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研析 | 中国企业合规出海之ODI实务指引
引言:
伴随着出入境限制的开放,市场经济逐渐复苏,资本市场同样焕发生机。与此同时,证监会近期发布的境外上市备案新规表明,境外投资领域重新回到市场监管视野中。Outbound Direct Investment(以下简称ODI)申报,是中国企业开展境外投融资、搭建跨境股权(VIE等)架构、境外IPO时最重要的合规手续,同时,申报成功后企业才能在外汇监管局申报,通过银行系统进行资金跨境流通的风险把控。但实践中,因不同监管部门关注的商事主体及敏感行业领域各不相同,ODI申报材料、流程及审核要点也不尽相同,故本文旨在提供ODI申报实务指引,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
ODI申报适用及分类
(二)
ODI监管部门及申报流程
前文提及,ODI 申报主要由发改委及商务部监管,除此之外,若为国有企业的申报主体,还需要进行国资委层面的核准、备案或地市具体规定的特殊申报,涉及外汇申报及跨境担保,则由外汇管理局通过银行进行间接监管。
本文主要提供发改委及商务部不同类型的申报流程图作为参考:
(三)
ODI申报材料及报送系统
(四)
审核要点之股东披露
ODI申报实践中,投资主体的股东及持股比例披露是一大审核要点,本文将介绍公司制及合伙制的披露要点,以避免因投资主体披露不达标造成的申报失败风险。
当ODI申报投资主体为公司制时:
在股权结构如上图的企业进行ODI申报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应披露持股比例前五大的股东和持股比例10%及以上的股东,其余股东用其他表示(如有代持或协议控制等控制情形的,应同时披露控制方和控制方式;
(2)控股股东A为公司制企业,向上追溯A的控股股东,A没有控股股东,应追溯其第一大股东,A1和A2为A的并列第一大股东,应同时追溯股东A1为合伙制企业,向上追溯A1的普通合伙人,该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披露该自然人后,不再向上追溯;
(3)股东A2为公司制企业,其控股股东为某国资委,披露后不再向上追溯
(4)股东B和股东A是一致行动人,应一并追溯股东B的控股股东,直至最终实际控制人。
当ODI申报投资主体为合伙制时:
在股权结构如上图的企业进行ODI申报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投资主体为合伙企业,应披露所有普通合伙人和出资比例前五大的有限合伙人,其余有限合伙人用其他表示(如有代持或协议控制等控制情形的,应同时披露控制方和控制方式);
(2)普通合伙人A为公司制企业,向上追溯A的控股股东A1;A1为公司制企业,向上追溯A1的控股股东;A1的控股股东为自然人,披露该自然人后,不再向上追溯;
(3)普通合伙人B为合伙制企业,向上追溯B的普通合伙人B1;B1为公司制企业,其控股股东为自然人,披露该自然人后,不再向上追溯。
(五)
结语
境外上市备案管理相关制度规则的发布,是我国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迈出的坚实步伐,境外直接投资备案作为境外上市的基石,是跨国企业合规经营的关键手续,其前期准备文件繁多,流程严格,了解行政审批部门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条件要求,在申报预备时准备充足,方能顺利且高效地推进审核,完成申报,为企业出海合规经营保驾护航。另,本文主要对申报前准备及两大监管审批部门申报实务进行指引,除了以上难点外,成功申报后ODI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具有长期境外投资需求的企业,请注意在有效期截止日前提前续期以及信息的及时报送,日常运营中对于ODI(含SPV)存量权益登记,投资项目取消后的ODI注销等等,实践中也备受监管部门关注,应注意遵守相关规定,以避免行政处罚。
(六)
法规指引
ODI申报相关主要法律法规:
(1)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11号)
(2)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
(3)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4)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18]24号)
(5)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境外投资备案(核准)无纸化管理的通知(商办合函[202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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