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民间借贷职业放贷人的要件
符合民间借贷职业放贷人的要件
1、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2、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3、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4、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哪些是需要依法严厉打击的
民间借贷相关的重点领域犯罪
1、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取得的资金发放贷款的;
2、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非法手段强索债务的;
3、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他人的;
4、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或费用变相发放贷款的;
5、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的。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却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套路贷”通常披着民间借贷外衣,作案手法隐蔽,事实难以认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要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违法犯罪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甄别,坚决防范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诉讼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对存在下列情形的案件,要重点审查甄别:
1.原告为疑似职业放贷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的;
2.原告系从疑似职业放贷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处受让债权的;
3.原告未起诉借款人而向他人(如案涉借款担保人)主张权利的;
4.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的;
5.被告下落不明或未应诉的;
6.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认可或未作抗辩的;
7.被告抗辩原告非实际出借人或出借款项未实际交付或已归还出借款项的;
8.借贷合同为统一格式的;
9.原告提供的证据虽完备,但不符合常理的;
10.原告主张出借款项以现金交付,数额超过5万元的;
11.款项出借或本息归还存在指示交付或委托交付情形的;
12.其他可能影响债权合法性、真实性判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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