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槽大会》吐槽有风险,笑对需要分寸
崔逢铭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吐槽大会》一、二季创造了总播放量36亿的好成绩,11月,《吐槽大会》第三季又来了,才开播短短三小时,《吐槽大会》就斩获3200万的播放量。为何在众多脱口秀节目中,唯有吐槽大会成为了爆款?脱口秀电视节目又需要注意和防范哪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呢?下面请听笔者为您一一道来。
先来简单介绍下这个节目——
《吐槽大会》是一档深谙屌丝文化、给各种过气明星、争议明星互相diss、吐槽、自黑、洗白、翻红机会的打着喜剧脱口秀名号的节目。
节目采用了“美式喜剧”的独特风格,节目形式为每期邀请一位自带流量和话题的明星作为主咖,同时邀请他在圈内好友、相关人士以及假装是好友的陌生路人,让他当众接受 “吐槽团”的各种评价、毒舌、嘲讽、质疑和取笑,同时嘉宾还需要自我解嘲,最后由主嘉宾选出吐槽最好的Talk King。
像这种邀请主咖访谈讲述成长心路历程,请朋友到场互捧,然后再洒一把感动热泪的节目形式早已成为固定套路。将这种形式耍的炉火纯青的当属《艺术人生》,在巅峰时期曾经创造了不俗的收视成绩。
在节目中,明星们表现得越来越动情,越来越虚假,现场观众看得越来越尴尬,电视观众越来越腻歪,最后只能用遥控器投票。在这样一个泛娱乐化的时代,观众们更愿意看到明星真实的一面,看到有人戳穿明星“你并不完美”的真相。从各种选秀节目火爆开始,“大衣哥”“草帽姐”等草根明星的诞生就可以看出,观众其实更喜欢见到明星和我们差不多。如果能在明星谈话节目中偶尔给观众的心头挠个痒痒,那就更有意思了。
《吐槽大会》迎合了这种需求。节目中,嘉宾们挨个上台,用一段犀利又精准的表演引爆全场的嗨点,每一位嘉宾到场似乎都是为了互相伤害,每个人身上都带着争议性的话题,大家自黑与互怼,宁可伤感情,也不愿意伤包袱,表演结束之后又握手言欢。
就像节目主持人张绍刚在节目末尾处所说,“直面自己的过去,乐观幽默是一种人生态度,有了这样的人生态度,我们就能直面不完美的自己,开始我们的人生新选择。”
这样一个如此有创意、有胆色的节目,一经开播立刻火爆全网。笔者查了一下节目的出品公司——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早期投资方,发现上海普思投资有限公司赫然在列。
继续深扒上海普思投资有限公司,不禁一愣。
嗯,那就再看下北京普思投资有限公司吧!
看到这里,就彻底明白了,《吐槽大会》的金主爸爸原来是国民老公王思聪!
虽然,《吐槽大会》在节目播出过程中,遇到过一些困难和纠纷,但是随着各种尺度的调整和与广电总局的不断磨合,这档节目越来越火,赞助商越来越多,赞助金额越来越大,连带主要策划人池子和李诞也是一夜成名,被称为自信的新锐人物。而他们的早期投资方王思聪,才是真正的高手。确切来说,作为一个投资人是非常有眼光的。
作为《吐槽大会》的老观众,笔者也来为大家解读一下,吐槽风险有几何?
1 “怪丑”作怪,观客爱愚!
广电总局说:必须健康
在《吐槽大会》节目中所涉及的很多话题是普通人不愿意直接面对和承认的槽点,例如:整容、肥胖、过气、吃软饭、假唱、不红、抄袭、炒作、买热搜等,节目撰稿人真是极尽其所能,脑洞大开。
笔者不禁感叹:吐槽,就是每个人心中的小恶魔啊!群怼一人何以尽兴?大家一起尽情地内讧互撕才够精彩!郭德纲也说:“这世界很乐呵,没有不能开玩笑的。大家各自都玩的欢脱便好。”尤其是吐槽大会这种Drama的节目,观众希望通过节目看到平日形象完美、颇为神秘的明星们出糗的一面。
《吐槽大会》不仅满足了观众的窥探欲和好奇心,更是将观众心中固有的明星人设打破,使明星们更加真实,明星们撕开面具,以自嘲的态度自己说出自己的黑料,不仅洗白了自己,还为自己正名。
然而,《吐槽大会》在开播之初,第一季的第二期节目中嘉宾频频开黄腔,其中最为热议的当属凭借《情深深雨蒙蒙》雪姨一角走红的演员王琳和吐槽男团之一的池子之间的吐槽片段。两人你来我往就男性杂志《男人装》互怼,多次出现带有指向性的情色用语。本期节目中频现不雅词汇,不仅没有剪辑掉,也没有做后期的消音处理(网络节目中,通常会在出现不雅词汇时,用“Bi”的一声做消音处理)。果不其然,这之后《吐槽大会》从各大网站上下架,甚至连幕后花絮也不见了踪影。
关于节目被下架的原因,笑果文化并未对外说明,网友们猜测,节目中的“污段子”在网络上被疯狂转发是其中的重要原因。早在《吐槽大会》之前,不少网络综艺和网络直播节目都在“污”“粗俗”“尺度过大”等电视敏感内容上大做文章,以此博取点击率和流量,而不少打着情色擦边球的片段和内容更是在网络上广为流传。
此前,《奇葩说》某两期节目就曾因尺度过大遭到下架处置;去年底的现象级网剧《太子妃升职记》也曾被要求临时下线、整改后再重新发布;今年4月,Papi酱的网络节目也因其爆粗口被下架。事实上,网络平台并非综艺节目为所欲为的栖息地。
在2015年全国电视剧行业年会上,国家新闻广电总局相关领导曾强调,网络内容要和电视内容采用一样的监管力度,“电视不能播的,网络也不行。”
2017年6月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创作播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网络视听节目的创作播出提出进一步要求。除了此前提到的“网络视听节目坚持与广播电视节目同一标准、同一尺度”等通知外,还首次提出“完整版”“未删减版”等节目不得在任何平台、以任何形式传播。
《通知》指出,网络视听节目要把好政治关、价值关、审美关,实行统筹管理。未通过审查的电视剧、电影,不得作为网络剧、网络电影上网播出。导向不正确的电视综艺节目,也不得以网络综艺节目的名义在互联网、IPTV、互联网电视上播出。不允许在广播电视播出的节目,同样不允许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上播出。禁止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上传播的节目,也不得在广播电视上播出。此外,《通知》还强调,各类网络视听节目必须坚守文明健康的审美底线。娱乐报道要崇德尚艺,绝不能以炒作绯闻、丑闻、隐私、劣迹为噱头,博取点击率。
2018年1月6日,国家新闻广电总局发布了《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备案管理和违规处理的通知》,指出要严肃违规节目处理处罚,进一步完善问题节目整改、警告、停播制度,严肃整治在政治导向、价值导向、审美导向上出现的问题。据此,电视台播放的节目受到整改、警告、停播的,不仅一律不得复播,也不得再转移到网络播出了。
网络综艺节目若仅仅只是靠大尺度博眼球做卖点吸引流量,终究不会走得长远。若综艺节目的出品心存侥幸心理,不断试探监管部门的底线,那么将遭到监管部门更为严厉的处置。下次就不仅仅只是责令下架整改了,而是彻底消失了。好在整改后的《吐槽大会》没了黄段子,而是增添了更多正能量。如同节目的口号那样“吐槽是门手艺,笑对需要勇气”,笔者想说的是,吐槽有风险,笑对讲分寸。
2 不娱乐不疯魔,前提是尊重知识产权!
《吐槽大会》第一季第8期请来的主咖嘉宾是演员李小璐。该期节目在本来就自带槽点的“假脸姐妹团”和“泰迪塑料姐妹花”成员之一的李小璐,以及一众吐槽天团的合力之下,节目效果非常好,大家都看得乐呵呵。可是,有一个人就不乐呵了,那就是个体音乐人李志。李志看了这期节目之后发现,节目组未征询也未取得其同意就在节目中侵权使用了47秒自己的音乐作品《你离开了南京,从此没有人和我说话》从41″开始到1′28″结束,并在微博直抒胸臆自己不爽。
好在节目策划人李诞在接到李志的投诉后,积极处理,摆低姿态,没有一点“36亿点播量”节目策划人的架子,态度非常诚恳地表示“逼哥,我们错了,我们解决。”同时,还不忘表示了节目组配乐导演对李志的敬仰,指出这次侵权事件完全是因为配乐导演是李志老师的粉丝,小孩儿不懂事。最后李志也是得饶人处且饶人,给予《吐槽大会》节目组免收使用该音乐版权的支持。这事也就在一团和气中化解了,未上升至打官司的地步。
笔者不禁想起2012年的湖南卫视跨年演唱会上也出现了相似的一幕。当年,在湖南卫视成功举办跨年演唱会之后,北京一插画师FEI童鞋发微博称,湖南卫视跨年演唱会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盗用他的五幅插画作为曾轶可演出的背景影像。
负责该晚会视觉效果的湖南卫视跨年演唱会导演彭宥纶则回应:“亲爱的Fei同学,当时看到你的作品风格非常喜欢,所以将你的作品元素提取,放入我们使用的虚拟系统,来搭造小可的现场氛围,如有侵犯你权利的地方非常抱歉,并愿意付费。
其实不用太着急,因为对一场演唱会来说核心是艺人是节目是音乐,把那个场景去掉也不会影响它是收视第一的节目。”彭宥纶还称,她以设计师的角度看,“如果我的作品被使用在这样万众瞩目的时刻和这样优秀艺人的身上,只会觉得非常荣幸。千万不要学某些国内设计没有眼界和格局保守。”
两次事件一对比,二者的情商真是立判高下。那么法律又是如何对电视台和广播电台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进行规定的呢?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还对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专门作出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由上述规定可知,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取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而法律处于优化节目播出效果,提高著作权交易效率的目的,授予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为播放作品法定许可,第四十三条为播放录音制品法定许可。从条款内容来看,“已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被“已发表的作品”所涵盖,原因有三:第一,二者所规范的义务主体相同,都是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第二,二者规范的权利类型相同,从条纹所使用的相同表述“播放”一词看出,二者均针对的广播权;第三,二者所规范的权利客体和权利主体相同,客体都是作品,主体都是著作权人。
但是,第四十四条在赋予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法定许可的同时,又赋予了著作权人“选择退出”的权利,即第四十四条中“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的规定。该条文在性质上属于法定许可的例外,类似于“选择退出(opt-out)机制”,又称未“准法定许可”。条文特别限定,这种“选择退出”的权利仅限于录音制品,即著作权人有权以声明保留的形式排除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未经许可播放其录音制品。
因此,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在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必须先取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可以不经其同意,但也必须支付报酬;如果录音制品的相关权利人明确表示未经许可禁止使用的,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则必须首先取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
再来看以上两个事件。在湖南卫视使用舞美图片事件中,首先要确定被使用的图片是否已经发表,若未发表,湖南卫视必须先取得图片相关权利人的许可,进而支付使用报酬;若图片已经发表,则湖南卫视仍应支付报酬。
在《吐槽大会》使用李志音乐作品事件中,需要分辨被使用的音乐作品是“未发表的”还是“已发表未出版的”还是“已出版的”。若是未发表的,则需要首先取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若是已发表但未出版的,则不需取得许可,但必须支付报酬;若是已出版的,只要著作权人未以声明保留的形式排除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未经许可播放其录音制品,则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可以不经许可使用,但应支付报酬,若著作权人明确声明禁止使用的,则首先必须取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
不过像《吐槽大会》这种最后免费使用不支付报酬的情形,那是因为李诞诚恳、李志大度啊。所以,即便在这样一个泛娱乐化的时代,就算你再有观众缘,收视率、播放量数以亿计、几十亿计,你也必须遵守法律,尊重别人的智力劳动成果,用了人东西你也得给钱啊!
3 吐槽真的没有风险吗?
随着《吐槽大会》的火爆,吐槽之风也逐渐盛行。然而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参加娱乐节目吐槽,是为了制造节目效果。同时,吐槽讲稿也是经过专业撰稿人撰写,并经过层层审核把关。因此,观众切不可将“吐槽”之风随意带入生活之中,以免惹上侵权纠纷。
早前,不乏因当事人在朋友圈、微博等社交网络吐槽而引发侵犯名誉权的纠纷。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沟通工具。很多人都会在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上发表对事物的看法。然而,如果不把握吐槽的尺度,作出过界行为,则会变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2016年12月11日,微博账号“@顾年时”的用户赵某以其微博账号发布题为“杨洋、杨洋团队及杨洋粉丝做的极品事件”的长篇博文,文章中涉及不少侮辱性言辞。随后,杨洋及团队委任律师将该用户告上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年4月17日,杨洋名誉权纠纷案在北京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洋胜诉。法院同时宣判,被告需向杨洋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所以,在此笔者提醒各位看官,微信、微博等自媒体账户虽为用户个人所有,但在自媒体平台发布言论(除非你设定为仅自己可见)同样受到法律的制约。为避免图一时之快而遭侵权之诉,各位看官还是应遵纪守法,不散布不法言论,不随意捏造事实、造谣中伤、攻击诽谤他人。反之,则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为授权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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