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一张图搞定最新北京法院知识产权级别管辖?
11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对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相应调整,自印发之日起遵照执行。2008年6月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京高法发〔2008〕173号)同时废止。
原文字多伤脑,为了方便大家快速学习,知识产权那点事小编又来整理表格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 | 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且 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 | 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且 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 或者涉外、涉港澳台 |
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 ||
二审 | 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上诉的 | |
再审 | 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生效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 (当事人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一审 | 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 | 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下 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 |
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下 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 | ||
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等 | 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 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 | |
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 | ||
除再审之外的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 ||
二审 | 对基层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 | |
再审 | 对基层法院的生效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 (当事人依法向各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
基层人民法院
著作权(计算机软件除外)、商标(涉驰名商标认定除外)、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侵犯技术秘密除外)、特许经营合同等民事案件 | 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下 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 | |
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下 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 | ||
+ 北京高院《关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的规定》 | ||
东城法院 | 东城区、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 | |
西城法院 | 西城区、大兴区 | |
丰台法院 | 丰台区、房山区 | |
石景山法院 | 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昌平区、延庆区 | |
朝阳法院 | 朝阳区 | |
海淀法院 | 海淀区 | |
在北京
对于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先区分是什么知识产权类型
【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
是一类,有可能基层/知产法院/高院都可能管,区别在于标的额
注意基层法院管辖的著作权案件不包含计算机软件,商标案件不包含涉驰名商标认定,不正当竞争案件不包含侵犯技术秘密
【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涉驰名商标认定】
又是一类,基层法院一律不管
只要标的额满足一定的要求
北京高院能一审所有类型的知产民事案件
北京知产法院也能一审著作权、商标类知产民事案件
再看当事人住所地,会结合诉讼标的额影响级别管辖
【均在本市】
是一类
【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涉外、涉港澳台】(下表作“是否外地”处理)
又是一类
最后结合诉讼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两方面因素同时考虑
标的额方面
5000万、1亿、2亿各是一个分界线
案件类型 | 是否外地 | 诉讼标的额 | 级别管辖 |
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 | 本市 | <1亿 | 基层法院 |
1亿—2亿 | 北京知产法院 | ||
>2亿 | 北京高院 | ||
外地 | <5000万 | 基层法院 | |
5000万—1亿 | 北京知产法院 | ||
>1亿 | 北京高院 | ||
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涉驰名商标认定 | 本市 | <2亿 | 北京知产法院 |
≥2亿 | 北京高院 | ||
外地 | <1亿 | 北京知产法院 | |
≥1亿 | 北京高院 |
提级管辖:“在本市有重大影响”是个特殊情形,北京知产法院、北京高院的管辖条件都加了这句。
如果这都嫌复杂,那么知识产权那点事小编在此祭出“大杀器”,虽然简陋了点,但大家可以按图索管辖:
以上内容为知识产权那点事小编整理,仅供参考,如有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SHIPA
(来源:京法网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结合北京法院工作实际情况,现对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作如下规定:
一、【高级法院管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三)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但是当事人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四)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下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三)对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各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但是当事人依法向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五)除本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之外的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三、【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四、【提级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管辖的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可以提级审理;下级法院对其所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五、【其他】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六、【施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京高法发[2008]173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民三庭负责解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看完北京的最新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规定,还记得上海的规定吗?跟北京大不同哦:
知识产权案件具有特殊性,那么一般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不同地域的案件标的额标准您还记得吗?速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