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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数怎么规范,如何统一?定了!

本文来源:自然资源部

导读

为做好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实现“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以下简称“三调”)的真实性基础上反映规划管理的合理性,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和统一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数的通知。


本文字数:1273字

阅读时间:4分钟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和统一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为做好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实现“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以下简称“三调”)的真实性基础上反映规划管理的合理性,现就规范和统一规划现状基数通知如下:


一、规划现状基数矢量图斑和矢量成果专项用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经审核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不得更改“三调”成果数据。不得通过基数转换擅自将违法用地、用海合法化。


二、尊重建设用地合法权益,在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和规划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对已审批未建设的用地、用海等五种情形分类进行转换,具体详见附件1。


三、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对“三调”数据进行归并、细化,制定国土空间功能结构调整表,具体详见附件2。


四、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现状基数的成果认定,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现状基数的归并、细化、转换及其举证工作。部将加大抽查与监督力度,对规划现状基数转换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严肃查处、督促整改。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1年5月24日


附件:

1. 规划现状基数分类转换规则

2. 国土空间功能结构调整表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附    件  

规划现状基数分类转换规则


一、已审批未建设的用地 

①已完成农转用审批手续(含增减挂钩建新用地手续),但尚未供地的:按照农转用审批范围和用途认定为建设用地。


②已办理供地手续,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范围和用途认定为建设用地。


③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按登记的范围和用途认定为建设用地。


“三调”为非建设用地。


二、未审批已建设的用地

“二调”以来新增的未审批已建设的用地(“二调”为非建设用地):2020年1月1日以来已补办用地手续的,按照“三调”地类认定,其余按照“二调”地类认定。


“三调”为建设用地。


三、已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原建设用地

因低效用地再开发、原拆原建、矿山关闭后再利用等原因已先行拆除的:“二调”或年度变更调查结果为建设用地且合法的(取得合法审批手续或1999年以前调查为建设用地的),按照拆除前地类认定。


“三调”为非建设用地。 


四、已审批未建设的用海

已取得用海批文或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的,允许继续填海的:按照用海批文或登记的范围和用途认定(用途为建设用地的认定为建设用地,用途为农用地的认定为农用地)。


位于0米线之上,“三调”为非建设用地。


五、未确权用海

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中未确权已填海已建设的:按照围填海现状调查图斑范围和报自然资源部备案的省级人民政府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方案认定(处置意见为拆除的,按照填海前分类认定;处置意见为保留的,按照“三调”地类认定)。


位于0米线之上,“三调”为建设用地。


国土空间功能结构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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