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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如何认定共犯参与期间的罪责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上下游违法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严重侵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国家对此高度重视,并深入开展打击治理专项行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了此类犯罪活动。同时,针对该类犯罪活动的新特点和新问题,为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执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分别于2016年12月、2021年6月联合发布了法发〔2016〕32号《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和法发〔2021〕22号《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其中,意见(一)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上述规定的“参与期间”,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起算。该规定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共犯参与期间的罪责认定,实践中存在争议。本文结合自身办理的实际案例浅谈对该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一、案情简介
二、争议焦点
三、主要理由
四、裁判结果
徐海利 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刑事合规
史银胜 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刑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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