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律师

其他

泰和泰研析|​浅议数据资产估值与入表实务操作

摘要: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明确提出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新模式。2023年8月1日,财政部印发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首次提出企业数据资源入表相关处理办法。在现代经济中,数据资产的重要性日益突出。数据持有企业普遍面临“企业如何构建数据资产管理体系?”“不同数据产品的数据资产估值方式有哪些差异?”“数据资源如何转变成数据资产?”“以数据产品作为数据资产核算对象时,整体性成本如何确定分摊标准?”“数据资产入表对企业有哪些重大影响?”“若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使用寿命如何确定?”“数据资产价值波动的不确定性如何处理?”等诸多问题。目前来看,数据资产估值仍是一个发展中的领域,业内对于如何准确度量和评估数据价值没有统一的标准,学界和业界都在不断探索和完善相关理论和方法。笔者收集整理了全球数据资产估值的主流模型,试图从数据服务计费估值维度、数据资产估值模型、数据质量评估规范、国内数据资源入表的相关规定等方面研究数据资产估值、数据资产入表的实务领域作出浅尝辄止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一引
2023年9月7日
其他

钱江劲潮生 泰然新曲成 |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正式落户杭州

布谷声中夏令新。2023年8月15日,经浙江省司法厅批准,泰和泰(杭州)律师事务所获批成立,在这生机勃勃的夏日,与汇贯古今名动中外的人间天堂,开始携手共谱华丽新乐章,筑梦钱江新时代。尽览古今风姿
2023年8月22日
其他

合规季 | 粤港澳大湾区天然气行业首家!我所助力天然气公司通过合规管理体系认证

近日,泰和泰广州办公室张吕主任团队为广东能源集团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然气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及认证提供了全程的专业法律服务,辅导天然气公司成为粤港澳大湾区首家天然气行业成功通过合规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这标志着天然气公司的合规管理水平已同时达到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要求,成为能源集团二级平台板块首家成功通过GB/T
2023年8月16日
其他

泰和泰研析 |《医药与健康产业政策资讯快报》第3期

医药与健康产业政策资讯快报第3期随着国家对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新动力的重点培育,各省市近年相继发布了加快医药健康产业创新突破的政策举措,为医药企业的发展进行引导与支持。泰和泰深圳办医药与健康产业法律研究院特别关注法律和行业的速递和动态,为此,本月我们汇编推出了《医药与健康产业政策资讯快报》第3期。本资讯快报收录了广东省、深圳市的医药健康产业最新法律新规及行业动态,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指引。往期回顾:泰和泰资讯
2023年8月8日
其他

医药前沿 | 医药领域反腐风暴背景下企业风险自查建议

一、医药领域反腐风暴背景2023年5月1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急函〔2023〕75号,以下简称“通知”),将反商业贿赂列为今年的重点整治环节,且特别强调对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与之关联的经销商、医药代表“带金销售”问题予以重点关注并保持高压严打态势。2023年7月2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召开动员会,就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开展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进行了动员及部署。本次会议不仅直接指出,集中整治医药领域腐败问题是推动健康中国战略实施、净化医药行业生态、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必然要求。同时,还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监督的外部推力激发履行主体责任的内生动力,深入开展医药行业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的系统治理。特别是加大执纪执法力度,紧盯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医药领域腐败案件,形成“声势震慑”。同时,上交所、北交所于近期先后发布的《发行上市审核动态》中均很有“默契”的对中介机构在医药企业开展销售推广活动方面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可以说是从医药企业上市角度与当下医药领域反腐败、反商业贿赂的整治力度、监管趋势形成呼应,如同一记震撼弹引起了整个医药领域的合规监管风暴,医药企业如何应对监管、自查自纠、合规管理已迫在眉睫。有鉴于此,笔者凭借过往长期服务于医药企业合规管理的经验,结合本轮医药领域集中的整治重点即“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等最新政策监管要求,对医药企业应当以什么角度切入检视自身合规风险,以及企业自查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等予以厘清并提出建议。二、建议企业对医药领域推广活动的合规性进行风险自查就推广活动开展的主体而言,作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医药企业通常会委托第三方推广机构或医药代表开展推广服务活动,该等开展推广服务的人员应办理医药代表信息备案,开展推广服务的机构应为依法注册、持续有效存续的企业。就推广行为的商业贿赂风险而言,《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列举了几类可开展的活动形式:(1)在医疗机构当面与医务人员和药事人员沟通;(2)举办学术会议、讲座;(3)提供学术资料;(4)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会议沟通;(5)医疗机构同意的其他形式。《办法》所列举的几类活动形式,均有以下几点基本要求:(1)推广服务行为取得了医疗机构的同意;(2)不得与药品销售挂钩,推广人员不得从事药品销售行为,不得统计医生药品处方;(3)不得对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前述形式和要求的规定,反映了认定推广行为是否存在商业贿赂审查的常用标准:推广服务的内容应至少经过交易相对方(医疗机构)的确认,不存在将推广与销售挂钩的回扣、或给予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其他经济/非经济利益等变相的利益输送。基于此,我们建议企业可以根据如下要点先行开展专项自查:1.核查推广活动过程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医药推广活动形式繁多,就学术推广一类项下,就可能将涉及赞助医生参加学术活动、赞助医院、学会等其他第三方举办学术会议、自行举办学术会议等多种方式。我们建议,企业结合各种推广活动形式下可能会发生商业贿赂的风险点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但不限于:(1)推广活动开展前是否根据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进行申报、并取得了医疗机构的审批同意;(2)推广活动是否按报批的内容和流程如实开展;(3)推广活动结束后推广费用的资金类目、具体流向是否有依据、是否存在其他潜在的非经济性支出。我们建议,企业注重推广活动有关的一切书面文件的提交与留存,包括但不限于:(1)事前申请文件、事中监督记录、事后报销材料;(2)与推广活动开展相关的市场调研书面报告、市场营销策划的书面方案。2.核查推广行为与产品销售之间的关联程度推广行为与产品销售关联度的核查要点包括但不限于:(1)所赞助的推广活动主题、内容、参会医生的发言内容是否和企业主营业务领域有关,是否体现了企业产品信息;(2)所赞助的工作人员所在医疗机构是否销售企业的产品;(3)推广费用的支付标准是否和产品在该医疗机构的销量挂钩;(4)推广机构是否存在该医疗机构的统方行为。我们建议,从避免推广费用被认定为销售回扣或返利的角度出发,企业关于“推广行为与产品销售关联度”的把握包括但不限于:(1)注重把握推广活动内容与产品信息关联的边界,既要避免关联太紧密导致“学术赞助”被认定为“产品推销”,也要避免活动内容与产品毫无关联导致“学术赞助”被认定为不正当利益输送;(2)合理、公允地确定不同形式下推广活动的费用标准,该费用标准应符合推广活动本身开展的需要;(3)推广人员应避免从事销售行为;(4)推广费用应避免与产品销量成比例。3.加强对委托的推广服务机构进行监管和控制实践中,企业较少对推广服务机构进行实质性的过程监管和控制,同时,对于推广服务机构关于“推广服务过程资料”的提供也鲜有实际落实。我们建议,企业除应在与第三方推广机构签订的合同内,明确约定反商业贿赂条款,以协议方式体现对推广机构履行推广活动的约束,还应在推广服务协议的实际履行过程中,要求推广机构定期提供完整的推广活动资料以供企业审查、留存。三、建议企业对医药领域推广活动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等进行风险自查就推广费用支出而言,在确认该费用真实发生的前提下,企业应从三个大的方面关注支付推广费用的合理性:(1)横向占比,即推广费用在企业当年度营收中所占比例大小是否合理;(2)纵向变动,即推广费用与企业营收历年占比的增减变化是否合理;(3)支付对象,即推广费用支付给医疗机构,还是学术专家、医生、科室、第三方咨询机构等对象。同时,企业还应进一步关注推广活动费用财务资料的完整性,例如:推广活动费用是否已履行了支付结算报销流程,该流程内所涉及的各类发票、协议、现场照片等相关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有效并能完整地反映推广服务具体的开展情况,形成推广服务履行的“证据链”。此外,费用收支的税务管理也应属关注范畴,实践中,医药企业和经销商、代理商等常存在私设个人账户收款、委托第三方代收款、现金收款等账外经营情形,也存在委托第三方代付款、或通过接受虚开的各类广告费、咨询费、会议费、运输费、配送费、研发费、加工费等服务发票,以此作为推广费支出的情形。结合上述关注重点,我们建议企业从以下要点开展专项自查:1.核查推广费用是否真实,推广费用列支是否有充分依据,该等依据是否能组成证明推广服务真实发生的完整证据链条(1)核查是否存在以咨询费、会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类发票套取大额现金的现象;(2)核查是否存在从多家单位多频次、大量取得发票的现象;(3)核查会议费列支是否真实,发票内容与会议日程、参会人员、会议地点等要素是否相符;(4)核查是否存在医疗机构将会议费、办公费、设备购置费用等转嫁企业的现象;(5)核查是否存在通过转嫁咨询费、研发费、宣传费等方式向医务人员支付回扣的现象。2.核查推广费用支付情况是否合理(1)核查各项推广活动(如学术会议、展会、客户拜访、调研咨询等)开展频次、参会人数等是否合理;(2)核查各项推广活动费用标准、人均费用等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明显畸高的费用支出项目;(3)核查推广服务费率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4)核查推广服务机构的企业体量是否与推广费用的规模大小相符;(5)进一步梳理历年推广费用的比率变化,若存在某年度推广费用显著增加的,该增加是否存在合理原因;(6)推广费用支付对象若非医疗机构的,进一步核查该推广活动的开展是否经过了医疗机构的同意、费用的支付未经过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合理原因、向个人支付的费用是否构成潜在利益输送。3.逐步规范推广费用的收支管理医药企业作为虚开发票可能的受票企业,通过虚开发票税前列支,或通过私账隐匿收入,将可能面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追缴,并加征滞纳金与行政罚款,甚至可能陷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的刑事风险。因此,我们建议企业逐步规范推广费用的收支管理,就既往费用收支情形进行清理,避免税务问题引发的沉重经济负担和负面舆论风险,甚至刑事责任风险。四、建议企业对医药领域推广活动合规管理体系的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风险自查(鉴于篇幅限制,本部分仅以重点环节示例的方式进行简要介绍)在医药领域日趋高压的反腐态势下,对医药企业及流通推广企业的合规体系建设是否完备且切实有效,提出了更高水准也更为迫切的要求。基于药品、医疗器械推广过程的营销属性,其成为了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的“重灾区”,如果医药企业或其关联企业在医药类产品推广环节存在内部控制失效的问题,往往会由此引发对市场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等的负面冲击并最终反噬企业自身。具体而言,企业内部控制缺失又主要表现在如下两方面:其一,是医药企业自身制度的不健全,这又主要反映为重要环节的制度缺失、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及可操作性存在问题等方面。例如:就医药类产品的营销推广来说,医药企业是否有针对企业自身推广或委托第三方推广的差异进行合理区分,并对应制定相关审批、管理制度及流程;以及是否针对不同类别推广活动的审批及管理采取不同的评估标准或对审批流程增加节点控制。其二,是医药企业动态合规机制(手段)的缺失,主要体现为企业合规体系建设的滞后性,例如:是否有针对医药类产品推广环节的合规风险建立风险清单(库)、划定各项风险等级并按照风险等级评估事件影响从而制定应对措施,同时确保风险清单(库)及应对措施的预测性及有效性。基于此,我们认为,对于推广营销环节医药企业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应分情况进行专项核查:1.医药企业自身参与医药类产品推广营销首先,应核查是否已针对营销推广业务的管理建立了相应的内控制度或合规体系:包括核心制度(合规指引),如企业营销推广业务管理办法等;及配套制度(流程管控清单),如营销推广人员管理办法、营销推广经费管理办法等。其次,应进一步对内控制度/合规体系是否明确界定了营销推广过程中企业各部门管理职责(合规义务)进行自查自纠,包括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业务人员岗位职责,以及各岗位职责划定的合理性等。具体而言,除企业销售人员任职标准、薪资水平等是否符合内控要求外,也包括对企业相关部门、人员是否存在超越岗位职责范围的不当履职、资金异常情况等进行审查。同时,企业还可考虑引入部门、员工对反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职责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其内部绩效考核评价标准的关键性指标,以引导部门、员工规范执行企业推广制度,降低合规风险。2.
2023年8月3日
其他

合规季 | 我所律师助力天然气行业产业链合规高质量发展

TAHOTA近日,泰和泰广州办成功中标广东阳江海陵湾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建设项目。至此,泰和泰全国合规法律中心负责人、广州办主任张吕律师负责的合规团队为天然气行业三家企业,包括广东能源集团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道公司”)、广东能源集团惠州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天然气公司”)以及广东阳江海陵湾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江天然气公司”)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助力天然气行业产业链合规高质量发展。管道公司、惠州天然气公司与阳江天然气公司均为中国500强企业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天然气板块的三级业务单位。其中,管道公司主要负责陆地、海底天然气管道的建设和运营等工作,惠州天然气公司主要负责管道运输、管道运输设备批发、管道天然气的输配运营等工作,阳江天然气公司主要负责LNG调峰储气库及配套码头项目的建设和经营等工作,三家企业均在天然气行业及相关清洁能源领域的产业链中承担着重要职能。为天然气行业的三家企业搭建合规管理体系,是近期泰和泰在合规法律服务的重要业绩,体现了泰和泰在清洁能源领域丰富的合规建设经验。泰和泰将继续凭借专业的律师团队,保障企业深入贯彻落实国资委工作部署,并紧紧围绕企业的经营发展战略目标以及有关要求,为企业构建全员参加、全过程监控、全领域覆盖的合规管理体系,不断提升企业的合规管理能力和水平,从而助力企业更好地为社会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绿色低碳的能源保障。/
2023年8月2日
其他

泰和泰研析 | 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证据保全申请及被告恶意妨害保全对判决结果的影响

目次一、“天宝解决方案公司诉惠州市丰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侵害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案情回顾二、本案侵权人妨害证据保全情形下的争议焦点问题1.
2023年8月2日
其他

合规季 | 如何打造专业的合规管理团队

合伙人业务领域:企业合规管理、私募基金、企业投融资合规季文章推荐ARTICAL合规季
2023年8月1日
其他

合规季 | 合规管理与法律工作的异同及协同机制

律师业务领域:企业合规管理、私募基金、企业投融资合规季文章推荐ARTICAL合规季
2023年7月31日
其他

合规季 | 泰和泰与美国TrustArc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TAHOTA7月14日,美国TrustArc公司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泰和泰全国合规法律中心、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正式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将依托TrustArc公司在企业隐私和数据治理实践认证方面的平台产品、解决方案能力和泰和泰全国合规法律中心扎实的知识储备、丰富的合规管理实务经验、多行业的客户资源,共同面向市场开展品牌建设、业务拓展、解决方案、专业服务等全方位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企业全面建立数据隐私合规管理体系,更好地为出海企业的合规经营保驾护航。TrustArc公司高级全球隐私经理、中国项目总监卢依,泰和泰全国合规法律中心负责人、广州办主任张吕,我所合伙人廖怀学,广州办合伙人刘晓平,律师吴漫珊、肖炜基等出席了签约仪式。仪式上,各方就TrustArc公司的业务现状、工作流程以及泰和泰的合规建设情况进行了热烈的交流。TrustArc公司TrustArc公司是国际上数据隐私合规认证领域的权威机构,目前也是全球最大的隐私方案提供商。TrustArc公司主要为企业和组织机构提供数据隐私合规相关的认证,咨询服务以及隐私管理平台,帮助企业建立和优化隐私管理体系,并提供基于不同法律法规(如欧盟GDPR、美国CCPA以及美欧数据隐私框架Data
2023年7月28日
其他

泰和泰研析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比对《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逐条解读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监测机制,对私募基金及其投资者份额持有情况等进行集中监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本条规定为日后证监会的监管方式留下了很多想象空间。第二十四条
2023年7月27日
其他

泰和泰研析 | 无人机飞行的管理解析(一)

依托《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探索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中的争议性问题2023-07-25
2023年7月27日
其他

泰和泰研析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概述

依托《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探索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中的争议性问题2023-07-25
2023年7月26日
其他

合规季 | 数据合规专项服务护航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深化“数字发改”建设

TAHOTA近日,我所广州办主任张吕律师带领的数据合规律师团队,凭借突出的专业能力、丰富的项目经验,成功承接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下称“省投资信用中心”)数据合规管理项目,为其提供投资和信用领域数据合规专项服务,以合规护航,助推数字发改高质量发展。省投资信用中心是直属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公益一类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运营等工作。近年来,全球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治理格局纵深推进,美国、欧盟等在数据保护和数字经济方面不断扩大国际影响力,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框架也在不仅逐步成型,而且在“以安全促发展”的目标下平稳落地。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出台了更加细节化的规则,通过数据保护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也具备了明确方向。我国已然步入“数据合规大时代”。本次承接项目,我所组建了以广州办执行主任、泰和泰全国合规法律中心负责人张吕律师为负责人,合伙人谢振声以及律师肖炜基、吴漫珊为成员的数据合规专业律师团队。合规律师团队将以《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基础,围绕涉及投资与信用领域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结合网信办的最新要求,凭借扎实的知识储备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数据合规法律服务,助力省投资信用中心建立并完善数据管理和保护机制,为中心数据的管理与应用保驾护航。相关律师张吕
2023年7月26日
其他

泰和泰研析 | 依托《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探索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中的争议性问题

目次一、《北京办法》之核心内容1、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统筹,由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承办2、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为权属记载型3、登记主体为数据持有者和数据处理者4、在登记对象上强调数据具有商业价值且处于未公开状态5、登记前需完成数据存证或公证,并且数据权属不存在争议6、淡化数据所有权,强调数据使用权,旨在鼓励数据流通二、从《北京办法》探索当前普遍关注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尚存争议性问题1、数据权利性质问题2、审查与登记制度问题3、数据产权登记效力与作用问题2023年5月12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发布《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北京办法》”),用以规范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行为。北京市是继深圳市、浙江省、江苏省后又一出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相关法律文件的地区,既是对2022年12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2023年7月25日
其他

合规季 |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新规之合规要点解读

1.外方单位与中方单位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2.为取得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许可的临床试验涉及的探索性研究部分,应当申请人类遗传资源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行政许可。
2023年7月24日
其他

合规季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营利性养老项目的合规模式探讨

前言长期以来,受限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管控,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开发营利性养老项目的模式极为有限,但随着国家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放开、对养老产业的大力支持以及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民间资本纷纷开始探索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开发营利性养老项目的新模式。笔者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及自身服务养老客户的类案经历,在本文中对传统模式和新模式进行探讨,以资共享。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营利性养老项目的法规政策背景01总述由于以往我国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严格控制,民间资本想要在该类土地上开发营利性养老项目,只能通过国家征收为国有土地或者有限的流转方式进行。但随着经济发展和政策法规的变化,土地投资入股、土地出让、土地租赁等流转方式,已成为民间资本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开发营利性养老项目的新方向。02政策限制根据2014年4月17日原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4〕11号),其中第九条规定“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表明截止2014年,我国允许民间资本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开发的养老项目仅限于“非营利性”养老项目,而不包括“营利性养老项目”。03政策放开2019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出台《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以下简称《2019年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十三)款规定“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养老服务机构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土地使用的权利义务关系。鼓励盘活利用乡村闲置校舍、厂房等建设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等乡村养老服务设施”。此时,对于民间资本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开发养老项目,已不再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04法律跟进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土地管理法的这次修订,具有历史性的意义,为民间资本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开发营利性养老项目提供了法律支撑。05明确程序2021年7月2日,经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更是在第四章第五节对“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进行了专门规定,更是为民间资本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开发营利性养老项目规定了具体的程序:1.
2023年7月21日
其他

泰和泰研析 | “假离婚”财产处分法律风险

中国式“假离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日益增多,为了追求一定的利益,原本感情状况良好的夫妻进行“假离婚”,待目的实现后再复婚。“假离婚”的动机具有多样性,如应对房地产调控政策、为孩子落户、逃避债务、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骗取补助等。但是,当“假离婚”变成“真离婚”,当事人可能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风险有二:其一只要一方不愿意复婚,则婚姻身份关系无法恢复,司法实践中对此毫无争议,笔者在此不再赘述;其二是因“假离婚”对于财产的分割产生纠纷,司法裁判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原因在于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对于“假离婚”问题没有直接的规定。因此在现有的法律体系框架内,如何妥善处理“假离婚”变成真离婚所引起的财产纠纷值得分析讨论。一“假离婚”财产纠纷司法裁判情况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以“假离婚”和“离婚协议书”为关键词进行判决检索,发现在离婚纠纷中主张双方为“假离婚”、对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存在争议的案件颇多,案由主要集中在离婚后财产纠纷。笔者检索几类不同说理裁判案例以供参考:(一)法院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予以支持典型案例一:原告蒋某与被告应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17)浙1024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
2023年7月21日
其他

泰和泰研析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八大创新内容浅析

TAHOTA引言在私募基金行业千呼万唤中,2023年7月,国务院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该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私募条例》的发布填补了私募基金行业行政法规的空白,是私募基金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事件。笔者对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71号文”)等部门规章、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指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纪要》和今年年初发布的《全国法院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私募条例》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创新特点:01总结私募基金特征,从源头界定私募基金与一般公司企业的区别《私募条例》作为部门规章的上位法,总结了近十年私募基金行业的部门规章、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性规范规则等经验,将私募的原则性基础性规范上升到行政法规的层面。关于私募基金的范围,《私募条例》第二条将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人的利益或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合伙企业都纳入“私募基金”的范围,虽然《私募条例》并非首次提出“以进行投资为目的设立的公司、合伙企业”这一与“投资基金”并行的概念[1],但是该《条例》将上述分散的条款合并成一个条款,有利于厘清实践中私募基金的认定标准。从该条款看,私募基金包含以下特征:(1)资金来源于非公开方式的募集。(2)设立目的系投资活动、不包括实体经营、咨询服务等其他内容。(3)公司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执行。对于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设立合伙企业,而约定由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单纯以投资证券、股权的合伙企业,是否视同私募基金,应当进行登记备案,实践中还有争议。《私募条例》将解决以上困惑和争议。02设立同等准入标准,提高私募机构关键人员门槛2023年之前,《暂行办法》和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一系列自律规范文件中,没有对私募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的任职禁止性条件提出具体要求,只是要求以自有资金出资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对于私募机构的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工作人员,基金业协会要求法定代表人与合规风控负责人必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而其他高级管理工作人员没有任职资历和任职条件、禁止性条件的具体内容。直到今年2月,《登记办法》用了近三分一的条款,规范私募机构上述出资人及出资超过25%的主要出资人的任职条件、资质,规范负责投资管理的负责人、合规风控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并明确了不得担任出资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等的负面清单和弹性清单具体条件。本次《私募条例》,相当于认可基金业协会自律规范《登记办法》对私募机构关键人员的准入标准,以高于自律规范、部门行政规章阶位的规范文件,设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三类出资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与五类高级工作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同等标准的门槛,上述人员的禁止任职条件不亚于公募基金董监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条件[2]。03强化基金运营禁止行为,为认定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在涉及私募基金的纠纷中,以承诺投资本金收益的纠纷较为常见。法院认定保本保收益为无效的依据,有的依据《暂行办法》和2018年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有法院认为上述属于行政部门规章,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不能直接导致合同无效,但找不到相关的明确法律依据,最后以“保本保收益约定违反市场投资规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为由,或直接适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3]。《私募条例》实施后,法院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关联方等出具的保本保收益承诺文件,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53条,以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消除了裁判理由和裁判依据不统一的现象,而且使得法院裁判文书更具有说服力和权威性。另一方面,仲裁委员会对于此类保本保收益合同的效力认定,存在完全不同于法院的裁判观点[4],《私募条例》出台后,有利于统一法院与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此类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04压实管理人职责,打击私募通道业务一是确立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信托来源于英美法,英美法国家对于信托或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其根本核心是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优先,禁止利益冲突[5]。我国的基金法和《暂行办法》及协会的自律性规范,把信义义务分解成在各种规范条款中,但原则并没有提到投资人利益优先的概念。《私募条例》第二十六条,首次把投资人利益优先保护作为管理人信义义务的重要原则,体现监管机构对金融消费者进行法律保护的重视。二是禁止私募管理人将受托的管理职责委托第三方。《暂行办法》第八条允许私募基金委托第三方进行管理,备案时要提交委托管理协议。《私募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将投资管理权限委托第三方,明确投资顾问仅限于证券投资建议服务,不得通过委托投资顾问代为管理私募基金。三是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销售私募基金。《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管理办法》等协会文件,允许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基金销售资质的机构,本次《私募条例》第十七条,明确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募集资金。除了上述几个创新规定外,《私募条例》在关联交易、保障基金财产独立运作方面,压实私募管理人销售、管理职责,打击私募基金的通道业务。05禁止经营贷款债权,缩小私募基金投资范围《私募条例》规定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债券、基金份额、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及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标的,基本沿用《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虽然基金业协会的《私募登记问答》及后续的自律监管规则都禁止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明确私募基金冲突业务类型包括了房地产、小贷公司、保理、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等,但是上位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投资范围仅限对公募基金投资范围的限制,本次《私募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私募基金财产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贷款业务,以行政法规的方式,补充了法律和部门规章、自律规范的缺陷,也符合金融监管对于无牌照机构不得从事贷款业务的原则要求,司法实践中,原先支持私募基金民间借贷债权或应收账款收益权的变相贷款债权裁判结果,可能因此发生颠覆性变化。06授权管理人代表基金身份,为契约型私募基金合法运营提供法律依据契约型基金,由于没有法律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在工商登记、银行账户开立时,通常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名义进行,诉讼仲裁中也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名义主张抗辩,导致司法纠纷发生时,可能保全或执行到此类基金产品的财产[6]。契约型基金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其管理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私募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笔者认为系对契约型基金的合法性予以确认,为契约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自己名义为私募基金财产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进行合法性授权。《私募条例》第二十一条也有相类似规定,为契约型私募基金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的实现基金产品登记扫除障碍。07新设注销接管处置,为困境基金市场化处置指明路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改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或协会)。本次《私募条例》对于这些困境基金,规定登记备案机构有权予以注销管理人登记,并在注销后通知管理人清算基金产品,或者更换管理人继续管理;或者可以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组织清算等方式。这些规定,首次为困境基金被协会注销后的处置,指明了法律方向,投资人可以据此启动基金强制清算。08加大行政执法权限,强化违法法律责任《暂行办法》及71号文对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的行为,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和市场禁入措施,实施一定的行政处罚,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上述规定比较笼统,而且针对性不强,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威慑作用非常有限。《私募条例》加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扩充执法检查的方式,在采取责令改正无效情形下,首次赋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更换基金管理人关键人员、限制关键人员权利、责令暂停私募业务、委托第三方审计等强监管措施,甚至有权指定其他机构接管私募基金、通知协会注销管理人登记。在行政处罚方面,在私募基金“设、募、投、管、退”五个环节,分别强化了对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力度,加重罚款责任,细化违反《私募条例》各种情形的法律后果,《私募条例》必将增加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成本,起到法律威慑作用。结
2023年7月21日
其他

合规季 | 浅谈合规管理体系的领导作用

/治理机构和最高管理者是企业的领导核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掌舵人。依法合规经营是企业永续发展、基业长青的基石。ISO37301:2021《合规管理体系
2023年7月20日
其他

合规季 | 从网信办“自媒体”管理十三条看企业的自媒体合规

TAHOTA在数字化时代,自媒体已经成为了企业品牌推广的一种有效工具。然而,随着自媒体行业的通勃发展,虚假信息也是屡禁不止。人民群众无所适从,甚至主动加入传播队伍,这严重破坏了网络舆论生态的健康发展。为更好地规范自媒体行业的发展,中国网信办近日发布了关于自媒体的管理规定。对于企业来说,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至关重要,这不仅能够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还能提升企业自身的可信度,塑造良好企业形象。本文将13条规定进行分类归纳,以便企业理解规定的底层逻辑。逻辑一网络平台获得授权的同时也需承担更多的责任13条规定中,每一条都对网络平台进行了授权,其实这既是权利也是责任,网络平台因此承担了更多的监督职责,同时也为平台如何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具体化路径,如“网站平台应当加强违规‘自媒体’处置和曝光力度,开设警示教育专栏,定期发布违规‘自媒体’典型案例”等。逻辑二企业视角的权利与义务对等自媒体在获得传播力、影响力及其他经济利益的同时,也需要承担政策划定范围内的责任,野蛮生长、无底线扩张时代将成为过去式。逻辑三内容方面杜绝蹭热点的懒汉式传播一直以来,不同自媒体主体之间都在互相搬运内容,说白了就是很多人犯懒,觉得这个话题有流量,就照搬别人的稿子,谁也不会对其真实性进行考证,甚至集体陷入记忆错乱。本次规定中的第3、4、5及6条都谈到,“自媒体”要对其发布转载的信息真实性负责。尤其是涉及国内外时事、公共政策、社会事件等相关信息,应当准确标注信息来源。当然,这并不是说互联网上就不能讲故事、就不能写小说了。“自媒体”如果发布含有虚构情节、剧情演绎的内容,要以显著方式标记虚构或演绎标签。在深度合成、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日益广泛的今天,自媒体并不拒绝此类技术的应用,但需要明确标注内容是“技术生成”。逻辑四加强对自媒体运营中“乱象”管理的针对性规定指出,对于要求使用自行拍摄的图片、视频的,需逐一标明拍摄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旧闻旧事、时间地点张冠李戴等乱象将暴露无遗。除此之外,部分“自媒体”在末尾以“防止失联”、“提前关注”、“故留悬念”等方式诱导用户关注其他账号,试图构建“自媒体”账号矩阵以形成集群效应的行为,在本次文件中也被严格禁止。在宣传手段上,要求网站严格执行“一人一号、一企两号”的账号注册规定;在营利途径上,文件对广告分成、内容分成、电商带货、直播打赏等营利权限明确了开通条件,对于通过收购已有账号而绕过监管的行为,三个月内不得赋予其营利权限;在处罚措施上,规定“自媒体”被禁言期间必须同步暂停营利权限,因违规行为增加的粉丝数量应当清除。逻辑五强化对自媒体所属MCN机构的管理规定指出,联动炒作将会受到更多关注及更严监督,包括暂停营利权限、限制提供服务直至清退等处置措施。/
2023年7月19日
其他

泰和泰研析 | 破产系列之一——对破产重整计划审查、批准原则的探讨

合伙人业务领域:破产重整、房产地产、投资并购近期文章推荐ARTICAL泰和泰研析
2023年7月19日
其他

泰和泰研析 | 股东借款在企业破产中的债权认定

导语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主体,往往基于营业模式、发展需求等因素而面临各种经营风险,超负荷风险的企业常常陷入资不抵债的困境从而走向破产。破产是在公司无法偿还或显然无力偿还的时候,公司财产的合理配置和债务的合理配置。破产的核心是将企业的资产以公平、合法的方式分配给债权人,其中涉及不同债权的清偿顺序,在资不抵债情况下,不同清偿顺序影响着债权人的权益实现。实践过程中,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关系既可能是投资,又可能是普通的借款或者特殊情况下的借款。因此,如何认定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并进行清偿是破产中的难点之一。一、破产理论01破产的概念破产诉讼是一种特别的诉讼,它通过司法权力干预公司,以使债务人的财产得到公正的分配,必需由法院受理认定,以公权力监督破产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破产使得资不抵债的企业能够在法律框架内以特殊方式清理债权,这也是破产程序不同于一般企业注销程序之处。对于破产企业而言,破产能够在特定法律框架下清理债务,使企业走出资不抵债的困境;对于债权人而言,破产能够使得无法得到清偿的债权以合法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得到清偿,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社会而言,破产是市场经济中整合社会资源、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方式[1]。因此,无论对于破产企业还是债权人,破产制度能够在法律框架内平衡不同主体的权益,推进法律纠纷、社会问题的双重解决。02破产债权的认定我国《破产法》对企业的破产申请,在申请破产时,应向债权人公布其债权,并按其要求进行债权申报。一般情况下,破产债权必需通过债务人的资产进行受偿,因此破产债权必需可通过货币进行衡量,具有财产属性。根据债权的不同履行形式,债权可以分为不同种类。不同种类的债权在破产中的清偿方式有所不同。其中金钱债权可直接以货币交付,具有财产性质,属于破产债权。非金钱债权中的物的交付请求权在破产中可以通过取回权实现;若该特定物已灭失,可通过货币衡量其价值以申报债权。而进入破产的企业被管理人接管,已丧失完整的法人人格,丧失独立继续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基础,因此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管理人需要对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核、整理破产公司资产情况等。而对负债的审查,不仅影响着作为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的资金、不动产等资产的分配,还影响着其他债权人能否得到清偿或者相关的清偿比率。因此,对每一笔债权债务关系的审核,管理人都要坚持以法律为准绳。管理人依法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并向其告知债权是否确认的审核结果及相关理由。申报人若对管理人的债权认定、债权金额等有不同意见,可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管理人依法进行再次复核。若债权人对该复核结果仍持不同意见,可依法向受理破产的法院提起诉讼,管理人可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审核结果。破产制度中有法院、政府、管理人、企业等众多主体的参与,不同主体发挥不同职能,司法机关引导,行政机关配合,管理人沟通,债务人配合,债权人积极参与,才能构建完整、高效的破产制度,推动破产制度市场化和法治化的进程。破产案件债务规模庞大、债权人范围广泛、债权类型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管理人作为沟通债权人、债务人、法院、政府职能部门等主体的桥梁,必需积极运用府院联动机制及其他手段并行的方式重塑公司竞争力,最大限度平衡不同主体之间的权益,对每一笔债权审核都慎重认定。债权认定是破产中的难点。首先,是否认定为破产债权。若该债权属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的债务,则可能不予认定。其次,对该债权性质如何认定,而债权性质则影响着其清偿顺位。由于破产企业资不抵债,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全部得到清偿,因此破产法依照不同法益的救济轻重缓急对不同债务依照相关顺序清偿。其清偿顺序通常为:特定财产范围内,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优先受偿;在没有保证的情况下,对破产成本和共同利益的债务进行了优先处理。其余债权按顺序清偿职工债权,其他社会保障债权和税收债权,普通破产债权;按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在对不良债权进行清算时,如果存在余额,则可以对其进行清算,其内容为:破产后所支付的利息。最后,管理人应当根据债权人提供的申报资料,结合破产企业的账簿等对该债权的金额进行审核确认。综上所示,企业破产债权的确定涉及不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因此必须坚持破产法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最大限度维护广大债权人的权益。而众多债权人中,股东债权是其中较为特殊的主体,接下去本文将结合股东在破产企业中的地位及法律性质对该债权进行分析。二、股东与破产企业的关系01股东与企业之间的投资关系、借贷关系股东是指为公司提供资金或购买股票,因而拥有诸如财产利益之类的权益的人。股东是构成公司的基本单元,可依照其出资金额进行分红、决策;又需要依其出资对公司经营行为承担风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但是该拟制的法律人格是建立在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基础之上。因此,股东是公司构成、经营、发展的基础,既进行分红又承担投资风险,两者既紧密又互相独立。而一般情况下,股东与企业的金钱关系主要有两种。其一是基于股东对企业的投资而形成的投资关系,既包括企业建立之初股东对企业的出资,又包括后续在企业发展经营需要时的追加出资;另一种则是股东借款给企业,两者基于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我国目前采用认缴制,在投资关系中,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基于投资风险自担原则,企业陷入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当基于投资风险自担原则而用于清偿企业债务。《企业破产法》第35条对公司的投资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应当按照认缴进行出资,用于清偿企业债务。在借贷关系中,公司股东具有双重法律地位,对于外部关系而言,其法律地位类似于普通的债权人,股东将钱款借给公司用于经营;对内部关系而言,股东参与公司内部管理,相较于普通债权人更了解公司。股东与企业之间投资关系与借贷关系的最大区别在于,股东是否对于企业经营承担风险。若两者之间是投资关系,基于投资风险自负原则,在企业发展经营正常时,股东可按照章程及公司法规定依投资份额进行分红;在企业经营不善进入破产时,股东依照投资份额承担风险,破产状况下其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并用于清偿企业的债务,股东不可据此进行债权申报。若两者之间是借贷关系,在企业发展经营正常时,股东可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企业支付借款利息;在企业经营不善进入破产时,股东可依法进行债权申报,管理人结合借款合同等内容综合进行审查,在没有抵押和担保的情况下,若借贷关系属实,一般情况下,股东的借贷债权可认定为普通债权,和其他普通债权人以同一比率进行清偿。但将股东与企业的借贷债权认定为普通债权的基础是,企业与股东之间独立的法律人格。特殊情况下,股东与企业之间可能有人格混同的风险,比如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下向股东筹措资金形成的债权,将其认定为普通债权不符合破产法公平清偿的原则。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7〕207号)(以下简称“重庆破产问题解答”)第五问的规定[2],应当将该债权认定为劣后债权,最后进行清偿。该规定主要基于破产法中的公平清偿原则和公司法中公司人格独立原则。在上述情况下,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有混同的风险,股东未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或者未承担其应承担的投资风险,因此有损公司人格独立原则;除此之外,股东损害了公司的权益或者获得了额外的利益,将其与其他普通债权人同一顺位清偿不符合公平清偿原则。02投资关系、借贷关系的认定破产进程中,股东和企业之间投资关系、借贷关系的认定影响着该债权性质的认定及清偿的顺位。在实践中,对不同关系的认定需要结合不同的案件情况及证据材料。对投资关系的认定主要基于股东会决议、增资协议、出资证明书、验资报告、股东会决议、登记机关的登记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增资需要法定形式,其生效应以是否记载于公司章程为准。其中,股东名册的变更、出资证明等属于公司内部对于投资关系的认定依据;而变更登记则是外部公示行为。对借款关系的认定主要基于借款合同、转账记录、会计账簿记录等。股东和企业之间的借贷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同,因此,股东和企业之间的借贷应当采用书面的借款合同形式。在此基础上,还应当提供与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金额一致的转账记录,用于证明其借贷关系。除此之外,公司账务账册、证人证言也可用于辅助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相较于普通的公司债权人而言,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认定更为严格,出借方具有更高的举证责任。其主要原因是股东与公司之间密切而特殊的法律关系,股东容易操控公司而同时成为出借人和借款人,需要严格谨慎认定以避免股东和公司的财产混同。按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5号的要求,公司的注册资金显然不能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公司需要通过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举债融资,而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此而对公司形成的债权在破产中应当认定为劣后债权。该种借贷关系下的认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首先,公司的注册资金显然无法满足公司的日常运营,这可以从公司日常运用的所需资金与注册资本数额的比较中得出;其次,公司的运营依赖于从股东或真正的管理者那里获得融资,这主要需要考量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借款数量;最后,该行为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地位,存在混同情形。根据重庆五中院在(2020)渝05民终1126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内容,该行为的实质是将股权投资转化为债权投资,公司的独立性和有限责任的恶意将其转移到债权人身上[3]。因此,在此种借贷情况下,股东以借款的名义,无需承担投资的风险而能够推进公司的经营,从而享受投资的权益,明显不符合公平公正的基本准则。在这种情况下,将该股东借款劣后清偿才符合公平清偿的法定原则,平衡股东、公司、债权人等主体间的权益。因此,股东与企业之间的资金关系需要结合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会计账簿等多个材料进行分析。首先,股东和企业若为投资关系,则该投资款则应当用于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清偿;其次,股东和企业若为一般借贷关系,则该无担保抵押的借款可按照普通债权进行申报;最后,若股东和企业之间借贷为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下筹措资金的情况,则易损害公司独立人格,可将其以劣后债权进行认定。股东与破产企业的关系认定必须坚持公平清偿的基本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发挥破产在市场经济下整合社会资源、调整产业结构的作用,最终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注]
2023年7月18日
其他

泰和泰研析 | 浅析医药企业的技术秘密和专利保护

医药企业药品研发长周期、高技术、高投入、高风险的特点,决定了其对知识产权的高度重视。为了保障对药品研发技术信息、技术成果的有效控制,医药企业采取了相关保护措施,技术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是基本和主要的保护方式,且伴随了药品研发、生产、上市销售的整个过程。一、技术秘密和专利的概念技术秘密和专利均作用于企业的技术信息、技术成果内容,医药企业可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选择将技术信息、技术成果纳入技术秘密范围或纳入专利范围。技术秘密是商业秘密的一种,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企业将特定技术信息、技术成果纳入技术秘密范围,并采取措施对技术秘密予以严格保密、防止外泄。医药企业可依照《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相关规定对技术秘密享有和主张相关权利。专利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权利类型,法律对进入专利范围的内容给予集约化、类型化的权利保护。企业对某些技术信息、技术成果进行专利申报,经权威部门审评和认定后,企业取得专利权。医药企业可依照《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对专利内容享有和主张相关权利。二、技术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的比较技术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均能起到保护医药企业技术信息、技术成果的作用,但二者各具特点,也存在较大的不同,详见下表:从上表中,可以看到,对技术信息和技术成果的保护,采取技术秘密保护的方式和采取专利保护的方式,各有优缺点。技术秘密保护以保密方式进行,不为公众知悉。其优点是:只要技术秘密不外泄,就可持续获得保护,保护的时效性、地域性均不受限制,且不需要向官方申请或认证,只须持有技术秘密即可拥有权利。其缺点是:技术秘密一旦被泄露,进入公共领域,他人有可能使用技术秘密,且更为甚者,一旦被他人将技术秘密抢注为专利,则原技术秘密的拥有者反而可能构成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导致对相关技术的保护南辕北辙。专利保护方式以“公开换保护”,技术进入公共领域,以专利权授予和公告为标志。其优点是:在公共领域内对专利权属显名保护,在专利期内权利人享有市场独占权,进而取得垄断地位或先发优势。其缺点是:专利信息被公开后,可能会有很多跟随者、仿制者争相效仿,且专利存在有效期,专利到期后他人即具备了使用相关技术的资格,另外,专利具有地域性,如进入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市场,可能需要对同一技术进行不同申报,比如申请PCT专利。三、医药企业技术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分析医药行业是高技术密集型行业,技术信息和技术成果是医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核心,也直接导致医药企业对技术的依赖。医药企业在药品研发、生产、销售的过程中,会产生和使用大量的技术信息和技术成果。对这些技术,无论是采取技术秘密保护,还是采取专利保护,都有必要。本质上,两种保护方式都是赋予医药企业对某种技术的垄断权利,排除他人染指,由此保障医药企业在该技术领域内取得独有的收益和回报,增强市场竞争力。不同在于,技术秘密是通过自身建立防御性来实施保护,不进入公共领域,维持技术的秘密性,进而获得独占的利益;而专利是通过公开技术依靠法律的强制力来换取排他性的权利。可以看到,两种保护方式在某些方面互为补充,对二者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利用、兼采所长。(一)保护方式分析实践中,医药企业会将有些技术内容作为技术秘密严格保密,而对有些技术内容则申请专利,大多数医药企业都会采取技术秘密和专利相结合的保护方式,只不过不同药企在两种方式的配比上会有所差别,纳入专利的内容多了、作为技术秘密的就相对少了。将两种保护方式相结合,有助于解决:其一,可以分类予以保护。对于容易被泄漏或被他人获取的技术内容可以积极申请专利保护,而对于不容易被泄漏或被他人获取的技术内容则可以保留作为技术秘密。其二,可以预防单一保护措施的失灵。当某些专利申请最终未能得到授权或者专利被认定为无效时,以技术秘密的方式可以保留一部分核心技术;当某些技术秘密被泄露或被他人获取时,已取得的授权专利也可以保护一部分核心技术。其三,可以保护更多的潜在价值。专利保护通常具有针对性,比如对药品研发的核心技术方案可申请专利保护,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还可能会产生一些附加的溢出技术,比如化合物筛选信息、临床试验数据、生产质控数据等,其本身也具有很高的价值,而这些技术信息则通常被纳入技术秘密的保护范围。(二)保护内容分析根据我们观察和了解到的情况,医药企业的技术保护,从保护内容上看,采取技术秘密保护更多的是作为一种基础的、广泛的、分散的保护措施;而采取专利保护则更多的是作为一种核心的、目标导向的、有专门布局的保护措施。先谈医药企业开展专利保护的内容。企业将技术纳入专利保护会有一定的范围,因为并非每项技术都能满足专利的“三性”要求,同时专利的申请和维持也将花费一定的成本和费用,此外,专利会公开且到期会失效,因此,并非所有技术信息和技术成果都需要或有必要纳入专利的内容。医药企业纳入专利保护的内容会紧紧围绕药品研发管线中的核心技术,通常采取专利布局的方式,旨在加强技术屏障,获取药品在市场上更持久的垄断优势或先发优势,避免因专利公开导致相关技术轻易被破解及药品被轻易仿制。因此,实践中,医药企业基于药品研发采取的专利保护方式,总体上有一定的思路方向或实施路径。医药企业针对药品研发管线,通常会从产品保护、方法保护、用法保护、以及其他保护等多个维度来开展专利布局。其中,对于产品保护,会在化合物、晶型、制剂、药物组合物等方面申请专利;对于方法保护,会在药物制备方法、分析方法、检测方法等方面申请专利;对于用法保护,会在药物的新用途、新适应症、用法用量等方面申请专利;其他保护,会在例如制药设备、生产装置、配套医疗器具等方面申请专利。再看医药企业采取技术秘密保护的内容。可以纳入技术秘密范围的内容比较广泛,只要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内容,都可以作为技术秘密,对其采取保密措施。技术秘密不需要满足专利的“三性”要求,也不需外部评审和认定,由企业自行决定即可建立。技术秘密和保密措施的建立,本身是企业内部的一套制度体系和行为规范,一旦规则建立和运行后,其边际成本很低,因此,技术秘密范围中可以容纳更多的技术信息和技术成果。无论是对于药品研发的核心技术方案,还是对于药物探索、药学研究、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生产制备等各阶段的各项技术内容,只要认定有价值,都可以作为技术秘密实施保护。技术秘密的保护内容,有可能是聚合在一起的专门技术内容,也可能是过程中分散在各处的信息、记录或数据等。另外,即便药企就某些技术方案获取了专利授权,对于与之相关的不影响形成专利方案的某些信息,比如基于专利方案可以取得更佳效果的优选参数、最适条件等信息或数据,企业也可能保留下来,以技术秘密方式进行保护。(三)保护阶段分析专利的获取需要时间,专利布局建设也需要逐步完善。药品的研发周期很长,医药企业在开展某个药品管线的研发伊始,短期内暂不能取得相关的专利授权。专利权的取得有一个过程,专利的申报和审评会花较久的时间,例如在我国获取发明专利通常需要2~3年。同时,基于市场因素的考虑,医药企业开展药品上市注册通常会采取“中美双报”、“中欧双报”等模式,就此,对有关技术方案,除了要在国内申请专利之外,也需在海外同步申请专利,而PCT国际专利的获取时间可能更长。因此,在专利正式授权和公告之前,对于有关技术内容将更多地通过技术秘密的方式予以保护。对于初创型医药企业而言,专利体系的建立更是一个相对缓慢的过程,但技术内容一直存在并不断有新的信息和数据产生,因此应当优先考虑采取技术秘密保护措施,需要快速建立技术秘密保护的制度和规范。有些初创型药企,由于其规模尚小,虽掌握了核心技术,但资源和能力有所不足,因此会借助CRO、CDMO等合同研究机构,委托开展部分的药品研发活动,但在委托研发的过程中,这些机构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药企的重点技术内容,而此时完整的技术方案可能尚未形成,因此,初创型药企一方面需要将部分核心技术尽早安排专利保护,另一方面需要快速建立对技术秘密保护的措施和规范,将研究机构纳入到保密体系中。四、医药企业技术保护的其他可考量因素医药企业针对具体技术内容采取哪种保护方式,除了上述分析之外,结合行业及企业自身的特点,也有一些其他方面的考量:(一)药品本身的特点不同医药公司,其研发的药品类型、技术路线、靶点方向、作用机理等方面存在差异,因而技术保护的方式也会不同。一般而言,创新药申请专利会多于仿制药,First
2023年7月18日
其他

泰和泰研析 | 发包人视角下的“包工头模式”用工法律风险

在建筑行业中,发包人因项目施工需要使用大量劳务人员,而发包人自身又无法满足用工需要,经常会出现将工程分包给包工头的情况,也就是俗称的“包工头模式”“个人劳务承包”。在包工头模式下,包工头自行雇佣施工人员进行施工作业,该种用工模式组织较为松散,施工人员的专业技术较低,从而给发包人埋下风险隐患。对此,笔者将从发包人的角度分析包工头模式下的用工法律风险,并针对这些风险提出相应的防范和应对措施。1包工头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劳务分包合同无效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故与包工头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依法当属无效合同。而合同无效本身就会给发包人带来大量法律风险,如:发包人无法依据合同向包工头追究违约责任,在包工头提供了劳务的情况下,发包人仍然要向包工头支付价款、就该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2包工头模式下的法律风险笔者根据实践中代理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情况以及相关的判决案例,总结出包工头模式下的三大风险。(一)工人专业能力差,安全施工难保障首先,包工头作为自然人不具备相关建筑资质,发包人无从考察包工头是否具备管理施工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其次,包工头雇佣的施工人员往往以散工为主,施工队伍组织松散,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最后,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包工头并不具备处置和应对的能力,很可能造成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因此,包工头模式不仅使得工程质量无法保证,而且还给施工项目人员的安全带来巨大风险,这些风险最终都将由发包人自行承担。(二)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赔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故发包人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时,依法要对包工头或其雇请的工人承担工伤保险赔付责任。相关判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就蔺某与重庆兴平公司、兰州市人社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再151号行政判决。案件事实: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分公司将其承建的工程项目的劳务部分分包给重庆兴平公司,重庆兴平公司又将铺设琉璃瓦劳务分包给包工头董某,包工头董某招聘工人蔺某等人共同铺设琉璃瓦,施工过程中工人蔺某受伤,蔺某申请工伤赔偿。判决认为: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重庆兴平公司属于具有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其应使用自有劳务工人完成所承接的劳务项目,但其却又将铺设琉璃瓦劳务分包给自然人董某,该行为属于违法分包;重庆兴平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工人蔺某所受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191号,刘彩丽诉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2020)最高法行申5851号行政判决中,指明了包工头自身在施工中受伤,发包人同样要承担工伤保险赔付责任,相关理由在此处就不再赘述。从上述两份判决可以得出,当发包人将工程违法分包给包工头时,即使发包人未被认定与包工头及其名下工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然要承担工伤保险赔付责任。笔者在代表发包人处理包工头模式的工伤案件中,往往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发包人往往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赔付责任。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之后,虽然有权向包工头追偿,但由于诉讼风险、包工头偿还能力等客观因素,该追偿权并不能给发包人的权利带来足够保障。(三)包工头卷款逃走,发包人应先行支付工人工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故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包人应先行支付工人工资,再依法进行追偿。相关判决案例: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就原告曾某与被告江西送变电公司、湖南瑞浩公司、江西永利公司、严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1)赣0121民初4270号民事判决书。案件事实:总包方江西送变电公司将A工程分包给江西永利公司施工建设,将B工程分包给湖南瑞浩公司施工建设,湖南瑞浩公司、江西永利公司在承接上述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给包工头严某实际施工,包工头严某雇请工人曾某进行施工,之后拖欠工人曾某工资16万元。曾某诉至法院后,总包方江西送变电公司辩称其与分包方的工程款已经结清,分包方湖南瑞浩公司、江西永利公司辩称其与包工头严某的工程款已经结清。判决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包工头严某拖欠工人曾某工资,总包方江西送变电公司,分包方湖南瑞浩公司、江西永利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其清偿后,可依法进行追偿。依法判决,包工头严某向工人曾某支付工资16万元,总包方江西送变电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分包方湖南瑞浩公司在9.6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分包方江西永利公司在6.4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在包工头模式下,往往发包人已经将工人工资支付给了包工头,但因包工头拖欠工人工资,发包人仍需先行支付工人工资。3律师给发包人的几点建议(一)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而非个人包工头模式使得发包人面临着承担工伤保险赔付责任、支付工资等大量风险,如果发包人为了短期利益,忽视以上风险,很有可能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失。故发包人在进行劳务分包时应当以具备用工资质的组织为选择对象,并审查其是否具备从事相关工程施工的资质,尽量不使用包工头模式,从而避免因违法分包给自身带来风险。(二)若需采用包工头模式,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在充分了解包工头模式的法律风险的前提下,如确需采用包工头模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并明确权利义务。1.
2023年7月17日
其他

泰和泰研析 | 生物医药企业技术开发合同风险分析及应对策略

我们建议企业在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时,明确不同情形下研发风险承担的比例和方式,并明确委托开发项下合同解除后研发经费返还/分担的比例、合作开发项下合同解除后已取得的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及分割方式等。2.
2023年7月17日
其他

泰和泰研析 | 浅析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区分

引言资本弱化的滥用会侵蚀我国的税基,故我国借鉴国际上资本弱化管理的立法经验在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我国从立法的角度强化了资本弱化的管理,所以把握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区别对律师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如常规业务中投融资方案的设计、不同类型资产的风险甄别等,从而避免客户因为资本弱化而引起税务机关的重点关注。笔者将从两者的定义、资产类型(资产表现形式)的角度浅析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区分。一、区分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意义资本弱化,是指融资者及投资者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或达到一些别的目的,在融资、投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权益性融资/投资的比重,提高债权性融资/投资的比重,从而造成以超高额度借款隐藏资本的现象。根据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解释,被投资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的比例应为1:1,当比值小于1时,即为资本弱化。因被投资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借款利息支出是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从而减少了被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而股息作为税后利润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同时,投资者收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息分红是要缴纳所得税的,虽说符合一定条件的股息分红是免所得税的,但相对来说,收回借款是不需要缴税的,两种投资方式一对比,我们就能理解为什么投资者更倾向于债权性投资了。这就解释了为什么认缴制下那么多企业的注册资本尚未实缴,反倒账上挂着一大堆对股东的债务。显然,如果滥用了资本弱化,国家的税收利益就会受到侵害,在我国税收监管日趋严格的情况下,资本弱化肯定会成为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因此,如何正确区分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并及时、合规地为客户设计、调整投资、融资方式,规避税收风险,就成了我们律师的重要课题。上述的资本弱化指的是直接投资,随着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投资者通过持有各种金融工具的方式进行间接投资的规模也是在不断扩大,而这也为我们律师提供了大量的资本市场法律业务,诸如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与上市、参与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与方案、金融衍生工具的设计与论证等,而这些都需要我们律师对如何区分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有准确的把握,从法律上甄别两类投资各自的风险,继而为整个资本市场业务提供高质量的非诉法律服务。例如某上市公司要发行债券,而该上市公司持有大量金融衍生产品,这些金融衍生产品是该公司的资产,会影响该公司的偿债能力,对这些金融衍生产品正确分类为债权性投资还是权益性投资,并识别法律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二、如何区分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单从字面上来看,区分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并没有难度,但是这两种投资类型的外在表现是多种多样的,而且有些外在表现形式单从字面上看是无法判断归到债权性投资还是权益性投资的,要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区分,例如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资产,如果单从字面上看,是看不出这三者有什么关系的,但其实后两者指的是同一类的金融资产。因此,不能单从字面上来区分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还要结合两者的实质和外在表现形式(主要指资产的具体分类)来进行区分。(一)从定义来区分权益性投资,是指为获取另一企业的权益或净资产所作的投资。这种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另一企业的控制权,或实施对另一企业的重大影响,或为其他目的而进行的。权益性投资通常是没有期限的,且获取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不是事先固定或确定的。如对另一个企业的普通股股票投资,就属于权益性投资。但是,不能看到带“股权”字眼的投资就把一类资产归为权益性投资,要从资产的实质来看,例如A公司投资2亿元到B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后A公司持有B公司的40%的股权,同时约定B公司在一年后以固定价格7000万向A公司赎回10%的股权,在两年后以固定价格2.1亿向A公司赎回30%的股权,由于这种投资形式是已经固定了投资期限以及未来的经济收益,符合债权性投资的实质,所以即便名称叫股权投资,但是实际上也是一种债权性投资,也就是“明股实债”。债权性投资,是指为取得债权所作的投资。这种投资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另一企业的剩余资产,而是为了获取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并保证按期收回本息。债权性投资通常是有期限的,而且获取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是事先固定或确定的。如购买公司债券,属于债权性投资。同样的,不能仅仅因为一类资产名称上带有“债”的字眼,就把该类资产归为债权性投资,如永续债。假如一份永续债合同明确规定无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要求发行方赎回该永续债或清算的,那么这个永续债的实质是权益性投资,而非债权性投资,换言之是“明债实股”。(二)从资产的具体分类来区分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如图一所示。换言之,金融工具的实质是合同,而对合同法律关系的定性、合同条款的撰写、合同法律风险的规避等,笔者相信除了法官外,没有别的职业会比律师做得更专业了,这也再次说明了律师懂得区分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重要性。广义的金融资产包含了所有的债权性投资资产和所有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狭义的金融资产是指所有的债权性投资资产和一部分权益性投资资产,不含在狭义的金融资产里的权益性投资是长期股权投资,如图一、二所示。如无特别说明,下文中的“金融资产”都是指狭义的金融资产。当对于发行人来说这个金融工具是金融负债时,相对的投资者则持有一项“债权性投资金融资产”;当对于发行人来说这个金融工具是权益工具时,相对的投资者则持有一项“权益性投资金融资产”。我国现在把“债权性投资金融资产”全部放到《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22号准则》)进行规范,统一叫金融资产;把“权益性投资金融资产”分成两部分分别放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2号准则》)和《22号准则》进行规范。放到《2号准则》进行规范的是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合营企业)、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这三种权益性投资也叫长期股权投资;放到《22号准则》进行规范的是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以下的权益性投资,这种权益性投资也叫金融资产,由此可见《22号准则》下的金融资产包括了全部债权性投资和部分权益性投资。图一长期股权投资分为三种,分别是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的投资;投资方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且对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享有权利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的投资;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的投资。上述分类是一般情况下的分类,但如果投资者是一个投资性主体,按照准则的相关规定,只有那些为其投资性活动提供服务的子公司才能作为投资者的长期股权投资,否则只能作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图二金融资产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归类到金融资产的权益性投资又细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实质就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会计核算的科目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而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还要看该资产是否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如果指定,那该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会计核算的科目是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如果不指定,那么该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会计核算的科目是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一般情形下都指债权性投资的金融资产,特殊情形就是上述被指定为本类金融资产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所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既有债权性的,也有权益性的。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就很纯粹,这一类金融资产都是债权性投资。只要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而且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那么该金融资产就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例如银行向企业客户发放的固定利率贷款,在没有其他特殊安排的情况下,贷款通常可能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再加上如果银行管理该贷款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那么该贷款就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至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就是一种兜底的分类,只要不能归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都归为本类金融资产,例如股票、基金、可转换债券等。综上所述,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区分,可以用一个关系图来表示,如图三所示。图三三、结束语通过以上对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定义及其具体资产分类的梳理,有助于我们对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有一个较全面的把握,在为客户提供投资决策分析或者具体的投资合同的起草、修订、审核时,能够从法律、财务、税务不同的角度全面考虑该投资决策或者投资合同的合规性、效益性和风险性,更能体现律师的专业化水平,赢得客户的认可。作者简介邓雅婷
2023年7月14日
其他

泰和泰研析 | 浅谈公司股东查帐权的行使

合伙人业务领域:金融与保险、公司治理与合规、婚姻家事与继承李中秋
2023年7月13日
其他

合规季 | 合规审计在企业合规管理中的应用研究

律师业务领域:企业合规管理、私募基金、企业投融资合规季文章推荐ARTICAL合规季
2023年7月13日
其他

合规季 | 我所助力中石化某下属企业开展安全领域专项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TAHOTA行稳致远,助力合规。为更好地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和降低国有企业运管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近日,中石化某下属企业安全领域专项合规管理项目法律顾问进行了公开比选。经严格评审,泰和泰成功中标该项目法律顾问,该专项法律服务由我所合伙人马强,律师周瑞君、李成玉承办。企业安全合规管理,不仅仅关乎企业利益,更和公共安全有关;不仅仅是企业内部行为,更是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该企业作为开采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的重要国有企业,积极响应合规管理趋势,高度重视安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选聘泰和泰为其提供安全领域合规体系建设专项法律服务。本次中标是近期泰和泰在企业合规法律服务的又一重要业绩,亦是我所继为该企业提供环境保护领域专项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后的再次合作,体现了该企业对泰和泰及承办律师的高度认可和信任。我所律师将凭借其专业优势、丰富的项目经验,为该公司提供安全合规风险梳理与识别、安全合规风险防控措施制定、安全合规体系培训等专项法律服务,助力公司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清单,识别并防控各工艺环节存在的安全法律风险。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国家安全贯穿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等中央文件也对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提出明确要求。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也为中央企业及地方国有企业开展合规管理工作指明了工作方向。从某个角度看,企业合规建设的过程,就是企业在经营管理中检验遵守其各项规则的合规义务过程,也是其建设完善内部各项制度、程序及流程的过程。/
2023年7月12日
其他

泰和泰研析 | 医药行业法律研究合同篇之创新药临床试验研究合同要点分析

导言创新药研发,通常需要经历药物发现、临床前研究、临床研究、审批上市四个阶段,相对应重要三个节点为立项、IND、NDA。药物发现主要是初步筛查确定候选药物,为项目立项建立基础。临床前研究则主要开展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药理学、毒理学等研究,进行合成工艺、制剂开发等,至IND申请获批以完成临床前研究。我们知道,前面二个阶段实际上都是为临床试验研究阶段做准备,临床试验正常分为三期,其主要目的是为观测人体对新药耐受程度以及获得药物治疗安全性、有效性以及是否优于现有疗法等数据资料成果,最终进入新药申请NDA并争取获批上市。临床试验研究合同(以下简称“临床研究合同”)是在创新药物研发临床试验中申办者(医药企业)委托研究机构(如医院临床研究中心)以及研究者(负责临床试验的实施)开展临床试验研究活动的关键合同文本,在医药研发企业的业务合同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需要重点关注。本文主要围绕医药企业发起的临床试验(IST)而展开,对于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IIT)后续再行论述。一、临床研究合同法律性质临床研究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属于第十二章技术服务合同,相关条文: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条
2023年7月12日
其他

泰和泰研析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逾期索赔失权”条款效力的司法认定现状及其理论基础探究

(二)建设工程“索赔期限”的性质法律可以规定或当事人可以约定,一项权利仅存在于特定的时间。[9]关于权利在时间上的限制,有三种情形,一为诉讼时效,二为除斥期间,三为权利失效。1.
2023年7月11日
其他

泰和泰研析 | 从数据权利性质理论看我国当前四地数据产权登记规则与发展

我所律师刊文《中国社会科学报》论述金融行业劳动争议中如何化解金融从业人员奖金递延争议2023-07-03
2023年7月10日
其他

合规季 | 泰和泰全国合规法律中心月刊(2023年6月)

thai天泰餐厅的相关负责人接受上海市网信办、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以及徐汇网信办、静安网信办联合约谈,要求对过度收集个人信息行为进行全面整改。来源:南方都市报6月19日下午,星巴克、Shake
2023年7月7日
其他

合规季 | 涉俄制裁背景下的LNG进口风险与合规应对

List):在实施不完全的封锁制裁或受货物进口法定例外限制的封锁禁令时,OFAC将把受制裁者的姓名和其他相关标识符列入NS-MBS名单。三、涉俄制裁的LNG进口风险解析
2023年7月5日
其他

泰和泰研析 | 养老机构视频监控安装及记录保管法律问题答疑

前言在养老机构发生的老人安全事故中,视频监控往往成为查清事故经过和认定责任的重要证据,但很多养老机构对于是否需安装视频监控、是否保存监控记录、是否向相关方提供等问题,有或多或少的疑问,本文笔者将以问答形式,从法律角度进行解答。问在公共场所安装及保管视频监控是否为养老机构的法定义务?答:是。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在养老机构的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是养老机构的法定义务。问在老人居室内安装视频监控是否为养老机构的法定权利或义务?答:不是。我国法律法规中无此规定。问经养老机构与老人协商一致,能否在老人居室内安装视频监控?答:可以,但需保护老年人隐私不受侵害,且需同房间其它老年人同意。在国家层面,《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
2023年7月4日
其他

合规季 | 我所助力广南集团开展合规管理体系认证

37301合规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辅导服务项目,为粤海广南(集团)有限公司及广东粤海广南投资有限公司(二者合称“广南集团”)通过ISO
2023年7月3日
其他

泰和泰研析 | 我所律师刊文《中国社会科学报》论述金融行业劳动争议中如何化解金融从业人员奖金递延争议

律师业务领域:企业合规、劳动人事、股权激励近期文章推荐ARTICAL泰和泰研析
2023年7月3日
其他

泰和泰研析 | 欧盟通过对俄第十一轮制裁及相关分析

摘要6月23日,欧盟宣布通过第11轮对俄制裁措施。本轮制裁首次将长臂管辖纳入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制度,并限制向第三国销售、供应、转让或出口已被禁止出口至俄罗斯的敏感两用物项和技术,将对第三国与欧盟或俄罗斯贸易造成影响。文章总结了前述措施,供参考。当地时间6月23日,欧盟理事会(European
2023年6月30日
其他

泰和泰研析 | 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中劳动关系的认定

引言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随着新就业形态下互联网平台用工规模的不断扩大,引发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由于平台用工形式的新颖性和多样性,且法律法规尚未对这个新生事物作出针对性规范,导致大众对平台用工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把握,尤其是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难以把握,进而影响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本文希望通过梳理新就业形态的类型特征,分析典型判例的司法观点、提炼总结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思路。一新就业形态的概念和类型目前对于何为新就业形态,尚没有准确、权威的界定。官方文件也仅采用列举的方式对新就业形态进行了概念性的描述。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中,对新就业形态的外延作了列举,即所谓新就业形态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中央层面第一次提出“新就业形态”概念,是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中。《公报》指出,“促进就业创业,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提高技术工人待遇”。《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强调要“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扶持”。可见,新就业形态目前还属于新生概念。新就业形态在用工模式上相较于传统用工模式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和新颖性的特点。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中,既存在平台经营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用工模式,还存在引入第三方,形成由平台经营者、劳动者、第三方构成的多方用工模式。为了准确认定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关系,有必要对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进行梳理。以外卖、快递配送行业为例,目前平台主要以下几种用工模式。(一)自营型自营性用工,指平台经营者与负责配送等业务的骑手直接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承揽、合作等劳务类合同。由于这种用工模式在平台经营者与骑手之间建立了直接的民事关系,并且平台经营者直接对骑手进行用工管理,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对劳动关系的认定规则,这种用工模式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二)劳务派遣型劳务派遣型用工,指劳务派遣公司与骑手订立劳动合同,再将骑手派遣到平台经营者一方从事配送工作。(三)外包型外包型用工,指平台经营者将特定区域的业务外包给第三方公司,由第三方公司负责招募骑手从事终端配送。该第三方公司以分包、加盟、委托等形式与平台经营者签订协议,约定在指定区域内进行平台业务的运营,包括按照平台要求的标准及配套设施组建专门配送团队、对配送人员进行规范管理、保证符合要求并保证其人员按照协议约定标准完成配送服务等内容。而该第三方与其招募的骑手之间订立的既可能是劳动合同,也可能是承揽、合作等劳务类合同,甚至不订立书面合同。(四)商户负责配送型商户配送型,指由商户直接雇佣骑手负责配送的模式。商户与其雇佣的骑手之间订立的既可能是劳动合同,也可能是承揽、合作等劳务类合同,甚至不订立书面合同。(五)个体工商户型个体工商户型,指骑手先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再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与平台经营者或者其合作企业签订相应的承揽、合作协议,之后才能从事配送工作。平台经营者之所以引入该模式,有税务上的考虑。平台经营者与骑手的交易若按劳务所得纳税,依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综合所得税率计算,如月收入在3000至12000元,税率为10%。若骑手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平台经营者与骑手的交易则按经营所得征收税率,根据行业不同,税率从0.1%到1%不等。这种纳税差额使得骑手为了拿到更多现金报酬,更愿意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六)共享型这种模式在疫情期间发展较为迅速,缺工企业与尚未复工的企业之间实行共享用工,进行用工余缺调剂,借出单位与借入单位一般会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再借用员工协助工作。对于这种用工模式,实务中一般认为,被借员工与出借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延续,其与借用单位之间只是借用关系。(七)众包型所谓众包,最常见的形式是,不特定的大众可通过平台关联的APP注册成为骑手,其无须受雇于固定的用人单位,只需登陆APP即可抢单配送。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平台发布配送任务,再由注册的骑手根据自己的意愿接单进行配送服务;另一种是平台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由商户在平台上发布配送任务,再由注册的骑手根据意愿接单,向商户交付配送服务。由于新就业形态存在上述多种用工模式,各种用工模式中所签订的合约可能各不相同,甚至不签订合约。因此,在具体认定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关系存在难点,尤其在各主体没有签订任何合约的情况下。二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的认定思路:以用工事实为原则,综合考察从属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4月24日发布了六个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例。案例中的司法裁判观点对于正确认定新就业形态用工的劳动关系具有指引作用。结合上文对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的分类,本文对最高法的裁判观点作如下总结:(一)认定劳动关系应当坚持事实优先原则在实务中,许多平台经营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合作协议,目的是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现实中,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相对于平台经营者天然处于弱势地位,平台掌握着客户的需求数据,劳动者必须与平台合作才能获取工作机会。在平台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掩盖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多数劳动者为了获得劳动机会,会被迫同意平台的做法。因此,为了保护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法院在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时坚持考察用工事实的原则。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第十八条中也规定:“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这一文件对法院的裁判也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二)认定劳动关系要考察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从属性劳动者与用工方的从属性具体包括: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人格从属性,主要体现为平台企业的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奖惩办法等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平台企业是否可通过制定规则、设定算法等对劳动者劳动过程进行管理控制;劳动者是否须按照平台指令完成工作任务,能否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工作量等。经济从属性,主要体现为平台企业是否掌握劳动者从业所必需的数据信息等重要生产资料,是否允许劳动者商定服务价格;劳动者通过平台获得的报酬是否构成其重要收入来源等。从组织从属性,主要体现在劳动者是否被纳入平台企业的组织体系当中,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有机部分,并以平台名义对外提供服务等。通过对比最高法发布的以下两个典型案例,可以发现以“用工事实为原则,综合考察从属性”的标准对正确判断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案例一:刘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订立为期1年的《车辆管理协议》,约定:刘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刘某自备中型面包车1辆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须由本人通过公司平台在某市区域内接受公司派单并驾驶车辆,每日至少完成4单,多接订单给予加单奖励;某信息技术公司通过平台与客户结算货物运输费,每月向刘某支付包月运输服务费6000元及奖励金,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另行报销。刘某从事运输工作期间,每日在公司平台签到并接受平台派单,跑单时长均在8小时以上。某信息技术公司通过平台对刘某的订单完成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刘某每日接单量超过4单时按照每单70元进行加单奖励,出现接单量不足4单、无故拒单、运输超时、货物损毁等情形时按照公司制定的费用结算办法扣减部分服务费。案例二:小徐在某科技公司餐饮外卖平台众包骑手入口注册成为网约配送员,并在线订立了《网约配送协议》,协议载明:徐某同意按照平台发送的配送信息自主选择接受服务订单,接单后及时完成配送,服务费按照平台统一标准按单结算。出现配送超时、客户差评等情形时,平台核实情况后按照统一标准扣减服务费。公司未对徐某上线接单时间提出要求,徐某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单以及每天接单的时间和接单量。上面两个案例都是新就业形态用工中的劳动纠纷,但法院在认定两位劳动者与平台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时,得出了相反的结果。在第一个案例中,虽然刘某与某信息公司签订的是《车辆管理协议》,但是刘某对公司平台有很强的依赖性和从属性。具体体现在,某信息技术公司要求须由刘某本人驾驶车辆,通过平台向刘某发送工作指令、监控刘某工作情况,并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刘某进行奖惩;刘某须遵守某信息技术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量等要求,体现了较强的人格从属性。某信息技术公司占有用户需求数据信息,单方制定服务费用结算标准;刘某从业行为具有较强持续性和稳定性,其通过平台获得的服务费用构成其稳定收入来源,体现了明显的经济从属性。某信息技术公司将刘某纳入其组织体系进行管理,刘某是其稳定成员,并以平台名义对外提供服务,从事的货物运输业务属于某信息技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体现了较强的组织从属性。因此,法院认为刘某与某信息公司在用工事实上构成劳动关系。第二个案例中,法院认为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从用工事实看,徐某能够完全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及工作量,双方之间人格从属性较标准劳动关系有所弱化。某科技公司掌握徐某从事网约配送业务所必需的数据信息,制定餐饮外卖平台配送服务费结算标准和办法,徐某通过平台获得收入,双方之间具有一定的经济从属性。虽然徐某依托平台从事餐饮外卖配送业务,但某科技公司并未将其纳入平台配送业务组织体系进行管理,未按照传统劳动管理方式要求其承担组织成员义务,双方之间的组织从属性较弱。因此,法院认为双方的从属性较弱,不足以构成劳动关系。综上,平台经济的发展创新了就业用工模式,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具有积极意义。同时新就业形态用工由于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和新颖性,存在多种用工模式。在认定劳动关系的时候相较于传统用工缺乏认定标准,认定难度较大。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也在不断探索适用于认定新就业形态中劳动关系的方法。通过梳理总结最高法典型案例中的司法观点可知,目前司法机关在认定新就业形态用工的劳动关系时坚持事实优先的原则,突破合同的形式,考察双方的用工事实,同时综合考察个案中劳动者对企业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作者介绍张家卿
2023年6月29日
其他

泰和泰研析 | 中国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布局与风险防范策略

引言随着产业的迅猛发展和国际分工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将业务拓展到国外,例如借助国内的优势出海抢占国外市场份额,或者将业务转移到更合适的国家或地区实现降本增效等。二十多年前,中国加入WTO之后,中国的企业逐渐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崭露头角;十年前,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持续推进与落地,中国企业逐渐在东南亚、中亚、中东、非洲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大放异彩。相应地,海外知识产权布局以及知识产权风险防范也日益重要,本文主要针对上述两方面做出探讨与建议。一、知识产权的特点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2023年6月28日
其他

合规季 | 浅析企业合规管理与企业文化的关系

企业合规管理和企业文化是企业运营中两个重要的方面。企业合规管理是指企业在法律、法规和道德标准等方面的合规性管理,旨在确保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规定,保持良好的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而企业文化则是指企业内部的价值观、行为准则、共同信仰和行为方式等方面的集体思维模式和行为规范。企业合规管理和企业文化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良好的合规管理能够保障企业的合法运营,降低法律风险,并增强企业的声誉和信誉。而企业文化则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能够塑造企业的形象和品牌,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促进组织的创新和发展。一、企业合规管理对企业文化的影响企业合规管理在当前商业环境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不仅对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和声誉具有重要影响,还对企业文化产生深远影响。企业文化强调诚信、责任和尊重等价值观念,这与合规管理所追求的合法性和道德性是一致的。合规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要求有助于塑造企业文化中的规范意识和行为准则。企业合规管理对企业文化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一)
2023年6月28日
其他

泰和泰研析 | 好用的生成式AI,易泄漏的商业秘密——以ChatGPT 为例分析

https://finance.sina.com.cn/tech/csj/2023-04-06/doc-imypmqmf6501481.shtml
2023年6月27日
其他

泰和泰研析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及法律后果探析(下)

经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实际履行或者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3.1.3
2023年6月27日
其他

合规季 | 企业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规则依据与申报指引

律师业务领域:知识产权、数据保护陆益凡实习律师业务领域:知识产权、数据保护合规季文章推荐ARTICAL合规季
2023年6月25日
其他

泰和泰研析 | 我国数据交易市场发展现状调查报告

一全国数据交易市场开设情况2014年,全国首个大数据交易平台——中关村数海大数据交易平台成立,正式开启了第三方机构助力盘活数据资产的篇章。2015年4月14日,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挂牌运营,成为我国大陆第一家数据交易所。据统计,截至2023年5月,我国已设立数据交易所/平台共48家。从全国各数据交易市场的成立时间看,经历了2015年和2021年两个高峰期,恰好呼应了我国数据交易市场的1.0时代和2.0时代。随着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的落地,以及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提出“要引导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开展面向应用的数据交易市场试点”等举措,数据交易市场1.0时代正式到来,2014-2016年期间,我国涌现了20家数据交易所/平台。但是,当时《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均尚未出台,对于数据的法律地位、数据如何成为合法资产、数据如何流通以及数据价值确定等问题,缺乏基本的规范和认知,数据交易市场虽遍地开花,但真正的数据交易规模却不尽如人意。2017-2020年,数据交易市场开设数量骤减。直到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引导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依法合规开展数据交易。”,数据交易市场才逐渐回暖。2021年3月,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标志着我国数据交易市场开启了2.0时代,从2021年至今,至少已新开19家数据交易市场。在上述48家数据交易市场中,有39家数据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具有国资背景,占比81.2%,仅9家为民营企业,占比18.8%。华东地区已设立数据交易市场14家,华南地区9家,华东、华南两地数据交易市场数量占据全国近一半的比例。在全国3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广东省以6家数据交易市场的占有量一马当先,北京市、江苏省、山东省均有4家数据交易市场。二部分数据交易市场业务和流程01贵阳大数据交易所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是全国第一家数据流通交易场所,经贵州省政府批准成立,于2015年正式挂牌运营,在全国率先探索数据要素市场培育。2021年贵州省政府对贵阳大数据交易所进行了优化提升,突出合规监管和基础服务功能,构建了“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服务中心”和“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架构体系,承担流通交易制度规则制定、市场主体登记、数据要素登记确权、数据交易服务等职能,支撑数据、算力、算法等多元的数据产品交易,依法依规面向全国提供便捷、安全的数据流通交易服务。服务项目开展数据流通交易平台服务:运用云计算、区块链、联邦学习、多方安全计算等技术,建设数据流通交易平台,实现原始数据“可用不可见”、数据产品“可控可计量”、流通行为“可信可追溯”,面向全国提供交易、结算、交付等服务。开展数据流通交易登记服务:开展数据商登记凭证服务;开展第三方数据服务中介机构登记凭证服务;开展数据要素登记凭证服务;开展数据用益凭证服务。开展多元数据交易产品撮合服务:线上线下一体的数据产品、算力资源和算法工具等多元化数据交易供需撮合服务。开展第三方中介服务:培育专业的第三方数据服务中介机构,为各方市场参与主体提供法律咨询、数据集成、数据公证、质量评估、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查、资产评估、争议仲裁、人才培训等专业配套服务,打造数据流通交易中介生态体系。探索数据资产金融创新服务:试点开展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数据信托、数据保险等服务。探索数据跨境流通数据服务:积极参与建设数字丝绸之路国际数据港,重点面向“一带一路”国家提供数据服务。数据来源卖家通过各种渠道自行搜集、统计、分析之后提供的。交易标的包括数据资源、数据服务、数据产品、算力资源、算法工具等。交易方式采用API/SDK接口、离线数据集、数据报告、数据库/数据系统/数据平台、云计算服务、云安全接入(代理)服务等多种形式。流程02深圳数据交易所深圳数据交易所以建设国家级数据交易所为目标,从合规保障、流通支撑、供需衔接、生态发展四方面,打造覆盖数据交易全链条的服务能力,构建数据要素跨域、跨境流通的全国性交易平台,探索适应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示范路径和交易样板。服务体系1.信息枢纽:形成数据流通节点;2.作为数据流通交易登记中心,提供审核、登记、公示、备案等全流程服务;3.作为服务平台,给所有市场参与主体提供包括合规、法律、安全评估等各个方面的服务;4.提供应用载体,提供集中、安全可信数据流通环境,进行数据融合计算、可信的数据流通。交易标的数据产品:API数据、数据集、加密数据数据服务:数据分析服务、数据可视化服务数据工具:存储和管理工具、数据采集工具交易方式数据包、API、数据报告、数据模型、数据服务、数据工具等形式03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是贯彻北京市“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标杆性重点项目。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探索建立集数据登记、评估、共享、交易、应用、服务于一体的数据流通机制,推动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引导数据资源要素汇聚和融合利用,促进数据资源要素规范化整合、合理化配置、市场化交易、长效化发展,打造国内领先的数据交易基础设施和国际重要的数据跨境交易枢纽,加快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助力北京市在数据流通、数字贸易、数据跨境等领域发挥创新引领作用,成为全球数字经济的标杆城市。服务项目数据信息登记服务:建立本市统一的数据管理规则和制度,建立以信息充分披露为基础的数据登记平台,明晰数据权利取得方式及权利范围。数据产品交易服务:建立数据确权工作机制,形成价值评估定价模型,健全报价、询价、竞价、定价机制,构建高效的交易服务流程,搭建区块链数据产品交易系统。数据产品范围包括商业数据、数据分析工具、数据解决方案等。交易类别主要有以下四类:一是数据产品所有权交易,主要为数据分析工具、数据解决方案的产权转让;二是数据产品使用权交易,即不改变数据产品所有权前提下通过交易访问权限,实现对数据的使用;三是数据产品收益权交易,即对数据产品产生的未来收益进行交易,主要为数据资产证劵化产品;四是数据产品跨境交易。数据来源公共数据:工商、司法、行政、信用等公共开放数据行业数据:金融、电信、制造、能源、医药、交通、交易、房地产等细分行业数据科研数据:环境、气象、新能源、航空航天、生物医学等科学领域的研究数据合规性审核审核进场主体资质。按照数据安全法第33条要求,
2023年6月21日
其他

合规季 | 企业合规管理咨询服务的市场化趋势与机遇

TAHOTA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需要面对国家层面的监管和来自行业内部的商业竞争。越来越多的行业都开始重视合规建设,整体来说,合规的应用范围在逐渐扩大。因此,只要有国家监管,就需要专业人士来帮助企业应对监管要求。目前随着中国企业的全球化进程,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遇到其他国家的合规执法,也给这些企业添加了合规运营的外部压力。另一方面,来自同行的竞争也需要企业在各方面加强内控,遵守内部制度和流程是合规的另一个重要方面。企业合规管理咨询服务是指咨询机构为帮助组织建立、补充、优化、评价合规管理体系或有效运行、执行、实施合规管理体系而提供的专门服务,帮助组织确保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这些服务旨在帮助企业管理合规风险、实施有效的合规计划,并保持道德商业实践。企业合规管理咨询服务在帮助组织应对复杂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中国合规管理咨询市场呈现出迅猛发展的趋势,本文将探讨律师在合规管理咨询服务迅速变化的市场化趋势的发展机遇。一、企业合规管理咨询服务形成背景随着商业环境变得越来越复杂,国内监管加强,“一带一路”战略全线铺开、中美贸易争端不断升级,企业合规的重要性在过去几年受到前所未有的认可和关注。我们已经深刻感知到企业合规管理时代的到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管理公司等都摩拳擦掌,期望在合规管理咨询服务中脱颖而出。为了更好地了解市场化趋势,把握发展机遇,我们有必要思考合规咨询服务形成的背景。(一)法律和监管环境的变化随着全球商业环境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各国政府对企业合规要求提出了更高的期望。日益复杂的法律监管环境掀起了一波风险职能的变革浪潮,包括资本、杠杆、流动性和融资要求更为具体严苛,合规和行为标准的收紧。法律和监管环境的变化使得企业需要更好地了解和遵守法规,以减少法律风险。各行业企业都加大了投入,强化风险管理文化。这种应对法律环境的复杂性导致企业需要合规咨询服务,以帮助其有效应对并遵守这些法规。合规管理咨询服务应运而生,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指导和支持,确保其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二)公众对企业责任和透明度的关注在信息时代,公众对企业的责任和透明度要求更高。企业需要管理和控制其商业行为,以避免声誉损失和法律诉讼。随着对商业道德行为的日益重视,消费者和利益相关者期望企业展示社会责任,并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合规要求。合规管理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框架,确保其业务运作合法、透明,并符合社会期望。(三)企业风险管理意识的提高企业意识到合规管理是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合规风险的忽视可能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破坏。合规管理不仅有助于避免法律风险和罚款,还可以提升企业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国内通过刑事合规不起诉、行政和解机制等不同层面激励和推动着企业提高合规风险管理意识。种意识的提高促使企业主动寻求合规管理咨询服务,帮助企业来评估和管理合规风险,确保其业务活动符合法规,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降低潜在风险。(四)全球化和跨国业务的增加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企业越来越多地开展跨国业务。随着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他们面临着跨国合规管理的挑战。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监管要求存在差异,企业需要咨询专业人士来了解和遵守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合规要求。合规管理咨询服务通过提供跨国合规指导,帮助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合规经营。(五)技术和数据隐私的挑战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数据的广泛应用,企业面临着处理和保护大量敏感数据的挑战。数据资产化让企业日益重视,数据隐私和安全成为企业合规的重要方面。由于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和国内各种数据方面的法律法规出台,数据隐私和安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合规管理咨询服务可以帮助企业制定和实施数据隐私政策,确保其在数据处理和信息安全方面符合法规要求。二、企业合规管理咨询服务的市场化趋势传统意义上,合规被视为一种被动的职能,在违规和违约发生后才予以应对。然而,越来越多的趋势指向积极的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尤其是国有企业,现在正在国资监管部门的推动下,在合规问题升级和爆发之前,通过系统化管理模式建立实现预先识别、监测和解决合规风险,从而获得更持续发展。这种过程中,国有企业需要咨询机构协助提供合规风险梳理、合规培训计划、政策制定和合规审计等积极的合规服务来契合这一趋势。通过帮助企业建立强大的合规管理框架,并在后续持续协助企业进行运营和优化,合规管理咨询服务日益形成全新的专业法律服务市场。(一)服务市场增长迅速自2018年合规元年以来,中央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已经逐步全面推进。中央国资委直管企业88家,二级企业和三级企业共计2300余家,2018-2021年的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期限,此后2022年开始的合规强化,2023年开始的多维一体的协同机制建设。应当说合规管理咨询服务仍然在持续发展。省级企业、市级企业对合规管理的需求也在持续增长,推动了合规管理咨询服务市场的迅速发展。随着法规要求的日益复杂化和加强,全社会对于合规管理的持续宣传和普及,包括民营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同主体也开始意识到主动合规管理的价值。这导致了合规管理咨询市场的快速增长。(二)行业专业化促使服务市场升级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完成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合规专业律师队伍的发展,不同行业对合规要求的差异,合规管理咨询服务日益呈现出行业专业化的特征。合规律师需要越来越注重了解和解决特定行业的合规挑战,提供更符合特定行业特征的定制化合规解决方案。例如,金融行业、医药行业和能源行业等都有其特定的合规要求,需要专业的合规咨询服务来满足其独特的需求。而一些律所和律师已经开始在这些不同行业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这为服务市场进一步升级奠定了基础。(三)国际化需求带来全球化服务市场随着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增加,合规管理咨询服务正朝着全球化方向发展。首先,不同国家和地区拥有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涉及的合规要求和规定也各不相同。国际化企业需要了解并遵守目标市场的法律要求,以确保其业务在各国合规运营。其次,某些行业存在跨国合规标准,例如环境保护、人权、反腐败等领域的国际公约和行业自律规范。企业需要确保其在全球范围内符合这些标准,以维护声誉和可持续发展。再者,跨国并购、合作和合资项目,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合规要求和合同法规定。咨询机构扩大了服务范围,合规咨询服务可以提供跨国法律知识和专业指导,需要在不同的文化背景和语言环境下进行业务运营和合规管理,帮助企业理解和遵守不同法律体系下的合规要求。(四)信息化需求引发服务市场的技术驱动合规管理咨询服务越来越向综合解决方案发展。除了提供合规政策和流程的指导,合规律师还提供培训、风险评估、监测和报告等综合服务;同时也意味着信息化建设服务的需求满足。《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将信息化系统建设提到了非常重要地位,技术的快速发展对合规管理咨询服务产生了深远影响。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和自动化工具等技术的应用,提高了合规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合规律师必须重视整合技术创新,为企业提供数字化的合规解决方案,帮助他们更好地管理合规风险。信息化管理系统为载体,将合规管理嵌入到日常业务管理中,逐步实现全面化数据共享的数字化合规,根据客户需求定制化合规风险监测标签,定时向使用人推送监督结果。三、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在合规管理咨询服务的机遇作为法律服务的核心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关注合规管理咨询服务这一新兴市场,合规管理咨询服务为我们提供了许多机遇,合规管理咨询服务不仅关注企业合规性,还越来越重视可持续发展。因此,律师事务所必须有意识地在合规管理咨询方面进行布局,以保障在该业务领域能够有所突破。传统律师业务更倾向于提供法律意见和代理服务,帮助客户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而合规咨询服务更具有业务导向,关注企业整体合规管理,为企业制定合规策略、流程和培训计划,以确保企业在日常运营中符合法律要求。(一)律师提供合规管理咨询服务的优势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提供合规管理咨询方面具有以下优势:第一,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背景,熟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他们能够解读和解释复杂的法律文件,并将其应用于实际业务场景。这使得律师能够为客户提供准确的法律咨询,并确保其合规管理措施符合法律要求,法律专业知识将成为律师提供合规管理咨询的重要资源。第二,律师事务所可以提供综合的合规解决方案,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制定定制化的合规策略和流程。他们不仅关注法律合规,还考虑业务运营、风险管理和组织文化等因素,以确保合规管理与企业目标相一致。第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具备敏锐的风险识别能力,能够帮助客户识别潜在的合规风险并提供预防性的解决方案。通过深入分析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他们能够识别可能的合规漏洞和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措施以规避风险。第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可以为客户提供法律支持和代理服务,在合规问题发生时提供及时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他们可以代表客户处理法律争议、参与调解和仲裁,并提供法律文件的起草和审查。第五,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通常拥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他们了解特定行业的法律和监管要求,熟悉行业标准和最佳实践。这使得他们能够为客户提供针对性的合规咨询,考虑到行业的特殊性和特定的合规挑战。(二)律师从事合规业务的准备措施为开展合规管理咨询业务,律师应当在以下方式开展自身的能力准备:第一,深入了解法律和监管环境:对于不同行业和地区的合规要求,律师需要深入了解相关的法律和监管环境。这包括研究相关法规、监管机构的要求以及最新的法律发展动态。通过全面了解法律和监管环境,律师可以为客户提供准确的合规建议。第二,更新和扩充专业知识:合规领域的法律要求和最佳实践不断演变和更新,律师应不断更新和扩充自己的专业知识。这可以通过参加相关培训、研讨会和专业组织活动来实现。定期学习和掌握最新的合规知识将使律师能够为客户提供最新和最有效的合规解决方案。第三,建立合规团队和网络:律师可以与其他专业人士建立合作关系,包括合规官员、风险管理专家和内部审计师等。通过建立合规团队和网络,律师可以共同合作解决复杂的合规问题,提供综合的合规咨询服务。结语企业合规管理咨询服务的市场趋势和机遇受到监管环境日益复杂化、道德商业实践的强调、全球化、数据隐私问题、技术进步、行业特定合规要求、积极合规趋势以及各种市场营销策略的影响。通过了解这些趋势并利用机会,律师事务所可以树立自己作为企业值得信赖的合规咨询顾问,提供优质的合规咨询服务,并有效应对合规挑战,帮助企业应对不断变化的合规环境,降低风险,并维护道德和负责任的商业实践。作者简介向飞
2023年6月20日
其他

泰和泰研析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及法律后果探析(上)

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性,为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我国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各种规定。其中强制性规定是判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重要依据,特别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合同的效力是人民法院首先应当查明的问题。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民法典》及《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行了汇总,并分析合同无效导致的法律后果,以期对办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法律实务工作者有所助益。简要目录
2023年6月20日
其他

泰和泰研析丨出海企业东南亚知识产权及合规探索系列文章二——泰国著作权制度简析

实习律师业务领域:知识产权、数据保护东南亚相关内容推荐ARTICAL知识产权季丨出海企业东南亚知识产权及合规探索系列文章(一)2023-02-17
2023年6月19日
其他

泰和泰研析 | “刑罚执行完毕”的理解与适用

黄京平、陈鹏展:《缓刑执行说之论证——以“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为切入点》,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4期。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