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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好声音”纠纷各方和解 《中国新歌声》将申请更名回《中国好声音》

SHIPA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0-09-18

6月25日,唐德影视发布公告,表示公司及子公司唐德传媒与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蓝巨星国际传媒有限公司(简称“蓝巨星”)、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灿星制作”)、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世纪丽亮”)共同签署了《和解协议书》,各方就与“中国好声音”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达成和解,并承诺在协议签署后及时递交撤销各相关法律程序的申请。


和解协议内容包括各方同意并承诺,全部争议撤诉后,各方均不得再就上述两案在案争议向协议其他各方追究任何责任或提出任何起诉、仲裁、控告以及索赔要求。

 

公告全文:

证券代码:300426 

证券简称:唐德影视

公告编号:2018-050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6月25日,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北京唐德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德传媒”)与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蓝巨星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巨星”)、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灿星”)、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丽亮”)共同签署了《和解协议书》,各方就与“中国好声音”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达成和解,并承诺在协议签署后及时递交撤销各相关法律程序的申请。


《和解协议书》的签署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相关事项具体说明如下:


一、相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事项

2016年6月7日,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诉前行为保全申请书》。2016年6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上海灿星、世纪丽亮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及相关字样的节目名称,具体请参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6月20日、2016年7月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向法院提交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70)、《关于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0)。


2016年6月23日,公司就上海灿星、世纪丽亮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于同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签发的(2016)京73民初472号《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具体请参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6月24日、2016年12月3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74)、《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156)。目前,该案件尚待法院判决。


2、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事项

2017年5月17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获悉浙江广播电视集团、蓝巨星公司、唐德传媒实施了侵害《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事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具体请参见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4)。目前,该案件尚待法院审理。


二、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8年6月25日,公司、唐德传媒与浙江广播电视集团、蓝巨星、上海灿星、世纪丽亮共同签署了《和解协议书》,各方就与“中国好声音”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达成和解,并承诺在协议签署后及时递交撤销法律程序的申请。


各方同意并承诺,全部争议撤诉后,各方均不得再就上述两案在案争议向协议其他各方追究任何责任或提出任何起诉、仲裁、控告以及索赔要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重大诉讼和解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重大诉讼和解消除了相关诉讼事项可能对公司利润带来不利影响的不确定性。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事项进展,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各方签署的《和解协议书》。

特此公告。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对此,浙江卫视表示:非常乐于看到三方能够达成和解,也期待未来与本次和解的各方有深层次的合作。同时也很欣喜《中国好声音》这一受到观众广泛喜爱的节目回归,并且对中国电视综艺行业未来规则、有序、良性的发展前景更具信心。

 

灿星制作也表示非常高兴此次能够达成和解,且浙江卫视和灿星制作已经正式向国家广电总局提交报告:申请将已经确定于今年7月13日回归的《中国新歌声》更名为《中国好声音》。目前浙江与灿星正在耐心等待总局批复,形势比较乐观,更名只是时间问题。

 

《中国好声音》涉及到多方主体,有节目模式授权方、被授权方,还有节目制作方、播出方,以及前期海选造势时的运营方等等,下图显示了与《中国好声音》这档节目,也即后来与“中国好声音”知识产权之争相关的多方主体之间的关系:


随着和解协议的达成,“中国好声音”名称之争也许就告一段落了。下面来跟随知识产权那点事小编来回顾一下这起风波的前前后后。


中国好声音热映  唐德获授权

“the Voice of…”节目是荷兰Talpa公司独创开发的以歌唱比赛为内容的真人选秀节目,在其授权下,第1-4季“中国好声音”由灿星公司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制作播出,成为综艺爆款。

 

2016年1月28日,唐德公司宣布,以6000万美元获得Talpa的授权,取得2016年1月28日至2020年1月28日独占且唯一的在中国大陆使用、分销、市场推广、投放广告、宣传及以其他形式开发“中国好声音”节目的相关知识产权。


唐德公司认为灿星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和有关标识宣传、推广和制作第5季“中国好声音”节目、世纪丽亮公司协助灿星公司组织和主办全国校园海选等,已构成对其享有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和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益的侵犯,且“2016 中国好声音”计划将于2016年6月录制节目并定于7月播出,一旦涉案被控侵权节目录制完成并播出,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后果,故请求法院责令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


北知院作禁令  好声音改名

2016年6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一、上海灿星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第G1098388号、第G1089326号注册商标;二、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节目名称。


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分别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原裁定,或撤销原裁定中关于停止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节目名称的保全措施。


2016年7月4日,法院依法作出复议裁定,驳回了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提出的复议请求。

 

2016年7月6日,浙江卫视书面致函法院,表示为维护司法的权威性,浙江卫视《2016中国好声音》节目暂时更名为《中国新歌声》。与此同时,浙江卫视声明,“中国好声音”这一中文节目名称由浙江卫视独立自主创意、创作完成,经浙江卫视逐级上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并获批准后,进行合法使用至今。任何个人或机构对“中国好声音”这一中文节目名称主张权益,均是对浙江卫视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

 

唐德影视发布于2016年11月的公告提及,唐德影视计划五年期限内在中国区域(含港澳台地区)开发、制作、宣传和播出第5-8季《中国好声音》节目,并拟于2017年推出新一季《中国好声音》。

“好声音”系列商标争议

  • 因2015年10月起开始的“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被指未经授权使用与“The Voice of...”注册商标几乎相同的商标图形及文字,2016年3月7日,Talpa Content B.V将梦想强音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正议天下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索赔经济损失300万元。梦想强音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驳回。


  • 根据TALPA的声明,2016年11月、12月及2017年3月,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先后做出裁定,宣告了浙江广电集团下属蓝巨星国际传媒公司拥有的与“好声音”相关的27个商标全部无效。商评委认定“其行为明显违背了许可协议约定的内容,具有进行不正当竞争和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害于公序良俗,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 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对灿星公司的禁令后,唐德公司将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两被告未经授权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和包含“中国好声音”的商标标识等标识的行为,已经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发布声明消除侵权影响,共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1亿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审理了此案。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

2017年2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做出裁决。据TALPA的声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认定该节目合同项下有关的诸多知识产权都归TALPA所有。

 

浙江卫视对唐德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

2017年5月,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唐德影视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等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诉。浙江广播电视集团的主要诉请为要求唐德影视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等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进一步要求唐德影视赔偿1.2亿元经济损失。


原告认为,《中国好声音》系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旗下浙江卫视创意的电视栏目名称,经浙江卫视逐级上报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并获批准后,进行合法使用。经浙江卫视的播出和多年持续培育打造,《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已经积累了巨大的商誉。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是《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唯一的合法权益人,其从未将《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转让给包括荷兰Talpa公司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此前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裁决的对象是《the voice of 电视节目模式许可协议》的合同纠纷,而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及浙江卫视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

 

Talpa终止授权 要求唐德支付4125万美元

2017年12月6日,“好声音”节目模式创始人荷兰Talpa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声明,称“唐德公司无权再于大中华地区内制作‘The Voice of China’节目”,同时将放弃对中文“中国好声音”的使用及商标主张和索赔,并不再就“The voice of”的节目模式再寻求授权合作。


唐德影视于13日发布公告称,其收到Talpa发来的关于要求终止协议的函件。唐德表示,协议签署后,作为独占被许可人,唐德为筹备《中国好声音》节目竭尽努力。但由于Talpa没有切实履行协议中的义务,《中国好声音》节目至今无法顺利播出,唐德亦无法按照协议行使其独家授权权利。同时,也由于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蓝巨星国际传媒有限公司起诉唐德及其子公司侵害《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唐德决定暂缓向Talpa支付后续许可费用,直至Talpa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相应的义务。


各方达成和解

2018年6月25日,唐德发公告称,各方就与“中国好声音”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达成和解。据悉,浙江卫视和灿星制作已经正式向国家广电总局提交报告,申请将已经确定于今年7月13日回归的《中国新歌声》更名为《中国好声音》。目前正在耐心等待总局批复,形势比较乐观,更名只是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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