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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 | 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证据保全申请及被告恶意妨害保全对判决结果的影响
1. 妨害证据保全导致侵权人须承担不利后果的法律基础
2. 争议焦点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问题
3. 针对争议焦点中民事责任及赔偿数额的确定
1. 申请法院证据保全有利于确定侵权行为
2. 申请证据保全制度有利于保障权利人利益的实现
1. 辅助证据链形成,完整呈现侵权行为,有利于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
2. 侵权人承担对其不利的推定,更利于对权利人主张的侵权行为获得认定
3. 有利于原告获得全额或较公正合理的判赔数额
冯超律师团队由十余名律师和专利代理人组成,可用中、英、日、法、马来语等向客户提供知识产权、数据保护、外商投资、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注]
[1] 参见【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号判决书、【2018】粤73民初1099号判决书
[2] 参见【2016】粤民终870号判决书、【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4号判决书
[3] 参见【2013】穗中法知民终字第389号判决书、【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109号判决书
[4] 参见【2017】浙01民终3893号判决书
作者简介
冯超 合伙人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数据保护、反垄断
薛莲 律师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数据保护
陆益凡
实习律师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数据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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