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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 | 不动产基金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的作用
前言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截至2023年4月12日,首批7家基金管理人已通过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下称“不动产基金”)试点备案,包括鼎晖投资、深创投不动产基金、高和资本、中联前源不动产基金、鼎信长城、建信(北京)投资基金等头部机构[2]。
我们通过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以“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为关键词检索,2023年2月20日后备案基金仅一只,为“建信(北京)投资住房租赁一号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编号:SZX165)。
不动产基金的试点,成为投资房地产市场存量资产新的源头活水,特别是存量商品住宅和市场化租赁住房投资迎来新的突破口。相较于一般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结合不动产市场特点及机构投资者对风险的投资习惯,不动产基金放松了杠杆要求、更高的股债比,赋予了不动产基金灵活的交易结构设计可能性。首批试点的建信(北京)投资基金等商业银行控股的头部管理人设立不动产基金,有利于整合商业银行金融优势,筛选优质资产。不动产基金在境外成熟市场已发展成为一个重要的投资品类,本次试点打开了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不动产的通道,提高境内外资金资产的联动。
本文结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相关现行规定及私募基金实操经验,就基金管理人如何开展不动产基金业务、如何通过不动产基金参与不良资产处置、不动产基金如何与QFLP试点结合、不动产基金架构如何搭建等诸多热点问题进行整理和讨论。
Q1
不符合新4号文要求的管理人能否开展不动产基金业务?
Q2
不动产基金对投资者有什么特殊要求?
Q3
不动产基金可以通过哪些投资标的参与不良资产项目?
Q4
不动产基金如何与QFLP试点结合,即境外投资者能否参与不动产基金?
Q5
不动产基金能否投资单一不良资产项目?
Q6
不动产基金能否通过债权类投资方式投资不良资产项目?
Q7
不动产基金如何通过结构化安排投资不良资产项目?
Q8
不动产基金投资不良资产项目能否开展关联交易?
Q9
不动产基金如何搭建产品架构?
[注]
[1]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下称“旧4号文”)。
[2] 中国经济网“首批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揭开面纱 产品紧锣密鼓筹备中”
作者简介
刘姝肖 律师
合伙人
业务领域:私募基金、股权融资、新经济与文化艺术
熊真珍 律师
业务领域:私募基金、投融资、反垄断合规
吴丽丹 律师
业务领域:投融资、知识产权、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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