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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18地律协、司法局密集公告:谨慎识别,这些人不是律师!注意防范风险

律师叨法综合 律师叨法
2024-11-14

合肥市律师协会公告




近期,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违规承办律师业务,社会人员假冒律师承揽法律业务等现象日趋严重,社会反映强烈。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帮助公众正确甄别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法律服务市场,提升社会各界对法律服务的满意度,特作出如下公告:

一、我市律师事务所,均经安徽省司法厅批准设立,并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应悬挂于律师事务所醒目位置。

二、我市执业律师,均持有安徽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并盖有“安徽省司法厅”公章,附有律师个人照片、所属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等信息。我市律师均在律师事务所执业,法律严禁律师挂靠任何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等机构承揽法律业务。

三、当事人聘请律师时,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代理费,并开具正式发票。律师个人私自接受委托及收取代理费的行为,均属违规行为。

四、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等机构并非律师执业机构,律师不得在该类机构中执业。法律严禁法律咨询服务类公司违规从事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代理等诉讼业务;社会人员以律师名义承揽法律业务,属于假冒律师执业的违法行为。

五、我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信息均可在“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查验(网址:https://credit.acla.org.cn/)。请社会公众在选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时,务必先行核查、保持警惕、注意甄别,避免上当受骗。

六、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等机构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仅持有《企业营业执照》,而非《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不属于本会监管对象。本会仅受理注册登记地址在我市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的投诉,如当事人与法律服务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社会人员发生法律服务纠纷的,请及时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或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避免利益受损;如发现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法律咨询服务类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可向本会会员部举报,电话:0551-63631339。


合肥市律师协会

 2023年11月16日

公  告

近日来,部分法律服务咨询机构以及社会团体通过虚假宣传、冒充律师、向律师低价转介案件、以“法务经纪人”“律师经纪人”等手段开展业务,严重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秩序,降低了法律服务质量,为便于广大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正确选聘律师,引导全盟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依规诚信执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现公告如下:
一、我盟执业的专职、兼职律师均持有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内有律师照片、执业机构、执业证号、年检信息和“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公章等。专职、兼职律师的执业机构为律师事务所,且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息均可在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查询。
二、目前在锡林郭勒盟范围内尚未发现有“法务经纪人”“律师经纪人”等类似组织或成员活动,如各位律师履行律师职责过程中发现上述“律师经纪人”“法务经纪人”问题,应当向所在办案机关提出异议,并应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和锡林郭勒盟律师协会反馈相关情况;
三、法律服务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社会团体等机构不是律师事务所,其经营范围具有严格限制。社会人员以律师名义、“法务经纪人”“律师经纪人”名义承揽法律业务,属于假冒律师执业的违法行为。律师也不得在法律服务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等机构任职。请广大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正确识别,确保财产安全,避免上当受骗。
四、聘请律师时,应由律师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同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并开具票据。律师事务所收费应按照其公示的标准收取,过高或者过低都属于违规收费。律师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都是违规行为。
五、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关乎锡林郭勒盟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乎律师行业的长远发展。各位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切勿参与“法务经纪人”“律师经纪人”等相关公司、机构的运行。应当着眼未来,志存高远,不贪图眼前小利,不计较一时得失,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自觉抵制法律服务市场乱象,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全面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共同营造律师行业的一片蓝天。
六、锡林郭勒盟律师协会仅规范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注册并在我盟执业的专职、兼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如当事人与法律服务咨询公司、社会团体及社会人员发生法律服务纠纷,请依法通过司法等途径救济解决。
锡林郭勒盟律师协会
2023年11月16日


北京市通州区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及惩戒工作委员会联合提示

北京市通州区律师协会会员:

鉴于2023年11月15日“通州律师信息共享平台”中各位律师会员关注并讨论的“法务经纪人”、“律师经纪人”相关情况,通州区律师协会组织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和惩戒工作委员会召开了紧急会议,现提示如下:

一、目前在通州区范围内尚未发现有“法务经纪人”、“律师经纪人”等类似组织或成员活动,如各位律师履行律师职责过程中发现上述“律师经纪人”“法务经纪人”问题,应当向所在办案机关提出异议,并应及时向北京市通州区律师协会反馈相关情况;二、各位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切勿参与“法务经纪人”、“律师经纪人”等相关公司、机构的运行。特此提示!

北京市通州区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通州区律师协会惩戒工作委员会

2023年11月15日


六安市律师协会公告

六安律协 2023-11-17 15:34 发表于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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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违规承办律师业务,社会人员假冒律师承揽法律业务等现象日趋严重,社会反映强烈。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帮助公众正确甄别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法律服务市场,提升社会各界对法律服务的满意度,特作出如下公告:


01

我市律师事务所,均经安徽省司法厅批准设立,并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应悬挂于律师事务所醒目位置。

02

我市执业律师,均持有安徽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并盖有“安徽省司法厅”公章,附有律师个人照片、所属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等信息。我市律师均在律师事务所执业,法律严禁律师挂靠任何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等机构承揽法律业务。

03

当事人聘请律师时,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代理费,并开具正式发票。律师个人私自接受委托及收取代理费的行为,均属违规行为。

04

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等机构并非律师执业机构,律师不得在该类机构中执业。法律严禁法律咨询服务类公司违规从事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代理等诉讼业务;社会人员以律师名义承揽法律业务,属于假冒律师执业的违法行为。

05

我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信息均可在“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查验(网址:https://credit.acla.org.cn/)。请社会公众在选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时,务必先行核查、保持警惕、注意甄别,避免上当受骗。

06

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等机构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仅持有《企业营业执照》,而非《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不属于本会监管对象。本会仅受理注册登记地址在我市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的投诉,如当事人与法律服务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社会人员发生法律服务纠纷的,请及时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或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避免利益受损;如发现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法律咨询服务类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可向本会举报,电话:0564-3212102。


朝阳市律师协会紧急提示

朝阳市律师协会 2023-11-17 15:13 发表于辽宁


全市律师:

近日,网上出现的“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推荐人员代理诉讼的民事案例,引起了广大律师的强烈反响。对此,朝阳市律师协会紧急提示:如各位律师在履行律师职责过程中发现上述“律师经纪人”“法务经纪人”代理诉讼情况,应当向所在办案机关提出异议,并应及时向朝阳市律师协会反馈相关情况。

以上所提“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推荐人员代理诉讼,是原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和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推荐人员代理诉讼的翻版,是企图继续打《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法律规定擦边球的行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规定所指“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经浏览辽宁省民政厅官方网站发现,2023年2月24日,辽宁省民政厅曾经对“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和“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因推荐非本会负责人和不具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而分别受到行政处罚。另外,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等机构和“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经纪人协会”、“法务经纪人专委会”等组织不是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不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具备除因本团体及相关公益事务以外事务推荐非本单位以外人员代理诉讼的资格。

“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经纪人协会”、“法务经纪人专委会”等组织,使用与律师执业相似的证件和代理文书,以社团推荐方式推荐自然人代理民事案件,让不明真相的群众无法区分其是否为执业律师,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的规定,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此现象引起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高度关注,并准备向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以及相关法院和仲裁机构反映。同时,要求全市律师对不具备民事案件诉讼代理资格人员要敢于依法向办案机构提出异议,并不得接办上述组织转委托的代理业务,以确保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有序。

                                  朝阳市律师协会

                              二O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绥化市律师协会声明

绥化市律师协会 2023-11-17 13:09 发表于黑龙江

近期,我会陆续收到群众对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和法律经纪人、法务经纪人的投诉。同时,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正在侦办孙某某等冒充律师、法律工作者以为他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案件等方式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目前孙某某、田某某、赵某某、邱某某、张某(女)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法律服务市场,推动法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协助公众正确选聘律师,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引导全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诚信执业,更好发挥律师队伍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现声明如下:

、 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等主体通常属于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仅持有《企业营业执照》,而非《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法律经纪人、法务经纪人也不是律师身份。


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事务所,我市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均由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持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我市执业律师持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并盖有司法行政机关公章,附有律师个人照片、所属执业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等信息。在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https://credit.acla.org.cn/)可查询绥化律师和绥化律师事务所的信息,选聘律师时可查询核实。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等机构不是律师事务所,现有法律不允许律师在此类市场主体中执业。


、  委托人在聘请律师时,应与律师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费用并开具发票。若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却以律师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属于假冒律师执业的违法行为,可能涉嫌违法。如有律师事务所收取费用不开具发票,可举报投诉至我会。


、 请全市律所和律师恪守职业道德,严守执业纪律,不在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等机构办公,以实际行动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若律所或律师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我会将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依法调查处理。



、 我会依法受理并规制我市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的投诉。如社会公众、各类市场主体与法律服务咨询公司、法务公司、非律师社会人员发生法律服务纠纷,请及时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避免利益受损。


绥化市律师协会

2023年11月17日


关于净化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的声明

阜阳律协 2023-11-14 20:34 发表于安徽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法律服务市场,推动法律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导全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依规诚信执业,更好发挥律师队伍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现公告如下:

一、我市执业律师,皆持有安徽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执业证,盖有“安徽省司法厅”公章,附有律师个人照片、所属执业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等信息。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事务所,我市律师事务所均由安徽省司法厅批准设立。在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https://credit.acla.org.cn/)可查询所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信息。

二、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等机构并非律师执业机构,正规律师不会在该类机构中执业。聘请律师时,应与该律师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同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费用并开具票据,律师事务所收费应按照其公示的标准收取。律师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的都是违规行为。

三、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等机构不是律师事务所,其经营范围具有严格限制。社会人员以律师名义承揽法律业务,属于假冒律师执业的违法行为。律师也不得在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等机构中任职。请广大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正确识别,确保财产安全,避免上当受骗。

四、请全市律师着眼未来,志存高远,严守法律法规,不与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等机构开展任何形式的合作,不在上述机构办公,不承接来自他们转介绍的任何案件,不向其支付中介费用,以实际行动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共同营造律师行业的一片蓝天。



阜阳市律师协会

2023年11月14日





高安市整顿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专项行动通告


为切实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法律服务行为,提升社会各界对法律服务的满意度,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从2023年7月1日至10月底,在全市开展整顿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顿范围
(一)未经批准从事法律咨询、代书、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的;(二)虽经市场监管部门等审批成立,但超范围从事法律咨询、代书、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的;(三)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已经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或者从事相关活动的;(四)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在依法核准的执业场所以外,依托非法中介组织或者超范围从事法律服务的机构,私自承揽法律服务业务,或私下承诺好处费,由非法中介组织或超范围从事法律服务的机构为其介绍法律服务业务的;(五)冒充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事诉讼、非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的人员;(六)其他非法从事法律服务的。
二、举报方式
欢迎社会各界群众参与和监督专项行动,积极提供相关问题线索。广大群众、企业主、法律从业人员应当共同维护好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市场违法违规线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相关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投诉反映:
受理举报电话:0795-7210651受理举报邮箱:gaoansfj@163.com来信地址:高安市司法局律师管理股(瑞泰广场CDE写字楼D座820),邮政编码:330800。感谢社会公众对整顿规范全市法律服务市场专项行动的关心支持和协助配合。
特此通告

高安市司法局

2023年7月7日



相关舆情报道:

突发!大量“律师经纪人、法务经纪人...”出现,他们可以开庭、代理案件,网友:这是啥妖魔鬼怪?

最近,网上出现了大量的“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经纪人协会法务经纪人专委会”等组织,使用仿冒律师的证件。让不明真相的群众,误以为他们也是律师。

小编听过“房地产经纪人”“演艺经纪人”,如今居然还冒出了“律师经纪人”“法务经纪人”!!!

可谓世界之大无奇不有,花样百出!主要是群众分不清“法律服务公司”“法务咨询公司”“法律事务所”不是律师事务所。

网友武汉李律师:法务经纪人委员会,这是啥妖魔鬼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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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所谓的法务经纪人,某协会自创网站,还可以开函件代理案件。司法部设置法律职业资格证门槛考试像个笑话,人家三个月就可以成为高级法务精英。


虽然民诉法规定社会团体可以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但有两个关键点,一是该团体是非盈利机构,二是被推荐的公民应该是该团体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具有劳动人事关系。显然,最核心的两个特征都不具备,这个辽宁省经纪人协会自创网站,设置考试,又可以收取500元每份开函费用。考试无门槛。要知道我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最低学历是本科,改革以后非法学本科专业都不具备参考条件。国家该出手了,管管这些牛鬼蛇神吧。这种垃圾的存在最终损害的只能是那些委托人的利益。

网友执行苏律师:遥领先!辽宁的“律师经纪人”可以开庭





如图..最近很火的事件,经纪人协会搞什么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

查了下才知道,在辽宁,“律师经纪人”居然可以去开庭代理民事案件...

震撼和无语...

我很确定我学的民诉法61条、还有民诉法司法解释87条不是这个意思...

吓的我把《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翻出来看了下,确定「公民代理」不是这个意思。
(图片来自网络)
有网友评论:律师经纪人可不只是玩笑,通过成立协会将法律咨询公司人员包装为“社会团体”,再通过诉讼法规定的“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人民团体推荐的人”推荐加入协会的人员代理案件到法院开庭。
如此这般,就可以绕开现行的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案件制度,利用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各种协会中的自由掌握会员资格准入和退出决定权,让非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使用“社会团体推荐”的方式代理案件出庭(只限于开庭,调查令取证、刑事案件会见阅卷等不行,但已经足够覆盖大多数民事行政案件)。法律公司的以上操作,说明他们已经不限于案源控制,业务范围已经开始向着律师行业的案件出庭代理延伸。
有律师撰文指出,自己代理案件期间,碰到几次当事人咨询公民代理的问题,甚至在省高院开庭,也碰到了公民担任代理人的情形。查看对方的代理和出庭手续,对方也拿出了难辨真假的会员证和推荐信,来自未曾耳闻的社会团体。这不仅仅是诉讼权利的实现问题,更是关系到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问题。
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在2023年3月22日发布了《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服务活动提示单》,对此进行了提示。详见如下:

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服务活动提示单

发布时间:2023-03-29 16:16:27
全省各社会组织:
  近年来,我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为加快推进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作出了积极贡献,但社会组织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个别社会组织违法推荐公民代理诉讼,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造成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破坏了我省营商环境。为规范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服务活动,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知悉管理体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等有关规定,涉法类社会组织严格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其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由公安、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等部门担任,或经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法学会担任。
  二、加强自身建设。社会组织应当毫不动摇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确保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行。要实行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以章程为准则规范运行。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诚信自律和廉洁从业的机制,用制度办会、用机制管理,不断提升整体运作能力。要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党组织的作用,协调推进健康可持续发展。要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文书档案,换届后及时更新会员名册、理事名册、负责人名单等,报送民政部门存入社会组织档案。
  三、规范服务活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有关规定,社会组织应当依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社会组织可以开展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采取举办公益讲座、法制进社区、进企业、进校园等方式,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全民守法、用法意识。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服务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要对开展推荐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活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发现自身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停止并坚决予以纠正,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有关事项。如发现有关社会组织仍在违法开展法律服务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3年3月22日
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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