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研析 | 香港的遗产管理制度与《民法典》下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区别
香港遗产管理制度
一
香港遗产管理人的适用范围
根据香港法例,遗产管理人(administrator),是指获授予遗产管理的人。遗嘱执行人(executor)指藉着立遗嘱人的委任而获讬付执行立遗嘱人最后一份遗嘱的人。两者的区别在于死者生前是否留有遗嘱,以及遗嘱内是否有关于其遗产由谁来执行分配的明确规定。简单而言,遗嘱执行人是在遗嘱中指定的处理遗产的人,此时遗嘱执行人有资格申请遗嘱认证书并进行遗产承办。如果死者生前留有遗嘱但没有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某人未立遗嘱而去世,则此时替他管理遗产的人称为遗产管理人。
因此,遗产管理人只有在无遗嘱而去世或有遗嘱但未指定执行人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并需要向法院申请遗产管理书。
二
香港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一)遗产管理官
根据香港 《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了司法常务官是当然官守遗产管理官。遗产管理官如认为某宗遗产的全部总值不超过$150,000,则可在无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为了他认为是与该宗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利益,无须任何授予书或其他法律手续而将该宗遗产收集及以简易方式管理。
依该条例第10条之规定,若存在无遗嘱的遗产,司法常务官即成为死者遗产的遗产管理人。简单来讲,遗产管理官可以被视为“临时的”遗产管理人。一般情况下,待法院依据死者亲属提交的申请就遗产作出授予之后,遗产管理人就变更为申请人。
根据该条例第16条第规定,关于遗产管理官的权利管理的情况大致有如下几种:
(1)在遗产管理官作出申请后,法院除非有好的相反理由,否则须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将遗产管理授予遗产管理官——
(a)凡无遗嘱者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去世,而遗下在香港的财产,但无最近亲在香港居住;
(b)凡无遗嘱者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去世,而遗下在香港的财产,而其居住在香港的最近亲向承办处提交由其签署的请求书或同意书,请求或同意作出该项授予;
(c)凡无遗嘱者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去世,而遗下在香港的财产,但在其去世后12个月内无人获得该遗产的管理;及
(d)凡无遗嘱者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去世,而遗下在香港的财产,但在香港居住的最近亲为幼年人。
(2)如立有遗嘱的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去世,但无委任遗嘱执行人,或获委任的遗嘱执行人拒绝、忽略或不能以该身分行事,则本条条文在作必需的变通后适用于该等情况。
(二)遗产管理人
前文讲到,遗产管理人只有在无遗嘱而去世或有遗嘱但未指定执行人的情况下才会出现。根据香港法例第10章《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凡任何人完全未就其任何遗产立遗嘱而去世,或虽留有影响其遗产的遗嘱,但却未委任一名愿意并有足够能力领取遗嘱认证的人作为该遗嘱的遗嘱执行人,或遗嘱执行人于该人去世时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或法院觉得需要或方便委任某人为死者遗产或遗产中任何部分的遗产管理人,而该人并非假若本条例未获通过则依照法律本会有权就该遗产获授予遗产管理的人,则法院可在符合第25条的规定下,委任一名其认为适当的人为遗产管理人,如该人须按本部规定或法院指示给予保证,则法院可在其给予保证后作出委任,而每项如此作出的遗产管理均可由法院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加以限制。
根据香港地区《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21条规定,凡无遗嘱者去世,则对其遗产享有实益权益的人有权按以下的优先次序获得遗产管理的授予:
1. 尚存配偶;
2. 死者的子女;
3. 死者的父或母;
4. 死者的兄弟姊妹,或于死者在生时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兄弟姊妹的后嗣;
5. 死者的祖父母;
6. 死者的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或于死者在生时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的后嗣。
遗产管理人在获得高等法院颁发的遗产管理书后,就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管理该遗产,将遗产依法分配给有继承权受益人,或按照死者的遗嘱处理遗产。如有多人具备同等资格可申请遗产管理书,而他们就遗产管理人身份问题存在争执,他们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决定遗产管理人。
三
香港遗嘱管理人/执行人的适用范围
根据香港法例,遗产管理人/执行人主要有以下权利:1、有权代替死者起诉;2、有权出售、转让、抵押死者的遗产;3、在忠诚办事的情况下无需负责遗产的损失;4、可以收取酬金等。
关于报酬,根据香港法例第10章《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60条的规定,容许发薪酬予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受权人。(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法院可容许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从死者遗产中获发给法院认为适当的薪酬,而根据第40条委任的诉讼待决期间遗产管理人(或根据任何授权书而以遗嘱执行人的受权人或遗产管理人的受权人身分在根据第IV部将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盖章的事宜上行事,或在根据如此盖章的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而作出的遗产变现及管理事宜上行事者)亦包括在内。
(2)(a)任何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受权人如忽略在遗嘱认证规则及命令所规定的时间传交其帐目,或忽略按照遗嘱认证规则及命令所规定的方式处置其所负责的金钱、货品、实产或证券,则不得容许获发薪酬。
(b)该等薪酬不得超过所管理的不论属何性质的所有财产的总值中下述百分率,即首$1,000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其后$4,000不得超过百分之二点五,余额则不得超过百分之一。
我国《民法典》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
一
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
根据《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定,这未来发生的继承案件中,遗产管理人是不可或缺的角色。不管被继承人有无生前指定、不管遗产是按遗嘱还是按法定继承,都要有遗产管理人这个角色对遗产进行管理,并履行相应的职责。这是一项对中国财富传承领域有非常深远影响的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一千一千一百四十九条创设了一项新的制度,即“遗产管理人”制度,对遗产管理人的资格、选定、职责、报酬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二
关于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及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主要分为意定、指定和法定三种:
1.由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作为遗产管理人;
2.若立遗嘱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则由继承人共同推选遗产管理人;
3.若继承人未共同推选,则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4.若利害关系人对确定有争议的,可申请法院指定;
5.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三
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应秉持合法、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对遗产进行清理、保护、管理、分配,以达到保护遗产安全和保障继承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目的。遗产管理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履行业务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四
遗产管理人业务流程
(一)委托前工作
1、法律检索
2、利益冲突检索
(二)接受委托
1、接案笔录
2、风险告知
3、保密协议
4、委托协议
(三)尽职调查
遗产管理人通过检验书面材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向相关单位发出询证函等核查方式,对遗产管理人业务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
1、核查被继承人死亡事实
2、核查继承人
3、核查继承方式
4、核查被继承人财产
遗产管理人应当对被继承人的财产进行全面核查并制作遗产清单,遗产需要进行审计或资产评估的,遗产管理人向继承人告知。对被继承人财产的核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不动产
(2)金融资产
(3)车辆、船舶、飞行器
(4)经营性资产
(5)债权债务
(6)其他财产
(四)通知报告
1、通知相关方
2、遗嘱开示
(五)处理债权债务
1、被继承人债权处理方式
2、被继承人债务处理方式
(六)召开继承人会议
(七)分割遗产
(八)结案
五
遗产管理人法律风险
(一)接案风险
1、核查委托人身份证明和民事行为能力。
2、制作接案笔录。
3、签订遗产管理委托合同,确定委托内容、收费标准、授权类型等。
4、签订风险告知书。
5、签订保密协议。
(二)办案风险
遗产管理人在办理遗产继承案件时,应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完成相关工作:
1、仔细、认真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对遗产相关凭证应进行核验,保留相关遗产凭证的复印件,必要时可以对遗产进行录音录像等。
2、向继承人定期或不定期报告遗产情况,制作报告遗产情况的回执或依据,并让继承人签字确认。
3、为防止遗产毁损、灭失而采取必要措施前应书面告知继承人及利益相关方,或征求继承人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做到勤勉尽责,维护遗产相关的合法权益。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时,对债权债务确认工作要认真,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审核。
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要根据遗产的类型并结合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实际情况,有序且最大发挥遗产效用分割遗产。
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该行为要围绕着遗产继承进行,做到审慎和勤勉尽责。
7、因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等继承类案件中的重要文件一旦灭失难以补救,因此,建议律师尽量不要保管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等重要文件的原件,如因客观情况必须收取原件的,注意妥善保管,使用后应尽快归还,并制作书面的交接清单签字确认。
-作者介绍
孔文娟 律师
业务领域:汽车产业法律服务、涉外业务、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