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杂技作品著作权纠纷案开庭
新京报4月25日报道 中国杂技团诉称其享有《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的著作权,发现腾讯视频网站播放的许昌县广播电视台举办的2017年春节联欢晚会中,《俏花旦》节目与《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高度相似,侵犯了其相关著作权益。故将腾讯公司、许昌县广播电视台以及表演单位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侵权损害赔偿金10万元。
4月24日上午,该案在北京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张硕杂技团否认侵权,并认为原告的节目不是原创作品,而是中国传统杂技节目,自己有权表演。该案当庭未宣判。据了解,该案系全国首例杂技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作品被恶意使用 侵犯著作权
原告中国杂技团诉称,其享有《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的著作权,该节目获得了包括2007年央视春节晚会“观众最喜爱的春晚节目”(戏曲曲艺类)一等奖在内的国内外众多奖项,是演出市场上最有价值的杂技艺术产品之一。
2017年1月上网时,原告发现在腾讯视频网站上,有2017年许昌县广播电视台举办并播出的春节联欢晚会,其中有《俏花旦》节目的图片和视频,其表演的背景音乐、演员服装、动作组合、表演形式等,与原告《俏花旦-集体空竹》相似度达90%以上。
“使用的音乐完全一样,道具和服装相似,表演都是以杂技的动作抖空竹形式近似。这是严重的抄袭行为。”原告代理人称,许昌县广播电视台所拥有的微信公众号“映像许昌”中,在2017年1月27日上午9点发布的“2017年许昌县春节联欢晚会”中,侵权节目在43分05秒播放。
此外,涉嫌侵权的演出主体为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属于个体工商户,在腾讯视频对涉案作品进行了传播推广,扩大侵权范围。腾讯公司作为侵权视频的载体,应有审查视频的责任,但没有尽到义务删除侵权视频,应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代理人表示,“被告看到了该作品的商业价值和利益并恶意使用,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作品的著作权及商业利益和传播艺术价值,造成一定的商誉和经济损失。”据此,诉至北京西城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在指定媒体公开道歉并赔偿侵权损害赔偿金10万元。
被告:“原告作品非原创 我方有权表演”
庭审中,被告腾讯公司认为原告主张保护的权利基础难以确定,不同意其全部诉讼请求。
“我公司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上传者提供的涉案视频做任何修改、删减,根据答辩人后台记录显示,涉案视频已被及时删除。”腾讯公司代理人称,公司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涉案视频侵权,同时也未从上传者提供的涉案视频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被告许昌市建安区广播电视中心表示,电视节目录制过程经过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的合法授权,涉案节目与原告的节目有一定的相似,对此不知情,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认为,原告的节目不是原创作品,是中国传统的杂技节目,自己有权利表演。“原告的作品系抄袭自别人的作品,张某是抖空竹技艺的传承人,不存在侵权,更不存在抄袭原告节目的事实。”
“空竹技术是民间技艺、民间文化,杂技有27种,只要是杂技,在表达上都有相似的成分。空竹为民间技艺,不应因版权登记来限制民间艺人的演出,否则不利于民间技艺的传承和发展。”被告席中,张某补充道,该杂技团在2003年就开始从事抖空竹杂技表演,涉案节目内容由自己创作,参考自沧州某杂技节目。
对于被告的辩护,原告出示《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的原创材料,“俏花旦”的商标注册证,证明原告拥有《俏花旦-集体空竹》作品全部版权,以及“俏花旦”作品的商标权。
原告表示,起诉是针对《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而非针对空竹杂技艺术本身。“一个完整的节目作品涵盖音乐、服饰、道具、动作编排等各种因素的集合。我方起诉被告的理由是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该作品节目著作权,而不是我方主张享有空竹杂技艺术类型的权利垄断。”
鉴于双方当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未组织调解。该案当庭未宣判。
整理自:新京报,原作者 左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