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 || 武汉抢U案,“钱包”的问题必须引起重视了
注:本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等。如需咨询、委托,跳转文末联系方式。文末有冻卡群,有兴趣的入。
武汉发生了一起USDT线下抢劫案,案情很简单,诉讼过程有点曲折。
2023年1月,W通过网络与小D联系,表示愿意以32万元现金购买等值的USDT。双方谈妥线下见面交易。因为小D不在武汉,就让叔叔大D前去交易。两人说好,收到现金后,大D发通知,小D线上转U至W指定的钱包。
案发当晚W和大D碰头。W上车后,坐驾驶座后方,让大D开车去取钱,没想到,车到指定地点后,W突然持刀逼近大D脖子,威胁大D“乖乖打电话告诉你们老板,说钱收到了,不配合就捅你一刀”。大D只能微信语音告诉小D“钱到了”。2分钟后,小D就向W的钱包转账43785U。W拿到U后想离开,大D阻止,被刀划伤左手。W逃离。大D报警。事后W卖出2500U获利17100元,剩余的41285U转入其他账户后去向不明。
一审检察院以W涉嫌抢劫罪和掩隐罪(其他事实,和抢U无关)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W不构成抢劫罪,应该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掩隐罪另判)。一审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认可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改判抢劫罪,判处W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万元。
先说说案件本身。一般人乍一听,最直观的感受,这不就是最典型的抢劫嘛,一审法院怎么能判敲诈勒索。
一审法院纠结的是2点。第一,暴力程度。抢劫罪要求的是压制对方反抗的暴力,敲诈勒索罪轻微暴力就可以了。那么,用刀抵着脖子,能压制对方反抗么?平心而论,夜晚,车内狭小空间,一个在驾驶座、一个在后座抵着驾驶座的人,用的是刀,对着的是脖子,完全够了。奢望普通人在这样的情境下还反抗,太理想化了,有点站着说话不要疼。第二,大D对U的控制力。一审法院认为,抢劫罪的对象必须是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守护者。本案中U的主人不是线下交易的大D,而是远程在线的小D,大D充其量只是个“传声筒”,所以钱给不给W,大D做不了主,也就自然不符合抢劫罪的对象。
坦白说,以火小律多年检察系统的公诉经历而言,第一点才是关键,第二点有点凑数了。类似第二点的争论,通常只存在于绑架vs抢劫的场景中,敲诈勒索,说实话,几乎为0。
说回一审判决。定敲诈勒索罪,一审法院避不开的bug是,敲诈勒索罪要求受害人因为受到威胁或要挟,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了财产。小D转U的时候明显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更谈不上威胁,一心以为是正常交易,哪来的恐惧心理?一审法院解释不了这一点。反过来说,即使按照一审法院的逻辑,有人受到了威胁处分了财产,那被威胁的只能是在现场被刀架脖子的大D,可一个“传声筒”又有什么绝对的控制力去处分别人的财产呢?一审法院没有解释明白。这也是被二审推翻的最致命原因。
这个案子还有一个点,值得币圈人士注意。钱包的不记名特征,在这起案件中被反向利用了。
案情里提到了,U到了钱包后,一部分被W变现了,另一部分转走了去向不明。一审法院认为,对W变现部分,是犯罪既遂;对被转出的41285U,因为去向不明,再加上钱包不记名的特性,不能排除钱包是W和小D共同控制的,这部分只能认定为未遂。
这一点很难理解,匪夷所思。哪个受害人会把U转到自己能够控制的钱包,还报警的?除非是盗币。线下交易,一手交钱一手转U,嫌疑人给的钱包地址如果受害人能控制,嫌疑人傻么?
既然如此,为什么一审法院还能这么认为呢?一般情况,坏人作恶,都会申请一个新钱包,没有任何记录,然后来一句,都是不记名,凭什么证明是我的呢?遇到龟缩保守的司法机关,认为只要理论上存在受害人能控制钱包的可能性,再加上U又去向不明、无法证实是嫌疑人操作的,就属于没有排除合理怀疑,自然也就没办法认定U已经被嫌疑人实际控制了。
事实上,直到二审,这个问题都没有真正解决。检察院是认为钱包是W控制或者W和他人控制,把重心放在了W能控制的视角上。但,回避了如果确实是W和小D共同控制的情况呢?虽然火小律也认为事实上不可能存在这种情况,完全不符合常情常理。但还是那句,不可否认,这是个法律上的辩点,也确实有保守派的观点存在,导致一些案件产生了出入。所以,值得引起注意,建议事先做好防范,避免这样的诡异辩点出现。
另外,针对线下现金交易,再多说几句。
选择线下见面交易,原因主要还是2个吧。一是司法冻结高发、解冻成本较高;二是交易诈骗不少,收了币不给钱,或者拿了钱不给币。前阵子刚遇到一起发生在2个OTC之间的兑换纠纷,最后演变成诈骗了 ̄□ ̄||不过,现金交易的风险也不小的,尤其是双方本就不熟悉的情况下,遇到黑吃黑怎么办?总之,小心驶得万年船。币圈行走,防黑钱、防诈骗、还得防黑吃黑了。
打个广告,冻卡交流群,有兴趣的申请加入:
如何联系我们
微信号|HYJ_Lawyer
联系方式:18117286505
邮箱:18117286505@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