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愤】电梯“色狼”被擒获,警方初查被偷拍女子照片多达百余张
初夏天气炎热起来,街头女孩衣裙翩飞,本是城市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而“潜伏”在商场扶手电梯附近的“色狼”却将罪恶之手伸向了女性裙下。
5月27日傍晚5点多,一则短视频在市民的朋友圈中流传,视频显示我市市中心一商业广场的上行手扶电梯上,一名身着白色T恤的中年男子尾随一位长裙女孩,乘其不备,掀起裙子用手机偷拍,这一幕被其他市民发现并拍摄下来。芜湖特警支队民警迅速出警,不到一小时便将该名电梯“色狼”擒获。
据参与抓捕的市特警支队五大队吴志全警官介绍,当天下午,警方关注到朋友圈流传的“商场电梯色狼”视频后,正在附近驻点的特警五大队4名特警闻讯后迅速赶到现场。在现场群众的配合下,特警根据朋友圈视频显示的嫌疑人体貌特征分楼层巡查。
通过视频监控发现嫌疑人正在商场三楼游荡,特警随即围拢上去将其控制。“面对突然出现的特警,该男子表现得很慌张,他靠着栏杆扶手处,试图将手机从三楼扔下去。”吴警官表示,特警阻止了他的行为,并收缴了其手机。
经现场盘查,违法嫌疑男子姓盛,1977年出生。警方在其手机里发现了大量偷拍女子的图片和视频。随后,特警将盛某移交镜湖公安分局滨江派出所审查处理。
5月28日上午,记者从滨江派出所获悉,经审讯,盛某对自己偷拍女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警方初步排查发现,盛某手机中存储了上百张照片及视频。作案时间从2017年6月持续至今,且盛某作案地点均在我市市中心商场内。民警提醒女性市民,乘坐商场扶手电梯、公共交通工具时,提高警惕,注意保护隐私。
5月28日下午5点,记者从滨江派出所获悉最新消息,违法嫌疑人盛某被“顶格”处罚,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天。
偷拍行为是指未经他人允许,以秘密的拍摄手法对他人进行拍摄的行为。偷拍行为侵害他人权利,具体涉及隐私权和肖像权两个方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隐私权和肖像权都受到法律保护。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偷拍行为明显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如果发现被人偷拍的照片在网络等公开媒体发表、公开,可以以侵犯隐私权为由,依法采取必要补救措施,比如要求立即停止侵害、删除照片等等,同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此,遇到隐私权被人侵害时,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赔偿。
来源:大江晚报 记者 顾娅
微信编辑:大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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