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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与房屋维修


常熟历史上的今天


1988年3月3日虞山大戏院正式建成,开始接待观众。

虞山大戏院位于西门大街,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

主剧场观众席分二层,有1500多个软座席位,具备先进灯光、音响的大舞台可进行各种演出,平时放映电影,前厅四层,有舞厅、桌球等娱乐设施。


引言:

业主房屋外面的公共部分发生问题,物业服务公司有义务进行维修的义务,但对于业主房屋内部出现的问题,则不在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范围。

发达地区的物业服务公司,服务质量好,业主家里有事可以随叫随到。


相关法律文章


1、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本)

3、物业费,业主与物业公司的争议焦点

4、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

5、业主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的理由

6、物业管理法律业务专业术语

7、家庭生活与装饰装修合同

8、精装修商品房合同如何约定标准


物业服务法律实务


一、物业服务范围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也就是说,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体现的是“公共服务”,是为业主提供“公共服务产品”。


物业服务分基本业务专项业务

其中基本业务包括房屋建筑物的维护、修缮与改造;物业附属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与更新;相关场地的维护与管理;消防设备的维护、养护与更新。

专项业务包括以下四方面:

1、治安保卫。通过值班、看守、巡逻所进行的防火、防盗、防事故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

2、清扫保洁。对管理区域内的垃圾定时定点收集清运,以及对公共部位的清扫保洁;

3、庭院绿化。对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和道路绿地的日常养护;

4、车辆管理。对进入管理区域内的各种机动车辆的限制,除了必要的特许车辆外,其他车辆经过允许方能驶入,并按规定地点停放。

通俗地讲,物业管理是对住宅小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小区绿化、环境卫生、小区秩序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的活动。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这些方面的支出。

 

二、开发商负责的范围

1、保修期内以及保修期内没修好的房屋裂缝、房屋透寒、烟道漏烟串味、墙面或楼顶防水、卫生间和厨房防水等问题,都是开发商的责任。

2、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4)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3、在建筑工程保修期外,居民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管理与维修。

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热户承担,因供热事故造成损失的除外。

 

4、非住宅用热户的供热设施管理责任,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5、超过保修期的责任如何划定?如果是分户供热的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相对独立,由用户自己负责维修;公共供热设施则由供热单位管理并承担维护责任。

 

三、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

1、业主家里被盗、违章搭建、违规改装修住房、业主占用绿地和道路等等,这些事主要由政府主管部门、街道社区、公安部门、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解决,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业主家里被盗,如果物业企业没有全面履行其应当负有的管理义务(如合同约定提供24小时安全巡逻,但未按时执行),保安防范工作存在疏忽(有过错),从而造成业主人身、财产损害的,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业主违章搭建、业主占用绿地和道路等,应先通过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出面协调处理,如果仍然没有效果的话,则要通过执法部门或司法途径解决。

 

3、业主违规改装修住房等,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如果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4、此外,业主家里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方面的问题,由社会公共事业企业或运营商负责解决。


四、物业公司与业主的责任区分

物业的责任:

1、物业负责管理房屋的公用部位,是指一栋住宅楼中业主、物业使用人共用房屋的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梁、板、柱、屋顶等,此外还有楼梯间、通道、专用房间、外墙面、屋面防水、楼内自行车存车库等。

2、共用设施是指住宅区内业主、物业使用人共用的非市政道路、路灯、绿化、建筑小品、化粪池、非市政排水管线、窖井、非营利性的休闲广场和健身器械等。

3、共用设备是指住宅楼内业主、物业使用人共用的下水管线、落水管、电梯、避雷装置、电气线路、加压泵房;非业主、物业使用人自行安装的住宅入口防盗门及住宅区内电子监控系统、电控门、消防器具、垃圾桶、垃圾箱。

 

业主的责任:

1、家里的门窗框、把手坏了,水阀、水龙头坏了,开关坏了、电源短路了,座便箱浮球不好用,室内墙皮脱落等,这些分户以内的业主自用部分,维修也好,更换也好,都要业主自己管。这些事也可以委托物业公司,但不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范围,而属于有偿服务范围。

2、此外,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选聘或解聘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委托服务合同、制定管理规约等,也都是全体业主的事。

 


业主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的理由


1、业主对拆迁安置不满而拒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的,由于原拆迁单位与物业服务公司不是同一单位,这种情况应由业主找原拆迁单位解决。


2、业主搬入新房,认为房屋有质量问题,如漏水、墙皮脱落、裂缝及其他属于房地产开发商负责的问题,应由业主向法院诉请开发商承担责任。


3、他人在业主的房外堆放杂物,造成妨碍,业主应向法院诉请妨碍人排除妨碍,物业公司只负有提示告知并维护小区环境整洁的义务,如物业服务公司在妨碍过程中无过错或已经尽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是不承担责任的。


4、业主家中被盗、被抢以及其他刑事犯罪案件,在物业服务公司无过错或已尽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情况下是不承担责任的。


5、就放弃共有权利作为抗辩理由的,主要是业主以自己未入住、未享用过小区公建配套为由而不交纳物业管理费。


相关法律条文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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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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