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 将编入民法!坚决向职场和校园性骚扰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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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2月23日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此民法典草案一出,立即引发全民关注。
人格权编:坚决向职场和校园性骚扰说不
预防职场性骚扰问题的立法有了最新进展。此前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为使这一规定在防止职场和校园性骚扰方面更有针对性,民法典草案将“用人单位”修改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
同时,民法典草案还完善了隐私的定义,增加了维护私人生活安宁、排除他人非法侵扰的内容。相关条款修改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网友留言:纷纷支持!
婚姻家庭编: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 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撤销权
——进一步明确近亲属范围。
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规定,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有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共同生活”的认定较为困难,不宜以此界定是否为近亲属,建议删除这一规定。对此,民法典草案采纳这一意见,删去该款规定。
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规定,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有的专家学者和地方提出,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情形较为复杂,其中既可能有重婚、未达到婚龄等问题,也可能仅是违反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不宜一律认定为无效,可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婚姻效力。对此,民法典草案删去这一规定。
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为更好解决“是否婚前如实告知患病情况”的认定困难问题,民法典草案删去此种情况下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的规定,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撤销权。
侵权责任编:明确“建筑物管理人”主体 防止高空抛物坠物
对高空抛物坠物零容忍!民法典草案进一步完善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规则,将保障责任落实到位,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此处将“建筑物管理人”责任主体明确。
资料图:某小区内“防高空抛物监控”守护居民安全。书童 摄
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中,对网络侵权处理规则作出如下规定:在网络用户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转送权利人后十五日内,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确定期限,民法典草案将该款中的“十五日”修改为“合理期限”。
网友留言:高空抛物真的很危险,支持民法典草案!
人格权编:“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意义重大
格权编草案完善了隐私的定义,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 此前三审稿规定,“隐私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此次审议的四审稿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在“人格权编草案”审议这一立法背景和语境下,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不仅意味着对隐私权的定义被进一步完善,同时也意味着,“私人生活安宁”这一重要公民权利的人格权属性,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私人生活安宁权”也被确认为人格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得到民法典的明确保护。
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总则编:基本保持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
总则编草案共10章、204条,基本保持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同时,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进行了适当调整,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把“附则”移至法典的最后部分规定。
物权编:完善居住权制度
——完善居住权制度有关规定。物权编草案二审稿规定了居住权制度。民法典草案完善居住权合同条款内容,增加规定“居住权期间”;完善居住权设立制度,将“居住权无偿设立”修改为“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进一步明确居住权期间的规定,规定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完善流押、流质有关规定。物权编草案二审稿规定,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不得事先与抵押人或者出质人约定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民法典草案明确当事人事先作出此类约定的,仍享有担保权益,但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合同编:“禁止高利放贷”拟入法
对于高利放贷问题,民法典草案作出了强硬回应。此前合同编草案二审稿规定,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民法典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将这一款修改为: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资料图(图据广西高院)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草案删去了合同编草案二审稿中较受社会关注的两个规定。一是“违约方可以申请解除合同”的有关内容。有的专家学者提出,这一规定的出发点在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由于合同不能履行而导致的僵局问题,但规定违约方可以申请解除合同,与严守合同的要求不符,建议删去。
二是涉及“除存在违法情形外,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擅自使用,能否视为质量验收合格”的相关规定。实践中,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的情况复杂,不宜一概认定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否则不利于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也有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的不公平,因此删去。
此外,合同编草案二审稿在典型合同中增加“保理合同”一章,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肯定。为进一步完善这部分规定,民法典草案作出了如下修改:
一是增加规定保理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规定: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转让价款、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是规定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保理人发出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三是完善同一应收账款有多个保理人时的受偿规则,规定: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均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受偿;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应收账款比例清偿。
来 源
人民网
共青团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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