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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十六,金盆洗手

朱星林律师 律师叨法
2024-11-14
四个未满16周岁的少年,频繁包车到异地搞“爆破”——这是他们的江湖黑话,就是砸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
他们被抓,做完笔录,人就放了。盗窃所得已经挥霍一空,受害者的损失多数无法挽回。带他们去的司机被抓,一审以盗窃罪的帮助犯判刑,详见《什么样的裁判文书看起来公正?》和这四个人一起玩耍的还有一批人,被公安当证人叫来做笔录。
其中刚满16周岁的小王这样跟警察说:我之前跟他们一样也是搞“爆破”的,后来不搞了。为什么不搞了?小王说,因为我满16岁了,年龄到了,会进去。他说16岁之前自己有四次盗窃被抓获,公安机关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为年龄没有执行拘留决定。

这次四人被查,小王确实没参与,但是他跟这四人在一起混,密不可分,他们一起开房,带着赃物一起包车出去游玩,在一起玩时被警察抓获。他们早就不读书,放出来后还会继续在一起厮混。
因为满16周岁再盗窃就构成犯罪,所以不干了。就是不能犯罪,这是他的“底线”。准确来说,他们已经在犯罪,那四个人的行为已经是盗窃犯罪行为,仅仅因为年龄不受刑事追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犯罪。未成年人必须特别保护,法律保护他们,他们却大言不惭钻了法律的空子。
看着案卷里的这些记载,真有点沉重:这样的少年还会不会成为一个好人对小王来说,这是一个“关键时期”,如果他能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可以改邪归正,真的金盆洗手、退出江湖,但是谁真的帮得了他们?
我写过一篇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社情民意,泰方所朱星林律师撰写的社情民意获上报至全国政协,提出了几条建议,却也只能用一句来概括: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问题,全社会都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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