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黄河大合唱》遭恶搞? 繁星之上,总会有一盏明灯照亮

锦胡同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3-08-26

繁星之上,总有一盏明灯照亮

临近年关,正值年会之际,《黄河大合唱》广受青睐,然而其中有表演者们非常夸张、戏谑地进行呈现,随音乐“狂魔乱舞”的,也有篡改了原作的歌词,变成“年终奖,年终奖,我们在嚎叫,我们在嚎叫……”的,这些视频均在网络上广为传播。


特别是,刚刚过去的1月28日是《黄河大合唱》词作者光未然的忌日,这些夸张戏谑的表演,引得一片哗然之声。


截止发稿前,《新京报》报道,冼星海之女冼妮娜近日公开发声,称对于恶搞《黄河大合唱》者,将采取法律途径维权。“昨日,冼妮娜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经典文艺作品的改编、二次编排应当有底线,她的维权之举,也是为了维护更多的文艺作品不被亵渎。”

(网络流传的视频截图)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中国之声此前报道了经典音乐作品《黄河大合唱》遭到恶搞,激怒了词曲作者冼星海、光未然的后人,他们怒斥恶搞者‘忘本’、‘不可原谅’。节目播出后,海内外网友对这种现象纷纷进行抨击,认为“民族精神不容亵渎”,‘娱乐也需要有底线’。目前,有关《黄河大合唱》的部分恶搞视频已被删除,但在网上仍有多个恶搞版本存在,包括歌词篡改、年会乱舞、猫咪指挥、宿舍表演等形式。对此,作者后人表示,正考虑拿起法律武器进行反击。”笔者在澎湃新闻上,读到了这样的一段报道。


再看《人民日报》:“娱乐有娱乐的底线,严肃有严肃的必要,调侃经典作品、愚弄历史记忆,既超出了娱乐的边界,也亵渎了艺术的神圣。”


事情俨然已经发酵开来,从小众的“年会狂欢”,借由官媒的扩音与引导,走到了大众火眼金睛的聚焦关注中。


笔者不禁开始思索——

所以,我们该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呢?

 

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分析,

事情是怎样的呢?


一、 首先,明确著作权保护期限

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其中,前者与人身不可分割、不可转移,可以获得永久性的保护。后者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对于合作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是到最后一位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词、曲作者分开时,属于此类情况。


且观《黄河大合唱》,光未然作词、冼星海谱曲,光未然先生的生卒为1913年11月01日-2002年01月28日,冼星海先生的生卒为1905年6月13日-1945年10月30日,以前者的2002年为准,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可以到2052年12月31日。当然,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如今,《黄河大合唱》不仅恢弘的演奏还在人们心中回响,法律的保障也在期限当中,稳稳当当。


二、 随后,观其表演行为

这里,我们需要对于两种不同情况下呈现的《黄河大合唱》分别分析,第一种情况即未经许可对于对于《黄河大合唱》作品进行表演。此处,使用了原来的词作、曲作,额外辅以了夸张荒诞的舞蹈演绎。


第二种情况是对《黄河大合唱》的词进行改编,进行表演。也就是广为诟病的熊猫明历险记剧组“年终奖”版本的演绎。

 

对于第一种情况,要知道,歌曲并不能“想唱就唱”,如果现场是大家进行了歌唱,此时,未经许可进行表演,涉嫌侵犯词曲作品的表演权。再者,如果大家并没有唱歌,只是播放音乐作为舞蹈的背景进行表演,则涉及构成机械表演侵权。

 

你问应该怎么办?

我国的音乐,大多数早就进行了音著协集体管理呀,支付许可费才可使用哦。

 

此处有一个问题,就是肢体语言上的“丑化”表演,在法律上应该如何定性呢?这个问题将在下文展开详细的探讨。

 

对于第二种情况,“年终奖”版本的《黄河大合唱》,由于对于原词的篡改,涉嫌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翻唱的时候没有准确标注著作权人姓名的话,涉嫌侵犯署名权。对于原来的词、曲进行了重新演绎,将原来的作品进行改编,涉嫌侵犯改编权。未经许可公开表演作品,也同样的涉嫌侵犯表演权

 

可能会有很多人提出“戏谑表演”,或者说“滑稽模仿”的概念,就是为了为了对原来作品进行讽刺或批评,而对于原作品进行改造形成新作品,并使新作品反映模仿者与原作品作者相对立的观点、立场、或思想感情的“转换性使用”,但是在这里存在两个问题:①“滑稽模仿”是否适当引用,②“滑稽模仿”目的通常为批评、讽刺原作。


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是通篇的使用,还有把《黄河大合唱》从壮怀激烈的革命歌曲,变成对于“年终奖”的殷切追求,也并不符合“批评、讽刺原作”的通常之说。

 

滑稽模仿?KO~


三、注意,此处还有对于年会表演的定性

家里人聚会,一起唱唱歌,也要找音著作协吗?

在课堂上,老师教大家唱唱歌,莫非也需要付费吗?

KTV里那么多首歌,他们都应该怎么解决音乐的版权问题呢?

如果是年会上……想要唱一首《黄河大合唱》,到底要怎么办才好?

 

这里,就要谈一谈传说中的“合理使用”啦,在我国的《著作权法》里,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都为法定。①


回过头来看,家庭聚会上的唱歌,因为仅仅是小范围的免费表演,可放心去唱得响亮。课程上的教学,因为是传道授业解惑的第六条,也非常稳妥。至于KTV里的营业性使用,当然是要给集体管理那么多歌曲的音著协缴费滴,据说现在的参考费用是12元/包房/天,具体执行时会根据各省市情况进行调整。

 

会对于歌手来说,自己的作品被广泛传唱,自然是一个获得收益的重要理由。如此,才会激励更多的创作者们,披星戴月地行进。

 

年会上唱歌,看起来最为靠近的,似乎就是“免费表演”啦。也符合“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文义要求。然而在实际的情形中,可能会有存在赞助商、邀请社会人士参加等等的“商业因素”在,这些潜藏在背后的“商业因素”,一样会影响对于是否“合理使用”的认定,所以也不尽如此,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这首歌曲来说,仅仅凭流传出来的视频,并不能够认定。

 

说到这里便不可不提:表演完成后,互联网上大量流传这些版本的《黄河大合唱》,侵犯了原作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虽然上传可能不是主办方或者表演者本身的行为,但是有上传者上传网络,在互联网上交互式传播,使得受众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地点观看到对应的内容,即构成侵权。


四、 繁星之上,总有一盏明灯照亮

前文提到了一个问题:肢体语言上的“丑化”表演,在法律上应该如何定性呢?


要知道,对于“年终奖”版本的《黄河大合唱》,作曲家冼星海的女儿冼妮娜看到后气得一晚上没睡,她认为这种表现形式是对原作品的一种侮辱。


冼妮娜直言:“我是很反对的,我父亲是用血和泪来写的这部作品,代表我们这个中华民族之魂,不朽之作。严肃的音乐可以这样的来调侃,他们来恶搞,我觉得是忘本。”


词作者光未然的儿子张安东也表示,他难以接受这种以娱乐大众为目的的恶搞行为,并且不可原谅:“我特别愤慨那些主办这些节目的人,他们自己的年纪不小,他们会对抗战文化有印象,但是他们却没有感觉、是麻木的,还在以一种廉价娱乐大众的这种情绪下来组织,那我觉得难以接受或者不可原谅。”


笔者进行了一番探讨,视野从人身权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望向了财产权中的“表演权”,然而醒悟到——这里保护作品完整的对象、表演的对象,均是“词”和“曲”作品本身,并不能够包含对于“词”和“曲”夸张的动作演绎。

 

再观《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的“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虽说这里可以被视为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这里讲的也是对于作者本身创作的限制,而并非对于后来者表达的要求。

 

所以这里的“丑化”,要何去何从呢?难道就这样,无处安放了吗?


不,不会的。


在所有的星星都黯淡的时候,一定还会有最璀璨的那颗,藏在你我心中。在所有繁星之上,一直都那么盏明灯,始终照亮。

 


它的名字叫做“公序良俗”,是我们的民法基本原则之一。

 

我们永远没有办法遇见到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我们也不能详尽的列举出所有被禁止的事情,这个时候,可以进行兜底的原则——公序良俗,即出现了。

 

正如人民日报的社论中所说到的:“对待先辈们燃烧生命谱写的历史,抱持温情与敬意是最起码的要求。历史里不仅有先辈的奋斗,更维系着我辈的过去和未来;经典作品承载着的不仅是艺术创作的高峰,更有民族的兴衰和荣辱。尊重历史、尊重经典,其实就是对自己的尊重,对未来的尊重。”

 

贾玲演绎搞笑版的花木兰,也许初心无妨,但最终她发布了郑重的道歉,“花木兰是受人尊敬的巾帼英雄,显然拿她来演绎一个戏剧作品是不合时宜的,也是有违公众审美习惯的。感谢对我批评教育的热心观众,接下来我会更好更多的学习演绎更多正能量悦人心的作品。艺术无涯,传统有界!也对东方卫视,对同仁们说声对不起。再次真心的说声抱歉。”

 

也许会有人说,这些“戏剧性的演绎”,我看都没有什么关系呀,也并不会影响到作品本身在我心目中的地位,更不动摇它原本的价值呈现。开开玩笑而已,没有什么大不了。

 

但是笔者,也曾经亲身在南京大屠杀纪念馆,听到过游客调侃当时的历史,发出阵阵欢笑。非常难以描述那个片刻的心情,如鲠在喉,但是也说不出更多的言语——我只觉得阵阵浓黑的悲凉。

 

突然很怕,在之后,渐渐的,这样“浓黑的悲凉”,都变得淡薄、没落。

 

充分理解现在更多元的价值观和表达方式,也知道娱乐化的表达可以更轻松、更开心。但是,有些底线,自觉有必要悬在每一位国人心中。

 

也许你很清醒,可是,我们并不能保证每个人都如斯清醒。更不能保证,每个如你清醒的人儿,可以在每个时刻都保持“那么高的觉悟”,有些玩笑,开着开着,社会团里中,人是有会被驯化的力量的。

 

我只是多不愿自己,在未来没准就成为,那个在南京大屠杀纪念馆听闻当时的史事,可以没心没肺笑出声的人呐。

 

的确,其中可能有价值形态的因素存在,这是我们扎根成长的土壤的一部分。从其中刚刚生长出的你我,只能选择拥抱它和接纳它。

 

也许磨合起来会有不舒适的地方,但更多,还是提及时眼睛里会闪闪发光的存在啊。

 

“1939年5月,在延安庆祝鲁艺成立的周年晚会上,冼星海穿着灰布军装和草鞋、打着绑腿指挥《黄河大合唱》,在场的毛泽东和其他中央首长连声叫好。更有许多人唱着‘风在吼,马在叫’,走向抗日战争最前线。”听着《黄河大合唱》,仿佛可以触摸到当时峥嵘岁月的脉搏,看见那个时候,人们闪闪发光的眼睛。

 

多希望,看它一直璀璨下去。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d0023xnxxnf&width=500&height=375&auto=0

(《黄河大合唱》奔跑吧兄弟版本,莫失莫忘)


①:《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本文为授权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