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拟明确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
12月23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京举行,继续审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
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说,一些常委会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建议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为了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显著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把法律的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据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故意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
草案一审稿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现实中滥用“通知—删除”程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情形经常发生,不仅给网络用户造成损害,也造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流量损失和广告收入损失,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加以保护。
对此,草案二审稿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草案二审稿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 西交民巷23号、中国人大网
专利法修改拟规定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链接:12月5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通过专利法修正案(草案))
我国现行专利法于1985年施行,曾分别于1992年、2000年、2008年进行过三次修正,对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发展,专利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修改现行专利法。
草案加大了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力度。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一到五倍内确定赔偿数额;
并将在难以计算赔偿数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的赔偿额,从现行专利法规定的一万元到一百万元提高为十万元到五百万元。
草案还完善了专利行政执法。增加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在加强对专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方面,草案还完善了举证责任。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此外,草案还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侵权的连带责任。增加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侵权的决定,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为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草案还明确了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处置权,增加规定: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可以依法处置,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为适应我国加入关于外观设计保护的《海牙协定》需要,草案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由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十年延长至十五年。
草案新设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拟增加规定:专利权人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任何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在加强专利转化服务方面,草案拟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专利信息基础数据,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草案还明确了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新增了创新药品发明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等。
此次专利法修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部署,基于我国自身发展需要,从现实国情出发,重点解决我国专利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整理自人民网、国知局
近期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