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研析 | 养老机构视频监控安装及记录保管法律问题答疑
前言
问
在公共场所安装及保管视频监控
是否为养老机构的法定义务?
答:是。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在养老机构的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是养老机构的法定义务。
问
在老人居室内安装视频监控
是否为养老机构的法定权利或义务?
问
问
养老机构的视频监控记录
需保存多长时间?
答:国家层面无具体规定,部分地区有规定30天,实践中建议如发生安全事故的,及时提取复印封存相关视频记录,以免被新记录所覆盖。如《北京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相关视频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成都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第七条规定“养老服务机构有义务将监控记录进行保密处理,相关监控记录保存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
问
视频监控无法提供,养老机构要为
老人在机构内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吗?
答:需分情况。第一种情况,如果是发生在公共场所的安全事故,如果养老机构不能提供监控视频,导致无法查清事故经过的,司法机关很可能会认定养老机构存在过错。第二种情况,如果是在老人居所内发生的安全事故,且养老机构与老人方没有协商一致安装视频监控,则养老机构无需对不能提供监控视频承担责任。第三种情况,如果养老机构经与老人方协商一致,在老人居所内安装视频监控,但事故发生后不能提供的,司法机关很可能以养老机构控制相关证据却拒不提供为由,认定养老机构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问
答:民政部养老服务司曾就该问题进行回复,认为民政部门有权查看,依据是《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财簿及其它有关资料”和《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检查人员有权实施下列行为:(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财簿及其它有关资料、信息系统;(五)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印等方式获得有关材料”。
问
答:养老机构的视频监控属养老机构所有,老人及近亲属不能强制要求养老机构提供查看。但从有利于争议解决的角度,建议养老机构可从实际出发,允许老人及近亲属有条件的查看,并共同复制封存,以备争议时提交司法机关。
作者简介
汪密 律师
业务领域:养老健康、房地产建筑、民商事诉讼
缪祺 律师
业务领域:养老健康、房地产建筑、民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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