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 麻精药品涉毒案件2大无罪辩护点
最近,接连接到不少麻精药品涉嫌毒品犯罪的咨询。
A:海外购买xx减肥药,涉嫌走私毒品……
B:帮朋友代开xx药品,涉嫌贩卖毒品……
C:患有xx疾病,需要xx国的xx药治疗,涉嫌走私毒品……
D:吃剩的xx药,转卖给病友,涉嫌贩卖毒品……
…………
咨询内容大同小异,因为接到的咨询多了,火小律八卦的打探了下,发现似乎是有过类似的“运动”,貌似还不是区域性的。难怪,最近朋友圈一些律师开始转《昆明纪要》(2023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还在想,这不是去年6月发的么,都快过周岁了……
火小律团队处理过不少类似案件了,印象最深的是2022年的一起案件,那年太特殊了,正好国庆长假前,当事人被宣告不认为是犯罪,不起诉。当事人和家属都异常兴奋,还拉着火小律一定要发个朋友圈庆祝下。
回正题,所谓麻精药品,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简称。这类药品,和刑法意义上的毒品,一线之隔。简单说,如果是正常使用发挥疗效作用的,就属于药品;如果脱离管制被吸毒人员滥用的,则属于毒品。
所以,这类案件,最大的无罪辩护点,一定且只能是“证明以医疗为目的”。
别小看这几个字,想证明,需要提供一整套证据,通过充分收集客观证据,尽力还原当事人购买药品的实际需求。拍脑袋是行不通的。
说一起一手好牌打的稀碎的案件。A患有某种疾病,在小医院简单检查过,各种症状都吻合,也就一直没去三甲医院确诊,通过病友知道海外某药物非常对症,果断网购,不幸被抓。一审时,当事人和辩护人无法提供病情证明,被判有罪;二审时,当事人和辩护人提供了病情证明,无法证明药品对症,维持原判。想再审,找到火小律,仔细一看,二审时提供的证据居然是百度百科,和几篇网上不知道哪找来的论文。这样的证据,真的是太不把刑事审判程序当回事了,简直儿戏。
另外,第二大辩点,多是“主观不明知”。关于“明知”这个事,无论是哪个罪名,讲真,公检法和当事人(或者辩护人),真的是有着巨大的“认知鸿沟”。这是一个综合判断的过程,很难几句话说清楚。还是说麻精药品涉毒案件,记得有个异地案件,当事人二审时找到火小律,坚称是转卖药品给病友,甚至都没有加价,但和病友的聊天记录里,病友曾经提出过一句,“我以前xi过du”。最后,因为这句话,当事人被推定主观明知,定了罪。
为什么今天只举例失败案例,因为见到太多的自以为是,最后自己买单。在麻精药品涉毒犯罪打击面如此之广的大背景下,尤其是侦查人员天然的带着“有罪视角”看待当事人,还自(头)信(铁)的按照拍脑袋的方式去强调、证明自己无罪,全然不顾检法证据认定习惯,只能是以卵击石。学会换位思考,才能找到真正的出路。
曾经的我
1.上海检察系统工作7年
2.海关总署部属院校海关法专业
3.某互联网上市公司负责法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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