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星球上,还需要为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吗?
周五晚的奇葩说,很多人都高呼“神仙打架锋芒毕露”、“酣畅淋漓膝盖碎一地”,笔者作为《奇葩说》从第一季开播以来至今的忠实观众,自然不容错过啦。
且观本期辩题——
正方:“知识的垄断,阻碍了知识向前的发展”
反方:“知识只有通过自己的融汇贯通才能成为智慧”
真的是!超!精!彩!
欸,其中关于知识产权的亮点,可着实有点多啊。
一、薛兆丰质问蔡康永:
如果随便都能分享,你还写吗?
思辨的花火四射,但是作为一个知产行业的小虾米,特别是面对着蔡康永老师最后掷地有声的一句,笔者的心中确是非常存疑的:
“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是保护垄断。”
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在笔者的心目当中,更是一种“为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的存在。笔者在聆听王迁老师的知识产权课程时,对其中的一段印象非常深刻:“专利”译自英语“Patent”,从字面意思上看,两字拆开理解,很容易理解为“专有其利”,也就是蔡康永老师所提到的“垄断”。但是事实上,Patent 是Letter Patent的简写,意思是“公开的书信”。“专利”,首要的诉求即是公开,也就是辩题中所提到的“知识共享”啊。
在法律实践中,我们的专利权人,只有将其的发明创造、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对外公开透明——进行“知识共享”了,才有获得专利权保护的机会。
“共享”和“付费”,并不是站在对立的两面。无论是“知识产权保护”还是“专利”,更不是“知识共享”河对岸的仇敌。
反而,让两者携手,可以创造出更高的价值,抵达共赢的彼岸。
就像蔡康永老师后来开杠环节中,面对薛兆丰老师的问题“所以,你的情商课卖吗?”“如果随便都可以分享,你还写吗?”蔡康永老师的回答:“情商课200节,一共200块,我的课一堂课一块钱,我认为几乎是免费的。”
用合理的知识产权制度保障创作者们的权益,为创作者们的天分,浇上利益之油。创作的火焰,才能熊熊燃烧的更为持久耀眼呀。
并且,这样的保护,都是有相应的期限的。在中国,著作权是作者的生前及去世后的50年,商标是10年一续展,发明专利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均为10年。
给予创新、创作者们充分的利益保障,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时间的推进,逐步让其进入“公有领域”,也就是奇葩星球上,所有的奇葩星人们都可以免费、随时使用的内容,大家共同享有。
这,才是当今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
二、通往地狱的道路,
是用善良的意愿铺成的
到底知识要不要垄断?垄断好不好?
反方“理性反派”大魔王薛兆丰下场,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带着大家看知识共享的利弊,听薛老师从经济学的角度解读知识产权,用两个例子来解释专利制度背后的原理,别有一番风趣。
“通往地狱的道路,是用善良的意愿铺成的”。听到这句开头,笔者内心非常触动,想起了知识产权界的另外一个理论,叫做“公地悲剧”,当我们赋予太多人权利,对某一资源进行使用时,初衷可能是分享的善意,但最后往往都是导致资源枯竭的残酷现实。
对于薛教授后半部分的发言,欣赏到发光。但是对于开篇的两个小例子,笔者不仅再度内心存疑(笔者暗自戳测自己今天可能是被奇葩说借了十个胆子吧,竟然敢公开怼一怼这两位非常欣赏尊敬老师的发言,不不不……我没有怼,都是为了抛砖引玉促进知识共享,也欢迎大家的反驳讨论呀~)。
一号栗子:我们远处有一块金子,你只要跑过去,就能拿到这块金子了,你跑不跑?大多数人的答案,都是跑。这个时候的结局是什么?是只有一个人可以拿到金子,而其它的九十九个人,都是陪跑的,这九十九个人冲过去陪跑的路程,所花费的时间都是浪费。 ——但是,如果告诉你,博尔特或者刘易斯就在现场,你还会跑吗?
二号栗子:有一艘装满珠宝的轮船,沉到海里去了。打捞公司们一拥而上,其中有一家打捞公司向法院申请禁止令,说我要申请一个垄断的权利,阻止别人都来打捞,法庭问为什么?他说,是的我们现在哪一个打捞公司,都没有办法打捞,因为它沉的太深了,但是只有我们公司准确地知道这个沉船具体的位置。——如果,不颁布这个禁制令的话,我们用于打捞争夺的成本,可能会甚至大于沉船里面珠宝的价值。最后,法院准了。
薛教授表示,这两枚栗子背后的逻辑就是专利制度的逻辑。专利,避免了低效和浪费。对于“避免了低效和浪费”的结论,笔者非常认同,但是背后的论证逻辑,思忖片刻依然觉得,从经济学的角度,也许确实是带来了“节约成本”、“浪费资源”的结果,但无论是专利法亦或者说整个知识产权制度来说,却并不是制度的初衷。
专利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是需要刺激和鼓励人们进行创新。
并不想轮船栗子中所提到的“这使得我们的努力,最后没有意义。”在专利的世界里,没有谁转发条锦鲤就可以轻轻松松游的最快、跑的最高、跳的最强,可以拥有有一眼望到底确定一定以及肯定的胜利。而且, “知道沉船位置”本身,才是一种信息的垄断,因为一种垄断而达成另外一种垄断,这到底算什么呢?
再说回来,致力于创新创业的努力,当然有意义。
一颗新研发的抗癌药物,不是轻轻松松,“看上去最有希望”的那家企业,就注定可以完成的。一颗需要远行完成人类历史使命的卫星,不是简单,“看上去最有实力”的那个团队,就可以发射成功的。
在真实的专利世界里,几乎必然有那九十九个人的失败,才能换得一颗成功的药丸啊。
三:梁文道:凡是有类似的动作,
就可能侵犯乔丹的版权
梁文道:我也非常反对一些专利权保护的泛滥,我之所以反对这些东西,大概是从我还在看NBA的时候开始的,因为那时我听说过,有这么一个专业律师的团队,跟迈克尔乔丹,讨论帮他去专业地注册一些知识产权,或者一些专利,其中有一个要注册的专利,你们知道是什么吗?是乔丹飞起来灌篮的那个姿态,他要注册它,意思就是说,凡是有任何地方,你不管NBA、CBA,有球员做出类似的动作,就可能侵犯了乔丹的版权。所以呢,我觉得这是一个很荒谬的事情。
笔者看过《铿锵三人行》,也很喜欢道长的许多文章。但是坦白说,也正是我欣赏的蔡康永老师、薛兆丰老师和梁文道老师所传达的质疑、思辨、探索的精神,让我很有勇气的觉得——
这段发言,实在是有点荒谬啊。
首先,道长是真的搞混了专利、商标和版权三者。
简单地来说:
(1)如果今天有人真的发明了这样一个可以“知识共享”的芯片,对于背后的技术,对应的是专利。(2)“奇葩说”三个字已经注册了商标,其他地方对于“奇葩说”这三个字,在已经申请成功的商标类别上,就不能进行商标性质的使用,不然就会涉及侵权。
(3)对于梁文道老师的诸多文章、高晓松老师的诸多歌曲,对应的才是著作权也就是发言中提及的版权问题。
那么,在这里,梁老师想说的是商标无疑啦。
但是,作为一个知产小虾米,笔者可以负责任地和大家科普一下:乔丹的案件,简单来说是因为有家体育公司,注册了包括中文“乔丹”、拼音“QIAODAN”、拼音“qiaodan”及图形组合的一系列商标,图形部分为带球的剪影图,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到最高院的再审,最高院判决乔丹公司的争议商标中文“乔丹”,能够指代指代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并且二者之间产生了稳定的联系,损害了运动员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姓名权。本期节目中梁老师所提到的“带球剪影图”,并不是这起大案单独的涉案商标。
但是最高院的判决书中有这样的分析:
最后,除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外,乔丹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还先后申请注册了一系列与再审申请人密切相关的其他商标,更加凸显其主观恶意。这些商标主要包括:……2.针对1998年《美国职篮画刊(中文国际版)》上刊登的再审申请人比赛时的照片,乔丹公司将与再审申请人身体轮廓基本相同的图形作为构成要素,单独或者与中文“乔丹”、拼音“QIAODAN”,再审申请人的球衣号码“23”等组合申请了多项注册商标。……综上,乔丹公司使用中文“乔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非孤立、偶然的事件,而是其和关联公司在明知再审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围绕再审申请人申请注册各相关商标的系列行为之一。
但是,无论如何这家体育公司能不能继续使用帅气的带球剪影图,结果都不会是其它球队的球员不能做这个动作哦!
何况,打球的动作,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呀,我们当然更不会去限制说球队的队员在灌篮的时候能不能做出某个动作!
无论是剪辑问题也好、辩论立场导致、亦或者对于知识产权本身不够了解,而导致了笔者这样一些小小的心中存疑。(事实上,笔者比较熟悉的可能也就是在这部分内容上啦)引发了那么多对知识产权创新、保护、垄断的热议。
这种“知识求索”的过程,本身就弥足珍贵饶有意趣。
马东说“被误解,是表达者的宿命。”
特别欣赏这个的舞台上的这样一群人,勇敢地去表达、去探究、去发声,在思辨的电光火石激荡的瞬间,也照亮了更多的面庞。当然这个过程中,也为大家创作出了更多优质的作品。
套用薛老师的广告语——我们这个公众号的愿望、写这么些文章的心愿也就是:让更多的人都能体验知识产权带来的乐趣,具备法律的基本思维。
最后的最后,也请已经读到这里的小可爱你来判断一下——以下,哪些是观点,哪些是事实?
1、人类在进步
2、技术中立
3、人生而平等
4、这期《奇葩说》真的蛮精彩
5、“知识产权那点事”是一个不错的法律公众号,
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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