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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之人格权

虞山书生 江苏常熟虞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 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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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9日,农历七月三十,星期日,

天气:晴见多云。

2018年第37周。

朋友们,周日愉快!


民事权利之人格权


中华民族,历史悠久,文化灿烂,源远流长。

语言文字的多义性,决定了我们的中文是不大好学的,有时一句话,可以有几层意思,令人捉摸不透。人与人之间的相处,也是最有意思,最有趣的。

有的文字负有深意,比如信,顾名思义,就是人的言行,也即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行政法的诚实守信原则。比如债,即人的责任,人有国家责任、社会责任、单位责任、家庭责任,古人经常讲的责无旁贷就是这个意思。

债分为侵权之债和合同之债。这两种债的足迹遍布民事商事纠纷的各个角落。民法上的两大法,一个是物权法,一个是债权法。

进入公元21世纪,人们的生活消费水平日益上升,生活压力逐渐增大,民事纠纷还会在一定时期内长期存在。

马克思说过,有权利就有义务。

有句法谚:不知自己之权利,即不知法律。

人生匆匆数几十年,应当知道自己为什么而活,自己有什么权利,有什么义务。

 


民事纠纷第一类:


一、人格权纠纷
1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主要发生于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其他侵权行为。

2、姓名权纠纷;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3、肖像权纠纷;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朋友圈发他(她)人的相片,并有侮辱性的语言,是否属于侵犯肖像权?

4、名誉权纠纷;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个人信息被誉为21世纪最富有价值的资源。而个人的名誉权则是建立在个人信息之上的。

在网络应用不太发达的时代,名誉侵权案件很多都发生在小区邻里之间,形式基本都是口头诽谤,或者在小区村落张贴“大字报”之类。

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微信、微博、朋友群、朋友圈、公众号等,以及其他相关网络论坛的兴起,名誉权侵权大多发生在微博和微信内。



自然人的名誉是指有关自然人道德品质和生活作风方面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必须具备三项构成要件:

一是散布了有关道德品质和生活作风方面的情况;

二是所散布的有关道德品质和生活作风方面的情况是不真实的;

三是所散布的不真实情况有损于该自然人的名誉,是否有损于该自然人的名誉,不以该自然人自己的判断为标准,而是以一般人的通常判断为标准。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侵害公民名誉权是指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在微信或微博上,经常发表侮辱性的语言,是否属于侵犯公民名誉权,能否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

5、荣誉权纠纷;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6、隐私权纠纷;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隐私权的证据有如下特征:

(1)隐秘性。涉及到婚外同居、婚外性行为的情形,主要存在于婚姻过错一方与第三人之间,通常不愿为外人所知晓,且性的行为本身主要存在于私密的空间,取证的难度非常大。

(2)爆炸性。夫妻之间互负忠诚义务,婚外性行为自然为婚姻所不允,可能会直接导致婚姻的解体。通常诉讼中一旦夫妻一方在庭审中举证另一方存在婚外性行为,将在离婚诉讼中占据绝对优势,可达一击制胜之功,所以非过错方对取得该类证据可谓是不遗余力,全面采集相关信息,甚至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如跟踪、偷拍、窃听、暗访、捉奸等形式,过错方以证据的非法取得进行对抗,使得法院对该类证据的采信存在争议。

(3)波及性。夫妻过错一方存在婚外情,无过错方取得的直接证据,在能够直观展示一方过错的同时,必然会牵涉到第三人的隐私,无过错方采取不当手段取得证据及对证明事实的不当扩大,必然会侵犯到第三人的隐私权益,无过错方的维权与他人的隐私权之间发生了必然的碰撞,这也给法院的认定带来困难。

(4)形式多样性。

实践中遇到的该类证据十分繁杂,可谓是五花八门。比如:------

证据依据诉讼作用不同,可以分为主体证据、管辖证据、侵权证据、结果证据、后果证据以及赔偿证据。



7、婚姻自主权纠纷;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8、人身自由权纠纷;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9、一般人格权纠纷。

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以及由此产生的各项具体基本权利。

由此,一般人格权所包括的内容有:

(1)人格独立的权利,即自然人的人格由自己支配,不受他人干涉;

(2)人格自由的权利,即自然人具有保持人格、发展人格的自由;

(3)人格尊严的权利,即具备公民应有的社会地位及社会尊重。

 

《民法总则》已经制定完成,《民法典》分则篇草案正在全国广泛征求意见,人格权是否需要独立成篇,还是继续在《侵权责任篇》中,我们期盼民法典早日出台,这将是我国法治史上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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