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江苏常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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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9日
农历五月初九
星期一
天气:雨天
气温:19-27℃
中国常熟
今日上午,会议
下午,常熟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一劳动仲裁案件开庭。
常熟历史上的今天
1991年6月29日,常熟首届插花艺术展在市文化宫举行。
中国的插花艺术有1500多年的历史,常熟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插花艺术作为一门高雅艺术,在常熟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
这次展览有20个单位参展,江苏省、上海市专家到现场作艺术指导。
2019年6月29日文章
2018年6月29日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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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网络时代,
人们的一切社会活动,
都可能被记录在监控中,
个人的隐私需保护,
人们的言行,
需谨言慎行,
在网络交流中,
说出去的话,
就像泼出去的水,
是无法收回的(及时撤回的除外),
所以,
请朋友们重要的事情,
最好当面交流,
防止被录音录像。
微信聊天记录
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司法的准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院判案的原则是,以查明的事实(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为依据(事实),以法律为准绳。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中,有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最新的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规定了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在网络时代,微信聊天、录音录像,成为人们记录生活,表达情感的方式。
人们在日常交易和生活中,一旦发生争议或纠纷,往往会拿出聊天记录或录音录像作为证据。
但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即非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角度来说,未经质证,任何材料均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所谓孤证不能定案。
视听资料需要注意的问题,视听资料专指录音、录像,关键不在载体。
如电脑光盘,如果用以记载录音、录像,这个光盘就是视听资料;
如果用来存载文档文件,则是书证。
视听资料与一般的书证、证人证言一同被视为三种证据效力最弱的证据。
原因在于视听资料具有片段性。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然,如果对方当事人承认,则可以作为证据。
所以,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民事诉讼定案的依据,
一要看对方(被告方)是否出庭;
二要看对方是否承认;
三要看法庭是否采纳;
四要看是否有其他证据补充。
兴隆法律先生注:
1、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的陈述;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需要证明聊天记录是对方本人的,或对方本人的手机);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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