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存在瑕疵婚姻关系是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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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法律工作室(13952437770)
2018年6月27日,农历五月十四,星期三,晴见多云。
婚姻登记存在瑕疵婚姻关系是否无效?
日常生活里,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不少因为婚姻登记时存在瑕疵而主张婚姻无效的情况:
一、有的当事人认为一方结婚时隐瞒了外国人的身份,主张其婚姻无效;
二、有的一方伪造身份证或用别人的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以非法占有钱物为目的,婚后不久即失踪;
三、有的一方使用亲友的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后实际共同生活;
四、有的婚姻当事人没有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结婚登记而是异地办理;
五、有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等。
当事人基于上述这些理由到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婚姻无效与婚姻登记瑕疵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婚姻登记是行政行为,受行政法的调整,而婚姻无效是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在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后果,不能以婚姻登记时的瑕疵来主张婚姻无效。婚姻无效制度,是法律设立的一种对结婚形式上已成立的婚姻关系,由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针对该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成立提出异议的一种救济制度。婚姻无效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与婚姻登记瑕疵是三个不同的概念,不能因婚姻登记上的瑕疵而主张婚姻无效或可撤销。
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关系的,只能从符合无效或可撤销婚姻要求的几类法定情形来处理,不能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随意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登记。
当事人以法定无效婚姻四种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以外的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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