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律途上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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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解释(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修旧对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7月2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11月18日 上午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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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佩霞受贿案,一审宣判获刑三年

据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消息,2024年11月14日,横峰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万年县上坊乡原党委书记李佩霞受贿案,对被告人李佩霞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2024年2月,被告人李佩霞利用担任万年县上坊乡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5万元。横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佩霞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李佩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李佩霞当庭表示服从判决。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共三十余人旁听了宣判。来源:澎湃新闻
11月14日 上午 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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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一死四伤的交通事故,逝者捐献了器官

我们生活在一个充满危机的世界,不知道危险哪一秒来临。他的一个咳嗽,就造成了一死四伤。无比可敬的是,事故中失去生命的孩子,她的家属作出了一个痛上加痛的决定:捐献器官,让孩子的生命以另一种形式延续。1992年生的张某,党员,在部队服役时得过三等功。去年起,他开着按揭买的吉利几何电车,在景德镇跑滴滴,养活两个孩子。可能也是这个原因,他长时间耗在车上,身体不适也没重视。今年8月21日下午,咳嗽严重的他继续出车。五点刚过,行至景德镇陶阳北路景东菜市场路段时,他咳嗽不止,突然昏厥,踩着电门的脚没放下,车辆加速冲向前方车道上的人群。一秒不到车辆加速,先撞上前方一辆电动车,之后又撞击另外两辆电动车,造成五人受伤。四岁不到的女童和她母亲同车,孩子伤势严重,抢救9天后在医院去世。意外里每个人都有故事,这个逝去的孩子,她的故事应该让更多人知道。主持事故调解的人民调解员说,孩子的父母和爷爷奶奶,承受巨大压力,决定捐献孩子的眼角膜和其他器官。最终,他们的善举点亮了他人的“视”界,解救了他人残存的生命。事故里没有赢家,对张某来说,他自责、值得同情,也不能挽回逝去的生命。被拘留前,他说,我在凑钱,实在能力不够,达不到那么多,如果我现在不进去(被拘留),家属更不满,他们要抓我进去,也是应该。只希望逝者安息,生者节哀。向他们致敬!这起案件即将进入检察机关公诉。
11月13日 下午 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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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2024)238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着力提升执行财产处置水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践,就做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1.尽职调查财产现状。执行法院应当对财产现状进行调查,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免除调查职责。对下列财产,应当重点调查以下事项:(1)对不动产,应当通过调取登记信息、实地勘察、入户调查等方式,调查权属关系、占有使用情况、户型图、交易税目和税率、已知瑕疵等信息;(2)对机动车,应当调查登记信息、违章信息、排放标准、行驶里程等对车辆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3)对食品,应当调查是否过期、是否腐败变质、是否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物品等信息,防止假冒伪劣食品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流入市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4)对股权,应当调查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财务报表,以及股息、红利等对股权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2.严格审查权利负担的真实性。执行法院在财产调查过程中应当加大对虚假权利负担的甄别力度,案外人主张财产上存在租赁权、居住权等权利负担的,重点围绕合同签订时间、租赁或者居住权期限、租金支付、占有使用等情况,对权利负担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案外人所提事实和主张有悖日常生活经验、商业交易习惯的,对案外人“带租赁权”“带居住权”处置的请求不子支持。案外人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救济。发现被执行人与第三人通过恶意串通倒签租赁合同、虚构长期租约等方式规避或者妨碍执行的,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3.认真核查建设工程价款情况。执行法院处置建设工程时,应当依法查明是否欠付建设工程价款,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发现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但没有权利人主张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张贴拍卖公告、调取工程合同、询问被执行人等方式查明有关权利人,通知其及时主张权利,争取一次性解决纠纷,减少后续争议。(2)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案外人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提出优先受偿的,执行法院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进行审查并询问被执行人。经审查,认定案外人不具有优先受偿资格,案外人不服的,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或者另诉救济;认定案外人具有优先受偿资格的,应当将其纳入分配方案,当事人对该方案不服的,可以通过分配方案异议及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救济。(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主张已与被执行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据以申请排除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处理。4.规范适用询价方式。对于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有大数据交易参考的住宅、机动车等财产,可以选择网络询价方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应适用网络询价或者网络询价结果明显偏离市场价值,申请适用委托评估的,执行法院经审查可以准许。工业厂房、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商铺较多的综合市场、装修装饰价值较高的不动产以及股权、采矿权等特殊或者复杂财产,目前尚不具备询价条件,当事人议价不成时,应当适用委托评估。5.完善刑事涉案财产变价程序。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涉案财物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千规定》(法释[2014J1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询财政部门、被害人是否同意接收财产或者以物退赔等意见。财政部门、被害人不同意接收财产或者以物退赔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但对不动产、采矿权、大宗股票等价值较高的财产进行无保留价拍卖的,应当合理确定保证金和加价幅度,经合议庭合议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6.如实披露拍卖财产信息。执行法院应当全面如实披露财产调查所掌握的拍卖财产现状、占有使用情况、已知瑕和权利负担等信息,严禁隐瞒或者夸大拍卖财产瑕疵。拍卖财产为不动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中公示不动产占有使用情况,不得在拍卖公告中使用“占有不明”“他人占用’等表述。决定“带租赁权”或者“带居住权”拍卖的,应当如实披露占有使用情况、租金、期限以及有关权利人情况等重要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有竞买资格限制的,应当在拍卖公告中予以公示。7.完善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机制。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债权人申请以物抵债或者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主张以高于流拍价的价格对拍卖财产自行处置的,执行法院经审查后可以允许,暂不启动以物抵债、第三人购买程序。自行处置期限由执行法院根据财产状况、市场行情等情况确定,一般不得超过60日。自行处置不动产成交的,买受人向执行法院交付全部价款后,执行法院可以出具成交过户裁定。买方支付部分价款,剩余价款申请通过贷款等方式融资,并向执行法院提交相关融资等手续的,执行法院经协调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意后,可以出具成交过户裁定,由买卖双方办理“带封过户”手续。被执行人自行处置失败的,执行法院应当启动以物抵债、第三人购买等程序。8.加大不动产腾退交付力度。对不动产进行处置,除有法定事由外,执行法院应当负责腾退交付,严禁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负责腾退”。雷要组织腾退交付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腾退预案,积极督促被执行人及有关占用人员主动搬离。对于督促后仍不主动搬离的,应当严格依法腾退,并做好执法记录、安全保障等工作。腾退过程中,被执行人、案外人存在破坏财产、妨碍执行等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严格重大事项合议与审批。执行法院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权力清单和台账,对起拍价、加价幅度、权利负担、唯一住房拍卖、自行处置、以物抵债、第三人以流拍价购买等重要事项应当合议决定,按程序报批,严格落实院局(庭)长阅核制,不得由执行人员一人作出决定。10.加强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辖区拍卖辅助工作的统一管理,加大对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拍卖辅助工作的指导力度。具备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设置相对固定的人员或者团队统一负责辖区拍卖辅助工作。执行法院将拍卖辅助工作委托拍卖辅助机构承担的,要加强对拍卖辅助机构履职情况的监督力度,严禁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必须由执行人员办理的事项委托给拍卖辅助机构完成;严禁拍卖辅助人员使用办案系统、账户和密钥等,严防泄露办案秘密;严禁私下接触竟买人,需要现场看样的,必须有两名以上拍卖辅助人员在场;严禁拍卖辅助机构、拍卖辅助人员及其近亲属参与其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财产的竞买;严禁向第三方泄露意向竞买人信息;严禁私自收取费用违规排除潜在竞买人。要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明确拍卖辅助机构工作职责和清单,规范计费方式和标准,严格规范拍卖辅助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程序。要建立违纪违法追责机制,发现拍卖辅助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符合入库要求的,祝情节采取暂停、取消委托资质乃至除名等惩戒措施。11.依法打击扰乱网拍秩序的行为。对通过夸大、欺、误导等手段宣传提供“拍前调查”“清场收房”“对接法院”等一站式服务,诱导买受人支付高额佣金,甚至伪造司法文书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网络司法拍卖秩序的行为,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联合公安、住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坚决依法打击。要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通过加大网络司法拍卖宣传、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开展专项活动等方式,依法维护网络司法拍卖秩序。12.深化对网拍的全面监督。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要求开展工作,确保网络司法拍卖公开透明、及时高效、全程留痕。要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拍卖活动的全程监督,对当事人、社会公众或者媒体反映的拍卖问题,要及时核查、及时纠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主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推动信息共享,畅通监督渠道,使执行检察监督规范化、常态化、机制化。对重大敏感复杂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拍卖或者腾退交付案件,可以邀请检察机关到场监督执行活动。来源:中国执行。
11月7日 下午 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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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刘某江交通肇事宣告无罪案——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实质审查

导读:人民法院案例库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设的案例资源库。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学习、研究。其中收录的参考案例,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选介案号:(2024)冀0505刑初8号入库编号:2024-18-1-054-002审理法院: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10月30日 下午 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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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答记者问

民法典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为正确实施民法典,回应社会关切,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法释〔2024〕12号,以下简称《解释》),于2024年9月26日正式发布,并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解释》的内容,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问题一:以前颁布的有关侵权责任的司法解释都是针对某一类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作出规定。本《解释》是关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司法解释。请您介绍一下《解释》制定的背景和指导思想?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要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是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侵权责任也是制裁违法、救济权益、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民法典施行后,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侵权责任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作出规定,进一步彰显了强化人权保护、维护社会和谐安全的立法宗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推动民法典全面贯彻实施的指示,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规定,及时清理修订了有关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等在内的多部侵权类司法解释。民法典施行以来,民事审判实践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明确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近年来,社会各界围绕“严惩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拐卖拐骗妇女儿童违法犯罪行为”“惩治校园欺凌、平衡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道路交通安全和头顶上的安全”等问题,提出了不少意见建议。坚持系统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制定司法解释,按照民法典规定妥善解决实践中的困难和问题,是回应社会关切和实践需求、提高司法服务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解释》起草中,我们以召开研讨会、座谈会、类案比较以及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多次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最大程度凝聚各方共识。先后两次与专家学者专题研讨,充分听取理论界、实务界意见;两次书面征求立法机关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意见;在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解释》历经十余稿修改,于2023年3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收到的800余条意见逐条梳理和研究探讨。根据各方反馈意见,我们对《解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审议稿。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解释》。《解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社会重大关切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体体现为: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多种形式广泛深入调研,掌握真情况真问题,解决民法典施行后社会广泛关注、审判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重大争议问题。条文成熟一个规定一个,力求务实管用,及时回应实践需求。二是坚持依法解释。尊重立法精神,严格贯彻执行民法典规定。坚持法律规则的体系化适用,注重新旧法律制度的适用衔接,依据法律新规定调整不符合立法精神的既往裁判标准。三是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解释体现的价值理念和价值导向始终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贯通,确保符合人民群众的价值认同和情感认同。问题二:请您介绍一下《解释》的主要内容及其司法理念?答:《解释》共计26条,除了第26条是关于施行时间及效力的规定外,其余25个条文都是针对具体问题作出的规定。一是明确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侵权责任。将监护纳入侵权责任调整的民事权益予以保护,加强对拐卖、拐骗儿童行为和其他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侵权行为的民事制裁,与刑事制裁共同构成制裁违法、救济权益的一体两翼,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益,维系亲情稳定。二是明确监护人责任,教唆、帮助侵权责任和教育机构责任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依法认定监护人和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教唆、帮助侵权人,教育机构以及校外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强化监护职责的履行,坚决制裁教唆、帮助侵权,支持合理诉求,助力家校和谐,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护航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三是明确用人单位责任的适用范围和劳务派遣关系中的侵权责任形态。明确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实施犯罪不影响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并协调刑事追缴、退赔与民事赔偿的关系。分别规定了在执行用人单位工作任务中实施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承揽人根据定作或指示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不同侵权责任,确保法律规定正确适用,依法维护劳动群众合法权益,保障被侵权人的损害得到填补。四是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相关适用规则。就机动车投保义务人与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的责任承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的认定,因转让拼装车、报废车造成损害时责任承担的主观要件问题,我们贯彻严的基调,强化法定义务的履行和违法制裁,更好地保护群众出行安全,保障被侵权人充分受偿。五是明确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自身损害(即产品自损)属于产品责任赔偿范围。正确阐释立法精神,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高效便捷维权。六是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不适用免责事由。准确阐明民法典“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立法精神,强化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责任意识,维护动物饲养管理秩序,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七是明确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的实体和程序规则。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依法合理确定具体侵权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顺位和责任范围,依法支持被侵权人合理诉求,维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消除“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问题三:《解释》明确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侵权责任。请您具体介绍一下相关规则的制定背景、依据和主要内容?答:保护妇女儿童人身权益不受侵犯,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人权发展大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展现负责任大国形象的重要内容。审判实践中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情形,既有拐卖、拐骗儿童等刑事犯罪行为,也有亲子错换等民事行为,还有未达到刑事追诉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的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为进一步明确裁判标准,《解释》第1条至第3条作出相应规定。1.明确支持赔偿监护人寻亲的合理费用监护的主要内容为“抚养(赡养)、教育(扶助)和保护”,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将监护纳入侵权责任调整范围予以保护,具有正当性。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为寻亲往往花费较长时间和一定数额的金钱,产生财产损失。财产损失属于物质损失、直接损失,按照填补损害的基本原则,无论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监护人为寻亲花费的合理费用均应获赔偿,但赔偿范围如何确定,则存在一定争议。《解释》第1条以“恢复原状”“禁止得利”为法理基础,协调了拐卖获利刑事追缴与民事赔偿的关系,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请求赔偿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为增强财产损失范围认定弹性,又避免不当扩大损失范围,对“财产损失”作出“合理费用”的限定,同时使用了“等”之表述,给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权。2.明确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精神损害赔偿是被侵权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侵害遭受精神痛苦,通过金钱赔偿的方式对其给予精神抚慰。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侵害了监护关系这种身份利益,若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依照民法典第1183条关于“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监护人和被监护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如何认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有意见认为,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即构成严重精神损害。我们认为,这种意见对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失之过宽。民法典第1183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体现了防止精神损害赔偿被滥用的立法精神。为严格确立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父母子女关系或者其他近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审判实践中,可综合脱离监护的时间、使近亲属出现精神疾患等因素作出认定。此条规定中的父母子女关系,不仅包括亲子关系,还包括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和养父母子女关系。3.明确依法支持权利人合并请求赔偿人身损害与寻亲费用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可能同时造成被监护人死亡。作为近亲属的监护人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合并主张赔偿人身损害和寻亲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否一并支持,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解释》第3条本着快捷解决纠纷、保障权利人及时受偿的考虑,明确规定依法支持赔偿权利人合并请求赔偿人身损害和寻亲费用。问题四:劳动力异地流动、家庭结构变化带来了父母教养子女的现实困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校园欺凌等违法犯罪也有发生。《解释》多个条文有针对性地规范被监护人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请您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和基本精神。答: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事业。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祖国的未来属于下一代。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明确要求“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校园欺凌”“校闹”问题,农村留守儿童、异地流动儿童和离异重组家庭未成年子女权益维护和健康成长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针对民法典中监护人责任,教唆、帮助侵权责任和教育机构责任适用中的争议,《解释》明确了4个问题:1.明确被监护人侵权,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而非补充责任,不以被监护人本人有财产来认定被监护人担责针对学理与实务中关于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的监护人责任是补充责任还是全部赔偿责任的争议,《解释》明确规定,被监护人侵权,由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被监护人无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不得因其本人有财产而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彰显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轻装前行的司法理念。在非近亲属担任监护人且被监护人本人有财产的情况下,完全由监护人担责可能导致非近亲属不愿担任监护人,这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为解决上述问题,从公平角度考量,依照民法典第1188条第2款“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的规定,《解释》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判令监护人担责的同时,应当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同时,为保证被监护人健康成长,《解释》对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作出限定,规定“应当保留被监护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和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针对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十八周岁,被诉时已满十八周岁的情况,《解释》第6条调整了既往裁判标准,明确仍由原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并协调规定了赔偿费用支付问题。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建议依照民法典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明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但经广泛征求意见,普遍认为,民法典第18条第2款有关十六周岁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是为了保护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使他们参与的正常民事法律关系处于稳定状态,该规定一般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领域,不适用于侵权责任领域。如果规定这部分未成年人还要承担侵权责任,与立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精神不符。据此,《解释》未采纳相关建议。2.明确未成年子女侵权,由父母共同承担责任,未与未成年人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不承担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由该子女的生父母承担责任我们根据民法典的精神对既往裁判规则作出相应调整和补充。关于未成年子女侵权的父母责任。依照民法典第26条、第27条以及第1068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有关监护人责任的规定并未明确父与母之间的责任形态,《解释》参照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精神,在第7条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父母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六十八条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关于未成年子女侵权的离异夫妻责任。审判实践中,未成年子女侵权的,离异夫妻一方往往以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自己不承担责任或者少承担责任。以前,司法实践依照“与子女共同生活”标准来判定离异夫妻的责任,会导致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疏于履行监护职责。依照民法典第1084条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据此,《解释》第8条第1款明确,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考虑到夫妻离异后财产进行了分割,双方对抚养子女一般会作出约定,《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了离异夫妻对外承担责任后的内部求偿规则,“离异夫妻之间的责任份额,可以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履行监护职责的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等确定。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一方向另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未成年子女侵权的继父母责任。夫妻离异后再婚,再婚相对方与未成年人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依照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的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未成年人受继父母抚养教育成立了监护关系,但并不因此免除生父母的监护职责,对于未成年人侵权应如何协调生父母责任与继父母责任,实务中争议较大,处理纠纷时应进行“个案考量”和“利益平衡”,不宜一刀切。因此,《解释》第9条仅针对未成年子女与继父母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未与该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者继母不承担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由该子女的生父母承担侵权责任。3.明确被监护人侵权,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在过错范围内与承担全部责任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产生责任重合;教唆、帮助未成年人侵权的,监护人在过错范围内与承担全部责任的教唆人、帮助人共同承担责任,产生责任重合。但是,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目的是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保障被侵权人充分受偿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了委托监护关系中的侵权责任,第1169条第2款规定了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民事责任。法律适用中的主要争议为,委托监护关系中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承担的与过错相应的责任,教唆、帮助侵权中监护人承担的与过错相应的责任,实务中应如何据此认定民事责任。《解释》第10条、第12条对相关争议的裁判标准予以了明确。关于受托人承担责任应否限定于有偿受托的问题。《解释》制定过程中,有观点认为无偿看管孙辈的祖辈不应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经广泛征求意见,我们目前的倾向性意见为,排除无偿受托人担责限缩了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利于保障被侵权人充分受偿,也不符合强化监护职责履行的立法精神。为此,《解释》对这种意见未予采纳。实践中,可综合过错情况,合理界定情谊行为与无偿受托的区别等来妥善认定无偿受托人的责任。关于受托人的过错认定问题。审判实践中应具体分析,综合被侵权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被监护人的年龄、性格和过往表现等自身特点,健康自由发展空间,教育义务履行情况,受托人的履行成本等因素,对受托人的过错作出认定。此外,《解释》对教唆、帮助未成年人侵权的行为持严格否定立场,明确教唆人、帮助人承担责任不以明知被教唆、帮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前提。4.明确学生在校内遭受校外人员人身损害的,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第一责任主体,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第三人不确定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先行承担责任,并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民法典第1201条规定了学生在校内遭受校外人员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针对审判实践中反映的实体与程序问题,《解释》第14条作出规定:一是被侵权人可一并起诉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和教育机构。无须被侵权人先行起诉、强制执行第三人财产后再就赔偿不能部分起诉请求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目的是减轻当事人诉累,保障被侵权人及时获得救济。二是如果诉讼时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能够确定,一般不单独列教育机构为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申请追加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共同被告。第三人和教育机构作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应体现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的在后执行顺位,即明确“教育机构在人民法院就第三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三是诉讼时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可以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责任后向已经确定的第三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1201条的规定予以支持。问题五:《解释》第17条有关工作人员犯罪时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受到广泛关注。请您介绍一下这条规定的有关情况?答: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刑事案件认定工作人员构成自然人犯罪后,因财产损失较大,存在被害人难以通过刑事追缴、退赔获得足额赔偿的情况。为弥补损失,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往往以工作人员所在用人单位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用人单位依照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解释》第17条明确,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实施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构成自然人犯罪的,工作人员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用人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民法典第11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在刑事案件中已完成的追缴、退赔可以在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并扣减,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予以扣减。这一规定包含三层含义:一是明确工作人员自然人犯罪不当然影响用人单位民事责任的认定。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实施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构成自然人犯罪,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责任主体是工作人员个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由于责任主体不同,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当然,如果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则应依照民间借贷等相关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依法确定是否受理对用人单位提起的民事诉讼。二是明确只有工作人员的犯罪是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实施的行为,人民法院才能依照民法典第1191的规定认定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该条规定是对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责任的解释,其题中应有之义是,如果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不是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实施的违法行为,则人民法院不能依照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责任的规定来判令用人单位为工作人员的致害行为承担完全替代赔偿责任。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是,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虽不是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实施,但用人单位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用人单位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依照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认定用人单位的民事责任。审判实践中,可以根据行为的内容、时间、地点、场合、行为之名义、行为的受益人以及是否与用人单位的意志有关等因素,综合认定工作人员是否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实施违法行为。三是明确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范围与刑事案件中追缴、退赔的关系。实务中对此问题存在不同意见。有意见认为,民事判决的赔偿范围应扣除刑事判决退赔被害人损失部分。而论证过程中相对集中的意见为,刑事责任的承担不妨碍民事责任的认定,而且责任的认定与实际执行应予以区分。刑法第64条是关于对犯罪所得财物如何执行处理的规定,而并非就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关系的规定。因此,刑事判决追缴、退赔被害人损失不妨碍民事判决对于赔偿范围的认定。如果犯罪所得已在刑事案件中返还了被害人,可以在实际执行时予以扣减。据此,《解释》第17条明确,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在刑事案件中已完成的追缴、退赔可以在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并扣减,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予以扣减。问题六: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专章六个条文规定了产品责任。《解释》规定了有关产品责任的一个条文,将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自身损害认定为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请您介绍一下有关考虑?答:产品责任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时相关责任主体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对于产品责任中财产损害的范围,普遍认同包括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但对是否包括产品自损,立法过程中和司法实务中都存在一定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多数国家产品责任中的财产损害仅指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不包括产品自损。产品质量法第41条关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也采取了同样的立法例。缺陷产品造成产品自损的,属于合同责任问题,应当通过合同解决,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才是产品责任中所称的财产损害。另一种意见认为,财产损害应当包括产品自损。针对产品自损是否属于产品责任中的财产损害这一争议,《解释》第19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采纳了上述第二种意见,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买受人财产损害,买受人请求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缺陷产品本身损害以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作出上述规定的主要考虑:一方面是贯彻立法精神。民法典第1202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中的“他人损害”,就包括了产品自损。相对于产品质量法,民法典是新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是对民法典立法精神的具体阐释。另一方面是立足国情。对缺陷产品财产损害事实的认定,应当立足于我国国情从保护消费者角度作出解释,以符合人民群众对缺陷产品造成财产损害的一般认识。对于消费者而言,购买的产品本身存在缺陷造成了产品自损,从合同责任角度,产品的销售者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从侵权责任角度,产品自损系因产品缺陷引起,给消费者造成了财产损失,将其认定为缺陷产品造成的财产损害,消费者可以通过提起一个侵权责任纠纷诉讼,一并主张赔偿产品自损以及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有利于及时、便捷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若将产品自损排除在产品侵权损害事实之外,则消费者的损害仅通过侵权责任纠纷诉讼无法完全填补,这不符合减少当事人诉累、及时便捷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理念。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地方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时也曾提出指导意见,认为机动车自身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害,包括机动车自损。《解释》第19条的精神也体现了对既往裁判规则的承继,维持规则稳定。问题七:在民法典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规定的基础上,《解释》又有两个条文对该责任作出进一步规定。请您介绍一下相关规定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答:现代城市高楼林立,建筑物上的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对“头顶上的安全”构成重大威胁,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民法典在全面总结侵权责任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第1254条从五个方面对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作出规范。实践中,对相关条款的协调适用存在一些争议。较为突出的是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顺位、追偿问题。我们在总结“重庆烟灰缸案”“济南菜板案”等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在《解释》第24条、第25条作出相关规定,着力使民法典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务中落地落实。1.明确规定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依照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中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违反该项义务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在具体侵权人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作为共同被告时,应如何界定和划分两个责任主体间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254条并未明确。《解释》第24条对此予以明确,即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就具体侵权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这是因为,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由第三人实施,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依照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2.明确规定无法确定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的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将来确定的具体侵权人追偿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还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审判实践中,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的具体侵权人有时确实难以确定。此种情形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之间如何划分责任,民法典第1254条亦未明确。《解释》第25条对此予以了明确:第一,诉讼中无须等待具体侵权人查明;第二,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先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应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第三,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责任后,被侵权人仍有损害未得到填补的,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对于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范围,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我们结合既往判决和执行情况,目前采纳了“适当补偿”的意见,以兼顾权益救济和保障公平;第四,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具体侵权人追偿。依照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后享有向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也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解释》第25条第2款据此明确,具体侵权人确定后,已经承担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向具体侵权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五,明确“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的时间标准。实践中,为解决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的具体侵权人难以查明的问题,民法典第1254条第3款规定,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本着确保被侵权人及时填补损害的宗旨,《解释》第25条明确,经公安等机关调查,在民事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审理相关案件并确定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问题八:您提到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有关“相应的责任”的法律规定,《解释》中有多个条文对“相应的责任”作出进一步规定。请您对其具体阐释一下。答:这确实是一个需要阐明的问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多处规定“相应的责任”,比如委托监护关系中受托人承担的相应的责任,教唆、帮助侵权中监护人承担的相应的责任,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的相应的责任,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承担的相应的责任等。如何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各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是审判实务中应予统一的问题。民法典有关“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均涉及两个以上的责任主体。对于多数人侵权的侵权责任形态,民法典明文规定了按份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在产品侵权等具体法律条文中体现了侵权行为法学理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解释》制定过程中,我们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积极与立法机关沟通,在正确区分侵权行为法中数人侵权的不同责任形态的基础上,坚持比例原则、利益衡量,《解释》在关于委托监护,教唆、帮助侵权,劳务派遣,承揽人、定作人侵权,投保义务人与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时的责任承担等5个具体条文中,从与过错相应的角度作了务实的处理。刚才,我在第四个问题中,通过对委托监护责任,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的说明也简要进行了阐述。这里我仍以民法典第1189条委托监护的规定为例。依照委托监护责任的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监护人和有过错的受托人都是责任主体。其一,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履行,并不发生监护职责的移转。监护人仍是履行监护职责的主体,应依照民法典关于监护人责任的规定,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全部替代赔偿责任。受托人的过错并不因此减少监护人的责任。其二,被侵权人可以任意选择由谁承担责任。受托人承担过错责任并不以监护人先行承担责任为前提,受托人的责任亦不符合补充责任的特征。其三,在连带责任法定化背景下,受托人的相应过错责任不宜解释为比例连带责任。在比较、区分不同责任的情况下,《解释》适当借鉴不真正连带责任原理,第10条第1款首先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合并请求监护人和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民法典第1189条的规定,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受托人在过错范围内与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通俗地讲就是,一个责任主体在过错比例范围内承担的责任,与另一个承担全部责任的主体所承担的责任部分重合,执行中根据各个责任主体的责任范围和责任财产情况,协调处理执行数额。为避免“过错范围内共同承担责任”的规定产生赔偿范围超出100%的误解,《解释》明确:“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应强调的是,这里规定的共同承担责任,不是两个以上的责任主体根据各自过错大小按份承担相应的责任,若监护人在诉讼中主张与有过错的受托人对外按份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多个责任主体共同对外承担责任后,如何处理相互之间的内部求偿问题,《解释》起草过程中争议很大。《解释》在坚持“过错终局”求偿规则的基础上具体分析“相应的责任”的不同法律规定情形,对内部求偿规则作出了一定的区分,确保司法解释与立法精神一致。具体为:一是对监护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内部求偿,指引参照适用民法典第929条关于委托合同内部求偿的规定。二是鼓励相应责任主体积极履行赔付义务,若其自愿支付超出自己相应责任的赔偿费用的,人民法院应支持该责任主体就超出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鉴于劳务派遣和承揽属于合同关系,故内部追偿规则应坚持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解释》施行后,我们将就《解释》适用加强指导,确保案件审理中正确适用相关规则。同时,我们将强化审判经验的研究总结和典型案例的宣传,更好地贯彻落实民法典精神。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编辑:杨书培
9月26日 上午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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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张庆方律师拟被吊销律师证的处罚告知书

9月20日,一份北京市司法局处罚告知书在网上流传。文件显示,北京律师张庆方拟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张庆方律师,
9月20日 下午 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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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康,央企挑衅法院权威,拒绝协助执行被罚100万,负责人被拘留、罚款

你敢信,堂堂央企挑衅法院权威,阻碍执行。事情是这样。2024年1月22日,陕西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一起案件,被执行人是咸阳某县政府,县政府某组成部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该县支行有存款数千万元。但是邮储银行就是不配合,以各种理由把执行法官晾在那里将近10个小时,直到当天19时以大额转款系统关闭为由,仅扣划1400余元。法院怒了,第二天开出了天价罚单:对拒不协助法院冻结、扣划存款的邮储银行罚款100万;银行负责人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依法决定对其拘留15日、罚款10万元。金钱和自由损失,声誉损失,邮储银行这番操作代价有点疼。评论区一片喜闻乐见。老百姓苦执行久矣,堂堂央企故意阻碍执行,罚得好,其他法院也应该硬气一点。当事人咨询欲委托执行事务,我一般不愿轻易代理,深知现在的执行环境。一方面,有的案子是执行不能,企业确实没钱,穷尽了办法就是没效果,这种案件确实有,可以理解。但另一方面,那些执行金额几千、几万的被执行人,大量上了失信被执行人的黑名单,就很难相信不是执行力度出了问题、不是有人协助逃避执行。按道理说,几千块执行不到的案子就不该出现,谁拿不出这点金额?说明白一点,还是法院权威不够、法律权威不够,竟然出现央企阻碍执行的事。安康法院执行的案子,实际执行的是当地政府的钱,就更能说明问题。各级政府上了法院的被执行人黑名单已是前几年的旧闻。中国老百姓历来崇尚“权力”,政府不守信守法,老百姓自然要学。
1月24日 下午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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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老干部举报现干部,终究是最高检救了他

昨天深夜,最高检发布消息,唐山老干部马树山冤案迎来大反转。1月18日,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指出,近期河北省唐山迁西县老干部马树山因举报当地领导干部被逮捕、起诉的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最高检高度重视,专门派出院领导前往河北指导案件办理;会同河北省检察机关,在审查核实的基础上,指令迁西县检察院以不存在犯罪事实对马树山依法撤回起诉,并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在最高检下场救人之前,马树山冤案是这样的:2023年12月6日,唐山迁西县委办公室向迁西县公安局报警,称马树山写信反映县委书记李贵富、迁西县委组织部长郑艳华的问题“无事实依据”。12月8日中午,在当地受人尊敬的75岁正科级退休部马树山,在家中被迁西县公安局带走。次日,被刑事拘留。12月20日,迁西县检察院对马树山批准逮捕。12月28日,迁西县公安局对此案侦查终结,以马树山涉嫌诬告陷害罪,向迁西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12月29日,律师申请对马树山取保候审,迁西县检察院拒绝,理由是“(马树山)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社会危险性”。2024年1月2日,迁西县检察院向迁西县法院提起公诉。迁西县法院迅速受理。此时,迁西县检察院指控马树山的罪名已增加到两项:其一,诬告陷害罪;其二,诽谤罪。1月12日,媒体披露此事。引发全国亿万人关注。究竟是谁救了老干部马树山?要感谢媒体,但不是媒体。也不是全国亿万民众救了他。马树山被起诉到法院,他的家属呼吁此案异地审理。很明显,家属没有奢望当地能给一个公正判决,更不可能奢望当地不起诉,甚至撤回起诉。案子如此迅速推进,从速从重的逻辑已经无人能挡。上周媒体刚曝出此事时,我认为冤案要变成现实,但没想到奇迹出现了,最高检出手了。当权力运行的逻辑没有来自系统内力量的打破,它就会一直运行下去,哪怕媒体的报道铺天盖地,哪怕亿万人关注,当地公检法系统不会纠错。当地公检法受权力支配来制造冤案的,就没有纠错的可能。不要以为一位荣誉等身的科级老干部,就足够不平凡,在现干部李贵富面前,他就是一个平凡的普通人。当权力披上法治的外衣,错误开启了体制的力量,启动了的体制机器会碾压任何一个平凡个体,这是多少社会热点案件屡试不爽的逻辑。百姓口小,有公议不能自致于上。唐山老干部举报现干部,是老干部在媒体的帮助下,获得了最高层的关注,老干部胜了。对马树山老人来说,他是胜了,是幸运的,但不能说这完全是法治的胜利。毕竟最高检一年能直接介入几起案子、指令纠错几起案子?媒体又能报道多少冤案?有多少报道能引起亿万关注?如果此案曝出后,继续走迁西县法院依法审理的程序,最终判决马树山无罪,这才是法治的胜利,意义大于最高检出手纠错。所以,最高检检察长应勇指出,此案教训深刻,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都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防止此类案件发生。我们的检察院是人民的检察院,必须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这一面,确保检察权为人民行使、让人民满意。马树山最终没有定罪,但公安的立案、拘留,检察院的逮捕、起诉,每一个环节都是错的,这些环节的办案者该如何处分?被马树山举报的现干部李贵富,有没有动用权力发动报复?马树山举报的内容是否属实?这些问题是法治接下来要回答的。
1月19日 下午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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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十六,金盆洗手

四个未满16周岁的少年,频繁包车到异地搞“爆破”——这是他们的江湖黑话,就是砸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他们被抓,做完笔录,人就放了。盗窃所得已经挥霍一空,受害者的损失多数无法挽回。带他们去的司机被抓,一审以盗窃罪的帮助犯判刑,详见《什么样的裁判文书看起来公正?》和这四个人一起玩耍的还有一批人,被公安当证人叫来做笔录。其中刚满16周岁的小王这样跟警察说:我之前跟他们一样也是搞“爆破”的,后来不搞了。为什么不搞了?小王说,因为我满16岁了,年龄到了,会进去。他说16岁之前自己有四次盗窃被抓获,公安机关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为年龄没有执行拘留决定。这次四人被查,小王确实没参与,但是他跟这四人在一起混,密不可分,他们一起开房,带着赃物一起包车出去游玩,在一起玩时被警察抓获。他们早就不读书,放出来后还会继续在一起厮混。因为满16周岁再盗窃就构成犯罪,所以不干了。就是不能犯罪,这是他的“底线”。准确来说,他们已经在犯罪,那四个人的行为已经是盗窃犯罪行为,仅仅因为年龄不受刑事追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犯罪。未成年人必须特别保护,法律保护他们,他们却大言不惭钻了法律的空子。看着案卷里的这些记载,真有点沉重:这样的少年还会不会成为一个好人?对小王来说,这是一个“关键时期”,如果他能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可以改邪归正,真的金盆洗手、退出江湖,但是谁真的帮得了他们?我写过一篇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社情民意,泰方所朱星林律师撰写的社情民意获上报至全国政协,提出了几条建议,却也只能用一句来概括: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问题,全社会都有责任。
1月4日 上午 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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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中公教育很不道德?学员没退的培训费到底怎么办?

最近有亲友咨询,中公教育无限拖延退费怎么办。中公教育爆雷后,退培训费的事说起来好办,做起来其实很难。来咨询的已经通过各种平台反映、各种电话投诉,拖了一两年都解决不了。现在寄希望于法律途径。拿过学员和中公教育签的培训协议、培训协议确认书分析,发现约定了“北京仲裁委员会”管辖,麻烦就出现了。首先,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很高,标的额25万元以下的,起步收费17000元,由申请人预交。相比全国法院统一的标准,标的额10000元以内只收几十元诉讼费,仲裁收费相当高。其次,中公教育应退款金额不高,一般一万到几万不等,交培训费的学员多是毕业未工作、工作不久的年轻人,缺钱,不愿先付仲裁费用去仲裁。再次,外地学员到北京申请仲裁,交通、食宿费用高,时间、精力更耗不起。可以说,培训协议里的仲裁条款救了中公教育。通过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中公教育2020年之前以及近两年,也存在约定纠纷由法院管辖的情况,不过更多的是约定仲裁。中公教育承诺分期退费后一拖再拖,早已没有信誉。这个仲裁条款又让学员恨得牙痒痒,却也没有好办法,说白了就是法院认为它合法。北京第四中级法院集中管辖北京市法院的仲裁协议效力审查案件。查询发现,学员申请确认与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大量存在,无一例外被法院驳回了申请。法院驳回的主要理由包括:第一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影响合同效力,但因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效力状态不影响合同中仲裁协议的效力。第二,学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合同条款予以关注,对自身权利、义务具有明确认知。证据无法证明学员在签署时存在被胁迫或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第三,诉讼与仲裁作为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各有优劣。仲裁庭在裁决仲裁案时,有权根据当事人承担的责任比例确定仲裁费用的分担,也有权要求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第四,涉案仲裁协议约定在培训服务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均盖章签字确认,已达成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合意,且仲裁协议内容明确完整,应为有效的仲裁协议。电子的格式合同在手机上签署,会有几人真的仔细看?只能说,中公教育的培训协议形式上做到了合法,却很不道德,违反公平原则,极大增加了学员维权成本,事实上阻却了学员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没文化真可怕,有文化更可怕。要退费的学员,不妨真的申请仲裁,如果可以网上立案、开庭,也还可以接受。毕竟这种案子,想败诉都不容易。
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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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裁判文书看起来公正?以劳荣枝死刑复核裁定为例

从内容说,公平公正是裁判文书的内核,但法院即使居中裁判也必有取舍,结果公正,也有败诉的一方,不能保证各方对结果都满意。从程序和形式上说,裁判文书让各方看起来感觉服气、公正,却有可能。前几天,劳荣枝的死刑复核裁定书全文公开,最高法院12页的复核裁定,用5页篇幅回应律师辩护意见,给出不采纳的理由。可以说十分详细、耐心,相较于最高法院的其他裁定也属于优秀的。这样的裁判就让人看着服气,劳荣枝最后拿着裁定书也属“死的明白”。结果必有胜败,即使如劳荣枝死刑复核裁定这样冰冷见血,也必须听取双方陈述,充分说理。在文书里详细听取陈述,辨法析理告知裁定理由,可能是唯一能安慰败诉方的方式,至少我说了,你在听,而且认真听、记下来、写进去了。我最近收到的一份判决书,是这方面的反面典型。一起未成年人包车跨市砸车取财的盗窃案,委托人是黑车司机,老实木讷,他受网约开车带四个未成年人到江西宜春某地,等待几小时后,这群人于凌晨坐他的车返回鄱阳县当地,之后被害人报警,他被抓。这群未成年人都没满16周岁。案件争议的是,他是否明知他人盗窃而接送,公诉机关认为虽无直接证据,被告人也始终坚决否认,但可以推断出他明知,因此围绕其他事实举证,用证明其他事实来推定他明知,所以是盗窃的帮助犯。辩护人质证时间就近两个小时,庭后辩护词达四千多字,最终判决书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却只有上面这四五行字,只字未提辩护人举证的被告人购车发票、行驶证,拟证明该车车价高、行车成本高、议价能力强,但是把无关联的出租车司机证言作为推断明知的事实。办案机关找来一个出租车司机,让他假设他在当时的情境下跑被告人跑过的线路,收多少车费合理,结果这个司机说他应该会收1000元。而被告人实收1500元。判决书据此认为被告人收取的车价过高,属于“异常情况”,这也是最终推定被告人明知他人盗窃而接送依据的“事实”之一,而且是“重要事实”。拿到这种判决书我是不服的,不仅不服,而且嗤之以鼻,即使结果是公正的,我也同样认为不妥。
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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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裁判文书看起来就公正?

从内容说,公平公正是裁判文书的内核,但法院即使居中裁判也必有取舍,结果公正,也有败诉的一方,不能保证各方对结果都满意。从程序和形式上说,裁判文书让各方看起来感觉服气、公正,却有可能。前几天,劳荣枝的死刑复核裁定书全文公开,最高法院12页的复核裁定,用5页篇幅回应律师辩护意见,给出不采纳的理由。可以说十分详细、耐心,相较于最高法院的其他裁定也属于优秀的。这样的裁判就让人看着服气,劳荣枝最后拿着裁定书也属“死的明白”。结果必有胜败,即使如劳荣枝死刑复核裁定这样冰冷见血,也必须听取双方陈述,充分说理。在文书里详细听取陈述,辨法析理告知裁定理由,可能是唯一能安慰败诉方的方式,至少我说了,你在听,而且认真听、记下来、写进去了。我最近收到的一份判决书,是这方面的反面典型。一起未成年人包车跨市砸车取财的盗窃案,委托人是黑车司机,老实木讷,他受网约开车带四个未成年人到江西宜春某地,等待几小时后,这群人于凌晨坐他的车返回鄱阳县当地,之后被害人报警,他被抓。这群未成年人都没满16周岁。案件争议的是,他是否明知他人盗窃而接送,公诉机关认为虽无直接证据,被告人也始终坚决否认,但可以推断出他明知,因此围绕其他事实举证,用证明其他事实来推定他明知,所以是盗窃的帮助犯。辩护人质证时间就近两个小时,庭后辩护词达四千多字,最终判决书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却只有上面这四五行字,只字未提辩护人举证的被告人购车发票、行驶证,拟证明该车车价高、行车成本高、议价能力强,但是把无关联的出租车司机证言作为推断明知的事实。办案机关找来一个出租车司机,让他假设他在当时的情境下跑被告人跑过的线路,收多少车费合理,结果这个司机说他应该会收1000元。而被告人实收1500元。判决书据此认为被告人收取的车价过高,属于“异常情况”,这也是最终推定被告人明知他人盗窃而接送依据的“事实”之一,而且是“重要事实”。拿到这种判决书我是不服的,不仅不服,而且嗤之以鼻,即使结果是公正的,我也同样认为不妥。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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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的死刑复核裁定书全文

4座城市、6个家庭、7条生命、20多年逃亡,这些词都与劳荣枝的人生相关。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死刑复核一案依法作出裁定,核准劳荣枝死刑。2023年12月18日上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劳荣枝执行了死刑。从1996年7月首起案发,到2023年12月18日劳荣枝被执行死刑,这起跨世纪复杂大案已历经了二十七年。(来源:中国新闻网)法子英(左)与劳荣枝(右)资料图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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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今天被执行死刑

2023年12月18日上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劳荣枝执行了死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临场监督。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前安排劳荣枝会见了近亲属。劳荣枝案二审辩护意见劳荣枝案二审刑事裁定书(上)劳荣枝案二审刑事裁定书(下)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死刑复核一案依法作出裁定,核准劳荣枝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期间,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劳荣枝委托了辩护律师为其辩护,辩护律师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提交了辩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认真听取并审查了辩护意见,充分保障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劳荣枝送达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劳荣枝向被害人亲属表达歉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1996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劳荣枝与其情人法子英(已另案核准并执行死刑)共谋抢劫等,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与法子英共同实施暴力,劫取他人财物或绑架他人勒索财物。二人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故意杀人、绑架4起,共致7人死亡。劳荣枝在南昌将被害人熊某甲诱骗至其租住处,与法子英共同抢劫熊某甲随身财物,将熊某甲杀死并分尸;劳荣枝用劫得的钥匙试开熊某甲家门探查情况,与法子英共同到熊某甲家中实施抢劫,为灭口又杀死熊妻张某及2岁幼女熊某乙。劳荣枝在温州与法子英共同入户抢劫被害人梁某某财物,逼迫梁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骗至现场实施抢劫,为灭口杀死梁某某、刘某某。劳荣枝在常州将被害人刘某(甲)诱骗至其租住处实施绑架,捆绑、看管、威胁刘某(甲),与法子英共同逼迫刘某(甲)给其妻刘某(乙)打电话准备赎金,劳荣枝带刘某(乙)至现场并收取赎金。劳荣枝在合肥将被害人殷某某诱骗至其租住处实施绑架,参与捆绑并看管殷某某,在勒赎字条上添加威胁性字句,购买用于藏放无辜被害人陆某某尸体的冰柜,与法子英共同将殷某某关进钢筋笼内,杀死陆某某并割下头颅威胁殷某某,并致殷某某死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劳荣枝伙同罪犯法子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劳荣枝伙同法子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劳荣枝伙同法子英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还构成绑架罪。在共同犯罪中,劳荣枝与法子英精心预谋,周密策划,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劳荣枝始终积极主动,起到至为重要的作用,亦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劳荣枝伙同法子英故意杀死5人;抢劫致1人死亡,入户抢劫,抢劫财物共计价值3万余元,数额巨大;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1人,勒索财物7万余元,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对劳荣枝所犯数罪应予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劳荣枝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本文来源: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ID:cctvnewscenter)此前报道2022年11月30日上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二审维持死刑原判。据澎湃新闻报道,庭审后,参加旁听的劳荣枝二哥劳声桥表示,劳荣枝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要进行申诉。@江西省人民高级法院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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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18地律协、司法局密集公告:谨慎识别,这些人不是律师!注意防范风险

合肥市律师协会公告近期,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违规承办律师业务,社会人员假冒律师承揽法律业务等现象日趋严重,社会反映强烈。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帮助公众正确甄别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法律服务市场,提升社会各界对法律服务的满意度,特作出如下公告:一、我市律师事务所,均经安徽省司法厅批准设立,并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应悬挂于律师事务所醒目位置。二、我市执业律师,均持有安徽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并盖有“安徽省司法厅”公章,附有律师个人照片、所属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等信息。我市律师均在律师事务所执业,法律严禁律师挂靠任何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等机构承揽法律业务。三、当事人聘请律师时,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代理费,并开具正式发票。律师个人私自接受委托及收取代理费的行为,均属违规行为。四、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等机构并非律师执业机构,律师不得在该类机构中执业。法律严禁法律咨询服务类公司违规从事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代理等诉讼业务;社会人员以律师名义承揽法律业务,属于假冒律师执业的违法行为。五、我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信息均可在“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查验(网址:https://credit.acla.org.cn/)。请社会公众在选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时,务必先行核查、保持警惕、注意甄别,避免上当受骗。六、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等机构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仅持有《企业营业执照》,而非《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不属于本会监管对象。本会仅受理注册登记地址在我市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的投诉,如当事人与法律服务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社会人员发生法律服务纠纷的,请及时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或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避免利益受损;如发现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法律咨询服务类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可向本会会员部举报,电话:0551-63631339。合肥市律师协会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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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老板”三次约见“小律师”,我该去吗

也是第一次遇到。劳动仲裁后,公司不服,以员工为被告起诉到法院。法院开庭后,公司希望调解。员工没意见,我作为被告员工代理人,当然不反对。庭审结束一个月后,公司代理人联系我,委婉说公司董事长提出请我去原告单位谈一谈。我有点惊讶,没同意。这之前我把员工底线明确告知对方:可以在之前裁决金额上减1.5万。相对于争议金额来说,降幅不低。公司给出的调解金额是在员工底线基础上再减1.5万。员工诧异了:“这么大个公司缺这万把块钱?”不久,公司通过他人再次约我,请我去原告公司谈谈。能谈什么内容呢?婉拒。老板还挺可爱,再过不久,第三次约我去他公司谈谈。再拒。我相信遇到这种情况没有律师会去对方公司,哪个人不要点面子。还有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律师该代理谁的利益?这种案子双方还能谈什么?对方当事人拉拉扯扯要不得。禁止代理双方是铁律,律师不能坐歪了。不少时候,有人一听你是律师,开玩笑说律师“吃了原告吃被告”,看说话者的神情他是深以为是的。说这话的人,我很难相信他真遇到过这样的律师,不论哪个行业害群之马只是少数;我只能认为他心直口快,或者缺乏基本的道德判断能力。作者:朱星林律师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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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起诉三次撤诉,现在又起诉了! 民事一审到底能撤诉几次?

只要愿意,律师有很多小作文可以在公众号上发。昨天我写了一个我代理的案子,以案说法(详见:宣判:景德镇28楼玻璃坠落伤人案,开发商赔两百多万,为什么不冤?),其他很多事也可以叨叨。今天加班整理一个即将开庭的租赁合同纠纷案材料,仔细翻之前的案卷,才确定原告(承租人)是第四次为同一件事起诉,前三次的情形也一一对应上了。2021年,原告第一次起诉,要求出租人赔偿、补偿50多万,开完庭后第五天撤诉了;2022年10月,第二次起诉,各方已经就位,就差法官敲法槌就开庭,原告撤诉了。这次起诉19万多。第三次更是浅尝辄止。2022年12月,法院送达开庭传票后,原告又任性,撤诉了。三次起诉,三次撤诉。要是同一个法官承办,不知道是什么心情。这第四次起诉金额13万多。被告不胜其烦,提起反诉,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和未付的租金。要说案子不复杂。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五年租赁合同后,又续签五年,第二个五年剩余租期不到十个月时(2020年11月),出租人听说自己的房屋要拆迁,提前告诉承租人,房子到期不租了,提醒对方另找他处。此时,承租人本该一年一付的租金,还有半年没付。承租人认为出租人赶自己走,争吵后开始搬东西离开。直到合同原定的租期届满,也没跟出租人办房屋交接手续,部分物品还占用房屋。2021年3月,合同租期没到,出租人让承租人交租,告诉承租人拆迁办说房子可以租到9月到期。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出书面凭证,再由拆迁办盖章。2022年5月,出租人跟拆迁办签订拆迁补偿协议,6月房子被拆。承租人从2021年4月开始,就起诉出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违约金、退还部分已付的部分房租、装修损失、搬迁费等。当事人打场官司不容易,有时候我又怀疑原告这样打场官司太容易了,被告受不了。为什么反复撤诉?只有原告知道。这次起诉庭审辩论终结后,原告再想撤诉,被告当然不同意,法院估计也不会准许。就算原告撤了,被告的反诉也不会撤,被告的情绪摆在那儿呢。民事一审的案子,同一诉讼请求,可以撤诉几次?答案是,看原告心情。比如这个上面这个事。也有例外:离婚诉讼撤诉后没有新理由、新情况六个月内不能起诉;法院不允许撤诉的也没下次了。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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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景德镇28楼玻璃坠落伤人案,开发商赔两百多万,为什么不冤?

28楼落下大块玻璃,不偏不倚砸中地面行人头部。如此惊悚一幕,不是电影。一年前的3月14日下午5点左右,景德镇市突遇雷雨大风恶劣天气,路上行者匆匆。但女士撑着雨伞往家赶,就在小区外人行道上,她遭遇玻璃砸头的厄运。事发后警方介入,迅速查明坠落的玻璃来自景德镇嘉和迎宾城小区33栋D座28楼北阳台。当时,这栋楼没有交付,房屋所有人是开发商——景德镇嘉和蓝盾置业有限公司。但女士69周岁,户籍和常住地深圳,原本身体健康,家庭幸福。她因探亲、照顾年近九旬的母亲回景德镇。这次被砸中,她几乎丧命,治疗一年多留下一级伤残,失去行动能力,日常生活完全依赖护理。一年多过去,她住院十多次,医疗、护理费用直接支出近百万。可以说是家属不放弃不抛弃,才让她得以幸存。2023年3月,伤者起诉开发商。开发商主张28楼脱落的玻璃,由名鑫公司施工安装,且双方有未结算款项,应由名鑫公司承担责任,因此申请追加景德镇名鑫装饰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6月20日,一审庭审中,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装修公司提出对但女士伤残等级重新鉴定。伤者反对,法院亦未准许。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在已垫付的68万元之外赔偿191余万元(部分费用仅计算至庭审前)。2023年7月24日法院一审宣判,认定原告总损失237万余元,全部由被告承担,除已支付的68万元,本次诉讼判决赔偿169万余元。原告超过两百万元的总损失,医疗费占三分之一,残疾赔偿金占三分之一,护理费等费用高昂。《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事发后,各方现场调查(来源:“魅力昌江”微信公众号)在这起案子里,坠落玻璃的房屋当时没有出售,开发商是房屋的所有人,应当承担玻璃坠落伤人的全部责任。开发商既不能通过主张玻璃安装施工方有责任逃脱责任,也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伤者有过错,只能事后追偿以图减少损失。法律裁判也许会冤枉一个无辜者,但是法律规定不会。法律规定,类似事件中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是责任承担者,让他们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冤枉不了他们。这个案子里的开发商不冤。头顶的安全问题频发。景德镇就曾有高空坠物案件(详见景德镇高空抛物第一案判了:未成年人23楼扔水球,砸出九级伤残,给物业也提个醒)。高楼越来越多,高处的每一块玻璃都可能成为“大杀器”,高处落下的一块西瓜皮都可能致命,谁也不确定自己会不是下一个受害者。我们说“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是对所有权、管理权的宣示、尊重,也是承担责任的依据。有权必有责。防止高空坠物、抛物,要对自己的责任有警醒,先扫好自己门前雪。本案原告代理人为泰方所朱星林律师。飘来荡去的空调外机,触目惊心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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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投诉牵出的不正当竞争案:律师终因过分低收费被律协处分

导读:严某某律师碍于朋友情面低价收费代理该案件,委托人却连5000元也并未支付,在案件代理过程中,肖某律师虽然正常履行律师职责,但仍遭到投诉,可见委托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并不会因为律师低价收费而降低对律师的要求……湖南某律师事务所、严某某律师不正当竞争一案【投诉事实及请求】2017年6月19日、7月11日,投诉人王某某两次投诉称:湖南XH律师事务所肖某律师存在虚假陈述、扰乱审判秩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请求律协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处理。【调査】
202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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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宽恕:两人被执行死刑

​​有人说,我们需要宽恕,宽恕那些不可宽恕的罪行。既然是不可宽恕的罪行,就不能宽恕,行动上不能宽恕他们,他们应当死。当他们死了,正义实现,观念上是不是就可以宽恕?不宽恕本身就是正义的一部分?
202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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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我的几个法援案件

去年春节,我写了几篇以新年愿望为主题的文章,其中一篇表达了多做一点法律援助的想法。回头看,做到了。2022年我办了四起法律援助案件,加上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院律师工作室、检察院律师工作室值班,认罪认罚法律帮助,以及普法宣传和讲座​等,2022年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时间不少。四起案件中,第一起是代理芦某诉某城管执法局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年中受案年底结案,承办法官有意让双方和解,最终被告不同意,判决被告拆除行为违法。第二起是为涉嫌故意杀人的胡某某提供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印象最深的是他的精神疾病(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表现是智力低下、语言能力发育迟缓,所以会见时交流非常困难。他在一天清晨,用菜刀砍死了自己的妻儿,一开始看守所不同意收押,住院半年多后才被收监。前两起案件办理过程中,接手另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法援。1991年11月,杨某和李某将被害人捅伤致死,李某当年归案,直接致被害人死亡的杨某潜逃,去年,隐姓埋名31年的杨某归案。此时受害人母亲年过七十。我两次上门为她提供法援,解释调解(和解)赔偿和法院依法判决赔偿的区别,如果判决金额极少,而且不确定何时能拿到。后来,老太太同意谅解,拿到20万元赔偿,放弃提附带民事诉讼。第四起是胡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审阶段的法律援助辩护。胡某某杀害妻儿后,把两人的尸体从卧室拖到大门口丢弃,之后返回室内继续睡觉,直到邻居报警将他抓获。被抓时,他没有反抗;庭审时问他为什么没有跑,他说“跑也被抓”。公诉机关认为胡某没有投案意识,不属于自动投案,不能认定自首。辩护人认为胡某的行为有自愿性,留在现场没有逃跑,也没有抗拒抓捕,结合如实供述情节,应当认定自首。法院一审采纳了自首的辩护意见,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所有的杀人都是悲剧,包括执行死刑,为了实现正义而杀人。这起案子里,被胡某某杀害的妻子、儿子也有智力问题。更有难以想象的是,证人陈述胡某某与被杀害的妻子之前生过五个孩子,都夭折了……能说什么呢,冷冰冰的,只有震惊。律师的工作压力很大一部分来自当事人,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这种压力较小,也可以理解这是律师“无欲则刚”,不收取费用当事人对律师也有分寸。办的法援较多,几乎摸透了受援人心理,他们因为律师没有收费,会比较敏感,一般说会感谢律师,有的人会直接拿现金“感谢”。对反复说要感谢的当事人,我直接问他是什么意思、点破他们的心理,告诉他们完全不要有这样的想法;对塞钱的当事人,我直接挡回去,告诉他们不收律师费一样会把事情办好。办法援案子,我从没有收过当事人财物。办法援案件,公检法机关对律师也有似优待之感。一位承办法官在庭后交流时说:“你们还办法援案子啊?”言语之中有些意外,我告诉她我每年都会办几件,很多律师都在办。律师每年必须办多少法援事务?有没有强制规定?2019年,司法部印发了《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仅是倡导每名律师每年参与不少于50个小时公益法律服务或至少办2件法援案件。2021年3月,国务院新闻办举办过一次依法治国主题的发布会,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当时说,我国律师队伍已经发展到52万多人,全国律师每年办理的诉讼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约600多万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约100万件。以当年的数据取平均数,全国律师每人办理法援案件两件。不论哪个时代,总会有人需要帮助,律师也有需要别人帮助的时候。法律援助出于本心、本性就好。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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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付费专用链接

我的建议是:陌生人应该付费咨询。付费=你尊重我的服务=我重视你的问题。如果你觉得是可有可无随便问问,那最好别问。网络来的陌生人待律师不如对指路的,来时没个称呼,走时没句谢谢。接待的咨询无数,越是免费越少有尊重。你听说我是律师不是我免费的理由;你说你是某某介绍的,他没跟我说过免费,甚至我不认识他。我每年为公益付出的时间不少,包括免费代理案件,因为我感受到公益的价值和尊重,但我拒绝给陌生人免费解答。付费=你尊重我=我重视你。
202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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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案二审刑事裁定书(上)

1999年7月1日,其将XX小学X楼X室租给叶伟民。听楼下一个老头说X室大概3天没人住了,房内往外散发一股臭味。出租房内原来没有冰柜、冰箱、铁笼之类的东西。经吴X贵辨认,法子英系租房人。第三组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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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案二审刑事裁定书全文(下)

劳荣枝案二审刑事裁定书全文(下)对程序问题的综合评判针对劳荣枝及辩护人对本案程序部分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一)关于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未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构成重大程序违法,应当发回重审的意见辩护人提出,本案是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一审未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违反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之情形,应当发回重审。出庭检察员认为:1.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两种合议庭组成模式属于并列关系,采用哪种模式,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情况决定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审理,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2.刑事诉讼法是刑事基本法,人民陪审员法是特别法,人民陪审员法规定的应当组成七人制合议庭的规定,不能用来解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选择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可以不适用人民陪审员法的相关规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合议庭组成分两种:一种是由审判员组成的单一制合议庭,另一种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的混合制合议庭,选择何种模式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本案中,一审法院选择了单一制合议庭,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对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二)关于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增加公诉机关未起诉的罪名,属重大程序违法,应当发回重审的意见辩护人提出:在南昌案件和温州案件中,公诉机关只起诉了抢劫罪,一审判决增加没有起诉的故意杀人罪没有法律依据、违反审判中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法院增加罪名没有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是对变更罪名的规定。一审法院错误地将增加罪名以变更罪名的方式进行,没有重新组织开庭,听取劳荣枝对新罪名的意见,严重剥夺了劳荣枝的法定权利,且2021年9月2日的庭审系不公开进行,违背公开审理原则。出庭检察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指控罪名不当的,应当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这里“作出有罪判决”是指对同一指控事实的法律适用评价,相对于指控罪名,包括增加、减少和变更罪名三种情形。本案一审判决对南昌案件、温州案件的事实认定与起诉书基本一致,未增加新的事实,不违反不诉不审原则。一审法院就改变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听取了公诉人、辩护人和劳荣枝的意见,符合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认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判决是人民法院依据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对案件作出的法律评价,认定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罪名不受起诉指控罪名的限制。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南昌事实和温州事实并未超出公诉机关指控范围,未增加新的犯罪事实,定罪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6号)规定,劫得财物后为了灭口而杀害他人的,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依法予以纠正,符合司法解释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具有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再次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及如何量刑进行辩论。”一审法院在判决前就改变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听取了劳荣枝、辩护人和公诉人的意见,保障了劳荣枝和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该做法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三)关于辩护人提出检察官助理在一审庭审中进行举证构成程序违法,应当发回重审的意见辩护人提出,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三百九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第二条的规定,检察官助理属于协助公诉人出庭的辅助人员,只能从事辅助性工作如整理材料、在检察官的指导下撰写有关意见等,不能在庭审中举证质证。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材料并予以说明等属于举证质证工作,只能由公诉人进行。一审庭审中,检察官助理进行了出示证据及证据说明等举证工作,构成重大程序违法,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出庭检察员认为,检察官助理协助检察官出庭、讯问、询问、质证、答辩一般由检察官履职,劳荣枝案一审庭审中,宣读起诉书、讯问劳荣枝、发表意见均由出庭检察员进行,检察员决定播放第几组证据及说明举证目的,检察官助理仅仅是在检察官指导下播放PPT和视频,并宣读所展示的内容。辩护人提出检察官助理违法从事了应当由检察官从事的工作,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一审庭审时,检察官担任公诉人,承担了宣读起诉书、讯问劳荣枝、发表质证意见等应当由检察官亲自承担的工作,检察官助理在公诉人指导下进行多媒体示证和宣读其内容,未超出公诉人指示范围,属于协助检察官出庭,未代行检察官职责,不违反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更未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四)关于辩护人提出一审违反了回避制度,应当发回重审的意见辩护人提出:1.一审合议庭由三名法官组成,一名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但判决书落款却多出一名书记员万梦和法官助理张子谷,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书记员及法官助理都是可以申请回避的对象,一审未告知该二人名单,未依法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明显违反回避制度。2.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属于回避的对象,一审法院没有告知审委会成员的名单,也没有告知被告人及辩护人有权申请审委会委员回避,违反了回避制度。二审应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庭前会议中,主持人宣布了合议庭成员、检察人员和书记员名单,书记员即包括万梦和杨婧如,并询问劳荣枝及其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一审庭审时间为2020年12月,法庭未宣读法官助理名单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虽然署名,但没有决定权,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且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在一审法院官网可查询,不影响当事人及辩护人申请回避权的行使。本院认为:1.经核实,2020年11月12日召开的一审庭前会议中,主持人宣布了合议庭成员、检察人员和书记员名单,书记员包括万梦和杨婧如,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劳荣枝及其辩护人表示不需要,一审法院开庭时间为2020年12月21、22日,在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要求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告知法官助理名单的规定之前,不违反当时的规定,且不致因此而影响公正审判、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辩护人所提该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五)关于辩护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意见辩护人提出:1.同案犯法子英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子英的判决书中已经查明了本案全部案件事实,将劳荣枝列为共犯,载明对劳荣枝另案处理,合肥公检法当年承担了该案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既是犯罪地也是先管辖地,有更为便利的条件。2.劳荣枝和法子英案分开审理,导致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本案应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庭审中辩护人提出,根据1989年12月13日《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抓获的在逃未决犯、通缉案犯,已批准逮捕、刑事拘留和收容审查潜逃的案犯,除重新犯罪罪行特别严重者由抓获地处理外,原则上由原办案单位公安机关提回处理。”法子英与劳荣枝属同案,本案应由原办案单位合肥公检法机关处理,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二审法院也没有管辖权。出庭检察员认为: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劳荣枝与法子英共同实施的第一起犯罪地在南昌市,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2.法子英案判决书载明劳荣枝在逃,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劳荣枝的犯罪事实没有受理和审判,本案一审法院才是劳荣枝犯罪事实最初受理的法院。3.法子英案已于1999年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法子英于1999年12月被执行死刑,本案已不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优先审判或并案审理的前提条件,由一审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4.一审法院根据本案证据认定事实,与法子英案在事实认定上细节存在差异,系因劳荣枝归案后出现了新的证据所致。本院认为:1.本案的犯罪地之一是南昌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当然具有管辖权。2.本案虽系共同犯罪,但在劳荣枝被抓获归案前,安徽省合肥市司法机关只是对法子英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了侦查、起诉和审判。合肥市检察院的合检刑诉[1999]81号起诉书因劳荣枝在逃注明“另案处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合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注明劳荣枝“在逃”,表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受理劳荣枝案件。事实上,劳荣枝被抓获后,是由南昌市司法机关对劳荣枝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了侦查、起诉和审判。由此可见,劳荣枝案的“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正是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一审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3.一审法院认定劳荣枝的部分事实与法子英案中部分事实存在差异的问题,本院已根据本案在案证据审理查明。此情形并不是一审法院对劳荣枝案不具有管辖权的法定理由。4.劳荣枝与法子英于1996年在南昌作案后,南昌市公安局即发布对二人的通缉令,1989年12月13日《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抓获的在逃未决犯、通缉案犯“原则上由原办案单位公安机关提回处理”,原办案机关正是南昌市公安局。综上,辩护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六)关于辩护人提出一审庭审未传唤被害人刘X、刘X兰到庭构成程序违法,不应采纳其证言的意见辩护人提出,刘X、刘X兰是公诉机关指控的四起案件中的幸存者,是本案重要的被害人、证人,其陈述对劳荣枝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一审应当通知其出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的死刑案件,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否则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0)20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庭作证。刘X和刘X兰属于依法出庭的被害人和证人,刘X、刘X兰一、二审庭审均未出庭作证,其证言不应采纳。出庭检察员认为,被害人出庭是被害人享有的权利,其有权放弃。本案一审时,被害人刘X、刘X兰明确表示不愿参加庭审。二审开庭前,刘X、刘X兰书面表示已经向公安机关如实全面陈述了被劳荣枝绑架的经过,不愿意也没有必要再出庭,且刘X兰因身体原因(化疗期间)无法出庭。刘X、刘X兰的陈述取证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已当庭质证,应当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一审时,被害人刘X、刘X兰明确表示不愿参加庭审,二审中又以书面形式表示不愿意出庭作证,并提出了合理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0]20号)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应当听取出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出现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无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该《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适用前述关于证人证言的有关规定。”)被害人刘X、刘X兰的陈述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在主要事实上不存在矛盾,且与法子英、劳荣枝的庭前供述印证,两名被害人未出庭作证不影响其陈述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故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七)关于辩护人所提侦查人员存在对劳荣枝疲劳审讯的意见辩护人提出本案存在疲劳审讯,主要涉及2019年12月6日9时07分至12时58分的讯问笔录,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从2019年12月5日下午开始对劳荣枝进行讯问,6日凌晨2时34分到9时对劳荣枝进行了讯问但没有制作笔录,9时继续讯问至中午12时58分。侦查机关长时间对劳荣枝进行讯问,属于疲劳审讯,对该份笔录应予排除。检察员认为,劳荣枝2019年12月5日在厦门归案后移送南昌,12月6日下午劳荣枝提出身体有病,后关押入南昌市公安局监管医院,在进入监管医院之前,侦查机关对其审讯时间没有超过24小时,其间依法保障劳荣枝的休息和合理饮食,不存在疲劳审讯。本院认为:经核查同步录音录像,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14时许开始对劳荣枝进行讯问,至6日13时许劳荣枝签字完成笔录,在整个讯问过程中,侦查机关保障了劳荣枝的饮食、如厕、保暖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其间侦查人员主动询问劳荣枝是否需要休息,劳荣枝回答不需要。讯问期间劳荣枝精神状态良好,表情自然、交流顺畅、供述自愿真实。综上,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能成立,决定不对劳荣枝相关讯问笔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二审庭审中,辩护人还提出侦查人员在多次讯问期间均存在疲劳审讯情形。本院二审期间充分保障了辩护人查阅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权利,而辩护人仅对前述两次讯问提出了存在疲劳审讯,对于其他各次讯问均未提出明确的线索和意见,辩护人所提侦查人员在多次讯问期间存在疲劳审讯情形,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不符,没有事实根据。(八)关于辩护人提出对劳荣枝存在单人讯问的意见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上提出,有两次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显示存在侦查人员单人讯问的情形:一是2019年12月7日10时15分、12时35分(持续时间5-6分钟)、12时47分(持续时间5-6分钟)、12时57分(持续时间3-4分钟);二是2019年12月10日12时53分至13时38分的讯问笔录,会后,检察机关提供了侦查机关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2019年12月7日10时12分,13分,分别有一名侦查人员加水和如厕,在一分钟、两分钟内返回;12时33分侦查人员在讯问室外汇报讯问情况,3分钟后返回;12时47分和57分分别有一名侦查人员加水和如厕,均不到两分钟;2019年12月10日12时53分至13时38分,一名侦查员在审讯室附近与另一组侦查人员沟通案情。检察员认为,在审讯过程中包括劳荣枝签字时有两名侦查人员在场,侦查人员偶尔临时离开的时间很短,对讯问笔录的合法性、真实性没有实质影响,不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依据。本院认为:1.关于2019年12月7日讯问期间,一名侦查人员短时间离开讯问室的问题,侦查机关作出的解释合理。对该份讯笔录的取证合法性没有疑问,决定不再进行调查。2.关于2019年12月10日12时53分至13时38分的讯问期间,只有一名侦查人员在场,虽然侦查机关出具了说明,但该部分时间段的讯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该时间段的讯问笔录内容(主要涉及常州事实中的一部分事实)不作为定案的根据。3.前述时间段之前和之后,两名侦查人员均在讯问室,所作的讯问笔录合法,不予排除。(九)关于辩护人提出侦查人员存在诱导性发问和讯问时间长、笔录记录少的意见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上提出,有四次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显示上述问题:一是2019年12月6日2时34分至9时00分的讯问没有对应笔录;二是2019年12月14日11时16分至14时27分询问大概3个小时,笔录仅3页,大量辩解未记录,办案人员有诱导行为;三是2019年12月31日9时43分至12时06分讯间2小时22分钟,笔录仅4页;四是2020年1月6日14时06分至16时06分讯问2小时43分钟,笔录仅2页,录像中劳荣枝的辩解均未记录,应以讯问录像为准。会后,检察机关提供了侦查机关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提出2019年12月6日,侦查人员对劳荣枝进行了政策宣讲、法律教育;6日9时7分至12时58分,侦查人员对劳荣枝的讯问及劳荣枝的供述与笔录内容无实质性差异;2019年12月14日,劳荣枝在讯问中大量谈及家庭、自身病情及其男友等与案件无关情况,讯问笔录作了概括,侦查人员不存在诱供行为;2019年12月31日,劳荣枝在讯问中大量谈及其个人情感,个人物品处置等无关内容,讯问笔录未予记录;2020年1月6日,侦查人员主要通过聊天方式与劳荣枝进行沟通,聊天内容与案件事实无实质关联,讯问笔录未予记录。本院认为:1.侦查人员对与案件事实无关的内容未作记录,不违反法律规定。2.侦查机关对于录音录像内容与讯问笔录不一致的情形书面作出了合理解释,经核查,同步录音录像和讯问笔录中关于劳荣枝的有罪供述未发现实质性差异。3.辩护人提出侦查人员对劳荣枝的大量辩解未作记录,不影响劳荣枝在法庭上的辩解权利的行使。在二审庭审中,本院依法充分保障了劳荣枝的辩解权。在二审庭审中,辩护人还提出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大量不一致的情形。本院二审期间充分保障了辩护人查阅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权利,而辩护人仅对前述四次讯问提出异议,对于其他各次讯问均未提出明确的线索和意见。故辩护人提出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大量不一致的情形,没有事实根据。(十)关于劳荣枝及其辩护人所提劳荣枝有关放把火烧熊X义家的供述,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的意见劳荣枝及其辩护人提出:1.2019年12月5日21时53分的审讯录像中,办案人员与劳荣枝关于“一把火烧了”的对话是事后谈论一个假设性前提,不是劳荣枝提议一把火烧了熊家,其后“放火烧熊家”的供述系办案人员在前述讯问基础上,通过诱导和曲解劳荣枝的本意形成的,不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2.2019年12月6日讯问笔录中有“我离开某甲家时,还跟法子英说不如点一把火烧了这个家,因为我担心自己的指纹被警察发现,但是法子英没有听”的供述,无同步录音录像证实。3.2019年12月17日16时59分的讯问录像中劳荣枝说“我们有“仙人跳”的合议,有设计,但没有杀人的故意,没想过对人的处理。放把火是我现在想到的,当时没有说,没有商量。”该辩解内容笔录中未记录。4.2020年7月7日的讯问录像里,办案民警问“只是想后面一把火把指纹消灭了吗?”劳荣枝回答“我只是告诉他会有我的指纹,会有他的指纹”。办案民警问“他没有听是吧?”劳荣枝说“并不是我领导的,并不是我策划的”。讯问笔录却记录成“问:你在熊X义家翻找财物,不担心留下指纹吗?答:我也担心,所以我跟法子英说了放一把火把我们的指纹毁灭掉,但是法子英不听我的。”办案人员故意曲解了劳荣枝的供述与辩解,应当排除。检察员认为,庭前会议中播放的同步录音录像显示:1.劳荣枝在2019年12月6日早上6时39分许已供述“我记得当时到处有我的指纹,我也提议放把火”“我不想有我的指纹,没有我的案底”等内容;当日10时许,侦查人员问“是你说的要放一把火烧掉?消灭指纹?”劳荣枝对此予以明确确认。2.2019年12月17日16时59分的讯问录像中劳荣枝说的不是“放把火是我现在想到的”,而是“放一把火不是我没有想到,不是我想不到”,同步录音录像与侦查人员记录内容没有实质性差异。3.劳荣枝在2020年1月13日、1月21日、6月23日及7月7日长达7个多月的多次讯问中均主动供述了“放火”的内容,对放火的后果亦是明知的。4.根据2014年9月5日《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制作讯问笔录时,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概括。劳荣枝作为一名成年人且当过教师,文化程度较高,对侦查人员在讯问笔录中所作的归纳或概括的准确性有充分的辨别能力,其在所有讯问笔录上都进行了签字捺印,有“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和我说的相符”等明确记载,对修改的内容都进行了捺印确认,充分说明了讯问笔录内容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综上,辩护人关于劳荣枝“说放一把火烧房子”的供述系侦查人员引诱作出的理由不能成立,建议法庭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因此,该问题仍属对劳荣枝供述这一证据材料的审查认定问题,不属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范畴。经二审审查和法庭调查,劳荣枝在侦查阶段对南昌犯罪事实的供述共有14次,其中,涉及其提议“放把火烧了熊老板家”的供述共有五次。该供述系劳荣枝主动供述的非侦查机关事先掌握的情节,且后四次供述是在看守所作出的,以上笔录均经过劳荣枝本人阅读并签字确认,不存在诱供和曲解其本人意思的情形。劳荣枝对此节事实进行翻供没有正当理由,不予采信。(十一)关于劳荣枝及其辩护人提出,劳荣枝关于冰柜的供述,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的意见辩护人提出,2020年1月20日14时16分至17时04分的讯问笔录记载:“问:法子英为什么会叫你去买冰柜?答:一方面是想吓唬殷某,因为法子英跟殷某说过会杀个人给他看,但殷某不相信,另一方面,法子英说,如果他真的叫了个人杀给殷某看,就可以把这个人装进冰柜里,这样尸体的味道不容易散发出来,警察不容易第一时间发现案发现场,而且也不会影响我和法子英继续向殷某索要钱财”,以上内容并非劳荣枝供述,劳荣枝的原话是“他要不杀就不跑,要杀了我就跑”。当日的讯问录像中,办案民警问“买冰柜是为了装哪个人?”劳荣枝说:“记不清楚,你们爱怎么写怎么写吧!”关于买冰柜的供述是侦查人员反复纠缠讯问并曲解劳荣枝的意思,应当排除。检察员认为,2019年12月7日劳荣枝首次供述合肥事实时,侦查员问商量购买冰柜的原因,劳荣枝回答“法子英在法制日报上看到的,他跟我说了这个想法,后来我们就一起商量去买了冰柜。当时正好是夏天,如果把被绑架的人杀害了,可以把尸体装进冰柜里,这样尸体的味道不容易散发出来,民警不容易第一时间发现案发现场,这样可以为我们潜逃争取时间。”劳荣枝在2019年12月7日、2020年1月3日11时04分的讯问中也作了购买冰柜存放尸体吓喊被绑架人的供述,劳荣枝的讯问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无实质差异,不应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本院认为:1.经核查同步录音录像,未见侦查人员在涉及此节事实的讯问过程中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证的情形,不符合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定条件,2.讯问笔录记载,劳荣枝对其购买冰柜的经过和目的共有五次供述。本院在前文认证意见中已详细分析论证,可以认定该节事实。针对实体问题的综合评判针对劳荣枝及辩护人对本案实体方面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一)关于劳荣枝及其辩护人提出在南昌事实中劳荣枝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解及意见劳荣枝上诉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参与了故意杀人或与法子英存在杀人共谋,法子英单独杀害了熊X义、张X莉、熊X璇,而其不在现场,对法子英杀害被害人的事实不知情,也不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害人会被杀害,其“提议放火”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依法不应采信,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其存在抢劫故意而无杀人的故意。辩护人认为:南昌案件中劳荣枝最多构成抢劫罪的从犯。1.法子英的犯罪目的不等同于劳荣枝的犯罪目的,劳荣枝与法子英只有劫财的共同故意,法子英因认为劳荣枝跟熊X义交往对自己不忠,才控制熊X义并去找熊X义老婆讨说法,劳荣枝只被动参与入室翻找财物,没参与故意杀人,也不知熊X义一家的死亡,不应对熊X义等三人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2.杀人行为系法子英单独实施,超出共同犯罪故意,属于实行过限,不能让劳荣枝承担责任。3.根据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是法子英进行控制、捆绑、勒死和肢解熊X义,控制、劫财和勒死熊X义的妻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只认定劳荣枝物色熊X义,劫取财物,未认定劳荣枝参与杀害熊X义及其妻女。出庭检察员认为:1.虽然直接实施杀人行为的是法子英,但法子英的行为没有超出劳荣枝的主观故意,不属于实行过限。法子英杀人是为了实现与劳荣枝事先预谋的“搞钱”的犯罪目的,法子英并没有在与劳荣枝事先约定实施的犯罪之外又形成新的犯意。二人都知道自己是在和对方共同实施犯罪,均是为了实现“搞钱”的目的,而实施抢劫、绑架“搞钱”,客观上需通过暴力、胁迫方法,包括致人死亡等方式实施。2.劳荣枝对熊X义、张X莉、熊X璇的死亡具有故意。劳荣枝明知法子英事先准备和携带了刀具,并共同对熊X义实施了持刀威胁、捆绑等行为,法子英持刀威胁、捆绑被害人张X莉和熊X璇期间,劳荣枝在场,两人的共同行为使三名被害人生命处于被非法控制的危险之中,劳荣枝对法子英可能杀害被害人是明知的。三名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系法子英、劳荣枝整体犯罪行为所导致,且劳荣枝对被害人死亡持故意态度,即使只实施共同犯罪中的一部分行为,亦应当对全部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承担责任。3.章X明证言证实劳荣枝于当日下午4至5时、8时许均在西上渝亭X号接打电话,可以证实劳荣枝对熊X义死亡结果明知。4.劳荣枝仅因害怕留下指纹,向法子英提议放一把火烧了熊X义家,对放火可能造成的后果是明知的,证明劳荣枝在主观上对法子英杀害张X莉母女持放任甚至积极追求的态度。本院认为:1.劳荣枝与法子英共谋劫取、勒索他人财物。劳荣枝供述“我们策划由我在KTV上班物色有钱的男人,再把这个男人骗到租房处,进行绑架勒索。”“法子英和我商量要敲诈勒索一笔,就绑架了熊老板。”法子英供述“我就对劳荣枝说:你到舞厅以坐台的名义带一个有钱的男人回来,我来从他身上敲点钱。”因从熊X义身上未劫得足够财物,二人决定继续对熊X义家实施入室抢劫,劳荣枝供述“法子英让我跟他一起到这名男子家里去拿钱(说是说拿钱,但实际上后来就是入室抢劫)。”故劳荣枝及辩护人提出法子英因劳荣枝跟熊X义交往对自己不忠,才控制熊X义并去找熊X义老婆讨说法的意见不能成立。2.法子英的行为不构成实行过限。抢劫罪的客体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抢劫行为包含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和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胁迫两部分,其中,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胁迫是劫取财物必不可少的手段,包括造成伤亡的严重暴力均在抢劫罪的暴力范围之内。劳荣枝事前明知法子英为实施抢劫、胁迫被害人而准备刀具,事中目睹法子英持刀威胁、控制被害人,故其在共谋抢劫和抢劫过程中即对法子英实施暴力有认识,实施暴力可能产生的伤亡后果未超出其预见范围。要求抢劫罪行为人对可以预见到的共犯使用暴力造成的伤亡后果承担责任,符合共犯原理,二人均应对抢劫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3.劳荣枝将熊X义色诱至出租屋并进行捆绑,在熊X义家试开门锁、入室劫财后先行离开,将三名孤立无援的被害人留给持刀的法子英,将被害人置于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危险境地,尤其是对于张X莉、熊X璇母女,劳荣枝具有放任其死亡的故意。劳荣枝事前提议剪断熊家和对面邻居的电话线,存在阻止被害人报案或逃离的动机;事后明知法子英留下“善后”处理现场,还因担心翻找财物留下指纹,提议放火烧了熊X义家。综上,劳荣枝虽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但其与法子英相互补充、相互配合,作为一个行为整体与三名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应对三名被害人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6号)规定,劳荣枝与法子英在抢劫中为了制服反抗而杀害熊X义构成抢劫罪;在劫得财物后为了灭口而杀害张X莉、熊X璇,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故劳荣枝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述辩解及意见,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劳荣枝及其辩护人提出在温州案件中的行为定性的辩解及意见劳荣枝上诉提出:1.其没有抢劫的故意,是法子英看到梁X春戴着欧米茄手表,认为梁很有钱,临时起意决定抢劫梁X春。2.其在温州事实中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梁X春、刘X清死亡的结果,其既没有事前共谋,也没有参与杀人,被害人系法子英单独杀害,一审法院仅凭其供述“我不知道女孩和妈咪最后怎么样,只要法子英安全就好,因为我顾不上别人”就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客观归罪。辩护人认为:1.在抢劫罪中劳荣枝与法子英都不存在事前共谋,对二人进行劫财是法子英临时起意,劳荣枝被动裹抉其中,属于事中参与劫财犯罪。2.劳荣枝和法子英并没有杀害两名被害人的共同故意,两名被害人是被法子英单独杀害的,杀人时劳荣枝不在现场,她还要求法子英不要伤害两名被害人,甚至到2019年劳荣枝归案时,她都不知道两名被害人已经遇害,劳荣枝没有理由知道法子英会由劫财变成杀人,不应对杀人罪承担法律责任。一审系推定劳荣枝和法子英有杀人的故意。出庭检察员认为:在温州事实中,劳荣枝对梁X春、刘X清的死亡具有杀人故意。1.温州事实是劳荣枝和法子英实施的第二起犯罪事实,劳荣枝供述“有了第一次作案后,两人亡命天涯,慢慢习惯了,后来为了生存为了搞钱,就继续跟他有后面几次的作案,后面的作案我都明知是绑架行为”。2.劳荣枝在诱骗两名被害人过程中发挥了极强的主观能动性,劳荣枝告知法子英梁X春很有钱,使梁X春成为作案对象。劳荣枝假借租房之名骗取了梁X春的信任,为法子英进入梁X春家创造了条件。3.劳荣枝知道法子英为实施抢劫提前准备了刀,法子英用刀威胁被害人时劳荣枝在现场且共同实施了捆绑行为,尤其是发现梁X春没钱后,共同逼迫梁X春诱骗刘X清前来,将两名被害人置于其和法子英的非法控制之下。4.劳荣枝主观上明知法子英可能将两名被害人杀害而放任不管,其供述“我不知道,我也不管,我只要法子英安全就好,因为我顾不上他人。”5.劳荣枝外出取钱后给法子英电话报信,直接导致了法子英最后动手杀害两名被害人。本院认为:1.在温州事实中,劳荣枝与法子英共谋入室抢劫,具有共同抢劫的犯罪故意。劳荣枝供述因在温州KTV上班赚的钱不多,二人就商量通过绑架勒索获得钱。劳荣枝供述其告诉法子英梁X春有钱后,法子英叫其以租房名义约梁X春见面,目的就是为了抢钱,证人郑X海、陈X仙证言亦证实一名陪侍小姐要租梁X春的房子,梁X春是劳荣枝在KTV的同事,若非其提供梁X春信息,法子英无从知晓,足以认定劳荣枝事前与法子英形成了抢劫共谋,积极物色和共同确定犯罪对象,事中共同逼迫梁X春诱骗另一被害人前来并实施抢劫,劳荣枝和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和意见不能成立。2.在南昌作案后,劳荣枝对法子英在抢劫中实施暴力甚至杀人灭口有更明确的认识。温州事实并非劳荣枝与法子英第一次共同犯罪,二人在南昌作案后潜逃过程中打电话回家,已经知道民警到过劳荣枝家里,劳荣枝供述“当时就觉得后果很严重”“南昌作案后(温州作案前)我隐隐约约知道法子英可能杀了人”,因此,其更应该预见到下一次抢劫中可能造成伤亡的后果。3.劳荣枝将共同抢劫控制下的两名被害人留给可能会杀人的法子英处置,使两名被害人陷入极端危险的境地,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严重后果的发生,而是置之不理,对被害人生命持漠视态度。对此,劳荣枝供述对两名被害人的结局“我不知道,我也不管,我只要法子英安全就好,因为我顾不上别人。”4.劳荣枝先行离开现场,按照二人的约定去银行取款,得手后告知法子英,法子英遂实施杀人行为,二人有明显犯意联络。5.虽然法子英曾供述劳荣枝要他不要杀死那女人,但劳荣枝对此没有供述;且法子英到案后首次供述中未供述劳荣枝参与合肥案件,供述自己杀害殷X华后却又询问辩护人合肥案件死了几人,辩护人告诉其死了两个人;在南昌案件中供述其劫财杀人后劳荣枝才进入被害人家,在温州案件中供述自己通过租房启事联系出租人,自己捆绑被害人后劳荣枝才上楼,故意隐瞒劳荣枝的犯罪行为,常州案件中未供述劳荣枝外出接被害人刘X兰到现场的情节,多起事实中均隐瞒劳荣枝捆绑被害人的情节。法子英明显有自行揽罪、包庇劳荣枝的意图,对法子英的上述供述不予采信。劳荣枝虽未直接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但其对两名被害人的死亡持放任态度,并与法子英相互补充、相互配合,作为一个行为整体与两名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刑事责任。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6号)规定,劳荣枝与法子英在劫得财物后为了灭口而杀害两名被害人,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故对劳荣枝及其辩护人上述辩解和意见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三)关于劳荣枝及其辩护人提出劳荣枝在合肥案件中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解及意见劳荣枝上诉提出:1.一审法院认定其在合肥事实中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定性错误。(1)将陆X明带回出租屋是法子英的临时起意,其不知道法子英会杀害陆X明,也没有参与;虽然其供述购买了冰柜,但出售和运送冰柜的两名证人及邻居的描述不符合其面部和体型特征,冰柜是否为其购买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其看到陆X明被杀后非常害怕,当晚就借买夜宵之机离开了现场,佐证陆X明的死亡超出其意料。(2)其对被害人殷X华的死亡结果不应承担责任、殷X华的死亡系由法子英单独造成,其本人既没有事前共谋,也没有参与杀人,对法子英杀害殷X华的事实不知情。2.法子英杀害殷X华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其在殷X华案中只有绑架故意,不应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责任。法子英主观上超出了双方的共同故意,形成了新的杀人故意,其不应承担责任。3.其在合肥事实中属于从属地位,依法应认定为从犯。从犯意产生来看,法子英产生了使用铁笼绑架的犯意,杀害陆X明是法子英临时起意;从犯罪实施来看,所有被害人均由法子英单独杀害,而其在法子英杀人时均不在现场,且除陆X明外,其对被害人的遇害均不知情;法子英持刀威胁殷X华联系家人送赎金,为了逼迫殷X华交赎金,将陆X明骗至出租屋杀害,后又将殷X华勒死。辩护人认为:在合肥案件中,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劳荣枝无关。1.关于致被害人陆X明死亡行为的定性。(1)购买冰柜的人和具体时间未查清,不能得出购买冰柜的人就是劳荣枝的唯一结论。(2)法子英杀害陆X明时劳荣枝虽在现场,但未动手杀害陆X明,在见到法子英真敢杀人的当晚就借口去买夜宵逃离了,法子英杀害陆X明是随机行为,不是事先协商的,劳荣枝不知情,与该犯罪事实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2.关于致被害人殷X华死亡行为的定性。(1)法子英供述殷X华是他杀死的,符合殷X华的死因鉴定,合肥判决也已确认,一审法院再次认定殷X华系蒙荣枝杀死是错误的;劳荣枝没有杀害殷X华的动机,没有和法子英形成故意杀害殷X华的合谋。(2)一审认定劳荣枝在殷X华书写给妻子的字条上添加了“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比刚才那个人死得还快”等威胁话语,但江西省赣检技鉴[2020]7号《笔迹鉴定书》因违反独立性原则、检材颜色与殷X华妻子证言不一致,不应作为定案依据,不能排除字条上添加字迹是法子英书写的合理怀疑,应当进行重新鉴定。出庭检察员认为:1.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劳荣枝在合肥案件中事前假借“坐台”名义物色作案对象、与法子英共同商议确定作案对象、色诱被害人殷X华至出租房,事中按分工实施捆绑、看管并威胁被害人、外出购买冰柜、将装有尸体的冰柜推至次卧,在被害人书信上添加死亡威胁字样,劳荣枝和法子英的行为相互配合,均是合肥犯罪事实中不可或缺的关键行为。2.劳荣枝对被害人陆X明的死亡具有故意。(1)法子英供述证实其当着劳荣枝面威胁殷X华说要做给殷X华看,并对劳荣枝说如果殷X华叫就勒死他,后下楼找来木匠杀害后割下头给殷X华看。劳荣枝多次供述印证了法子英供述,证实劳荣枝对法子英提议杀人给殷X华看是默许的。(2)劳荣枝明知购买冰柜是为了存放尸体,供述买冰柜的时候就知道法子英可能会杀人。3.劳荣枝对被害人殷X华死亡具有故意。(1)劳荣枝对法子英购买铁笼用于关人没有表示反对。(2)二人多次商议“一人未归,一人杀人”,均供述如殷X华反抗逃跑或法子英外出在约定时间没有回来就勒死殿X华。(3)劳荣枝在殷X华书写的字条上添加了以杀害相威胁的字迹,充分说明劳荣枝具有杀害殷X华的直接故意。(4)尽管无法查清究竟是劳荣枝还是法子英直接实施了勒颈致死行为,但都是两人共同行为导致的结果。本院认为:1.关于劳荣枝是否应对被害人陆X明死亡承担责任及定性。(1)劳荣枝对被害人陆X明死亡具有故意。第一,劳荣枝对法子英意图杀人以威胁殷X华是明知并默许的。劳荣枝多次供述听到法子英对殷X华说“信不信我杀个人给你看”“法子英当着我和股某的面说他去找个人过来杀给殷某看,当时我听到法子英说这个话我也没有劝他”,与法子英供述“我当着劳荣枝的面威胁殷X华要做给他看,可以促成这单生意成功”相互印证。第二,劳荣枝对于购买冰柜的目的是明知并追求的。法子英和劳荣枝案发前就计划购买冰柜,并去旧货市场看过,劳荣枝亦明知购买冰柜的目的是为了装尸体,其供述“我知道买冰柜的目的就是为了装法子英叫来要杀给股某看的人”“法子英让我去买冰柜,我知道事情就严重了,会出人命了”“法子英说过,如果他真的叫了个人杀给殷某看,就可以把这个人装进冰柜里,这样尸体的味道不容易散发出来,警察不容易第一时间发现案发现场”,与法子英供述“冰箱是为杀人放在里面,杀人是为了吓殷X华”“冰柜是7月22日下午绑架过殷X华后,为了杀人吓殷X华而由劳荣枝买的”相互印证,证明劳荣枝与法子英形成了杀人的事先通谋,陆X明的死亡未超出劳荣枝犯意。(2)劳荣枝实施了杀害陆X明的帮助行为,其明知冰柜是用于杀人藏尸而购买,并协助法子英将藏有陆X明尸体的冰柜推至次卧,构成故意杀人的共犯。故对劳荣枝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和意见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意见正确,予以支持。2.关于劳荣枝是否应对被害人殷X华的死亡承担责任及定性。(1)劳荣枝对被害人殷X华的死亡具有故意。第一,劳荣枝从陆X明被杀害的结果,也预见到了殷X华被杀害的可能,其供述“我想过,既然法子英把他带来的男子杀死了,那法子英可能也会把姓殷的那名男子杀死。”第二,法子英在出门寻找木工、向殷X华妻子收取赎金时再三交代劳荣枝,殷X华若逃跑就用铁丝勒死他,并用铁丝缠绕殷X华脖子,劳荣枝未表示反对。劳荣枝供述“法子英在‘猴子’颈脖上拧了根铁丝,用老虎钳继续拧的话,那个人就会被勒死”“法子英走的时候还交代我,如果‘猴子’反抗就让我用老虎钳把铁丝拧紧,勒死他。”第三,劳荣枝流露了以杀害殷X华相威胁的犯意,其在殷X华书写的字条上添加了“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比刚才那个人死得还快”“少一分钱我就没命了”等以杀害相威胁的字迹,其主观上具有杀害殷X华的故意。(2)劳荣枝实施的行为使殷X华的生命陷入高度危险境地。其明知法子英定购了铁笼和准备持刀绑架,仍对被害人殷X华实施了诱骗、捆绑、看管行为,使其生命受到严重威胁并置于不顾,是导致殷X华最终被害身亡的重要原因。劳荣枝辩解其亲眼看到法子英杀人特别害怕,于7月22日晚趁买夜宵之机逃离,但该辩解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且现场亦未提取其所称离开后给法子英留的字条。相反,法子英供述7月23日上午其叫劳荣枝看守殷X华,并对其说“我如12点钟不回来,就被抓起来了,你就帮我报仇,把他杀掉”,证明劳荣枝7月23日上午仍在现场并实施了看管行为,劳荣枝于陆X明死后在殷X华字条上添加的死亡威胁字迹反映出积极主动的心态,与其所述特别害怕、借机逃离亦不相符,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尽管无法查清究竟是劳荣枝还是法子英直接实施了勒颈杀人行为,但二人的行为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均与殷X华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共同对殷X华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二人在绑架过程中致股某死亡,构成绑架罪,对劳荣枝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和意见不予采纳,出庭检察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四)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劳荣枝受到精神控制、构成胁从犯的辩解和意见劳荣枝及其辩护人提出,劳荣枝被法子英以强奸、暴力殴打、威胁恐吓等方式实施精神控制,被迫参与犯罪,二人是控制、利用关系而非情侣关系。出庭检察员认为,劳荣枝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理由或是基于主观猜测没有事实根据,或是与查证的情况不符,或是不符合常理。从二人的感情关系、劳荣枝同意参与犯罪的原因、每一起犯罪过程、劳荣枝作案心理过程、犯罪后表现来看,均不存在被精神控制和受到胁迫情形。本院认为,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1.劳荣枝与法子英系情侣关系,不存在精神控制和胁迫情形,证人陈X春、孙X娣、法X娟、法X华的证言,劳荣枝、法子英的供述均证实,二人于1994年以后确立恋爱关系,法子英曾带劳荣枝回去见其母亲。胡X贞、吴X贵的证言证实二人在南昌、合肥以夫妻名义租房居住。劳荣枝供述了大量与法子英共同生活的细节,法子英接送其上下班,给其做饭、洗衣,带其吃夜宵,二人生活得很快乐,回九江过年期间其想法子英了,和他见面后又决定继续在全国各地转。劳荣枝多次供述其在生活、思想、情感上非常依赖法子英,供述“他提出要分手,我就会哭,我很难过”“对法子英是爱恨交加,所以离不开他,并且什么都听他的”“他通过各种对我的好让我依赖他”“互相又爱又恨,很难分开”“我也想过离开他,但我内心又离不开他,我就是死在了一个情字上,”其供述在作案后潜逃期间二人去过多地游山玩水,“逃亡过程中我感觉生活很快乐,除了不能跟家人联系,其他都没有问题”“生活比较安逸”。2.从劳荣枝参与犯罪的原因和经历看,并非出于被精神控制和胁迫。劳荣枝供述在南昌KTV“坐台”期间,骗过两个客人每人2000元,之后法子英提出共同绑架勒索,其心理上没有那么抗拒,反正其也骗过别人的钱;在南昌犯罪的原因是法子英提出绑架一票搞2万元给其就分手,其答应了;在南昌案件中,其把熊老板带到出租房门口时心里犹豫,知道把熊老板带进去就不能回头了,其知道法子英躲在阳台,想大声跟法子英说“我把人带回来了”,因为法子英经常骂其胆小、怂,其现在向法子英证明自己能做到把人带回来,其心里打架,最后还是把熊老板带进了出租房;在熊家翻找财物虽然害怕留下指纹,但想已经和法子英在同一条船上了,就去翻了。劳荣枝关于其首次参与犯罪的心理描述细致可信,其犯罪并非法子英胁迫。3.劳荣枝自愿、积极参与犯罪,所实施犯罪行为并不违背其本意。二人在犯罪前精心预谋、共同策划,犯罪中分工明确、配合默契,劳荣枝实施了诱骗、捆绑、看管、威胁被害人,踩点、入室劫财等行为,取财后先行离开并与法子英共同潜逃,在多起犯罪中发挥了较独立和较强的作用,如在南昌作案时,提议剪掉熊家两根电话线,作案后提议放火烧掉毁灭指纹,自述翻找财物时心情比较紧张、亢奋,知道自己在做坏事才有这样的心情,在南昌作完案逃回九江后,“法子英跟我说‘不该搞’,表现得有点后悔,我对他这种做了又表现得懦弱的态度很看不起,一点男人的敢作敢当的态度都没有,还骂了他。”其带被害人熊X义、刘X兰等人去犯罪现场时采取绕圈等防止跟踪措施,被害人刘X证明法、劳二人作案过程中相互商量,没有谁命令谁;劳荣枝在被害人殷X华手书的字条上添加“少一分钱就没命了”“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比刚才那个人死得还快”等死亡威胁内容。4.劳荣枝并未丧失人身或意志自由,其不报警或脱离法子英系意图逃避法律追究。劳荣枝与法子英在四省四地作案,作案时间跨度长达四年,劳荣枝在作案后携带赃物先行离开,平时在KTV上班,不乏逃离法子英去自首或报警的机会。一审庭审期间,公诉人问“你有机会逃走吗?”劳荣枝回答“有”。劳荣枝辩解选择不报警或逃离乃因“我知道报警后我和法子英都会死,所以我只好跟着法子英到处跑”“如果我们被抓或者投案肯定会死,我还年轻,我想活下去。我想过离开他,但我缺乏勇气。”在法子英落网后,劳荣枝亦未及时投案,而是隐姓埋名潜逃二十年,此外,二人作案过程中相互庇护、逃避抓捕,作案后法子英均让劳荣枝携财物先行离开,劳荣枝供述是法子英为了保护其,又供述在南昌作案前就和法子英就商量好,不管谁被抓都不能供述对方,万一其被抓不会立刻交代法子英的下落,不会带警察到出租屋。这与法子英落网后第一时间未供述劳荣枝,为其逃跑争取了时间能够印证。劳荣枝供述逃离合肥后还回到曾生活过的重庆,看法子英是否被抓,是否回二人的出租屋,“我在出租屋附近呆了几天,但没有看到法子英的身影。”5.没有证据证实法子英以杀害劳荣枝全家相威胁。劳荣枝称法子英曾以刘X军、雷X鸣案件威胁要杀其全家,但刘X军证言和服刑资料证实,刘X军出狱后并未见过法子英,也不认识劳荣枝;劳荣枝之母在与逃亡中的劳荣枝通电话时亦只提醒其“放精明点”,并无证据证实法子英曾威胁杀害劳荣枝全家,如果存在法子英威胁情形,劳荣枝选择自首并举报法子英即可保护其全家,而不是多年伙同流窜犯罪。劳荣枝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有辨别是非的能力,其辩解被法子英洗脑不符合常情常理;其在二审庭审中称在石家庄因法子英说其2万元来路不明,被法子英打伤头部,该事件起因也与法子英胁迫其犯罪无关,亦非发生在二人作案的四个城市,故无证据证实其被法子英胁迫犯罪。综上,劳荣枝系自愿、积极伙同法子英进行犯罪活动,对其和辩护人提出构成胁从犯的辩解和意见不予采纳。(五)关于劳荣枝和辩护人提出劳荣枝构成从犯的辩解和意见劳荣枝上诉提出:1.每次作案均由法子英提出犯意,杀害陆X明是法子英临时起意。2.法子英完成了绝大多数犯罪准备工作。法子英指派上诉人在娱乐场所“坐台”、每天汇报顾客情况、确定作案对象、准备刀和捆绑工具,指派其去熊X义家“踩点”,剪断熊X义和邻居家电话线。3.所有被害人均是法子英单独杀害的,其在法子英杀人时均不在现场,且除陆X明外,其对被害人的遇害均不知情。4.法子英瞒着其寄放赃物在法X华家,犯罪所得赃物由法子英分配。综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作用较小,系被动参与,属从犯。辩护人提出:1.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劳荣枝在南昌事实中起到主导作用,劳荣枝仅在法子英的安排下翻找财物。2.从劫取的财物的归属和控制来看,是法子英的亲属保管财物,劳荣枝对财物没有控制,在抢劫罪中是从犯地位,属于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出庭检察员认为: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而不是从犯。尽管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劳荣枝直接实施了杀人行为,其作用地位相对法子英要低一些,但劳荣枝在四起犯罪中的行为与法子英的行为构成了一个整体,两人的行为差异仅是分工不同,但相互配合,缺一不可。1.劳荣枝在选择作案对象方面充当了不可或缺的角色,其通过色诱和诱骗使六名被害人被法子英控制。2.劳荣枝实施了捆绑、看管被害人,对被害人进行死亡威胁,搜寻财物,外出取钱等主要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3.劳荣枝与法子英共同潜逃、共同占有和使用犯罪所得。取财行为主要由劳荣枝负责,而取财行为不论在抢劫还是绑架中都是主要犯罪行为。4.在合肥案件中,劳荣枝明知法子英要当面杀一人威胁殷X华而予以默认,从心理上对法子英起到了支持作用;实施购买冰柜和移动装有陆X明尸体的冰柜行为,系共同犯罪中重要的实行行为,劳荣枝也起了主要作用。本院认为:劳荣枝与法子英共谋实施抢劫、绑架犯罪,总体上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作案模式。1.从犯罪预备来看,劳荣枝与法子英预谋假借“坐台”名义实施抢劫、绑架,积极物色并共同商议确定作案对象,劳荣枝将被害人熊X义、刘X、殷X华色诱至出租房,以租房为名骗取被害人梁X春的信任进入梁X春家,到熊X义家试开房门进行踩点,购买冰柜存放尸体,为抢劫、绑架和杀害被害人提供了便利和条件。2.从犯罪实施来看,劳荣枝共同实施了抢劫、绑架行为,在南昌案件中捆绑熊X义、劫取其随身财物并在熊X义家积极翻找财物,提议剪断电话线、放火毁灭证据;在温州案件中捆绑梁X春、刘X清并外出取钱;在常州案件中捆绑看管刘X并对其进行死亡威胁,劫取刘X车内现金并外出收取赎金;在合肥案件中共同转移陆X明尸体,捆绑殷X华并主动在殷X华书写字条上添加死亡威胁内容,以上行为表现出明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3.从赃物赃款去向看,劳荣枝与法子英共同占有和挥霍犯罪所得,用于逃亡路上的消费、游玩。二人尽管分工不同,但合作密切,态度积极主动,从心理上相互支持,二人行为均为共同抢劫、绑架中的关键行为,构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均与七名被害人的死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劳荣枝供述“我们一直都是‘合作’的,我们只是分工不同,我毕竟是女性,力气小,实施杀人的行为主要是法子英做,我主要是配合他”。综合考虑犯罪行为、情节和后果,对劳荣枝应当认定为主犯。综上,在劳荣枝和法子英的共同犯罪中,虽然法子英的犯罪地位和作用相对更为突出,但劳荣枝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亦应认定为主犯,劳荣枝及其辩护人上述辩解和意见不能成立,出庭检察员意见正确,予以支持。(六)关于辩护人提出劳荣枝在常州事实中构成自首的意见辩护人认为,常州的犯罪事实是劳荣枝主动交代的,办案机关并未掌握,当初合肥判决也未予以查明,更没有起诉,劳荣枝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属于自首。出庭检察员认为,劳荣枝如实供述常州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不构成自首,法子英在1999年就详细供述了该起犯罪事实,只不过因为当时没有找到被害人而未追诉,但属于侦查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法子英在1999年7月29日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已供述了其与劳荣枝在常州实施绑架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合肥司法机关办理法子英案时,虽未移送起诉,但公安机关已经掌握该起罪行。劳荣枝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与劳荣枝参与合肥绑架犯罪属同种犯罪,依法不构成自首,仅构成坦白,故对劳荣枝和辩护人的上述辩解和意见不予采纳。(七)关于辩护人提出常州事实超出追诉时效的意见辩护人认为,常州事实并未立案侦查,就算劳荣枝主动交代也不应追诉。常州事实距劳荣枝主动交代已经过了20年的最长追诉时效,其四起犯罪亦不属于连续犯,不应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认定追诉时效。出庭检察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劳荣枝在常州事实的追诉期限以内又在合肥实施犯罪,应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本院认为,1996年南昌熊X义一家三口被害后,公安机关已于当年立案并发布通缉令,法子英、劳荣枝在逃亡过程中连续实施抢劫、绑架、杀人等行为,均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二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故对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裁判结果综上,本院认为,上诉人劳荣枝伙同同案人法子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劳荣枝犯数罪,依法应予以并罚,劳荣枝伙同法子英故意杀人致五人死亡;抢劫致一人死亡,入户抢劫,抢劫财物数额巨大;绑架致一人死亡,勒索财物7.5万元,另勒索财物30万元(未实际取得),数额巨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劳荣枝当庭翻供,认罪态度差。虽有坦白交代常州绑架罪行的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劳荣枝及其辩护人所提劳荣枝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系胁从犯、从犯,构成自首,常州案件超过追诉时效及一审相关程序违法等上诉理由和意见,与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符,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裁判书尾审判长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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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用,《江西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发布了

关于印发《江西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赣建字〔2022〕8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新余市城市管理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0月17日(此件主动公开)江西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第一章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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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联合出台意见,部署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

“两高两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部署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又一重要举措。《意见》指出,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部署在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18年12月,两部门又印发通知,将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实现了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和法律帮助全覆盖。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加强统筹部署,理顺沟通衔接机制,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监管,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594个县(市、区)开展了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占县级行政区域总数的90%以上。以2021年为例,各地因开展试点增加法律援助案件32万余件,占审判阶段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63.6%,因开展试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55万余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大幅提高,刑事案件被告人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增强。但是,试点工作中暴露出律师资源不均、经费保障不足、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也对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必要进一步深化试点工作。《意见》强调,要充分认识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深化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进一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范围、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在需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举措。《意见》要求,各司法厅(局)要在巩固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成效基础上,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商检察机关于11月底前确定2至3个地市(直辖市的区县)开展试点。对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检察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明确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职责,要求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等法律帮助。强调保障律师会见、阅卷等辩护权利,要求人民检察院对作出的退回补充侦查等重大程序性决定,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流程信息。《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值班律师参与诉讼的相关规定,为值班律师充分发挥实质性法律帮助作用提供保障。强调办案机关要依法履行权利告知义务,在各个诉讼阶段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约见值班律师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直接送达现场派驻的值班律师或即时通知电话、网络值班律师;不能直接安排或即时送达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法律帮助通知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要求办案机关充分保障值班律师权利,为值班律师会见、阅卷提供便利,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分别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值班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执业权利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同时提出,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充分了解案情,查阅案卷材料,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释明诉讼权利和程序规定后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应当结合案情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提出意见。《意见》强调,要健全完善协调会商、信息共享等配合机制,加强试点工作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为律师履职创造积极条件。要加强组织领导,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业务经费保障相关规定,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效率,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深入挖掘刑事法律援助人员潜力,加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切实解决经费保障不足、律师资源不均等问题困难,为试点工作提供坚实保障。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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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律师查询人口信息新规:当事人委托+律所盖章,可查全国人口信息

二、查询的户口登记信息,包括全国户籍人口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相片、户籍地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查询的江西省居住证信息为居住证上记载的信息。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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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自2022年5月30日起施行(附全文)

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3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9条关于未成年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的规定,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制定《实施办法》的必要性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我们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在国家层面统一细化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统一认识,规范工作程序,促进公、检、法、司等各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涉案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效果,经反复讨论、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二、关于《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实施办法》全文共计26条,涵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定义及范围、封存情形、封存主体及程序、查询主体及申请条件、提供查询服务的主体及程序、解除封存的条件及后果、保密义务及相关责任等内容,基本上解决了目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具体来讲:(一)封存内容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二)封存措施力求有效。一是对所有的案件材料,应当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加密处理,执行严格的保管制度。除了纸质卷宗、档案材料等实质化封存外,特别强调电子数据也应当同步封存、加密、单独管理,并设置严格的查询权限。二是规定了封存的案件材料不得向任何平台提供或者授权相关平台对接,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联网直接查询未成年人犯罪信息。三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均负有在所负责的诉讼环节告知知悉未成年人涉案信息的人员相关未成年人隐私、信息保护规定的义务,以及规定了不履行该义务的法律责任。四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后,非因法定情况,不得解封,但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三)查询程序力求严格。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查询主体。依法严格限制了单位查询主体,没有国家规定的,有关单位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不予许可。对于个人查询本人犯罪记录可以依申请受理。二是严格查询程序,明确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未成年人涉罪记录。对于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申请,认真审核申请理由、依据和目的,严格把关,及时答复。三是明确了出具证明的形式。即对于经查询,确实存在应当封存的犯罪记录,应当出具统一格式的、与完全没有任何犯罪记录人员相同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后附统一格式。四是对于许可查询的,应当告知查询单位及相关人员严格按照查询目的和使用范围使用有关信息,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按规定使用所查询的记录或者违反规定泄露相关信息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五是规范了查询出口。为便于工作,《实施办法》中维持了目前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职权分别提供犯罪记录查询服务的做法。(四)责任追究力求到位。一是明确了对信息不当泄漏的法律责任。第20条规定了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二是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检察监督权。规定了检察机关应当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和隐私、信息保护的全过程纳入检察监督范围之内,相关部门在收到纠正意见后要及时审查和反馈。三、部门联动共同推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落到实处“徒法不足以自行”,下一步,我们将以《实施办法》为抓手,加强部门间的联动和配合,共同抓好制度落实。一是持续加强宣传。促进相关部门和个人摒弃传统的报应主义思想,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促进全社会了解、支持该制度的落实,保证轻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二是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切实增强相关职责部门和人员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自觉性,充分掌握和正确执行此项制度。三是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进一步研究。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争议问题及前沿性问题进行深入调研、论证,科学总结司法实践中的经验以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适时修改完善《实施办法》,最大限度发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价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我们将以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抓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落实好,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每一个犯错的孩子,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教育权和就业权等合法权益,更好地帮助罪错未成年人受到平等对待,顺利回归社会。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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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不分城市农村,同命同价了: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决定》制定的背景及主要内容如下:一、《决定》制定的背景为统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我院于2003年12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该规定是基于当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基本国情,在城乡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结构的背景下制定的。随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以及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乡差距逐渐缩小,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面临着新情况、新形势。2014年7月2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具体政策措施,其中在第三条“创新人口管理”的意见中,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2017年2月9日,公安部召开全国户籍制度改革专题视频培训会,会议指出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框架基本构建完成,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建立,各地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印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高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为进一步推动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统一工作,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修改工作。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本《决定》。修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是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要求的重要举措。二、《决定》的主要内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本次修改是为落实党中央关于“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聚焦赔偿标准城乡统一问题。修改共涉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第15条、第17条、第18条、第22条、第24条六个条文,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主要内容是: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由原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区分城乡居民分别计算,而是统一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的城镇居民指标计算。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是对试点工作经验的总结。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印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高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试点过程中,各地法院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开展工作,采用了不同的做法,主要有统一到城镇居民标准和统一到全体居民标准两种做法。总体上,全体居民标准高于农村居民标准,但低于城镇居民标准。根据2021年上半年统计的情况,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试点工作中采用了统一到城镇居民标准的做法。2021年8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法院扩大试点范围,并将赔偿标准统一到城镇居民标准上来。据各地报告的情况看,试点工作运行平稳,总体上效果较好。第二,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能够更为充分地保护受害人利益。尤其是受害者为农村居民的,赔偿数额将获得较大幅度的提高。试点过程中,也有地方采用全体居民标准计算。但考虑到如果统一采用全体居民标准,则可能会降低城镇居民受害者现有的赔偿额度。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能够兼顾城镇居民受害者和农村居民受害者的整体情况,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第三,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与当前我国城镇化发展趋势相符。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当前居住在城镇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了63.89%。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比重上升了14.21个百分点。随着我国城镇化的进一步推进,可以预见城镇人口的占比将来会进一步提高。统一为城镇居民标准,符合我国城镇化发展趋势。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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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快递公司,你们可以给小哥买工伤保险了!

好消息我省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啦~一起来看看吧!01参保范围快递企业及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与快递员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快递企业使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督促劳务派遣公司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可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已取得邮政管理部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可直接为快递员办理优先参保;在邮政管理部门进行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由该网点所属的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代为办理优先参保,原则上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地办理参保,承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责任。在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经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不在上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范围。02缴费标准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统一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参保人数确定单位缴费基数。行业基准费率统一按1%计算,实施过程中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适时调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我省现行的工伤保险费浮动办法,具体核定工伤保险费率并适时浮动调整。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快递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工伤保险费减免政策。03经办服务各地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层网点对象范围,在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完成后,按月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基层快递网点名单,督促相关基层网点及时为快递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缴费。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针对快递行业特点,简化优化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强化部门间数据交换和业务协同,推进网上办、掌上办。04待遇支付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快递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办法》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参保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办法》等规定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05监督管理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应对参保人员信息真实性负责。全网型快递企业省级公司应切实履行全网管理责任,做好全网快递员参保工作。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及快递员等以欺诈、虚构工伤事故、伪造工伤材料等行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法追究责任。06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快递企业依法用工并参加社会保险,认真做好基层快递网点快递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共同对各类快递企业和网点进行摸底排查,力争2022年底前实现全面覆盖。(二)压实企业责任。各地邮政管理部门将落实快递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范畴,指导企业完善考核机制,开展快递员满意度调查,指导快递企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增加快递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内容,并将各快递企业及其基层网点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在江西省快递行业协会官网公示。鼓励快递企业为快递员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补充保障方式。(三)强化监管执法。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邮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强化督导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保,保障快递员工伤保险权益,对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情况适时进行通报;同时注重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不断提高数据的可靠性和可应用性。(四)做好宣传评估。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邮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快递企业和基层网点积极开展宣传、培训,不断提升快递员工伤保险依法维权意识和工伤预防意识,切实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丨来源:江西人社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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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个人存取款超5万元要登记”暂缓实施

​个人存取5万元以上现金要登记?相关管理办法暂缓实施了!2月21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布公告称,原定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因技术原因暂缓施行。对此,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办法》发布后,一些中小金融机构提出,《办法》针对不同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提出了具体规范和要求,金融机构需要修订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业务流程,并进行人员培训。为此,经研究,决定暂缓实施《办法》。记者注意到,此前,《办法》中提到“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曾引发热议。当时,人民银行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从统计上看,目前我国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现金存取业务笔数仅占全部现金存取业务的2%左右,个人现金存取规定总体上对客户办理现金业务影响较小。个人现金存取规定主要目的是预防和遏制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资金安全和利益。人民银行将指导金融机构制定实施细则,在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同时,要严格执行最少、必要原则去了解登记客户信息,不得增加客户负担。
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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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新年愿望之四:我希望你一生都不打这种官司

新春快乐。成年人总是难得有彻底休息的时候,春节可以放下工作,彻底放空,所以叨上几句平时没时间说的话,算是应景的新年愿望,其实话题不过老生常谈。从事律师职业以来,总有当事人的遭遇让我深感同情,焦虑又无力改变。几年前,来自江西抚州的小商人嵇某与另一人并肩走在景德镇白鹭大桥上,桥面最外侧就是人行道但他走在了非机动车道上。不巧的是,来景德镇务工的女子邵某骑电动车从背后撞上了他,左腿被撞后他当即摔倒,颈椎断了。从倒地的一刻起,他再也没能站起来,他的生命也开始了倒计时,几个月后家属无奈把他从医院接回老家,不久他就离开了人世。我做的一起法律援助,伤者同样被撞断颈椎,详见:法援案例|电动车这一撞,他想自杀都办不到……索赔200万又能如何。今年又接手了一起电动车严重伤人的交通事故,上一秒她和丈夫一起散着步,下一秒被年轻的快递员撞倒,她头部严重受损,第一次手术后生活不能自理,正在医院进行第二次手术更换人工头骨。三起案件的当事人都是电动车事故受害者,肇事者因为无证驾驶、造成他人重伤、负主要责任以上或肇事逃逸涉嫌犯罪。家庭不富裕的肇事者无力赔偿,同样不富裕的伤者得不到及时救治,家庭破碎,是电动车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共同特点。经常有人笑说“以后我打官司找你哈”,我总是回答“我希望你不打官司”或者“你不打官司也可以找我预防风险”。听者也许不懂我的真意,社会纷繁复杂总有人陷入纠纷的漩涡和各种悲剧,风险真的需要预防。我们每一次抬脚都伴随着风险,比如你踏入非机动车道时,你骑着小毛驴在机动车道上飞驰时,你闯红灯时,你白纸黑字签字署名时……我希望你一生都不打一次官司,但你一定会有遇到麻烦的时候,请你平时就学习规则、遵守规则,多懂一点法没什么不好。法律是最基本的社会规则,凡事法律禁止的事都是有风险的,法律禁止某个行为就是在保护我们。正直善良是法律的基本属性,希望每一个正直善良的人懂法、守法,遵守规则,不要陷入不自知的风险和意外悲剧。作者:朱星林,1984年出生,无党派人士,湖北安陆人,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景德镇市昌江区政协委员、景德镇市新联会副秘书长、景德镇市青联常委、景德镇市昌江区新联会副秘书长。
2022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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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新年愿望之二:调查取证不要这么难

新春快乐。成年人总是难得有彻底休息的时候,春节可以放下工作,彻底放空,所以叨上几句平时没时间说的话,算是应景的新年愿望,其实话题不过老生常谈。2021年,有两次调查取证经历让我十分无奈。我发朋友圈说“这不是法治该有的样子”。当事人五年前遭遇交通事故,现在治疗终结需要起诉,当时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原告认为责任划分不当需要调取案卷交法庭认定。处理事故的大队把档案送到了支队档案室,到大队我扑了个空,到支队又碰了壁。我四次到支队调取案卷,可谓软磨硬泡,摆事实讲法律,无用,我遭遇了踢皮球。末了,一位科长说了实话,“我知道律师可以调的,但是我们有规定,除了法院和纪委都不能调”。他说得很无奈,我听得更无奈。案件开庭后,法院认为有必要查清事发经过,给我开了律师调查令。第五次我持令前往调查取证,同样碰壁。这次的说法是必须有内部的人签字,才能复印、盖章。第六次,我带着调查令,两位五年前处理此案事故的民警也来了,他们很热情、积极,陪着我等了一个半小时,结果也被要求回大队先盖章,先要取得大队的同意。两位已经把案卷复印拿在手上,还是不能给我。他们说,周一办好联系我。周一,两位交警说还是盖不了章,只能把十几页没有盖章的案卷给了我。很多单位都有自己的“内部规定”,这种规定看不见摸不着,比起法律它更管用,没有担当、敷衍塞责的人喜欢用它。另一次,到某基层指导大队调取证据,大队长不同意,我拿出《江西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办理民商事诉讼业务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执业权利的实施细则》(点击查看),说省公安厅和司法厅联合发的,是可以调取的。这位大队长,一眼也没看,就说不行、不能调,他的态度是“我说了算”。还是朋友圈那句话:律师的权利来自法律规定,也来自当事人的委托,律师的权利不能实现,等同于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维护。当某一个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维护,其他人成为当事人时遭遇会是一样,律师执业权利需要群体争取,更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维护,法治社会建设没有旁观者。可喜的是,近年来律师行业出现了越来越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例如2021年景德镇市有六位律师当选市人大代表。在那次调查取证被断然拒绝后,我说:我会向人大代表反映,请求监督,共同做好法治工作,之后离开了他的办公室。作者:朱星林,1984年出生,无党派人士,湖北安陆人,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景德镇市昌江区政协委员、景德镇市新联会副秘书长、景德镇市青联常委、景德镇市昌江区新联会副秘书长。
2022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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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新年愿望之一:请不要戴有色眼镜看我们

新春快乐。成年人总是难得有彻底休息的时候,春节可以放下工作,彻底放空,所以叨上几句平时没时间说的话,算是应景的新年愿望,其实话题不过老生常谈。从1912年北洋政府颁布《律师暂行章程》起,律师制度在中国诞生了110年。百年过去,社会对律师的职责和职业定位仍然没有形成共识,很多人认为“律师为坏人说话,是魔鬼”、“只为钱办事”。去年9月13日,武汉年轻的薛伟幸律师在办公室被枪击身亡,竟也有网民留下对薛律师和律师群体的辱骂之词,无端得咎,点赞者众。可是昨天还在骂律师魔鬼的人,今天就需要“魔鬼”帮助,昨天有人杀死了被称作魔鬼的律师,明天又需要“魔鬼”为他辩护,这是什么悖论?没有人承认自己就是魔鬼,只有请与自己为伍的魔鬼才能得到帮助吧?律师从来不是魔鬼,也不是天使,只是被误解太深。按现行《律师法》,“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如此解释,如果我仅仅被授予了律师执业证还不是律师,只有我受当事人委托或有关机关指定为当事人服务,才能被称作律师,才有了律师执业权利。只有履职时我才是律师,当我不提供服务时,我就代表我自己,这样定义律师没毛病。律师的权利首先需要当事人的委托、授权,只有在办理具体委托事项时,“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因能力不足而委托、授权律师以延伸自己的能力,法律让律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忠于当事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律师天然就是私权利的维护者,当然不会是当事人的敌人,被当成“魔鬼”何其冤枉。在法治社会,每一个个体都是当事人,每一个个体都可能在明天成为律师的当事人,即使今天掌握权柄者亦然。今天敌视着律师,损害着律师执业权利,损害某一个具体当事人的利益,明天受损的就是自己。与热点事件中网民的口水相比,一些权力部门戴有色眼镜看律师,对律师伤害更大,对法治建设的阻碍更深。就在去年,某单位的法制科长对我说:“我知道律师可以调的,但是我们有规定,除了法院和纪委都不能调。”公检法被常视为同一战壕的战友,律师被排斥,甚至被当做对立面。但是我们不是用同样的法律来对话,追求共同的法治目标吗?法律职业共同体不是该制约、对抗,又依存、相容吗?只有当私权强大起来,律师权利依法得到维护,律师才能更好地发挥职责,才能更好地服务于法治社会的共同目标,又为何排斥?我们是参与者、建设者,不是捣乱者。你可以认为我们为坏人说话,这是因为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坏人”;我们也为好人说话,因为你也是一个“好人”,有法律赋予的权利。我们为坏人和好人争取权利,但都只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我们中的大多数是正直、善良、忠实勤勉有职业精神的,我们也做法律援助,同情、关心、帮助弱者。我们需要社会的理解,需要与公检法的良性互动。任何人成为律师,就必须做这件事,为别人眼里的坏人说话;任何人成为法官,也必须做一件事,就是审判,最好是公正审判;任何人成为医生就必须救死扶伤,最好是起死回生。一个群体的职业属性不该被贬斥。善待律师执业权利就是善待自己的权利。
202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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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两高一部发文:法检退休人员当律师的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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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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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中级法院民事管辖一审标准上调为5亿或1亿!(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三、战区军事法院、总直属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四、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五、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六、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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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武汉一位律师在办公室遭枪击身亡!围观者的冷血让人愤怒

据“上游新闻”报道,9月13日上午10时15分许,湖北武汉市东湖高新区新竹路一家法律维权服务中心内发生一起刑事案件。当天12时许,记者在现场看到,多名民警正在该中心里调查,该中心对面是武汉市洪山区法院立案庭,受害者是薛姓的专职律师。9月13日,武汉东湖高新区新竹路,法律维权服务中心外停有警车,案发现场已被封锁。据该法律维权服务中心旁的多名商户介绍,当天上午10时15分许,中心内传出“砰”的一声闷响。很快,民警赶到,有人封锁现场,有人入内勘察现场。接着,一名满脸是血的男子从该中心内抬出,送上救护车。受害人被紧急送上120救护车。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网传视频显示,事发后,该中心里有一名年轻女子在大哭,很多人上前安慰她。不久,另一名女子疑似打电话报警。旁边多人在说,“(凶手)抢了一辆宝马车跑了。”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受害男子姓薛,30岁左右,湖北一家律所的专职律师,2018年8月领到执业律师证,常在该中心工作。目击者刘先生介绍,薛某和其女朋友均在该中心工作。案发当时,凶手直接进入中心就开枪。接着,其女朋友哭着出门跟妈妈打电话,说男朋友被枪打了。受害者是一名专职律师。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据湖北当地的极目新闻报道,这是一起枪击刑事案件,嫌疑人已落网。目击者王先生介绍,犯罪嫌疑人40多岁,作案枪支长约50厘米,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将枪藏在网球拍的套子里,走上马路后掏出枪拦车,全程没说话,拦了两辆都被司机躲过,然后嫌疑人拉开路边的宝马车门从后排上车,正在看手机的司机推开车门跳车,凶手随后驾车离开。当天下午1时许,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发布通报称,9月13日上午10时许,辖区新竹路发生一起伤害案。一男子进入新竹路某单位,将工作人员薛某击伤后逃逸。公安机关迅速开展追捕,于11时50分将雷某(男,47岁,武汉人)抓获。经初步调查,雷某交代,因纠纷对薛某不满遂行凶。目前,伤者经送医救治无效死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来源:上游新闻)这是一个月内,遇害的第二位律师2021年8月15日,辽宁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发布警情通报,2021年8月14日9时许,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东段一法律服务所发生一起持刀伤害案,致一人受伤。接到报警后,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分局立即派出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将犯罪嫌疑人金某(男,62岁,抚顺市顺城区人)当场抓获,被害人董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金某因对其民事案件代理律师董某服务不满,持刀将董某刺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目前,犯罪嫌疑人金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另据上游新闻的报道,8月14日,一份内容为辽宁顺清满律师事务所女律师董萃遇害的讣告在网络流传。讣告中称,该律所50岁执业女律师董萃,8月14日在工作中不幸遇害。8月15日上午,上游新闻新闻记者从该律所负责人处获悉,这份讣告是真实的,董萃律师确实已经遇害,但事发经过并不清楚。抚顺警方证实,14日该辖区确实发生一起律师遇害事件,具体案情无法透露。8月15日,辽宁顺清满律师事务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董萃律师于昨日(14日)被害,至于行凶者的身份、动机并不清楚,只是听说行凶者是董律师办理的一个案件的委托人,具体情况不清楚。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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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景德镇的看守所周末可以会见了

泰方律师事务所朱锡新律师收到了一份提案答复:景德镇的看守所周末可以会见了。朱锡新律师积极建言献策,去年提出了“关于调整看守所律师会见时间的建议”等提案。对调整律师会见时间的提案意见,景德镇市公安局经研究论证决定予以采纳。辩护律师会见难在全国各地不同程度存在,原因各不相同,受关注程度也各不相同,自然各方对解决会见难的努力程度也不相同。为朱锡新律师的提案点赞,为景德镇市公安局的决定点赞。回复内容如下:关于对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030号提案的答复朱锡新委员:您提出的“关于调整看守所律师会见时间的建议”已收悉,感谢对公安监所工作的关心关注,现就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由于我市看守所近几年羁押量逐年増加,现在处于严重超量羁押现状,导致看守所的基础设施给司法诉讼进程保障带来不便,还望您及各位同仁给予谅解。关于您提出的“关于调整看守所律师会见时间的建议”,我们经过调查论证,为了既保障好司法诉讼进程顺利开展,同时又要保障好被监管人员有充分休息的权利。根据看守所工作实际作出如下调整,在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照常可以律师会见;同时,周六和周日等节假日在提前预约好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律师会见。中午由于要保障被监管人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不安排律师会见。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特此答复。附件: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景德镇市公安局2020年10月20推荐阅读1.当事人取保了,律师为什么不高兴2.江西省现行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100种犯罪)3.有了这个规定,江西律师不仅可以顺利查户口信息4.江西高院对涉及被害人过错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5.律师福利:江西省各级法院立案庭通讯录来了6.2020年年检,江西律师人数达8309人(附全名单)7.2020年4月起,江西人身损害“同命同价”8.江西省11个设区市91个看守所具体地址和联系电话(最新最全)9.全国首个:专门规定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审判指引-End
2021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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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太摔伤关超市什么事?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关系就大了

大冬天,外面冷嗖嗖的。今天的普法案例讲一个炎炎夏日的故事。三伏天的清晨,76岁的秦老太太,提着篮子跨进了景德镇一家超市的大门。7点10分,老太太脚下一滑,她试图挣扎挽回,最终还是无可奈何倒了下去。到医院一检查,她的手臂和腿等多处损伤,其中两处骨折。这么一来治疗费用高,纠纷来了。病情稳定后,老太太起诉超市和超市投保公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索赔16万多元。案情很简单,诉讼过程却很长。一审判决认定秦老太太不承担责任,事发超市承担全部责任,由保险公司替代赔偿5万余元,超市直接赔偿4000多元。这之前,秦老太太还通过医保报销了4万多元的医疗费。超市和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了。超市的理由是,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二审维持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超市冤不冤?是不是只要在超市里摔伤了,超市就要赔?其实不冤,这是公平的。具体到这个案子,超市的瓷砖地面溜光的,存在致人摔倒的可能,这就是过错;老太太去超市消费,正常行走滑倒不存在过错。法律给宾馆、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施加了特殊义务也就是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保障进入其场所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为他们掌控管理这些场所,而且从中获取一定的利益,进入这些场所的人员对他们有合理的信赖,这样规定是公平的。所以,安全保障义务是一个很厉害的法定义务。而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推定具有过错,经营者、管理者或活动组织者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就要对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承担多少责任视情况而定。这个案子还有两个问题。第一,秦老太太先单方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给出了“后续治疗费在2万元以内”的不确定意见。而被告提出的重新鉴定里,又没涉及后续治疗费鉴定,导致法院无法认定后续治疗费,所以判决她以后再来主张。原告的疏忽,给自己增加了后续维权成本。第二,秦老太太摔伤后使用了医保基金报销。她报销的这部分费用,依法不能由医保基金支付,所以医保基金管理部门后续应当向超市方追偿。相关条文《民法典》第1198条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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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高空抛物第一案判了:未成年人23楼扔水球,砸出九级伤残,给物业也提个醒

这是发生在景德镇长虹金域中央小区的真实案例,判决书全文已经在网上公开。六名未成年人玩“水球”,砸中楼下打羽毛球的刘某面部,造成了九级伤残。小陈、小甲、小乙、小丙、小丁、小卢都是未成年人,是关系要好的同学,案发时他们11岁左右。事发这天,小陈过生日,邀请小甲、小乙、小丙、小丁、小卢来家里做客。众人提议玩水球,于是购买气球并在家中往气球里灌水。小陈的父亲在做饭,为免弄湿地板就叫六人到外面去玩。于是六人拿着水球乘坐电梯来到23楼,看到2301室房门洞开却无人入住,就进去了。在室内阳台上,小乙、小卢、小甲,先后向楼下扔水球,六人大呼好玩,击掌庆祝。正在楼下打羽毛球的刘某、王某听闻水球落地的声音后向楼上呼喊“莫扔”,试图制止。但刘某还是被随后扔下的水球击中面部当场倒地。砸伤刘某的水球是小甲扔的。六人见状惊恐,躲回小陈家中。刘某倒地后,被送至医院治疗,伤情稳定后经鉴定为伤残九级。伤者刘某把小陈等六人及他们的监护人,包括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全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二十多万元。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小甲和小甲的母亲,与小陈的父亲陈某对刘某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扣除六人已经垫付的1.9万元,仍需赔偿20.2万元),连带责任人小甲和小甲的母亲与小陈的父亲陈某对内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对赔偿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害人刘某不承担责任。诉讼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包括事实认定的博弈、法律适用的博弈。这个看似简单的案子,经过一两年的诉讼最终才尘埃落定。在事实认定上,一审认为砸中刘某的水球是谁所扔无法查清,判决扔过水球的小甲、小乙、小卢的监护人,小陈的父亲陈某以及物业公司全部承担连带责任,并酌定了他们内部的责任比例。一审后各方上诉,二审认定了砸中人的水球就是小甲所扔,因此改判。景德镇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根据除小甲之外其他五个孩子的陈述,小陈和小丙没拿水球也没扔,第一个扔水球的是小乙,他的水球没扎口,半空中飘走了;第二个扔水球的是小卢,他的两个水球绑在一起掉下发出声响后,楼下有人呼喊制止,第三个扔水球的是小甲,他助跑着将两个水球扔出后,大家纷传砸到人了,惊恐中躲回陈某家中,小丁的两个水球未扔带回了陈某家。案中六名小孩均是关系要好的同学,小甲之外五人的陈述均是对事发之时的客观描述,未有相互推诿之嫌,更无恶意串通之迹。未成年人思想单纯,其陈述的可信度较高,且五人的陈述与电梯监控录像、小丁的作文及刘某的诉状相互印证,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二审认定的事实发生变化,对法律的适用也有不同。因此改判:其他五名孩子(监护人)都不承担责任,小甲及其监护人、过生日的小陈的父亲承担连带责任,物业公司在他们赔偿不足的情况下承担补充责任。这个案子发生在几年前,幸运的是查清了责任人,不然就是共同分担了。即将生效施行的《民法典》对高空抛物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公安等机关有责任查明责任人。天降菜刀天降石膏板“父债子偿”一般难成现实,但是“熊孩子”闯祸就是活生生的“子债父偿”,几乎每天都上演。这就是监护责任,孩子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责任,逃不掉的。小客人来家里做客,家长都没来,主人让他们都到外面去玩,最后主人要对别人的孩子造成的损害担连带责任,赔偿50%,冤不冤枉?其实法律也有规定,就是委托监护的受托人责任。如果受托人有过错,就要担责。这个案子也给物业公司提了一个醒,你们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认真履行,责任重大。高空抛物是一个随时可能在任何人头上爆炸的炸弹,管好自己和孩子,不要当下一个受害者或责任人。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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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杀人偿命,被害方要命不要钱怎么办?

今年三月,史某在景德镇闹市区驾车撞击前妻,之后取出锤子敲打倒地的被害人致死。他行凶后没有逃跑,而是留在了现场直到被警察控制。他和被害人育有两个孩子,行凶可能是情感原因。被害人家属在案发几天后第一次咨询我,他们追问“如果我们不要赔偿,能不能判他死刑?”根据了解的大概案情,我如实告知我的判断:判死刑立即执行可能性小,可能是无期徒刑或者死缓。家属觉得不满意。昨天,被害人家属再次咨询。我得知检察院询问他们要不要求民事赔偿,他们仍然坚持要对方偿命,所以没提附带民事赔偿要求。这个案子定在本周四开庭,而他们至今没请律师也没申请法律援助,这么久他们都是在按自己的感觉走。12348法律援助值班(与本案例无关)案子走到这个阶段,有两个问题:第一,被害方要命不要钱怎么办?第二,是不是应该给被害人家属指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第一个问题。刑事案子“赔不赔偿”对应的是“谅不谅解”。当被害人家属出于仇恨心理放弃民事赔偿,而追求对被告人更重的刑罚,应当理解家属的心情,这也是家属的权利,但是应该有力量介入,促进或者帮助被害人家属理性思考,避免被害方“人财两空”,同时尽量缓解社会矛盾。如果被害方坚决不要赔偿、坚决不谅解自然不能强求。但是应该让被告人和被害方明白,如果依法判决,被告人赔偿了或者被害方接受赔偿,可以从轻,不赔偿也不能从重:应该按照正常的审判标准来定,有赔偿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没有赔偿也不会高于这个标准惩罚。附带民事赔偿问题通常不是通过判决来解决的,也不是通过判决能解决好的,因为目前判决赔偿的数额非常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这些大的赔偿项目都不支持,判决的效果很差,而且多数被告人是没有赔偿能力的,即使判决结果也是打了“司法白条”。实际情况是在诉讼中调解赔偿的占多数,因为调解可以让亲朋好友筹款代为赔偿,判决不能判被告人以外的人赔偿。我跟咨询的被害方说,还是要提民事赔偿,提了可以在审理中调解,调解不成仍然可以放弃。不过调解也应该理性,漫天开价不是调解。调解说起来轻松,做起来很困难,因为这正好和被害方内心遭受的痛苦相冲突,遇到抵触可想而知,所以调解要充分考虑被害方的心理、注意方式方法。被害方有时也会遭遇来自调解的压力,比如他们可能想调解,但是害怕别人说闲话,说他们拿亲人的命换钱花。第二个问题,应不应该给被害方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昨天被害方家属咨询时,我建议他们申请法律援助,请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帮助。对这种恶性案件、命案被害方来说,有必要给被害方提供法律援助,但是目前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相对的是,对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他们没有请辩护人的,法律规定应该从侦查阶段起就指定辩护人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可以为被害方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支持,缓和被害方的激烈情绪,可以让被害方获得一些实际的赔偿。在沟通上,被告人的律师与被害方律师沟通起来,效果比当事人双方直接沟通或者司法机关跟被害人沟通效果更好。有些刑事案子里,被害方责难对方至今连一句道歉的话都没有,其实有时不是被告人一方不道歉,而是他们不敢见面或者找不到被害方的人。目前,法律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不够,例如对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有众多限制,明确规定不赔精神损害。对严重刑事案件的被害方提供法律援助是有必要的。推荐阅读1.当事人取保了,律师为什么不高兴2.江西省现行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100种犯罪)3.有了这个规定,江西律师不仅可以顺利查户口信息4.江西高院对涉及被害人过错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5.律师福利:江西省各级法院立案庭通讯录来了6.2020年年检,江西律师人数达8309人(附全名单)7.2020年4月起,江西人身损害“同命同价”8.江西省11个设区市91个看守所具体地址和联系电话(最新最全)9.全国首个:专门规定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审判指引-End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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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立案难,江西刘律师进了大观园

刘姥姥进大观园——大开眼界。几天前,江西的刘律师去广州出差了,回江西后他好像受了很大“刺激”,一会儿赞叹,一会哀叹。听刘律师讲完经过才知道,原来他遇到了“天大的事”——他在广州用五分钟就立好了一个案子!刘律师说,广州南沙区法院的立案庭“挺特别”,案件受理窗口没有凳子,立案的法官是站着接收材料、接待当事人的。立案窗口实行叫号,通过身份证、微信扫码或者手动录入信息可以取号,取号后刘律师就开始等。两分钟后,轮到他了。刘律师把材料递交给法官,开始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而且只填写原告信息就可以。填完交给法官,法官说没事了,竟然没推没阻,就说没事了。“法官还主动告诉我,我的案子会移送到南沙区法院的南沙派出法庭,下周四就有通知!又给了我一张法院联系卡,南沙区法院和各个派出法庭的地址、电话全有。”刘律师说这话时,应该是激动得眼里放光。就这样,刘律师五分钟不到就离开了南沙区法院。“这要是在江西我那地方,我相信对方肯定会说让我去派出法庭交材料。而且去了也立不上,年底了求爷爷告奶奶也立不上。这我太熟悉了。”啧啧,广州立案真好,发达地区真好,律师有福。刘律师止不赞叹,又不停摇头哀叹。让刘律师讲讲为什么他所在的地方立案难,他“哼”了一声,懒得理我,“知道的都知道,你不要装不知道,不知道的我讲了也没用”。江西的同仁们,年底了,你们立案难吗?来投个票吧。推荐阅读1.朱星林律师:我的当事人取保候审了,我为什么不满意2.江西省现行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100种犯罪)3.江西律师终于可以顺畅查户口了!更重要的是,有了它,不仅仅可以帮你查户口4.江西高院关于规范审理涉及被害人过错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5.律师福利:江西省各级法院立案庭通讯录来了6.祝贺江西:律师人数达8309人(附全名单)!律师“万人比”达小康目标7.来了!4月1日起,江西结束“同命不同价”:城乡居民统一按城镇标准赔偿8.江西省11个设区市91个看守所具体地址和联系电话(最新最全)9.全国首个审判指引:把未完成竣工验收的房屋交给购房者,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End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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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审判指引:开发商把未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交给购房者,需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一直以来,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都属于格式条款合同,开发商为了降低“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风险,在合同中明确表示违约责任固定为几千元或将违约金的比例调得极低。购房者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和逾期办证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是在违约金额上苦于“合同约定”难以支持购房者诉请,为了解决该问题,江西高院印发《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指引》明确“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约定低于日0.5‱(年1.8%),视为无效格式条款,按银行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指引的通知全省各级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指引》经2020年6月4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呈报省法院立案二庭。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6月9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指引为妥善处理开发商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经验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1.【适用案件范围】本指引所指的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是指自然人因购买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后,开发商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购房人交付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证,引发的购房人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付房屋和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纠纷。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与开发商之间因购买商品房逾期交房、办证发生的纠纷可以参考本指引处理。2.【商品房交付条件】开发商向购房人交付的房屋应当经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已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高于该标准的,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低于该标准的,按该标准认定。3.【商品房交付与接收】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未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开发商以购房人已接收房屋为由主张不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购房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房屋尚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事实且同意接收房屋的除外。对购房人是否明知或应当知道上述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开发商承担。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未依照合同约定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的,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购房人接收房屋后又以开发商未能依约提供上述文件为由,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开发商通知购房人接收房屋,购房人有证据证明房屋有明显质量问题,影响到正常使用的,可以拒绝接收并要求开发商维修。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迟延交付的,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4.【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调整】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每日标准在已付购房款或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三(均含本数)范围内的,开发商主张约定过高请求调整的,原则上不予支持。购房人认为该约定低于其实际损失请求调整并举证证明的,可按实际损失予以调整。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每日标准低于万分之一或高于万分之三的,当事人请求调整的,可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违约时间的长短、合同的预期利益、双向义务是否对等、社会经济发展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调整到日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三的范围内。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约定的违约金合理,无需调整的除外。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并非以日为标准计算,而是按购房款固定比例计算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对该条款效力进行审查。按固定比例计算违约金数额极低的,可认定为开发商免除或限制自己责任的无效格式条款,逾期交房违约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计算方法的规定处理。合同对逾期交房违约金在约定了按日计算的同时还约定了最高限额的,认定的违约金数额远超该限额的,按认定的违约金数额确定。5.【逾期办证的认定】开发商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报送办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所需的全部资料的,购房人请求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因办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需要购房人配合提供相关资料,购房人拒绝提供或逾期提供导致开发商迟延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报送的,购房人请求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6.【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调整】开发商交房和办证均构成逾期时,购房人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和逾期办证违约金的,应予支持。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每日标准在已付购房款或房屋总价款万分之零点五至万分之一点五(均含本数)范围内的,开发商主张约定过高请求调整的,原则上不予支持。购房人认为该约定低于其实际损失请求调整并举证证明的,可按实际损失予以调整。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每日标准低于万分之零点五或高于万分之一点五的,当事人请求调整的,可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违约时间的长短、合同的预期利益、双向义务是否对等、社会经济发展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调整到日万分之零点五至万分之一点五的范围内。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约定的违约金合理,无需调整的除外。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并非以日为标准计算,而是按购房款固定比例计算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对该条款效力进行审查。按固定比例计算违约金数额极低的,可认定为开发商免除或限制自己责任的无效格式条款,逾期办证违约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规定处理。合同对逾期办证违约金在约定了按日计算的同时还约定了最高限额的,认定的违约金数额远超该限额的,按认定的违约金数额确定。7.【开发商免责情形】开发商主张免除逾期交房、办证的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的,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予以支持:(一)因灾害性天气、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造成逾期交房或办证;(二)因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期间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造成开发商逾期交房或办证;(三)因执行行政命令造成逾期交房或办证,但行政命令系因开发商原因造成的除外;(四)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其他客观情况导致逾期交房或办证,或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免责情形。开发商因上述免责情形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购房人,以减轻可能给购房人造成的损失。购房人要求开发商承担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扩大损失的,应予支持。开发商提出逾期交房或办证免责抗辩的,应当就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且该免责事由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承担举证责任。8.【诉讼时效】购房人主张逾期交房或办证违约金的,应当自合同约定的交房或办证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购房人举证证明存在向开发商提出过交房或办证请求等诉讼时效中断情形的,违约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开发商未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时效抗辩,在二审、再审审理过程中再提出时效抗辩的,不予支持。9.【适用效力】本审判指引供全省各级法院在审理开发商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时参考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对本审判指引涉及的相关问题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处理。推荐阅读1.朱星林律师:我的当事人取保候审了,我为什么不满意2.江西省现行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100种犯罪)3.江西律师终于可以顺畅查户口了!更重要的是,有了它,不仅仅可以帮你查户口4.江西高院关于规范审理涉及被害人过错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5.律师福利:江西省各级法院立案庭通讯录来了6.祝贺江西:律师人数达8309人(附全名单)!律师“万人比”达小康目标7.来了!4月1日起,江西结束“同命不同价”:城乡居民统一按城镇标准赔偿8.江西省11个设区市91个看守所具体地址和联系电话(最新最全)-End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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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贺江西:律师人数达8309人(附全名单)!律师“万人比”达小康目标

近几年,江西律师人数迅速增加。据江西省司法厅官网公布的数据,2014年年度考核时,执业律师(含公职及公司律师)人数为3514名。而2020年上半年进行2019年度考核(含“两公”律师)时,江西律师人数已达8309人。律师人数增加一倍以上。如“律师叨法”掌握的数据准确,江西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责任指标要求:2020年全省每万人拥有律师数应达1.54人。2019年末全省常住人口4666.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8.6万人。据以上数据粗略测算,江西已经达到律师“万人比”指标要求。律师“万人比”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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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福利:江西省各级法院立案庭通讯录来了

1.故宫开大奔的特权供应方,还有不能说的潜规则2.江西省现行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100种犯罪)3.强大的借条能保护你!附范本4.江西律师终于可以顺畅查户口了!更重要的是,有了它,不仅仅可以帮你查户口5.江西高院关于规范审理涉及被害人过错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End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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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的犯罪嫌疑人”出世,谁给新华社等权威媒体普普法?

前几天(4月12日),新华社发布通稿,转发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官方微博发布的情况通报:据木里县森林公安局办公室提供消息:木里县项脚乡瓦科梁子“3·28”森林火灾案,经查:此次森林火灾系犯罪嫌疑人田某某(男,11岁)于2020年3月28日14时在木里县项脚乡项脚村瓦科组田某某家后山处用打火机点燃松针和木罗松烟熏洞内松鼠时不慎失火引发。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11岁的犯罪嫌疑人”,在新华社的新闻里横空出世,“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也同样推送了这条消息。这再一次证明,我们的普法和法律思维水平远远不能令人满意。这里有一个众所周知却又经常被遗忘的常识:14周岁以下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构成犯罪,也不能对其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在11岁的行为人田某某之前冠以“犯罪嫌疑人”,显然是错误的。如果说事发地政府的通报把新华社和“中国普法”带到沟里去了,那么这两家单位也把普通民众带进了沟里。新华社和“中国普法”转发的这条消息,每一条阅读量都是10万+,而且新华社的通稿会被全国其他媒体采用。有人会说,新华社都说他是犯罪嫌疑人,还会有错?这就是权威媒体的力量。这次权威确实错了,产生的影响难以估量,但有多少人会质疑呢?“七五普法”正在进行中,今年已经是国家实行普法计划的第35年,所以不论是新闻媒体还是政府机关,或是他们的工作人员,都要加把油、长点心,不要再出这样的低级错误。围绕一个“犯”字,常见错误有很多。例如:“网上逃犯”、“逃犯”、“案犯”、“疑犯”、“嫌犯”、“通缉犯”、“杀人犯”等等。一个人作出相关行为之后,还未经法院审判、定罪,就被各种通报、新闻报道、社会民众冠以“某犯”,是极不公的,可以说是“舆论污名”。“逃犯”应当改为“在逃人员”;“案犯”、“疑犯”、“嫌犯”均应改为“犯罪嫌疑人”或者“嫌疑人;“通缉犯”一词应称为“通缉人员”;“杀人犯”之类的说法,法院有罪判决生效之前,不可称其为“杀人犯”,应当按法律规定一律称之为“xx犯罪嫌疑人”或“xx案件嫌疑人”。有人会认为这样称呼没有错,因为“犯”即犯罪嫌疑人,“网上逃犯”等等带“犯”字的称谓,都可以解释成“网上在逃犯罪嫌疑人”呀。但是以普通人的法治思维和我们的法治语境,这样的解释难以成立。1.故宫开大奔的特权供应方,还有不能说的潜规则2.江西省现行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100种犯罪)3.强大的借条能保护你!附范本4.江西律师终于可以顺畅查户口了!更重要的是,有了它,不仅仅可以帮你查户口5.江西高院关于规范审理涉及被害人过错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End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