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报告】未经授权抓取用户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
未经授权抓取用户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
——新浪微博诉脉脉交友软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判决要点】
网络服务提供者收集、利用用户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经被收集者同意。首先,在0pen API开发合作模式中,第三方通过0pen API获取相对平台用户信息时应坚持“用户授权”+“平台授权”+“用户授权”的三重授权原则。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当面临可能触及消费者利益时,网络经营者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不是任凭技术的能力获得相关的数据信息或竞争优势。其次,网络平台方可以就第三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经过用户同意收集并使用的用户数据信息主张权利。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588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微梦公司是新浪微博的经营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共同经营脉脉软件及脉脉网站。脉脉软件是一款“基于移动端的人脉社交应用”,通过分析用户的新浪微博和通讯录数据,帮助发现新朋友。双方曾签订《开发者协议》并通过微博平台Open API进行合作。微梦公司表示,根据《开发者协议》,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仅为普通用户,可以获得新浪微博用户的ID头像、好友关系(无好友信息)、标签、性别,无法获得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和教育信息,但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违反了《开发者协议》,使大量未注册为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用户的相关信息也展示在脉脉软件中,且双方合作终止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仍使用大量非脉脉用户的微博用户信息。据此,微梦公司主张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四项不正当竞争行为:1.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用户信息包括头像、名称、职业信息、教育信息、用户自定义标签及用户发布的微博内容2.非法获取并使用脉脉注册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3.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模仿新浪微博加V认证机制及展现方式4.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发表的网络言论对其构成商业诋毁。一审法院认为,脉脉软件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并构成商业诋毁,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产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观察】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二:一是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与微梦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二是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行为是否对微梦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新浪微博和脉脉软件并不因其外在形式的不同而影响双方都提供网络社交服务的实质。双方用户群体、业务模式、经营范围都存在交叉重叠,双方在经营活动中也都涉及尽可能吸引用户注册、登录、留存用户信息,并高效安全地使用用户信息等行为,而且本案主要的争议也是针对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脉脉软件中是否合法使用并展示新浪微博用户的相关信息等。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对相关用户社交类信息的使用等方面存在竞争利益,具有竞争关系。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针对微梦公司对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主张的第一、第二项不正当行为,法院认为:
鉴于双方曾经存在合作关系,在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明确了解需要通过申请获得微博用户相关信息的接口权限,且合作终止后应当及时删除从新浪微博获取的用户信息的情况下,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合作期间超出许可范围抓取并使用新浪微博用户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并在合作终止后较长一段时间内仍然使用来自新浪微博的用户信息作为脉脉软件中非脉脉用户的相关信息;同时,非法获取并在一度人脉中展示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使大量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信息及好友关系展现在脉脉软件中,便于脉脉软件拓展自身用户群,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行为主观故意明显。
众所周知,用户信息是互联网经营者重要的经营资源,如何展现这些用户信息也是经营活动的重要内容。微梦公司在多年经营活动中,积累了数以亿计的新浪微博用户,这些用户根据自身需要及微梦公司提供的设置条件,公开、向特定人公开或不公开自己的基本信息、职业、教育、喜好等特色信息。这些用户信息不仅是支撑微梦公司作为庞大社交媒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也是其向不同第三方应用软件提供平台资源的重要内容。规范、有序、安全地使用这些用户信息,是微梦公司维持并提升用户活跃度、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保持竞争优势的必要条件。本案中,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危害到新浪微博平台用户信息安全,损害了微梦公司的合法竞争利益,对微梦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针对微梦公司主张的第三项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认为加V认证机制属于业务模式范畴,同时,就本案证据所显示的对用户进行加V标注的情况,仅能体现经营者对其实名注册用户简单必要的展示方式,无法形成经营者独特的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故一审法院对微梦公司提出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针对微梦公司主张的第四项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认为脉脉软件突出宣传微梦公司的不当行为而回避自身不正当竞争行为,已构成对微梦公司的商业诋毁。对于微梦公司的此项主张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共同在脉脉网站首页、脉脉客户端软件首页连续四十八小时刊登声明,就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原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消除影响;三、被告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微梦公司经济损失二百万元及合理费用二十万八千九百九十八元;四、驳回原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北京知识产权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法院确定四项争议焦点:一、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二、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使用脉脉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对应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三、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是否对被上诉人微梦公司实施了商业诋毁行为;四、一审判决有关民事责任的确定是否适当。
一、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二审法院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推定上诉人通过0pen API方式获取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一审法院就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如何获取职业信息、教育信息的技术手段没有查明,就直接认定“不论二被告采取何种技术措施,都能认定二被告在双方合作期间存在抓取涉案新浪微博用户职业信息、教育信息的行为”不妥,二审予以纠正。
(二)针对上诉人获取并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行为性质的问题,二审法院分析道0pen API开发合作模式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实现数据信息资源共享的新途径。《开发者协议》是约束0pen API合作双方的协议。同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收集、利用用户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经被收集者同意。故,0pen API开发合作模式中数据提供方向第三方开放数据的前提是数据提供方取得用户同意,同时,第三方平台在使用用户信息时还应当明确告知用户其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再次取得用户的同意。因此,在0pen API开发合作模式中,第三方通过0pen API获取用户信息时应坚持“用户授权”+“平台授权”+“用户授权”的三重授权原则。
本案中,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并没有基于《开发者协议》在取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读取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信息,没有充分尊重《开发者协议》的内容,未能尊重用户的知情权及自由选择权,一定程度上破坏了0pen API合作开发模式。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当面临可能触及消费者利益时,网络经营者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不是任凭技术的能力获得相关的数据信息或竞争优势。
(三)被上诉人微梦公司可以就第三方应用使用其用户数据的不正当行为主张自身权益。二审认为,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未经新浪微博用户的同意,获取并使用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信息,节省了大量的经济投入,变相降低了同为竞争者的新浪微博的竞争优势。且其作为提供职场动态分享、人脉管理、人脉招聘、匿名职场八卦等功能的交友平台,用户信息更是其重要的商业资源,其掌握用户的数量与其竞争优势成正相关。上诉人获取并使用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信息,无正当理由的截取了被上诉人微梦公司的竞争优势,被上诉人微梦公司基于其0pen API合作开发提供数据方的市场主体地位,可以就开发方未按照《开发者协议》约定内容、未取得用户同意、无正当理由使用其平台相关数据资源的行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本案中,从现有证据来看,在双方合作终止后数月期间,脉脉软件中仍存在大量新浪微博用户基本信息,且在清理相关数据期间,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仍在持续使用相关数据信息。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合作关系结束后,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仍存在非法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的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新浪微博信息的行为存在主观过错,违背了在0pen API开发合作模式中,第三方通过0pen API获取用户信息时应坚持“用户授权”+“平台授权”+“用户授权”的三重授权原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中的商业道德,故,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并利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
二、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使用脉脉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对应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首先,二审法院根据证据举证规则的适用,推定上诉人在获取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微博信息对应关系时存在通过手机号码、其他类似手机号码的用户精准信息进行匹配的行为。
其次,根据这一事实,二审法院分析了上诉人展示用户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之间的对应关系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原因。第一,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案中,上诉人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应当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履行《开发者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在通过0pen API接口获得相关信息时应取得用户的同意。此外,脉脉通过用户上传手机通讯录展示非脉脉用户的微博信息,损害了非脉脉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第二,上诉人将对应关系进行展示亦不属于行业惯例。上诉人表示新浪微博、微信、人脉通、得脉等其他应用软件也展示涉案对应关系,但从公证书的内容来看,新浪微博、微信、人脉通、得脉软件中展示的对应关系是手机通讯录与其自身软件注册的关系,而并非展示手机通讯录与其他应用软件之间的对应关系。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展示的对应关系符合行业惯例。第三,上诉人获取并展示对应关系的行为损害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被上诉人的竞争利益。市场竞争主体在自由竞争时应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对社交软件而言,拥有的用户越多将吸引更多的用户进行注册使用,该软件的活跃用户越多则越能创造出更多的商业机会和经济价值。上诉人违反《开发者协议》,未经用户同意且未经被上诉人授权,获取新浪微博用户的相关信息并展示在脉脉应用的人脉详情中,侵害了被上诉人微梦公司的商业资源,不正当的获取竞争优势,这种竞争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律所保护的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未经新浪微博用户的同意及新浪微博的授权,获取、使用脉脉用户手机通讯录中非脉脉用户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对应关系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破坏了0pen API的运行规则,损害了互联网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被上诉人微梦公司的竞争优势及商业资源,因此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展示对应关系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三、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实施的涉案行为构成对被上诉人微梦公司的商业诋毁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虽然存在部分技术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但考虑到最终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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