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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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35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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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审议通过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条例》明确规定,一户限养一只犬,将于2019年1月1号起施行。
根据《条例》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现状、人口居住密度等情况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个人不得饲养大型犬只、烈性犬只。《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
犬只犬龄满3个月或免疫间隔期满的,养犬人必须按照规定注射兽用狂犬疫苗,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
《条例》还明确了养犬行为规范,包括为犬只挂狗牌,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年成人,携犬外出要由完全民事行为的人束1.5米以内的牵引带,同时为了防止犬只扰民、伤人,乘坐电梯时要避开高峰时间,并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
否则养犬人将受到处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过错造成伤害的,由受害人或者第三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饲养动物侵权责任)
养犬人携犬外出未有效约束犬只,致使犬只危害交通安全,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犬只伤亡的,责任由养犬人自负。
《条例》对犬只禁入区域和准入区域也有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超市、商场、商店、商业街区、银行、宾馆、饭店、园林、封闭式公园、公共绿地、健身步道、机关、学校、幼儿园、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养老院、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机、船)室,以及大型超市、购物中心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上述单位、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犬只。
养犬人违反规定还可能影响到信用记录。
养犬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具有违法饲养大型犬只、烈性犬只并伤害他人情形的,公安机关对养犬人终生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相关处罚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违法行为人为流动人口的,相关处罚信息一并纳入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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