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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培栋 2018-05-30

目录

一、老美“一本正经”地“口若悬河”——2017版301报告中国部分简述

二、相爱相杀——历次对华301调查及近两年评估总结

三、路,要一步一步走——301程序概览

四、不惹事,也绝不怕事——企业防御与维权

五、一家之言——简要评述

附录:

附录1:《特别301报告》背景介绍

附录2:美国贸易办公室背景介绍

附录3:2017版301报告结构概述

附录4:中国部分概述


 正文

美东时间3月22日,美总统特朗普签署备忘录,基于美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布的对华301调查报告,指令有关部门对华采取限制措施。由此,在2017年4月28日美方再次将中国列入“优先观察名单”11个月后,美国正式打响中美贸易战的第一枪。


商务部3月23日上午发声:“关于301调查,中方已经多次明确表明立场。中方不希望打贸易战,但绝不害怕贸易战,我们有信心、有能力应对任何挑战。希望美方悬崖勒马,慎重决策,不要把双边经贸关系拖入险境。”

 

一、老美“一本正经”地“口若悬河”:2017版301报告中国部分简述

在特朗普的经济政策下,美国政府力求他国打开对美国的贸易之门。与此同时,保护美国IP在全球范围内的合法使用及收益,成为了美国政府当前的一大重要课题。


在开篇的执行摘要(executive summary)中,报告鲜明地指出,将中国置于优先观察名单的原因是长期存在的和新出现的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仍然值得被关注。在中国,盗取商业秘密的行为、网络盗版和假冒行为以及向全球市场出口假冒产品、强制性技术转让要求的行为普遍存在,同时,缺乏有效解决知识产权执行方面制度缺陷的措施。这些行为与政策,极其不利于美国IP持有人的维权与贸易发展,因此再一次将中国列于优先观察名单中。


报告重点列举了中国当前存在的令美方担忧的几大重点问题及对于中国已经采取的措施的评估与政策建议:


(一)当前的挑战和问题

1. 权益保护与市场准入:美国权利人的知识产权难以获得充分有效保护,同时难以获得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会。报告敦促中国必须制定新的政策,采取新的措施,为知识产权提供更有力高效的保护,要允许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服务和技术获得市场准入并提高中国法院民事执法的效率。


2. 保护商业秘密:报告认为统一、独立的立法将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退一步,可以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发布司法指导性案例以及完善中国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执法的规则和实践。


3. 假冒商品仍是老大难:假货猖獗,同时有些还能引发健康和安全风险。占全球电子商务销售额的40%的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成为灾区。报告敦促中国还应充分履行已作出的双边承诺并解决在认定和撤销地理标志方面的模糊性,以确保其地理标志制度不会对美国产品构成障碍。


4. 政策导向可能不利于美国:中国通过政策导向来促进自主创新,但报告认为中国必须确保信息和通信技术及其他政策不会使外国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处于不利地位。


(二)发展:进步与行动

1.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中国正在从法律层面上重视知识产权问题,但长期存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现有的保护措施并不充分,并且抬高了美国出口商遭遇的知识产权密集型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以及美国公司在中国经营的壁垒。


2. 法律层面的改革,美国操碎了心。

中国进行了知识产权和民事司法改革。但美国担忧新的立法会设置新的或继续容忍现有的对于外国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市场准入障碍。同时,《著作权法》的修订进展仍然不容乐观。


3.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保护仍然是中国最紧迫的问题之一。值得注意的是,提交给政府监管机构、法院和其他部门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也存在被披露的风险。


4. 假冒产品的生产、内销及出口——无数假拳拳怒锤山姆大叔的胸口

假冒商品的大规模生产、内销和出口仍在继续。除了应该采取措施来解决在中国市场上大量销售假冒产品的问题外还应对存在健康和安全风险的假冒产品采取特殊措施来处理。商标恶意注册问题依然困扰美国权利人。


5.电子商务市场中的盗版和假冒——真金白银悄然溜走,花式扎心让美帝白了头。

电子商务市场中广泛存在的网络盗版和假冒给美国权利人造成了巨额损失。中国仍然是版权盗版系统的主要来源和出口国,而且中国执法部门执法效率不足。


6.促进创新


7.“安全控制”政策——美国有点情绪。

美国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将因《网络安全法》限制或禁止跨境数据流通而遭受损失。报告敦促中国今后不应以安全为由设立市场准入障碍。


8. 技术转让——美国很有情绪!

中国许多与创新相关的政策让美国投资者看不见春天。中国要求技术转移,要求特定知识产权必须在中国开发,要求特定情况下中方必须拥有或取得独占许可。给美国权利人造成极大的权利障碍。


9.其他问题

敦促中国确保地理标志不会对美国出口设置市场准入壁垒。敦促中国各级政府及国有企业只使用合法的经许可的软件复制品。敦促中方提高商标审查异议员的工作水平,其商标审理程序上的专业性。

 

二、相爱相杀——历次对华301调查及近两年评估总结

2015《特别301报告》中国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立法改革成效较为显著,但仍需加快进程
(二)商业秘密保护力度不足
(三)有效遏制盗版侵权行为,实现政府机构的软件正版化
(四)网络市场商品假冒猖獗,执法成效有待提高
(五)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引发美国担忧

 

2016《特别301报告》中国存在的问题: 

(一)版权盗版和商品假冒

(二)商标保护不力

(三)缺乏商业秘密法

(四)医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

(五)有关政策不利于美国

(图片来源:申万宏源研究,http://finance.sina.com.cn/review/hgds/2017-08-17/doc-ifykcqav9371621.shtml)


综上,不难发现,盗版、假冒;商标保护不利;立法不足,执法不力;创新市场的自我保护仍然是美国关切的核心所在,也是接机发动贸易攻势的完美借口。

 

三、路,要一步一步走——301程序简览

1

发起调查

依据:302条

2

国家间磋商

依据:303条

在发起调查当天,美国贸易代表应代表美国,要求与有关他国就调查案有关事宜展开磋商。特殊情况下,为了查实有关的情况或改进有关的调查申请, 美国贸易代表还可以延迟90天再向他国提出磋商的要求。

3

调查决定

调查结束后,美国贸易代表必须决定贸易协定中美国应有的权利是否被否定,或是否存在否定美国贸易权利的法律、政策或做法。在确定存在以上情况后,美国贸易代表需要明确采取何种制裁措施。

4

实施制裁措施

依据:305条

如果贸易代表确定了制裁对象并确定了制裁措施,就必须在作出决定的30天之内实施有关的制裁措施。在特殊情况下,贸易代表可以延迟实施制裁措施,但最晚不得超过180天。此外,在涉及知识产权的调查案中,如果确定了制裁对象和制裁措施,一般不得延期实施,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推迟,但最晚也不得超过90天。

5

制裁措施的修正、终止及复核

依据:307条

以下三种情况,贸易代表可以修正或终止有关的制裁措施:
(1)存在强制性制裁措施的例外情形;

(2)有关法律、政策和做法对美国商业造成的负担或限制有所增加或减少;

(3)任意性制裁措施已经不再适当。

* 如果一项制裁措施已实施了四年,期满前60天内,相关申请人和相关国内产业的代表都没有向美国贸易代表提出延续制裁措施的请求,则该制裁措施在四年期满时即告终止。
* 如果美国贸易代表收到延续或重启制裁措施的请求,美国贸易代表则应当开展复核,审查这项制裁措施和其它可实施措施的效果,以及这项制裁措施对美国经济的影响。


四、不惹事,也绝不怕事——企业维权与防御

 (一)望、闻、问、切,企业风险早知道


虽以知识产权为名,但美方此次行动本质上是一种经济行为、政治行为。针对的对象尤其是在“中国制造2025”中被关注的、中国未来可能将在世界占有领先地位的产业。


若企业自身的业务在可能被打击的范围中,则必须立刻开启“战备状态”。


(二)金钟罩加身——完善企业自身知识产权布局

应在著作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领域进行梳理,尤其对于技术转让项目要保持高敏感度。

  • 梳理自身知识产权数量

  • 评估知识产权权利的价值

  • 在并购、技术转让、授权等活动中,保留全部的往来明细

  • 接洽本土及在美的律师团队,做好预警工作

  • 与在美合作伙伴保持深度沟通,并积极寻找其他潜在合作对象,分散风险


(三)强强联合,“同仇敌忾”——与同行业、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展开深度合作
在业已受到冲击的情况,积极收集证据,及时向政府反馈,行业内形成合力,在政府引导下积极应对贸易战,为接下来每一步的可能的谈判打好基础。


五、一家之言——简要评述

毫无疑问,《特别301报告》是美国国家利己主义的体现,在政治层面上,商务部的回应是合情合理的,但是从历年来的报告中,从法律层面上,我们也不应忽视,美方所提出的问题,并非完全都是空中楼阁,具有一定参考价值。在进行贸易措施反制的同时,作为一名知识产权从业人员,我们也希望能在以下几个方面更上一层楼:

(一)继续推动立法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目前确实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随着我国各规模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需求不断增强,随着国家法律层面的高度重视,与民众意识的提高,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其它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快研究完善商业秘密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同时完善相关严重行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已迫在眉睫,只有高效合理的解决积蓄的问题,才能留有足够的余地与精力去面对如今高速发展的时代下日益涌现的新问题。

(二)强化执法

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严重不足,强化执法时继完善立法之后必须加强的重要部分。通过法律条文与实际判例相结合的模式,统一司法标准,探索符合知识产权审判特点和规律的制度。同时,在民事、刑事、行政上也要加强结合。最重要的是执法时间到位,效率到位,力度到位。

 

(三)加强国际合作,继续鼓励自主创新

完善国内体制的同时,我们应继续加强与他国间的合作,打击跨境侵权行为。积极为优秀企业“走出去”创造条件,拓展正规产品销售渠道,维护中国制造海外形象。 美方针对中国自主创新技术上的知识产权权利的批评与职责,恰恰证明了我国目前在相关领域的成果是得到瞩目,我们要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继续鼓励自主创新,完善高新技术的专利部署。同时,也可以多与其他国家进行交流,合作与竞争是对立统一的。


总体而言,美国政府此次的重拳更多的是借知识产权之名以达到经济与政治目的,但我们也不应忽视知识产权领域实际存在的在立法、司法、执法层面上的困境与不足,打铁还需自身硬,塞翁失马焉知非福,此次的贸易摩擦,我们也可以乐观地视为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再进步的一种外力。


附录

附录1:特别301报告背景介绍

《特别301报告》是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依据《1974贸易法案》182章,《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1-1310节(俗称“301条款”),《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2015贸易促进与执行发案》公布的关于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年度报告。是美国政府就损害美国贸易与商业利益的外国政府的政策与行为进行评估与制裁的依据。通过强化美国对外贸易协定的实施,扩大美国在海外的市场,进行谈判、磋商、制裁等行为使其他国家调整对美国的贸易政策,最大化美国的经济利益。美国政府从1980年代开始对各个国家是否对于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以及是否对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业部门或商人提供公平平等的市场准入机会进行审查。每年年末,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都会根据年度审议结果发行一份关于各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状况的年报,在报告中分将各个国家分别列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察国家”、“优先观察国家”和“306条款监管国家”的三级名单,以便让美国政府参照决定是否对不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进行贸易制裁。


报告一般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对于知产权利的保护、执行和相关市场准入,这三方面的评估。第二部分为针对各国情况具体作出的报告。本次报告中,中国位于“优先观察名单”(priority watch list)。

小知识


特别301是301条款中的一部分,301条款其实还包括“一般301条款”与“超级301条款”。


一般301:当认定贸易对手采取“不正当的”、“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贸易措施,使美国产品拓展海外市场受到限制时,美国贸易代表团在采取强制措施时,要受到美国总统具体指标的约束,而且要在总统的权限内采取其他适当的实际可行的行动,以协助这一权力,消除外国政府这一法律、政策或做法,来进行报复。


超级301:指经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修改补充后,对“301条款”新增加的“第1302节”,名为“贸易自由化重点的确定”。该条款要求美国政府一揽子调查解决某个外国的整个对美出口产品方面的贸易壁垒问题。因比“普通301条款”更强硬,适用范围更广泛,更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故得名。


附录2: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介绍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英文简称USTR)由美国国会根据1962年的《贸易扩张法案》创建,由肯尼迪总统1963年1月15日签署的11075号总统行政令落实。是美国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美国总统办事机构的一部分。它负责在双边和多边的层面上推行美国的贸易政策。美国贸易代表处的首长称为“美国贸易代表”,是一个和内阁同级的职位,可是并不是内阁的一部分。


该机构经授权负责1930年《关税法案》和1962年《贸易扩张法案》项下的所有贸易协议项目的谈判。1980年1月4日,卡特总统签署12188号总统行政令授权USTR制定并管理美国全部贸易政策。

 

附录3:2017版报告的主要框架

(一)执行摘要

1. 特别301报告流程介绍

2. 2017特别301报告观察名单列表

3. 不定期检查名单

4. 恶名市场的不定期检查

 5. 2017特别301报告结构

(二)第一部分:知识产权的保护、执行与相关市场准入的发展

1. 自发加强国际间知识产权保护与执行

2. 贸易伙伴的优秀知产权利实践

3. 多边合作

4. 双边与地区合作

5. 知识产权的保护、执行与相关市场准入面对的挑战

       * 针对假货的边境刑事执法

       * 网络与电台盗版行为

       * 著作权管理机构与使用费

       * 商标保护中的问题

       * 国家码顶级域名的商标保护所面临的挑战

       * 政府对于未授权软件的使用行为

       * 商业秘密

       * 本土化,自主创新与技术强制转让

       * 医疗设备创新与市场准入

       * 其他问题

          (1) 知产与环境

          (2) 知产与健康

          (3) WTO TRIPS 协议的履行

          (4) 争议的解决与执行

(三)第二部分:国家报告

1. 优先观察名单

2. 观察名单

(四)附件


(本文为授权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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