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从保安员到法律工作者)
民事纠纷调解的作用
家事无小事,房事是大事。
有缘千里来相会,人生何处不相逢。
远亲不如近邻,低头不见抬头见,不打不相识,无论是百姓日常生活中、公司企业职场中、消费者与商家之间、亲朋好友熟人之间、还是路人、陌生人之间,有利益的地方,就会有纠纷,人为一口气,佛为一柱香。人非圣贤,生活是平淡的,也是平凡的,不是冤家不聚头,善男信女们难免会产生矛盾,发生纠纷。
文明社会注重和谐、安定;无讼、息讼、厌讼,自古以来,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调解制度是我国根据中国特色,作为东方国家、文明社会首创的法律制度,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
民事调解的重要性在于,可以节约大量时间成本和生活成本,可以避免浪费不必要的司法资源,可以避免矛盾的进一步升级和激化,能以德服人、以理服人,优秀的人民调解员,可以让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心服口服。
一、民事纠纷有哪些特点呢?
1、民事争议双方当事人主体地位是平等的;
2、民事争议的内容是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
3、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双方可以选择处理解决争议的方式。
二、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呢?
1、和解:
俗称“私了”,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相互体谅、妥协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性质属于私力救济,没有中立第三者参与,双方当事人出于自愿,签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具有契约性质,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2、调解:
俗称“老娘舅、和事佬”, 是指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居间调处,促使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达成纠纷解决的合意,性质属于社会救济,有中立第三者参与,双方当事人出于自愿,签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契约性质,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经过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法院组织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三、调解机构或调解人
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调解民间纠纷(民事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四、调解需知
1、如果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则一般会在村委会、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公安派出所、交警中队、劳动所等公共场所(人民调解室)。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2、如果由法律执业人员参与调解,应当与当事人双方协商,在公共场所进行,一般不宜到对方当事人住所进行面谈。
与对方当事人面谈协议有关婚姻家庭纠纷事宜、交通事故纠纷事宜,侵权人身损害纠纷事宜、工伤事故纠纷等事宜时,应尽量避免双方近亲属有过多人员参与,以防当事人情绪激化及意外事件发生。
如对方派出代表出面协商和调解,需要对方出示授权委托书,看对方是否有权委托代理对方所有当事人参与协商和调解,是否有权处分对方所有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
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调解时,法律执业人员应注意控制现场气氛,应主动缓和双方紧张情绪。与对方当事人要平等相待,口气温和,态度坦诚,立场适度中立,并说明协议解决争议较诉讼方式的优势,不宜一味强调委托人单方利益,避免引起对方当事人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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