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 || 3起判例深度解读NFT维权难根本原因
注:本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等。如需付费咨询、委托,跳转文末联系方式。
2021年,NFT,毫无争议的获得柯林斯词典的年度热词榜首。仅在当年,NFT一词的使用次数增长11273%。似乎所有人都期待着NFT可以有别于数字货币,能够在国内市场发生持续长久的影响。
2022年,“胖虎打疫苗”案横空出世。该案被称为“中国NFT第一案”,无论是对于NFT领域的知识产权合规和维权,亦或是对NFT市场的持久化运作,都有着重要意义。
2024年,似乎NFT又渐渐消无声息。某头部平台至今都未开放二级市场,一些中小平台的藏品也“烂”在了购买人的手中。再观法律维权市场,90%都是“胖虎案”后的以“版权”为关键词的侵权案,不厌其烦的打着,其他类型的维权案或是少见,或是难获支持。
作为普通购买者,为什么NFT维权难?火小律搜罗了3起案例,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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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深圳福田法院诈骗案
第一起案例,火小律称之为“低配山寨版”,来自广东深圳福田法院。
2022年6月,陈某注册成立A公司,在无ICP证等信息服务备案情况下,开发B平台公开销售某款数字藏品,并对外宣传其发售的藏品为限量,投资稳赚不赔。7月,B平台首发某款数字藏品。在“保本回购、稳定升值”的宣传话术下,大量用户购买。一个月内,对外售出近3万份藏品。其后陈某开放二级市场交易,通过操控账户、雇佣水军等方式虚增交易价格、炒作市场热度从而归集资金。共从平台套现90余万元。10月至11月,陈某停止服务器续费,关闭平台,用户无法提现和查看“数字藏品”。12月,陈某被抓获。
福田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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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上海普陀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
第二起案例,火小律称之为是中配平庸版,来自上海普陀法院。
2022年8月,A下载S公司运营的APP注册成为用户。8月至12月期间,A陆续在APP上消费19万余元,均用于购买数字藏品,并可通过S公司的私链进行查看。
2022年12月,S公司宣布停止APP运营,并且要求用户以购入价20%申请退款。A不同意。S公司最终停止了APP运营,A购入的相关数字藏品也无法查看。A起诉要求S公司退还全部货款。
普陀法院认为,双方关于数字藏品的交易行为,符合买卖合同性质。且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反公序良俗,合法有效。最终经调解,S公司及其股东共同返还A部分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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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上海闵行法院HOTDOG侵权案
第三起案例,火小律称为“高配玩家版”,来自上海闵行法院,用户起诉HOTDOG运营方上海BD公司退款。
2023年5月,C注册成为“HOTDOG”app会员。后在平台购买了30余万元的数字藏品。自6月底起,HOTDOG运营方BD公司通过修改规则等方式,导致C购买的数字藏品被强制下架、置换或者关闭交易通道无法交易。C起诉要求BD公司以购入价即30余万元回购相关数字藏品。
BD公司认为,第一,C不享有上述数字藏品的物权或者所有权,仅获得有限的财产性权益;第二,根据《用户服务协议》,平台有权对藏品进行上架、下架、置换、分解或者调整寄售状态等操作,并且C手动勾选同意该协议。平台亦多次发布公告,之后才进行相关操作,故不存在侵权行为。
闵行法院认为,第一,数字藏品有别于物权、债券、知识产权等权利客体,是一种具有网络虚拟财产属性的特殊“物”。在法律没有明确其属于物的前提下,数字藏品不具有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第二,BD公司出具的《用户服务协议》以及发布的公告是否具有合法性,属于合同效力的审查问题,并非是侵权案件的审查范围,故C以侵权责任纠纷主张BD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缺乏依据。最终,驳回C的全部诉请。
不了解HOTDOG的朋友,简单介绍下,HOTDOG的前身是“AI潮流”,成立于2018年,是社交电商平台,提供球鞋秒杀、鉴定等相关服务。2022年2月,随着国内数字藏品市场迅猛发展,正式改名为HOTDOG,开始专注打造潮流元宇宙平台,数字藏品是主营业务之一。此外,HOTDOG也是国内最早开放二级市场的平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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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经”评述
3起案例,有着一丝丝共性。平台或是宣布关停、或是修改规则,导致用户持有的数字藏品大幅贬值、甚至归0。
通常遇到类似状况,用户多是希望以刑法来规制平台相应的行为。然而,现实很骨感,3起案例中仅1起入刑,所以本文也将深圳福田案称为低配山寨版。
该案中陈某的行为几乎踩中了“入刑”的每一个坑,无牌无证运营、虚假宣传、保本高利、自雇水军哄抬价格、短期内卷款跑路,赤裸裸的诈骗手段,被抓住了,想不定罪都很难,神仙难救。
想到了一张网图(侵删),先声明,无意引起地域之争,也无关地域,仅用来形容“手段”的变化或直接导致结果的不同。再声明,也绝没有暗指任何一个平台存在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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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经案件评述
这3起案例,尤其是闵行法院的案例,反映出了一个底层的致命问题,也是很多网友难以理解的问题——明明是自己真金白银买的NFT,怎么到头来所有权竟然不是自己的?
是的。这个问题很难简单解释清楚。不想说一堆法律名词了,只能这样解释吧。币圈很早年就几乎一致公认BTC是财产,那时候,法律界称它为“计算机数据”,盗窃BTC,不是盗窃罪,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随着时间慢慢过去,几年之后,一二线城市才渐渐开始有“盗窃罪”的判例,三四线城市还在“数据罪”or“盗窃罪”左右摇摆……NFT,也是类似,至少目前的司法实务界,没人敢堂而皇之的将其定性为“物”。既然不是“物”,就更谈不上所有权了。
火小律从6年前就开始写币圈的法律文章了,但只写过1篇关于NFT的文章。为什么?当初我也认为,相较于BTC等数字货币,NFT因为有载体,或许更容易在法律上获得认可,从而合规发展。但“胖虎案”后,关于NFT的法律属性,争议不断,那阵子我跑去听了好几位行业大咖的讲座。几场之后,我意识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一个连“物”属性都争不下的NFT,它的法律维权之路只会比BTC更难走。这不是几个法学家能解决的,也不是基层法院法官敢拍板的。只能靠一群勇敢的人,选定一个先进先行的法院,一路一审、二审、再审打下去,让更高更有魄力的人“不得不”作出司法定论。
事实也确实如此,在胖虎案的影响下,NFT著作权侵权案审判思路已成形,实务中案件数在上升,法官敢立案敢下判决。而其他类型的案件,难如登天。诚如闵行法院判决书的那句话“在法律没有明确其属于物的前提下”,乍听,是甩锅,但也透露着无奈,一名基层法官的无奈。
因此,或许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用户是弱势的,因为他们不了解法律,不了解这些歪歪绕绕,一心只知道“花钱买的就是自己的”这一最朴素的逻辑,最后撞了南墙还想不通是为什么。而平台,毫无疑问是强势的,规则的制定者,也占尽了目前法律空白的“便宜”。
只能说,任何一个新兴事务,都会存在一段时间的法律空白,需要靠市场推动法律的进步。而早期吃螃蟹的散户,不仅仅是勇敢者先享受世界,伴生的也是空白法律无法及时保障自身权益的巨大潜在风险。
期待哪位勇敢的人撬动杠杆,让NFT的法律属性早日有定论。提个建议,或许可以从深圳互联网法院开始尝试。
好久没写长文了,等有空再写篇NFT用户起诉平台的常见认(败)知(诉)误(点)区吧。
“火小律”公众号创始人,火伊婕律师,上海久中律师事务所刑委会副主任,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主要执业方向: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及疑难复杂刑民交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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