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冬天,外面冷嗖嗖的。今天的普法案例讲一个炎炎夏日的故事。三伏天的清晨,76岁的秦老太太,提着篮子跨进了景德镇一家超市的大门。7点10分,老太太脚下一滑,她试图挣扎挽回,最终还是无可奈何倒了下去。到医院一检查,她的手臂和腿等多处损伤,其中两处骨折。这么一来治疗费用高,纠纷来了。病情稳定后,老太太起诉超市和超市投保公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索赔16万多元。一审判决认定秦老太太不承担责任,事发超市承担全部责任,由保险公司替代赔偿5万余元,超市直接赔偿4000多元。这之前,秦老太太还通过医保报销了4万多元的医疗费。超市和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了。超市的理由是,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二审维持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超市冤不冤?是不是只要在超市里摔伤了,超市就要赔?其实不冤,这是公平的。具体到这个案子,超市的瓷砖地面溜光的,存在致人摔倒的可能,这就是过错;老太太去超市消费,正常行走滑倒不存在过错。法律给宾馆、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施加了特殊义务也就是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保障进入其场所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为他们掌控管理这些场所,而且从中获取一定的利益,进入这些场所的人员对他们有合理的信赖,这样规定是公平的。而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推定具有过错,经营者、管理者或活动组织者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就要对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承担多少责任视情况而定。这个案子还有两个问题。第一,秦老太太先单方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给出了“后续治疗费在2万元以内”的不确定意见。而被告提出的重新鉴定里,又没涉及后续治疗费鉴定,导致法院无法认定后续治疗费,所以判决她以后再来主张。原告的疏忽,给自己增加了后续维权成本。第二,秦老太太摔伤后使用了医保基金报销。她报销的这部分费用,依法不能由医保基金支付,所以医保基金管理部门后续应当向超市方追偿。《民法典》第1198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社会保障法》第30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