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 || 洗钱司法解释施行后,币圈刑事风险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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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下旬,两高《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施行。
《解释》涉及到虚拟货币的,其实只有一句。即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为掩饰、隐瞒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
(六)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
不少客户见火小律非发任何解读,于是乎私下来咨询,原因是看到很多网络解读都说币圈刑事风险变高了,想了解下细节。甚至有几个不了解币圈刑事案件办理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都和火小律调侃,币圈完了,平台没了,交易堵死,没戏了。只能无奈回了句,你们离币圈太远,误解太深,别听风就是雨。
针对这一条规定,本文只说明1个问题,超出的,如有需要,欢迎私下咨询。
# 币 圈 刑 事 风 险 变 高 了 ?
并没有。坦白说,有没有这个司法解释,币圈洗钱风险都是一致的。
主要有以下2个原因。
第一,司法解释并没有特别规定一种全新的行为方式,只是起到说明作用。
这一句话说的有点抽象了,非法律专业的可能不太好理解。什么意思?法律界有句名言,想必大家都知道,法不溯及既往。说的是法律只能适用于它颁布生效以后发生的行为和事件,而不能适用于它颁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
那么,司法解释呢?是不是也不溯及既往?错!司法解释是具有溯及力的,它可以适用于它施行前的行为和事件。乍一听,是不是很可怕,新施行的一份解释居然对之前的行为也有效,难道不怕影响稳定性么?既然敢这么规定,显然是不怕的。为什么呢?因为,即使没有这份司法解释,相关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也早已被认定为洗钱的手段行为之一。
随手搜下过往的裁判文书就可以证实这一点,例如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文号为(2023)沪0113刑初573号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某1与人结伙,明知他人资金系来源于银行的犯罪所得,仍帮助其转化成虚拟货币转移至境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2023年的判决,司法解释显然还没出台,但通过虚拟货币交易方式洗钱,已然构成了洗钱罪。因此,司法解释施行,只是重申提醒下,所谓的刑事风险,一早就在,也一直都在,风险程度并没上升。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用的字眼是“虚拟资产交易”,说明虚拟货币只是其中一个组成部分,并非全部,也非唯一的重点打击领域。比起币圈,更要引起高度警惕和重视的是,直播圈和游戏圈。新类型的涉及虚拟资产交易方式洗钱的,主要集中在利用虚拟货币、直播打赏、游戏代币等方式进行洗钱。实践中,相比有着各类交易平台、区块链科技公司链上追踪帮助破案的虚拟货币洗钱案,直播打赏洗钱和游戏代币、游戏装备交易洗钱更具隐蔽性,查处难度更大,也是近期的打击重点。所以,真要说,直播圈和游戏圈的,才更要注意了。
第二,打击犯罪最前沿的蜀黍们几乎没时间学习司法解释。
火小律是干实务出身的,不是理论派。讲刑事法律,讲刑事风险,尤其是币圈,法律上构不构成犯罪是一码事,会不会被蜀黍们找麻烦又是一码事。不能脱离司法实务空谈刑事风险,最终遭殃的还是客户。
坦白说,国内的蜀黍们真心太忙,压力太大,尤其是一线人员。他们基本是没什么时间学习新的司法解释的,这年头每隔几天就出个新解释或者案例什么的,真心来不及学。要说学习,学个新的立案标准或者GA部什么规定倒是有可能。所以,他们还是按照之前的经验习惯办案。既然没空学,那也就谈不上风险增加,是不是。好了,这一点不展开。
总结下,币圈风险最高的,除了资金盘那些,一直都是OTC,非法经营、帮信、掩隐、洗钱、诈骗。
至于普通炒币人士,以后另开文说明。
曾经的我
1.上海检察系统工作7年
2.海关总署部属院校海关法专业
3.某互联网上市公司负责法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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