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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是自然人享有的权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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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被誉为21世纪最富有价值的资源。而个人的名誉权则是建立在个人信息之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名誉权纠纷案件判决书,自2013年至2017年,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名誉权纠纷案件,只有不到10份判决书。

在网络应用不太发达的时代,名誉侵权案件很多都发生在小区邻里之间,形式基本都是口头诽谤,或者在小区村落张贴“大字报”之类。随着网络论坛的兴起,特别是微博和微信等自媒体勃兴之后,名誉侵权的“阵地”迅速向微博和微信转移。

自然人的名誉是指有关自然人道德品质和生活作风方面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必须具备三项构成要件:

一是散布了有关道德品质和生活作风方面的情况;

二是所散布的有关道德品质和生活作风方面的情况是不真实的;

三是所散布的不真实情况有损于该自然人的名誉,是否有损于该自然人的名誉,不以该自然人自己的判断为标准,而是以一般人的通常判断为标准。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侵害公民名誉权是指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而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根据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等方面来进行认定。

律师提醒,微博微信具有公共属性,每句话都可能被转发出去,并被不特定的人群所浏览和阅读。所以,利用微信微博散布不法言论、攻击诽谤他人、败坏他人声誉的,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发谣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还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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