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 || 聊聊翻墙炒币被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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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流传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翻墙炒币被罚到归零。
现在网上假消息太多,不敢轻信,一贯严(dan)谨(xiao)的我又开始翻查出处。几经波折,终于找到了官网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了上图的真实性。本想截图一份无码的,不知为何,被限制了。只能24小时候再试。总之,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真实的。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10月02日06时许,接群众匿名举报,某处有“翻墙”工作室,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朱某某、胡某、郑某某、孙某4人,以挂VPN的方式,擅自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通过某境外网站与境外需要购买某虚拟货币的客户取得联系,随后在某境外交易APP上用某货币,低价买入某虚拟货币,再高价卖出,从事销售某虚拟货币的工作。
经核查,现场查获的4人均系该工作室员工,工作室的老板是廖某。廖某负责提供运营工具,8部手机、8套电脑,工作室运营期间共获利9万元。
廖某的行为已构成擅自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廖某责令停止联网,处以警告并处罚款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万元,收缴作案工具手机8部、电脑8套。
处罚依据是什么?
分析具体内容之前,先看看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什么?本案中,如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述,具体涉及3个法律条文。逐一看看。
认定vpn翻墙行为违法,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6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至于如何处罚翻墙行为,依据的是上述规定的第14条——责令停止联网、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至于电脑、手机等被没收,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1款,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应当收缴。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翻墙是否违法?
vpn翻墙,是否违法,是个老生常谈。理论界一直有争议,具体不说了。本文以实务界为准,影响普通公众的也是实务界。
实务中,蜀黍更倾向于打击售卖翻墙软件或者提供翻墙服务的商户。因为这类商户,轻则可以行政处罚,重则可以刑事处罚,涉及的核心罪名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最高刑期为7年有期徒刑。
对于个人翻墙,坊间一直流传着一句话,“个人翻墙违法,但大多数人都没事”。不是顺口溜,现实也是如此。个人翻墙的,蜀黍通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没做什么出格的事,警力有限,基本不管。所以这类处罚案例自然很少。不过,近两年经济下行,一些地区的处罚数量有上升趋势。但总体而言,再上升,和基数相比仍是极小概率事件。
翻墙的违法所得认定,争议非常大
翻墙违法的争议不大,但,翻墙违法所得如何认定,争议非常大。
去年最大的一起争议是,一位程序员翻墙打工,被罚没收任职期间的工资105万余元。罚款仅200元。
注:图片来自网络
执法机关在行政复议中给出的理由也非常简单粗暴,只要翻墙了,后续所得的财物都是违法所得。按照这一逻辑,似乎没什么不能够算作“违法所得”了。这类无限扩大“违法所得”范围的认定方式,完全颠覆一般公众应有的认知。
换回本案,如果用上面的没收工资的例子,是不是能稍许理解为什么炒币的收益被没收了。理解归理解,但,是否合法合理,是另一回事。
执法机关机械扩张“违法所得”认定,一直是非常头疼的问题。想要维权,只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告官,需要勇气。
其他一些疑问
说实话,对于这起行政处罚,还有一些疑问。
第一,涉案时间段,主流的虚拟货币app似乎都不需要翻墙登录,直接国内网络即可连接。按理说用不上vpn。当然他们可以说,安卓手机下载app时翻了墙,违法得来的app,在内的操作收益依然属于违法所得。反过来说,如果从未翻墙就获取了相关app,后续是不是又都无法认定了?
第二,廖某的行为被定性为销售某虚拟货币行为。可左看右看,低买高卖,总得有人接盘,上升为销售,有些硬找理由之嫌了。不过,一个工作室,8部手机、8套电脑,9万的违法所得,似乎收益一般。具体9万如何计算得出,经不经得起推敲,是个疑问。
不扯闲话了。总体而言,小概率事件。如有网友遇到这类处罚,金额比较大的,建议积极维权。现在撤销行政处罚的,数量也在上升,没想象中那么难。
“火小律”公众号创始人,火伊婕律师,上海久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刑委会副主任,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主要执业方向: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及疑难复杂刑民交叉案件。
曾经的我
1.上海检察系统工作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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