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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 | 解读数据二十条中的密码

尹晓东 泰和泰律师 2023-08-26




引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或二十条)一颁布,就在业内引发热议。《意见》提出构建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制度,初步形成我国数据基础制度的“四梁八柱”。但这篇纲领性文件对未来格局的影响力还远未呈现,可能在若干年后人们才会真正认识它的价值所在。早在2022年6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就审议通过了该文件,又经过了半年的修订才千呼万唤始出来,说明其过于创新超前而让高层对这份文件足够审慎。



01

填补空白的纲领性文件






自2017年6月1日的网络安全法开始实施五年多以来,我国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政策文件等不胜枚举。皆因为这个行业发展得太过迅猛,经常身体已冲在前面,而灵魂还在后面。即使这样,中国政府在行业立法方面已经走在了世界的前列,无论是立法速度还是对违法的处罚力度。

中国高层一直心中有“数”。较早敏锐地察觉到数据、数字经济发展对中国对世界的影响。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增列“数据”作为生产要素,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要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做大做强数字经济,拓展经济发展新空间”。这为我们发挥好数据这一新型生产要素的作用、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我们虽然有了数据安全法等法律,也在立法中呼应民法典,确立了数据、虚拟财产的权益问题,也确立数据安全与发展的平衡原则,甚至还有要求省级政府发展数字经济的条文,但囿于立法固有特点和技术的局限,无法解决很多现实中涌现的尖锐问题,比如在此次二十条中破题的数据权属、流通、收益分配等问题。二十条的出台,填补了诸多空白。

并且作为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联合发文,在党政机关内部的效力毋庸置疑,是各级党政机关履职的重要依据。即使在司法实践中,虽不能作为直接的审判依据,但仍可引用适用于案件审理活动。所以,二十条奠定了其对我国数据处理活动、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02

灵活务实的处理数据权属问题






自2020年以来,中央不同层级、不同部门发布了约15份与数据产权相关的文件,各个地方也密集进行数据发展立法,但数据产权如何确定如何划分,都没有给出权威答案。

笔者之前曾承担过成都某主管部门的数据权属的一个课题研究。对众说纷纭的数据权属问题,个人观点相对激进。很多专家固于传统物权、产权理论,纠结于数据所有权问题。但面对新型的数据生产要素,原始数据在个体手中其实并不具备多少价值,只有参与各类网络活动后,经过平台或特定处理者在对海量数据加工处理成信息、知识,这才有意义和价值。也就是业内称数字交易进入2.0时代——数据不再以裸奔的原始数据本身进行流通和交易,而是以反映业务价值的数据融合计算结果来进行流通和交易。这意味着,数据交易的标的从数据直观可见的信息价值转变为计算价值。这也决定了数据的所有权不是最值得关注或纠结的权利。所以,这次官方列举式地确定了数据的权属: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是极具开创性的理论创举,对数字经济发展的影响将是革命性的。因为不解决这一痼疾,就没法解扣公共数据、企业数据的确权、授权经营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也撰文指出,传统权利分离理论在解释数据权益时捉襟见肘,在强调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优先性、重视数据有效利用的基础上,提出观察数据权益的“权利束”理论视角,即数据权益是多项权益的集合。所以,个人认为,在确认数据权益时,不必拘泥于所有权固化思维,既要捍卫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也要注重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利用之间的有效平衡。



03

细化法律条文,文件更具操作性






我国的《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的条文中,对上述四大问题散见有不少原则性规定,但立法解决不了操作上的问题。而二十条,则予以了扩展、细化。


1.如数据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在二十条中则在以下方面进行了细化:定价上,要求探索数据要素定价模式和价格形成机制,公共数据按政府指导定价,企业与个人信息数据则实行市场自主定价。公共数据什么情况下有条件无偿使用、什么情况下有条件有偿使用。市场主体上,则细分出了区域性、行业性的数据交易所,和不同领域的数据商和第三方专业机构。


2.再如,原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得利用大数据杀熟。但这次《意见》的“数据要素治理”规定中,把上述规定和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进行了充分融合、打通,提出了完整统一明确的表述和要求。


3.再比如原来数据安全法和关于数据出境的规章、政策中,更多的是出于监管的目的提出了很多要求。但最新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积极推动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经贸协议,主动对照相关规则、规制、管理、标准,深化国内相关领域改革”,这两部条约对于数据跨境流动都做了高标准的制度安排,这意味着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化数据跨境制度改革,为加入后的制度对接做好准备。二十条很好地响应这些要求,除了符合监管要求,还有为将来国际合作的更多考虑。



04

为立法打上重要补丁






《意见》针对现行立法、政策执行中的若干问题,打上了很多重要补丁。

如《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当时,笔者就提过立法建议,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的“合法”来源,而不是只是随便说个来源即可。但在《意见》的“(八)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与监管规则体系”中,则明确要求“确保流通数据来源合法隐私保护到位流通和交易规范”,为原来立法打上了补丁。

数据与其他生产要素相比,具有可复制、非消耗、边际成本接近于零等新特性,打破了自然资源有限供给对增长的制约,对其他生产要素具有放大、叠加、倍增作用。所以,之前对应自然资源的各种资源性法律均不适用。在收益分配方面,既不可能照搬这些传统资源的分配方式,也不宜简单适用按劳分配原则,所以二十条创造性的提出“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投入产出收益。既按照市场规则办事,又可以体现政府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中的引导调节作用。形成共享红利的发展模式。这些都是应当正视的补丁问题。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深刻改变着我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我国既有海量的数据规模又有丰富的应用场景优势构建好数据基础制度是一切监管和发展工作的基石



作者介绍


尹晓东 律师

合伙人

xiaodong.yin@tahota.com

主要领域:政府与公共事务  |  知识产权 

 争议解决国内外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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