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的犯罪嫌疑人”出世,谁给新华社等权威媒体普普法?
前几天(4月12日),新华社发布通稿,转发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官方微博发布的情况通报:
据木里县森林公安局办公室提供消息:木里县项脚乡瓦科梁子“3·28”森林火灾案,经查:此次森林火灾系犯罪嫌疑人田某某(男,11岁)于2020年3月28日14时在木里县项脚乡项脚村瓦科组田某某家后山处用打火机点燃松针和木罗松烟熏洞内松鼠时不慎失火引发。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11岁的犯罪嫌疑人”,在新华社的新闻里横空出世,“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也同样推送了这条消息。
这再一次证明,我们的普法和法律思维水平远远不能令人满意。
这里有一个众所周知却又经常被遗忘的常识:14周岁以下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构成犯罪,也不能对其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在11岁的行为人田某某之前冠以“犯罪嫌疑人”,显然是错误的。
如果说事发地政府的通报把新华社和“中国普法”带到沟里去了,那么这两家单位也把普通民众带进了沟里。
新华社和“中国普法”转发的这条消息,每一条阅读量都是10万+,而且新华社的通稿会被全国其他媒体采用。
有人会说,新华社都说他是犯罪嫌疑人,还会有错?这就是权威媒体的力量。这次权威确实错了,产生的影响难以估量,但有多少人会质疑呢?
“七五普法”正在进行中,今年已经是国家实行普法计划的第35年,所以不论是新闻媒体还是政府机关,或是他们的工作人员,都要加把油、长点心,不要再出这样的低级错误。
围绕一个“犯”字,常见错误有很多。
例如:“网上逃犯”、“逃犯”、“案犯”、“疑犯”、“嫌犯”、“通缉犯”、“杀人犯”等等。一个人作出相关行为之后,还未经法院审判、定罪,就被各种通报、新闻报道、社会民众冠以“某犯”,是极不公的,可以说是“舆论污名”。
“逃犯”应当改为“在逃人员”;“案犯”、“疑犯”、“嫌犯”均应改为“犯罪嫌疑人”或者“嫌疑人;“通缉犯”一词应称为“通缉人员”;“杀人犯”之类的说法,法院有罪判决生效之前,不可称其为“杀人犯”,应当按法律规定一律称之为“xx犯罪嫌疑人”或“xx案件嫌疑人”。
有人会认为这样称呼没有错,因为“犯”即犯罪嫌疑人,“网上逃犯”等等带“犯”字的称谓,都可以解释成“网上在逃犯罪嫌疑人”呀。但是以普通人的法治思维和我们的法治语境,这样的解释难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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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江西高院关于规范审理涉及被害人过错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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