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带来的版权挑战”主题沙龙圆满举办
9月2日,由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主办、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协办的“人工智能带来的版权挑战”主题沙龙在陆家嘴华能联合大厦举办。沙龙吸引了来自高校、司法机关、法律实务部门、企业、媒体等各界人士50余人到场参加,分别交换了各自意见,并就其中的热点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人工智能并不是新鲜概念。从上世纪40年代的最早的单神经元工作机理的人工智能,历经两次起伏,到今天可以深度学习的多层神经网络人工智能,已经走过了60多年的发展历程。但由于硬件系统的改善和大数据的兴起,人工智能的算法工具不断完善,才得以在近期再次成为热点,已处于爆发的前夜。人工智能参与生成的内容不断涌现,其著作权问题值得讨论,所以才有了今天的沙龙。沙龙由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傅钢律师主持。首先欣赏了微软人工智能“小冰”的诗集以及索尼的AI音乐《Daddy’s Car》,使大家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有直观认识。
会议邀请到两位技术专家就人工智能的发展历程、技术背景等内容予以介绍。
来自航空工业集团上海航空电器有限公司语音交互识别人工智能专家李曜博士简述了人工智能的现状,以及在语音识别、图像识别等现实领域的具体应用。接着,他介绍了人工智能的起源和历经的三次浪潮。然后,他介绍了人工智能背后的技术——神经网络,从模拟人脑的神经元模型,到单层神经网络,再到两层神经网络、多层神经网络,人工智能获得了更多的参数和更深的神经网络层数,其模拟能力变得越来越强。李曜博士认为,人工智能的目的是让计算机像人一样拥有智能能力。就人工智能的类型而言,分为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前者是让机器表现得像人,包括语音识别、图像识别等;而后者是为了让机器真正学会思考,其典型案例都只出现在电影中。李曜博士表示,目前对于人类本身的大脑运作基础都尚未研究出来,人工智能发展也处于初级阶段,与人脑的差别还很远。人工智能界自嘲的说法是“没有人工就没有智能”、“有多少人工,就有多少智能”。而深度学习远非人工智能的全部和未来,其无法单独编辑和解读神经网络中独立节点产生的输出结果。
(李曜博士)
在李曜博士的基础上,来自上海贝特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智能制造及研发总监崔建国博士进一步介绍了人工智能神经网络的技术发展基础、结构模型,以及人工智能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实际应用。以深度学习出现为特征的多层神经网络模型走向商业化,在近一两年成为热点。他指出,关于人工智能的呈现方面,即一段程序:是多层的网络结构模型;能够利用现实意义数据训练模型的程序,由数据决定;能够复现现在运行规律的程序,如先进行分类、迭代、评价,迭代到一定程度后稳定,再输出;能够一定程度上预测未来运行结果的程序,在这个层面上人工智能有一定意义上的创造性和预知能力。目前,人工智能在安防、电商/广告、消费电子等领域有不错的运用,但其主要是资本推动下在商业领域的利用,而在技术上没有真正突破性进展,尤其在需要极高精度的现代工业具体领域,其应用还困难重重。在人工智能的未来发展方面,崔建国指出,人工智能真正有所突破的领域是物联网,人工智能的神经网络将依靠物联网收集的海量数据建立大量模型进行训练,相信能在未来城市治理等方面发挥巨大作用。
(崔建国博士)
本次沙龙荣幸地邀请到华中科技大学的熊琦教授,他以“从计算机生成内容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法的未来课题”为题,从“人工智能发展的国际大势和国内大局”“技术超越法律的预期可能吗”“人工智能突破了什么”“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作品吗”“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谁的”五个问题的解读分享他对人工智能的研究心得。无论从国际还是国内的趋势看,人工智能已成为一股热潮。根据2016年10月欧盟法律事务委员会发布的《欧盟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研究简报,有关机器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主体地位、责任承担、智力成果归属几个方面。技术发展无法预测,必然会超越法律的预期。法律虽滞后于技术,但可以规制技术,可以通过解释,借助法律思维将有限的条文适用于无限的社会生活。如今以深度学习为特征的机器学习,代表了一种从根本上与以往不同的创建软件的方法:机器从示例中学习,而不是明确地位特定的结果编程,使其区别于以前的计算机生成内容(computer generated works)。于是,著作权法遇到了两个问题:在作品判定方面,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之“创”,是作者独有的人格物化的过程,或必须体现作者的个性;在权利归属方面,著作权要求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体现法人意志的才可“视为”作者。那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效果将出现以下悖论:首先,即使人工智能所生成的内容符合独创性标准的要求,也将因为无法视为表达而不得成为作品;其次,即使人工智能所生成的内容被认定为作品,其著作权也无法归属于人工智能本身,将成为新类型的“孤儿作品”和“无主作品”。
接下来,熊琦教授从客体和主体两个方面分别阐述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为作品及其归属问题。在客体问题上,首先要区别计算机生成内容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区别:即人在内容生成的过程中作用不同。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熊琦教授认为,只要客观上满足最低限度创造性的要求,应当将其视为作品。在主体问题上,由于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不可互换的基本原理,不能脱离人来单独给予机器以著作权主体地位,也不能将独创性标准调整为人工智能独立完成的结果。熊琦教授认为,著作权的法人作品条款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思路。在没有参与创作的情况下,特定主体仍可成为著作权法的作者。人工智能是通过对数据的价值判断和分析,来形成最终的内容。而训练人工智能机器学习、数据挖掘中的价值判断和推理,是通过人来实现的,其所有者即为向人工智能注入器意志的主体。“有多少人工,就有多少智能”这句讲得非常精准,我们可以将人工智能的创造者、软件编辑者视为这个作品的作者。
(熊琦教授)
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主任张伟君教授也分享了他对人工智能的看法。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进步,给人类社会带来的影响不可预知,需要在法律和技术层面进行防范,应对可能面临的危险。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是作品,不仅取决于它是否具有独创性,还受到人工智能无法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约束。现阶段的人工智能已经逐渐从创作作品的工具变为可以独立创作作品,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下如果要予以保护,必然会存在障碍。如果要给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以著作权法保护,需要从根本上改变著作权规则。如果这些内容不能成为作品,又具有独创性,法律应该如何予以保护?其商业利益由谁主张?到底归人工智能的开发者、所有人还是使用者?法律是否要进行强制性规制,还是交由市场自行解决?张伟君教授认为,即使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具有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还没到法律要硬性规制的阶段,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合同进行约定,“让子弹飞一会儿”。另外,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有权利也意味着对人工智能可能对他人造成的侵权承担责任。如果将来这些问题无法通过市场本身来解决,法律可以再介入。对于著作权保护,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传统和解决思路。大陆法系国家强调作品是“作者”的智力成果,尤其德国还强调是作者“精神上”的智力成果,所以不可能将人工智能放到著作权法体系下进行保护(但不排除邻接权保护)。但在英美法框架下,本身不强调作者和作品之间的精神联系,可能更容易接受通过版权法进行保护。最后,张伟君教授说,假设有一天人工智能完全取代了人类,人类或许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如果万幸没有的话,人们就可以直接享受人工智能带来的社会物质极大丰富,私有财产制度也许不复存在,那么,今天讨论的很多法律问题也就不存在了。
(张伟君教授)
沙龙间隙,主办方为与会者提供了精美的茶点,大家趁着休息的时间展开了热烈的交流,各位学者和技术专家身边也被围得水泄不通,大家提问的热情十分高涨,也得到了详细的解答。
茶歇之后,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袁真富博士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五问’”为题表达了自己的观点。首先,人工智能是否已经能够“创作”?小冰写诗已具备诗歌的外观和属性,当然,诗歌是形式上比较容易的文学形式。其次,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否构成作品?主流观点认为,作品只有人的智力因素介入才有独创性,才能构成作品,近日北京朝阳法院判决的“气球航拍地球图片案”就持类似观点。在学界,判断独创性有主体标准和客观标准两种,前者关注有“人的因素介入”的创作过程,后者关注客观上属于表达的结果。如果从客观标准来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符合相应要求下可以构成作品。第三,人工智能能否成为作者?人工智能一旦成为权利人,事关民法主体制度的根基问题。即使是法人制度也不能成为理论支持依据,因为法人虽然是拟制的实体,但仍然是由自然人的意志所驱使,而人工智能未必是。袁真富博士认为,人工智能可以成为自然意义上的作者,可以署名,但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这“如同标明水果的产地一样,而不是赋予其法律地位”。权利主体必须是人类,承认机器或软件的权利主体地位须谨慎行事。第四,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归属于谁?不能归于设计者,不能因为其设计了人工智能,而允许其占有人工智能的全部生产成果,而且如此操作,交易秩序会被破坏。把著作权归属于人工智能的所有人,从实用主义上看是最为现实、便捷和理性的途径,理论上可由雇佣论和孳息论作为理论依据,但袁真富博士更赞同孳息论,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归属于其所有人,如同果实归属于果树的所有人。至于著作权能否归属于使用者(如租赁者),以其与所有人的合同约定为依据,如无约定,则使用人可以对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一定范围享有优先甚至免费的使用权。最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如何保护?如果采用传统作品自动保护模式,考虑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有无限多,保护力度过强,与自然人的艰苦创作一视同仁,未必合适,因为其保护初衷主要是保护投资,而不是保护人格利益。因此,可以探索其他更为适当的模式,按照日本知识产权本部主张,可参考类似商标注册的保护模式。如果不注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无权利;如果有注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即有权利,但该权利在保护期限等方面受到的保护有限。
(袁真富博士)
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副所长、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王勉青教授认为,国家已将人工智能提高了国家战略层面,总体持开放、包容和鼓励的态度,但也强调了对安全性和风险控制方面的重视,这恰是法律需要考虑的重点。人工智能对国家产业发展有利,其商业价值暂未完全发掘,可是随着资本不断的进入,为追逐利益最大化,可能会产生国家利益和资本利益之间的博弈,也就是产业发展与国家安全等各方面的利益冲突,如何协调和保障,对宏观的国家经济发展和微观的各方利益保障都至关重要。人工智能已历经了知识储备、深度学习、择优选择等不同阶段,正向着情感沟通、自主意识等阶段发展。尽管人工智能技术中立,但已经出现由于其被灌输的价值取向与社会问题相结合的情况下被恶意引导,从而引发社会争议的问题,所以,将来随着进阶的不断提高,这一问题或许会进一步激发更加激烈的法律矛盾。在著作权方面,就最近一些案例的判决显示,由于“思想-表达”界限的日益模糊,使得传统上偏向于思想领域的风格、人设等内容渐渐向表达靠拢,从而扩大了权利人的保护范畴,而由人工智能所产生的一系列作品也是可以根据这个标准被划入到著作权保护范畴当中去的,这一趋势,一方面或会变相催生一类新的物种,以名正言顺保障其利益,另一方面则是在资本利益的驱动下,公共利益受到进一步压缩。
(王勉青教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袁博法官主要从诉讼可行性的角度,谈了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知识产权保护的看法。第一个问题,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作品,侵权了谁去告?如果机器人打赢官司获得了赔偿,这笔赔偿给谁?借鉴英国“猴子自拍”案,可否成立版权保护协会一类的组织,专门保护机器人的作品?但是,动物保护组织若赢了可拿赔偿金改善猴子生活,而机器人无法改善生活或提升幸福感,若分配给主人或程序员,则相当于用另一种形式将作品的收益分配给它的开发者。第二个问题,如果著作权归使用者,也不合适。要形成作品,人要有贡献,而使用者的贡献通常只是输入了数值和字符,但对输出之后产生的结果怎么生成的无从知晓,根据洛克的劳动理论,不能因为输入一个数值而垄断一个作品。第三个问题,如果著作权归开发者,也会产生问题。任何创作都或多或少受到前人影响,情节相似到一定程度就构成抄袭。软件能利用大数据生成作品,如果人工智能生产内容构成作品,则以后所有的作者都没法写作了,写之前都得查重,所有数据排列组合的结果机器人都事先写过了,被软件开发者垄断,其他人逃脱不了侵权指控,“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规则将破产。
(袁博法官)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黄阳阳博士从律师的角度考虑,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人工智能本身不可能成为作者或权利主体,就其生成的内容而言,权利归属在多数情况下可由市场调节,如通过合同约定归于投资方、软件开发者或使用者,但仍有必要考虑约定不明或侵权的情况下权责如何分配的问题。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可能需要分情况讨论。按照“气球航拍地球图片”案中法院的观点,没有人的智力因素介入就不构成作品,那么反过来,有人的智力因素介入的情况下是不是就一定构成作品?对于具有商业价值的非作品内容,应该给予何种保护?比如一些律所和人工智能公司合作,自动生成的法律意见书和代理词,如果不能得到版权法保护,应该如何保护?解决这些问题对相关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黄阳阳博士)
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游闽键律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认为人工智能更多地还是一种工具,要分为两个阶段看待。在第一个阶段,人工智能作为一种辅助工具,在节省时间、精准打动消费者方面提供了很大帮助。那么工具类的人工智能产生的作品,还是由人在主导控制。在此基础上,首先要考虑作品是如何形成的。比如刚才提到的人工智能自动生成代理词,投入了大量的基础数据,使律所享有了竞争优势,又是有独创性的,制度上可以借鉴邻接权制度的设计。第二个阶段,未来人工智能发展到一定程度,具有了自主思维和人类的情感,与人类比较接近,则可能需要修法,在民事主体上作出调整。游闽键律师认为,短时间内,出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问题,更多的不是知识产权或版权的问题,而是竞争优势问题。对这部分内容是否要保护和如何保护的问题,需要明确保护的是竞争优势,而不是保护作品本身。
(游闽键律师)
提问交流环节
问题一:十年前微软曾经开发过一个对联软件,使用者创作出上联,自动生成下联,是否属于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
熊琦:这其实并不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而是计算机生成内容,将对仗的字词制作成数据库,找到对应的字词,是一种机械性的反应。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在没有预设的情况下,基于对新的对象的学习而生成的内容。这种软件生成的对联是否构成作品,还是要回到著作权关于独创性的认定标准。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不知道作者的情况下,无法区别是否由人工智能产生,只能采取客观标准。至于归属,根据英国版权法,出上联的人享有整个对联的著作权。
袁博:在涉诉的情况下,建议作对联的数量要多。计算机生成的内容,一旦达到一定数量,才能形成汇编性质的权利,降低偶然性与其他人相似的可能。获得的结果是汇编,可以获得法律保护,数量可以改变结果,而汇编的材料不一定要有独创性。
问题二:人工智能是否是一种既定的程式,如果都用既定的数据库,既定的AI,是否生成基本相同的结果,如果是的话,是否会因为构成有限表达而不具备保护的可能?
李曜:目前,很多大公司都有专门的深度学习研究院,其参数的调整、训练过程就是一个“黑箱”,就算算法一样,数据一样,训练出来的神经网络也不会一样,因此,由不一样的AI得到的生成结果就更不一样。如果是对一个刺激产生同样的反映,这样的AI就不具备智能性了。
崔建国:同样的内容、同样的网络,也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人工智能其实有一个概率问题存在,由随机数产生后,才会不断产生网络,生成结果。随机数的生成与时间有关系,即使同样的网络,今天和昨天学习和生成的结果也可能不一样。只是在目前科技条件下,结果会有很大程度上的重合。而根据商业需求的不同,会对训练的结果进行调整,在主模型、研究方法等方面产生各种差异。现在的AI比以前那种一输入就出现既定结果的程序不一样,会高级得多。
问题三:科大讯飞等公司在研究翻译AI,那么如何看待翻译人员和人工智能翻译作品的关系?如何界定一般人的翻译作品和机器翻译的文本?
熊琦:翻译属于著作权法上的演绎,要使用翻译后的作品,需要同时得到原作品权利人许可和翻译后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而AI翻译行为的法律属性,需要区分情况,对于现今流行的旅行翻译软件翻译路标等短小文字的行为,应属于合理使用,无需经过任何人的许可,但如果是AI大规模翻译整篇的文字作品,且如果翻译真的能达到无需人干预和帮助的水平,这时就需要首先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翻译后的作品著作权应归属于AI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但据我个人了解,至今为止完全无需人参与的翻译型人工智能尚未出现。同样,如果AI真的能够实现完美翻译,那区分一般人翻译的作品和机器翻译的作品其实在实践中是无法实现的,因为现在对作者的推定,一般是根据署名来确认,既然我们现在无法区分影子写手和署名人,机器翻译和人的翻译同样面临这个问题。
袁博:贡献率决定著作权归属。如果都是软件预先设定的,则人的贡献不够,不能获得支持。
袁真富:著作权法理论下,若将汉字翻译成盲文,由于是一一对应,不受保护。从英文翻译到中文,对人来说可能有不同结果,而对于机器来讲,呈现的可能是一一对应的最优解。机器有大数据的支持,使得从词库中选择并没有那么困难,所以对机器生成内容的创造性要求和对人创作作品的创造性要求是不一样的。对于机器的创造性要求应该要高,不赞成机器翻译享有著作权。
崔建国:我们认为翻译还是很高技能的工作。现有的翻译软件只能看,措辞谈不上优美。人类的专业翻译是一种造诣很高的工作,机器翻译并没有这么高的创造性。
李曜:对作品的翻译过程中是有再创作的。机器或许可以训练,但现在能提供的大数据比较有限。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这种翻译只是一种工具。
人工智能引发的话题十分火热,到场听众觉得收获满满,意犹未尽,讨论从现场延伸到微信群。本次沙龙既有技术讲解也有法律分析,不仅开拓视野,引发思考,也让人深刻体会到知识产权话题与技术发展的紧密结合。本次沙龙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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