要给公众一个明确的答案。
但,无论如何,新司法解释告诉我们,严打的趋势仍在继续。
还记得火小律去年年底说的那句么,民事维权之路会越走越窄,刑事报案之路会越来越宽。
秋后算账,办法总比困难多。
曾经的我
1.上海检察系统工作7年
2.海关总署部属院校海关法专业
3.某互联网上市公司负责法律合规
扫码关注我们
微信号|HYJ_Lawyer
新浪微博|火小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