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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裁判文书看起来就公正?

朱星林律师 律师叨法
2024-11-14
从内容说,公平公正是裁判文书的内核,但即使居中裁判也必有取舍,结果公正,也有败诉的一方,不能保证各方对结果都满意。从程序和形式上说,裁判文书让各方看起来感觉服气、公正,却有可能。
前几天,劳荣枝的死刑复核裁定书全文公开,最高法院12页的复核裁定,用5页篇幅回应律师辩护意见,给出不采纳的理由。可以说十分详细、耐心,相较于最高法院的其他裁定也属于优秀的。这样的裁判就让人看着服气,劳荣枝最后拿着裁定书也属“死的明白”。

结果必有胜败,即使如劳荣枝死刑复核裁定这样冰冷见血,也必须听取双方陈述,充分说理。在文书里详细听取陈述,辨法析理告知裁定理由,可能是唯一能安慰败诉方的方式,至少我说了,你在听,而且认真听、记下来、写进去了。
我最近收到的一份判决书,是这方面的反面典型。一起未成年人包车跨市砸车取财的盗窃案,委托人是黑车司机,老实木讷,他受网约开车带四个未成年人到江西宜春某地,等待几小时后,这群人于凌晨坐他的车返回鄱阳县当地,之后被害人报警,他被抓。这群未成年人都没满16周岁。
案件争议的是,他是否明知他人盗窃而接送,公诉机关认为虽无直接证据,被告人也始终坚决否认,但可以推断出他明知,因此围绕其他事实举证,用证明其他事实来推定他明知,所以是盗窃的帮助犯。

辩护人质证时间就近两个小时,庭后辩护词达四千多字,最终判决书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却只有上面这四五行字,只字未提辩护人举证的被告人购车发票、行驶证,拟证明该车车价高、行车成本高、议价能力强,但是把无关联的出租车司机证言作为推断明知的事实。办案机关找来一个出租车司机,让他假设他在当时的情境下跑被告人跑过的线路,收多少车费合理,结果这个司机说他应该会收1000元。而被告人实收1500元。
判决书据此认为被告人收取的车价过高,属于“异常情况”,这也是最终推定被告人明知他人盗窃而接送依据的“事实之一,而且是“重要事实”。
拿到这种判决书我是不服的,不仅不服,而且嗤之以鼻,即使结果是公正的,我也同样认为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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