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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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7日,农历七月十七,
星期一,天气:晴见多云转阴。
2018年第35周,中秋倒计时。
开学前一周,暑假接近尾声。
一人公司的法律风险
本文讨论的一人公司,指的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首先看一下一人公司的性质:
1、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
2、一人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3、一人公司有公司的资本信用,不完全是股东的个人信用。
4、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
《公司法》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相关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言下之意就是一个法人可以投资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实务中,我们经常接触到的全资子公司,即一人公司,全资子公司系独立法人,名称与注册地可以依法自由决定,而且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我国没有规定一人股份公司。
在民事活动、商事交易中,一人有限公司类似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除了需遵守《公司法》的一般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还哪些特别规定呢: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相应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强制审计)。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推定)。
有权利就有义务,有买卖就有风险。
在商事交易中,没有风险就没有利润,可大胆交易,但需支付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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