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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要承担子女择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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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法律工作室(13952437770)

2018年7月11日,农历五月二十八,星期三,晴见多云。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


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要承担子女择校费?

 子女在父母离婚后随母亲生活,母亲在未经父亲同意的情况下,为子女选择重点高中,并交纳了几万元的择校费。事后子女母亲同子女父亲交涉,要求其承担择校费的一半,遭子女父亲的拒绝。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父亲承担择校费的一半,母亲的主张应否得到支持?

《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但所支付的教育费应在必要的范围内。

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教育费的承担以必要为限,上收费较高的私立学校、重点高中所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择校费,以及为子女报读昂贵课外辅导班或购买昂贵学习用具等所产生的费用,都不在必要的教育费之列。超出必要限度的教育费只能由支出方自行“买单’,除非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自愿承担。

所以子女母亲在未取得子女父亲同意的情况下,选择较好的学校让子女就读,并支付高额择校费,子女母亲应当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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