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网络侵权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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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网名虞山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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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9日,星期二
农历三月初五
天气:多云,江苏常熟
2019年第15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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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报案、控告、举报、
诽谤、侮辱、社会评价。
网络侵犯人格权法律实务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会因为某一天的一个事件,发生纠纷。某些人心直口快,会在公共场合或者网络社交媒体发表一些评论性言论。有的言论,涉及到公民个人隐私,有的会影响公民的社会评价,这些都属于侵权行为,通过网络发表内容,则属于网络侵权。
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或者转发分享法律禁止的文章,可能会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严重的还会涉及刑事责任。
什么是侵权呢?
法律上的侵权指的是侵害民事权益的行为。
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其中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属于人格权。
日常生活中较多的则是人格权利益纠纷。
我们每天接到的推销电话和收到的广告短信,是因为公民的个人信息被泄漏,这属于侵犯隐私权。
公民的人格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在公共场合辱骂他人、贬低他人,或者无中生有、造谣诽谤,属于侵犯公民的名誉权。
那么,举报和控告算不算侵犯名誉权呢?
《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侵权行为,就是违法行为。如果是他人正常的举报,一般不属于侵权行为,举报是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例如,单位员工举报部门领导侵占,村民举报社区居委、村委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公民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不当等。
如果不是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被举报的当事人以自己名誉受到损害为由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没有造成恶劣影响,当事人没有受到严重损害,没有达到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那么,公安机关也不会受理。
江苏常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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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的网络时代,信息化技术日新月异。人们通过互联网媒体,进行交流,发表观点,经常会涉及到侵权问题。
网络具有传播迅速、阅读量多等特点,对当事人容易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产生不可挽回的损失。
有的当事人因为职业环境、生活圈子的关系,对网络反映比较敏感。如果有其他当事人恶意投诉或者举报,即使后来经过查明,是无中生有,难免会对当事人造成某些影响。
所以,如何处理侵权问题,特别是网络侵权问题,这是一门艺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不同当事人采取不同的措施,对不同事件使用不同的方法。
处理民事争议的方法有,和解、调解、诉讼等。其中比较有效和运用最多的,则是调解。积极、客观、理性的解决问题。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
相关法律条文:
1、《宪法》
2、《民法总则》
3、《侵权责任法》
4、《治安管理处罚法》
5、《名誉权案件司法解释》
6、《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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